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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教育消费维权的民办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6 11:45:15 点击:

    摘 要:民办高校中学生教育消费权益是一个全新的命题。本文分析民办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的来源与基础,提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的赋予形式及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学生议事委员会制度,并就其产生、职能、架构、与民办高校发展的利益协调等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路。

    关键词:民办高校;大学生;教育消费;参与管理;议事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G648.7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0—0254—03

    近年来,有些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教学、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在民办高校中的教育消费维权问题由于民办高校事实盈利性、部分民办高校办学质量低下、校生冲突事件不断而逐步引起重视。这些事件暴露出民办高校管理制度存在深层次不足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国家规定提取其他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1],民办高校出资人通过投资办学获取利润和回报是有法可依的,可是学生对教育质量和教育管理的参与权、监督权、服务评价权却得不到法律的明确体现,其核心是学生权利范围及其法律保障机制没有理顺,学生权利保障改革落后于高校设置改革。本文将对赋予民办高校学生一定的参与学校管理权利并通过它来保障学生监督服务、评价服务权利的行使进行探讨。

    一、民办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的来源

    在本文研究中,民办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不是仅作为改善和提高学生管理效果而提出的,而是主要从民办高校学生教育消费权益保护的角度提出的,我们的研究体现更多是权利的维护而不是单纯的鼓励。

    在西方教育发达国家,学生作为高校的管理者之一参与学校管理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和文化。葡萄牙1982年《宪法》第2款规定了学生具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法国196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方向法》规定“在教学科研单位、大学、地区审议会各级,都有学生代表”,包括学生在内的高校各层次成员都能选出代表参加学校的管理机构;在德国,高校的内部行政领导体制是委员会制,校务委员会由教授、学生、科研人员以及其他职工组成;在英国,根据法律规定,高校董事会由地方教育当局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与教师代表组成;加拿大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学生可以通过参加校委员会来参与学校管理;当代的美国民办高校一般都设有学生参议院,作为大学生参与管理的重要组织机构,对学生利益相关的事务拥有一定管理权力,包括审查各学生组织的经费申请,调查和收集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并与学校磋商解决办法[2-3];欧洲委员会下属高等教育和研究委员会则从2003年启动“高等教育治理项目”,在成员国推进“增强学生、教师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高等教育治理”[4]。

    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关于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2月,民办高校达297所,其中民办本科院校40多所,在校生163.07万人;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86.62万人[5]。数目巨大的民办高校在校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理应享有教育消费者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教育服务是民办高校的基本产出,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下,大学生成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教育服务提供者的民办高校与消费教育服务的学生之间形成了提供服务与消费服务的民事关系。因此作为教育消费者的学生具有参与服务、监督服务、评价服务的权利。

    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的赋予模式

    (一)学生参与学校管理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

    学生相对民办高校处于弱势地位,在目前民办高校普遍实行的单中心管理架构中,学生处于被管理的位置,难于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民办高校尽管也都设有学生会、自律会,但学生会、自律会的功能延续公办高校模式,更多地体现为传达校方意志、学生活动组织和自律,而不是表达大学生自身的利益诉求。在对民办高校的政策制定中,既要重视扶持与公平对待,同时又要加强约束立法,加强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从学生参与管理权利的赋予,来形成消费者直接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的模式。因此,政府和立法机构要特别重视学生参与管理的制度法律构建,比如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民办高校学生消费权益保护条例》,给予学生教育消费以明确的法律保护,避免部门条例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矛盾,尽量不让损害学生消费权益的行为有法律空子可钻。通过畅通参与渠道来保障学生参与管理作用的发挥。

    (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重点

    1.任课教师的选聘管理。民办高校有义务提供符合招生宣传和承诺的师资和教学服务。对于不称职的教师,学生可以向校方提出更换的要求,而且这在客观上也能有效促进民办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2.学校后勤服务与收费管理。目前大多数民办高校后勤服务采用社会化运作。如学生住宿采用公寓住宿,这种公寓服务经营者的目的就是盈利,更多体现了普通消费属性,学生在缴纳各种费用后,理应有评价服务、监督服务的权利。3.学生积分评定及奖惩管理。学生积分评定及奖惩是体现学生学习效果的评定,并会影响到学生今后就业择业的重要管理内容,是学生关注度最高的管理内容。4.实验实践设施建设与管理。民办高校的办学专业以社会急需或热点专业居多,因此大多专业甚至有些学校本身办学时间都不长,有些学校实验实践设备存在“偷工减料”现象,这就使得实验实践设施建设与管理成为学生参与管理的重要切入点之一。5.学校校纪校规的制定。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当遵循国家法律优先原则和法治统一的原则,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必须与上位法的精神一致,校规、校纪的制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侵犯学生合法合理权益,不得以改革为名,采用不适合高校管理特点的所谓“军事化管理、家族式管理、企业化管理”。

    (三)民办高校学生议事委员会的建立

    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归根结底有赖于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只有从法律和制度上真正将学生参与管理的各项规章确立下来,才能保证学生参与管理的效果。所以,学生参与管理需要健全的制度和有效明确的机构支持。目前,我国的民办高校可以考虑建立类似小区业主委员会维权功能和工会部分职能于一体的“议事委员会”,作为学生维权机构,可以就有关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五方面内容来参与学校管理。

    三、民办高校学生议事委员会制度的探索

    (一)学生议事委员会的产生

    学生议事委员会委员与学生委员会并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作为其常设机构,不得指派产生,学生会主要负责学生活动、自律等原有功能,而学生议事委员会主要侧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学生权益维护,其工作由法律赋予,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其工作直接向民办高校所在地学联和教育部门汇报,这样就可以绕过校方向上一级政府管理机构反映问题,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建立类似保护外商企业工会委员及主席的保护制度,保护委员会委员及主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受校方无故刁难和打击报复。

    (二)学生议事委员会的职能及架构

    学生议事委员会按五个主要监督管理内容分别设立分委会,而在生数比较多的学校则可以在学院(系)设立下一级学生议事委员会,校一级学生议事委员会分委会按五个主要监督内容分别进行校一级参与学校管理及监督工作,院(系)级学生议事委员会不设分委会,校院(系)学生议事委员会秘书长可以由校党组织指派学校党员担任,以加强和协调校院(系)学生议事委员会与校院(系)党组织的联系,校党委对学生议事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进行指导,而且在探索初期院(系)学生议事委员会职能相对较小,主要进行第一、三、四部分监督。在实际操作上,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监督主要由校级学生议事委员会行使,除了常规参与管理与监督外,不进行仅针对个人的管理和监督,以免使得学生议事委员会职能过于宽泛而影响学校正常管理体系的运作。

    (三)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与支持民办高校有序发展的利益协调

    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并不是要也不会扼杀民办高校的发展,而是通过有效监督来促进民办高校的有序发展。目前, 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经过1997-2001规范发展期和2002-现在依法发展期,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还有很大发展空间,而市场认可、学生认可是民办高校今后发展的基础。从民办高校内部来看,需要优化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而建立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是推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所急需的,也是符合我国目前民办教育处于依法发展阶段的要求,对民办高校的整体发展有以下促进作用:

    1.可以有效促进校生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减少校生摩擦

    对目前许多民办高校校生冲突事件的起因分析,我们发现许多校生冲突事件是平时矛盾的不断积累而在某个关键点爆发。学生平时的意见主要是通过学校的管理部门逐级向上反映和处理,而学校的管理部门主要向校长、董事会负责,这样的体制更多体现着学生作为被管理者的角度向校方管理者反映问题,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更多地取决于校方是否认可,这样校生不是处于平等地位。还有些问题可能是管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这也是投资方不愿意看到,但因为投资方不直接参与管理而使得矛盾积压在管理层。因此,校方如果没有很好解决容易使矛盾不断累积而引起群体冲突事件,如果设立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和机制,可以有效沟通双方利益和矛盾,把问题尽早解决,这也是符合投资方的利益。

    2.可以更有效地监督办学质量,对办学质量低下的民办高校进行淘汰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条规定了民办高校的退出机制,但目前我国许多省市对民办高校的质量监控主要采用上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各项教学检查、评估、评比来进行,各民办高校可能为应付检查、评估、评比而存在短期行为,而如果能够建立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进行长期直接的监督则有利于对校方长期行为的监督,使得鱼目混珠的不合格学校能够得到及时淘汰,以免挫伤规范民办高校的规范发展积极性。

    3.可以树立民办高校的良好社会声誉,形成民办高校的特色

    高等教育改革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由于多种原因民办高校近年来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出现学生报到率下降、流失率上升等趋势,发展空间呈现出越来越小的苗头,这种状况与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策略是极不相称的。从发达国家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来看,发展私立大学既是重要的渠道也是成功的经验,而且造就了一批象哈佛大学这样的名校[4,5]。而我国目前民办高校的目标生源主要是公办高校的剩余生源,优质生源基本不会以民办高校为首选,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有特色的民办高校不多,而如果能够实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走在公办高校的前面,就可以成为招生的亮点之一,体现民办高校的自信,提高其社会声誉。

    四、结束语

    高等教育改革以来,民办高校学生由于其消费者地位,确立了自己的消费利益位置,特别是我国当前的民办高校主要以投资办学为主,捐资办学比较少[6],在这种背景下,教育消费维权更需要有机制保障。由于我国的民办高校教育管理改革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民办大学建设的理念也有待完善,民办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研究需要得到包括民办高校投资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重视和积极推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Z].2002-12-28.

    [2]宋丽慧.德国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给予的启示——从学生参与学校管理谈我国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中国大学教学[J].2007,(4):81-84.

    [3]Critchley Stuart,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Student Involvment in Educational Policy-Making in Canadian School Systems[J].Educational Management & Administration, 31(1), 2003.

    [4]林珣,欧洲高等教育区建设中学生参与的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7.

    [5]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2008中国民办高校评价研究报告[R].https://

    [6]阎凤桥,吴沛涓.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回顾、比较与展望[J].高等教育研究,2005,(5):34-38.

    The non-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student who expends the Uygur power based on the education participates in the school administration right

    Hong Shao-chun

    (Appli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Quanzhou Normal University,Quanzhou,Fujian,362000, China)

    Abstract: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tudents consumer rights education is a new proposi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ivate universities the rights of students to participate in school management sources, that the students participate in school management rights are granted in the form and stage of China"s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mmittee system of private college students, and to its formation, function,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 interests of private universities and other related coordination questions put forward their own ideas.

    Key words:Non-governmental institution;University student ;Education expense;Participates in the management;Discussing official business committee

    (责任编辑/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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