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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赔偿辨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6 12:35:24 点击:

    摘要从我国国家赔偿立法实践立论,军事赔偿是指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军事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文指出根据这一概念,它需具备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等构成要件,以其构成要件为基础,它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军事补偿具有显著区分。

    关键词军事赔偿构成要件界限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71-02

    伴随着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军事赔偿开始进入学界视野,然而,对于何谓军事赔偿,目前仍未形成较统一的认识。本文拟就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军事赔偿的概念

    (一)军事赔偿概念的学术定义

    关于军事赔偿概念的学术定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军事赔偿是指享有国防和军事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赔偿制度在军队的延伸。

    第二种观点认为,军事赔偿是指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军事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过错的军事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而应当由国家给予的赔偿。它可分为军事行政赔偿、军事刑事赔偿和军事民事赔偿三种。

    第三种观点认为,军事赔偿是指国家对军队及其成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给与受害人赔偿的活动。军事赔偿采用受害人无过错的赔偿原则。不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有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错,只要受到侵害的人没有明显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军事赔偿可定义为:国家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军事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军队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第五种观点认为,军事赔偿即国家军事机关以及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侵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二)军事赔偿概念的法理分析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图,都应当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作它的出发点。在我国,军事赔偿这一概念是伴随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而产生的,上述各种学术界定也均是以“军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作为逻辑起点。而《国家赔偿法》制定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曾做过这样的说明:“关于军事赔偿,据军委法制局介绍,当前主要是军队在演习、训练过程中,公民受到损失,需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补偿。由于这不是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豒并且,《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不论其行为是发生在军事领域还是其他领域。

    因此,从国家赔偿立法实践立论,军事赔偿是指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军事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军事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概念,军事赔偿由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一系列要件组成。

    (一)侵权主体——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我军机关从一般意义上讲,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设立于建制部队和建制单位之上的领导指挥机构,如总部机关、军区机关、军兵种机关、海军舰队机关和军区空军机关等;二是团以上建制部队和建制单位中的领导管理机构,如集团军机关、海军支队机关、空军航空师机关、二炮基地机关、联勤分部机关、院校机关、科研院所机关等;三是在地方行政区域设立的军事行政机构,如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机关和人民武装部等。除上述三种类型的军事机关外,其他军事机关或机构(如营、连机关、设立于团级以上建制单位的后勤机关、政治机关等),也享有一定的军事行政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侵权行为——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军事职权的行为

    现行《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防法》第13条又将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所行使的职权具体划分为十项,其中涵盖了军事立法、军事指挥和军事管理。另外,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在军队中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一定的审判权、检察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关于军事司法权的属性,虽然尚存在一定理论争议,但将军事审判权的唯一属性认定为国家审判权,是逐渐得到较多认同的观点。况且,现行国家赔偿法有关刑事赔偿的规定完全适用于军事司法机关,只不过责任主体是军事司法机关而不是国家普通的司法机关而已。实践中,有军事法院已开始对个案进行赔偿。因此,军事司法行为不宜作为军事赔偿构成要件中的侵权行为。

    (三)损害后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

    任何赔偿都是针对损害而言的,没有损害的存在也就无从谈及赔偿。军事赔偿责任也不例外。其首要条件应是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并且损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确实存在现实损害,而不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害;损害的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违法的利益不发生损害赔偿。

    (四)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联系

    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国家赔偿实践中,应当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存在着众多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即作为原因的行为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并不要求该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根本性原因。

    (五)法律规定——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

    “法有规定应当是国家赔偿的归责要素之一”。国家赔偿有它特殊的规则、内容和形式,国家侵权与赔偿不存在必然的承接关系。在赔偿范围上,受主权观念、政治体制、国家财力等方面的制约,即使已经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也要通过界定国家赔偿的范围来限制国家赔偿的适用。因此,对于哪些军事职务行为,造成的那些损害,由国家依据何种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要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

    三、军事赔偿与相近概念的界限

    为了进一步把握军事赔偿的含义和特征,有必要从理论上将其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军事补偿等概念相区分。

    (一)军事赔偿与民事赔偿

    军事赔偿与民事赔偿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都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与救济。但自从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以后,国家机关职务侵权的行为及其相应的赔偿责任,都归入了《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国家赔偿责任事项已经从原来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中完全独立出来,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是目前多数认定观点,至少在行政法学界是这样。另外,在国家赔偿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国家赔偿事项时,也都是只适用《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豖

    军事赔偿与民事赔偿主要区别有:一是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军事赔偿由军事职务侵权行为引起;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引起。二是赔偿主体不同。军事赔偿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分离;民事赔偿主体则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未分离。此外,军事赔偿系一种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民事赔偿则以过错归责原则为主;国家赔偿通常要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者侵权事实已经得以确认,民事赔偿受害人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国家赔偿实行请求人初步证明规则,民事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二)军事赔偿与行政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国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军事赔偿与行政赔偿均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和相近的构成要件。

    军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主要区别有:一是侵权主体不同。军事赔偿的侵权主体是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而与大多数国家将军事机关置于行政组织体系内不同,我国的军事机关与行政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于整体上呈彼此独立、互不隶属关系。二是侵权行为不同。军事赔偿的侵权行为是行使军事职权的行为,而军事职权渊源于国家军事权;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行政职权渊源于国家行政权。大部分军事行为亦具有“执行性”的特征,但其自身又具有行为对象内部性,行为方式单纯性、强制性和时效性,行为目的集中性,程序相对封闭性,司法基督有限性,突出的政治性等特点。

    (三)军事赔偿与军事补偿

    军事补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行为在物质上受到直接损失的,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权利填补的法律制度。豗尽管从词源意义来看,“补偿”的外延要大于“赔偿”。但是,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两者已失去了词源意义上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成了一对互相平行的法学范畴。军事赔偿与军事补偿一般以侵害行为是否违法为主要标准作此区分,除此之外,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一是性质不同。军事赔偿属于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损害赔偿),具有谴责性;军事补偿是对特别损害的补救性给付义务(损失补偿),具有等价交易性或社会救助性。二是产生时间不同。军事赔偿只能在损害发生后办理;军事补偿通常在损害产生之前履行。三是范围不同。军事赔偿的给付以恢复至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为标准;军事补偿的给付则既可能是对损失的全部补偿,也可能只是对损失的适当补偿。四是程序不同。军事赔偿按照法律规定的统一程序办理;军事补偿的处理程序则较为灵活,且不存在追偿问题。五是方式不同。军事赔偿以赔偿金为主,以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为辅助;军事补偿则是以给付金钱、实物置换、提供特定法律地位等方式并重,多种多样。

    注释:

    薛刚凌,周健.军事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54.

    胡卫平.简论军事赔偿的概念、种类和立法依据.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7,(4).

    乔帅.应尽快出台我国的军事赔偿法.政工导刊.2007,(4).

    莫毅强.略论军事赔偿.政法论坛.1995,(2).

    皮纯协,何寿生.比较国家赔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23.

    胡康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1993-10-22.

    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26.

    王成栋.政府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9.

    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0.

    李宝生.我国军事补偿制度初探.法学杂志.2003,(1).

    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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