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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营改增”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4 07:55: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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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从1994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的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以及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于此同时,对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课征营业税;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2012年开始在上海等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等7个现代服务业,俗称“3+7”;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将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增值税鉴于变化频繁、计算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和难于理解等特点,故而很容易使人在认识上产生误区。

    误区一:营改增后增值税率较原营业税率不同程度提高,因而营改增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

    解析:大家知道,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一个重大利好,税负明显降低。就税率而言,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改革前的营业税率和改革后的增值税征收率都为3%,现代服务业改革前营业税税率5%较改革后增值税征收率3%下降2%;就计税依据而言,改革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明显小于计算营业税确定的营业额(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已包含在营业额中)。所以实行简易计征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都不同程度减轻了税负。

    对于一般纳税人,就税率而言,改革后的增值税率较改革前的营业税率普遍提高,并且有的行业提高幅度很大。具体来说,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为17%,较原营业税率5%增加12%;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中的基础电信服务以及从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试点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为11%,较原营业税率3%增加8%(其中房地产业原营业税率5%增加6%);电信业中的增值电信服务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为6%,较原营业税率3%增加3%;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从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试点的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为6%,较原营业税率5%增加1%。但决定税负高低除了税率之外,还有计税依据。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既包括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又包括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即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很显然对某一纳税人而言,营业额要大于增值额。综合以上分析,所以营改增试点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之前可能是增加也可能是减少。就总体而言,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

    误区二: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所以作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从节税角度考虑,不应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

    解析:诚然,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首要前提是从供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需要,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作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究竟是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单位呢?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单位呢?对此必须权衡比较才能做出结论。实务中是通过计算含税价格比R来进行分析的。含税价格比R=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根据税后利益均衡理论,使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后现金净流量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后现金净流量相等,計算出含税购货价格比率均衡点。这里以表格形式列出常见的含税购货价格比率均衡点。

    根据该表,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把握这个原则:若实际含税价格比小于表中对应的均衡点R值,应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若实际含税价格比大于表中对应的均衡点R值,应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误区三:由于国家对营改增纳税人身份的确定有严格规定,所以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根本无法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解析:的确,对营改增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国家有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5号公告指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指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营改增纳税人对自身身份的选择权非常有限,但并非绝对无能为力;对混业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搞好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对降低税负效果明显。具体来讲,混业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使营改增后应税服务由税率较高的增值税率改为适用较低的征收率,应当将从事混业经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交通运输、安装、租赁、文化服务、劳务服务等部门,分立为一个独立的公司,使之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实现适用征收率3%,可有效减轻增值税税收负担。如某煤炭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煤炭生产销售,同时拥有一支车队专门负责本企业产品的送货;假如该车队年营业额低于500万且能单独核算,那么就可将该车队分立为独立企业,避免混业经营行为的发生,从而使运输劳务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进而达到节税目的。

    误区四: 营改增纳税人执行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政策都不用缴纳增值税,因此二者对纳税人而言并无区别。

    解析:的确,执行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营改增纳税人都不用缴纳增值税,但二者是有所区别的。其一是营改增纳税人的服务项目不同: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9号公告规定了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等十种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二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单位较适用免征增值税单位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实际税负更低。具体来说,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作者单位:青海省畜牧兽医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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