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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齐克最小国家观的内在矛盾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6 21:45:14 点击:

    摘要:针对福利国家的理论依据和由之产生的社会弊端,诺齐克提出了最小国家的观点,从而在当代新自由主义的复兴中担当起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是最小国家观仍然存在一些理论缺陷:“权利”概念缺乏坚实的哲学论证基础,权利原则是社会建构的惟一正义原则值得质疑,“元乌托邦”框架和矫正的正义原则也存在是否可操作的问题。

    关键词:权利 元乌托邦 矫正的正义原则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弊端日益明显,对“福利国家”批判的声音越来越高。这促使人们开始质疑国家功能的合法性,企图重新确定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诺齐克不满于政府扮演积极介入财富重新分配的角色,主张限制国家功能、重振自由经济。他在其政治哲学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阐述了一个以权利为核心的最小国家(the minimal state)观,即国家功能仅限于保护所有公民免遭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这是一种新古典自由主义国家观,是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左派国家观和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反驳和批评,其乌托邦设想旨在肯定多元价值和促使多元社会的产生。但是最小国家观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仍然存在着一些理论上的缺陷。

    一、“权利”概念缺乏坚实的哲学论证基础

    诺齐克认为,人的理性、意志、情感使人能形成合理的生活计划而赋予生活以意义,而且每个人的生活只有一次,没有人可以为他人或整体而牺牲;人的价值追求多种多样,只有个人权利才能保障每个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才能为个人的人生前景留有广阔的选择空间。合理性、自由意志和道德行为的主体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意义明确的东西,“亦即结为一种能够为其生命构造一个长远计划的存在,这个存在能够根据抽象原则或者他对自我的概括而进行思考和决定,因此就不仅仅是在直接的刺激下活动:他能按照某些原则,或者按他所抱的对自己和他人的理想生活图景来限制自己的行为。”①(59)诺齐克在此表明,人们能够过有意义的生活,所以他们应该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有意义的生活是自由主义权利的基础。

    我们知道,诺齐克所说的权利仅仅是一种否定的权利,即不被干涉、不被伤害的权利,这样的一种权利能保证人们过有意义的生活吗?一个濒临饿死的穷人不能要求富人给予救助,因为他没有这样的肯定的权利。对这个穷人来说,他的生活还有意义吗?有意义的生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首先要生存,如果生存都难以维继,又何谈意义?法国文人阿纳托尔·法朗士曾在其小说《红百合》中说:“自由对于穷人来说,不过是在塞纳河的桥下露天过夜的自由。”对于那些吃不饱、穿不暖、生了病、不识字的人,说要给他们政治权利,而且不让政府来干涉他们,等于是嘲弄他们的落魄。②(20)要保证人们过上有意义的生活,至少应该给予他们各种基本的生存条件的权利,诸如食物、衣着、住房、医疗、教育等权利。拥有福利权利为过有意义的生活提供了最好的前景。这样看来,有意义的生活并不能有力的支持诺齐克的权利概念。

    其实,诺齐克的权利概念具有自明性、公理性。他所着力论述的,是国家(政府)权力的来源、根据、性质等等;他所不予论述的,是为何个人或个人权利是政治思考和推理的出发点,是国家权力由以建立的基础。“诺齐克的国家理论的第一句话就干脆宣告‘个人拥有权利’而不去设法证明为什么应该如此。……这就提供了一个不必证明的公理似的出发点,从这一点出发,就可以推导出一个与这些权利相容的政治秩序来。走这样一条路有一个弱点,就是权利并不是扮演不言自明真理角色的最合适人选。”③(50)

    二、权利原则是社会建构的惟一正义原则值得质疑

    按照诺齐克的逻辑,权利原则是社会正义原则具有不证自明的公理性。但同时权利又是一个历史范畴,任何具体的权利都是现实境况下的权利,自然受到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的制约与限制,不同的历史阶段赋予权利不同的内涵。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奴隶主对奴隶的持有权利,曾经是“合法的”,按照诺齐克的观念,当然也是正义的。但是,取消奴隶制的法律,当然也就取消了奴隶主对奴隶的“持有权利”,这并非是不正义的。因此,我们不能说对曾经是某一合法“持有权利”的改变,就总是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权利不是从天而降的,而是人类长期争取来的。现在我们视为理所当然的权利,如选举权、受教育权等,是人类付出沉重代价的结果。既然“权利”是一个历史的、演变的过程,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权利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绝对的原则,也难以成为像诺齐克所认为的那样是惟一的正义原则。这需要在现实的历史境遇中寻找权利原则演生的基础与契机。但从应然的要求视角,权利原则始终都应成为每一个社会都应追求的道德理想和不断巩固的社会道德基础。

    最小国家观是一种以权利为核心的单一价值理论,权利原则是衡量一切的标准。当诺齐克既肯定了多元的价值观又坚持以权利为核心时,他就把多元和一元的紧张包含在其体系内。在这一点上,社群主义者针对自由主义的价值中立原则所作的批评彰现了最小国家的内在矛盾。社群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的价值中立原则不能确保多元文化的存在,而恰恰是这种多元文化的存在给予人们可供选择的范围。”④(170)在他们看来,“支持一些有价值的生活方式是社会的而非个人的事情……至善论者(perfectionist)的理想要求采取公共行动来确保其理想的可行性。在实践中,反至善主义不仅会导致对一些有价值的善的观念采取非政治支持的态度,而且会削弱我们文化当中许多弥足珍贵的方面的生存机会。”⑤(162)多元价值理论否认存在着一种权威性的价值秩序,认为不能把道德价值化约成有先有后、有低有高、有轻有重的单一层次结构,因此不存在凌驾于一切价值之上的价值。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多元的,而且往往是相互冲突、不可通约的。对不同的价值不能用同一把尺度来衡量。诺齐克却树立了权利的权威性,把权利的“道德边际约束”当作衡量个体和国家一切行为的根本准绳,虽然其权威性缺乏坚实的哲学基础论证。他一方面坚决反对国家以任何理由干涉人们的生活,主张尊重人们的价值选择,另一方面又将权利作为一种权威向全世界推行,似有用其单一的价值序列来取代多元价值序列之嫌。在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中,他没有提供一元与多元价值之间冲突的化解之法。

    三、“元乌托邦”框架具有理想性

    传统的乌托邦思想家都认为自己的乌托邦设计是最完善的,这是一种“最大的美好值”的设想。与传统或其他现代乌托邦思想家不同,诺齐克的“乌托邦”是满足低调的个人愿望的“要求存在权的乌托邦”,即各种各样的乌托邦都有存在的权利。诺齐克将这些乌托邦称为“共同体”(community)。国家位于政治体系的一极,另一极是个人,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则是“共同体”。国家只有一个,但“共同体”的数量却可以是无限的。

    诺齐克由此认为,最小国家就是乌托邦,是帮助人们实现各种理想和善的最完善的形式,但它是一种“元乌托邦”(meta-utopia):它不是某种理想的表达,而是一个将各种理想都可包含于其中的框架;它不是善和价值的体现,而是一个不具有内容的形式,所有善和价值的内容都存在于“共同体”之中。在“元乌托邦”框架下,人们可以进行各种不同类型的生活试验,自愿选择建立和离开自己的“共同体”,从而各种不同的善也就可以被个别的实现或被共同的追求。共同体按价值原则满足个人,国家则按照正义原则保持中立。

    诺齐克的“元乌托邦”设想勿庸置疑具有很强烈的吸引力,但这样美好的图景如何实现?或者说有可行性吗?一些现实问题,如:儿童什么时候可以离开一个乌托邦做出自己的选择?在寻找自己的乌托邦过程中,人们如何确定哪个是最合适的?在这个拥挤的地球上,是否有足够的地方让每个人在不影响他人,至少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做他们想做的事?这些问题给诺齐克的“元乌托邦”设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作为政治现实主义者,诺齐克反对传统的乌托邦观念,批评它们不现实,主张将理想与现实分开。但是,他的乌托邦并不比其他的乌托邦更现实。他在论证最小国家可欲性的过程中,理想和现实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了,理想被整合进入现实之中。在“共同体”的层次上,他使现实的共同体变成难以实现的乌托邦,人们被赋予充分的自由从事各种乌托邦试验,以致沉溺于各种各样共同体的永恒“试错”之中。⑥(91)

    四、矫正的正义原则也存在是否可操作的问题

    矫正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正义观的约束条件,意指对获取和转让过程中的不正义进行矫正。这一原则是一细节问题,我们看到这是诺齐克的一个美好愿望——伸张正义,但是实践起来却面临很大的困难。

    首先是所犯错误及赔偿的程度问题。因为历史的原因,同一错误的性质及其程度问题也随之而改变,对此我们无能为力。而且,如何计算赔偿也不可能具有实际操作性。如果有人用偷来的钱财经商,经其后代辛苦经营企业逐步扩大,那么根据矫正的正义原则,应该赔偿被盗人的是偷来的那部分财产还是现有的整个企业?其次是时间问题。按照权利理论,只要持有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是不正义的,后面所有的环节就都不是正义的,要纠正以往的错误我们必须追溯历史到错误产生的时间,但是历史不是一本随时都有可能翻阅的清晰的画卷,有些环节我们永远都不可能弄清楚,矫正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诺齐克对矫正的正义原则几乎是一带而过。但恰恰是这一问题,在实践层面具有重要意义。如:黑人的后裔要求社会为黑人群体在资本主义初期遭受的待遇做出赔偿。而诺齐克不知道对此类问题的一种彻底的或理论上精致的回答是什么。他也意识到了这一原则的模糊性,认为“最好留给一个充分阐述矫正原则的理论去解决”。而且诺齐克也看到,以前的不正义也许很严重,比如,社会中那些处境较差的群体很可能是以往非正义受害者的后代,而那些处境较好的群体则可能是那些从非正义中受益人的后代。要求不违反道德边际约束的最小国家纠正不了这些不正义,“这样,一个大致的矫正不正义的经验规则也许就是这样的:如此组织社会,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这一社会中最后处在最不利状况的那个群体的地位”,这样看来,国家功能的扩大在短期内是不可避免的。矫正的正义原则最终将诺齐克导向了他所极力反对的国家观。

    参考文献:

    ①(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②(英)柏林.两种自由概念.选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三联书店,1995年第1卷,第20页.

    ③(英)安东尼·德·雅赛.重申自由主义.陈茅、徐力源、刘青瑞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④Will Kymlika,Liberal Individualism and Liberal Neutrality From Communtarianism and Individualism, edied by Shlomo Aneri and Avener de-Shali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70.

    ⑤Raz.J.,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162.

    ⑥姚大志:《现代之后》,东方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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