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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3 17:15:16 点击:

    摘要:武汉城市圈作为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核心区域,综合实力强,发展优势突出,带动和辐射作用进一步增强,利用外商投资已经成为了武汉城市圈想进一步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途径。分析了现行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不足;提出要提高外资的利用质量和水平,应当借鉴国外较为完善的投资准入制度,找出现行武汉城市圈投资准入的不足,有针对性的从投资主体,审批流程,政策法规等方面逐步完善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准入制度。

    关键词: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准入

    中图分类号:F2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128-03

    一、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项目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分析

    (一)武汉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现状

    目前,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项目是由各市级工商局管理,同时又下放给各区级工商分局部分的受理及审批决定的权利。这一权力的下放,多少给予了外商投资活动的空间,而且,在审批数量上,现行的市场投资准入几乎是没有限制的,只是列出了行政审批条件,如果符合条件许可的外商投资,都可以完成审批。

    在行政审批条件中一共列举了11条,包括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 );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副本1号原件;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方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及名称登记全套资料;律法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仔细看来,这些条件大多是手续上要求,几乎不会给外商在武汉城市圈内投资限定多少门槛。

    (二)现行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场准入制度的不足

    1.投资主体资格登记制度不健全

    中国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在注册资本上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在主体资格上实行的是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二为一的登记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注册资本在合同或章程中载明出资者认缴出资的金额和期限,在出资额未全部实缴前,并不是公司真正的注册资本,只是公司预计发展的规模和政府允许其发行资本的限额;在主体资格上,外商投资企业同内资、私营企业一样,实行的仍然是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一的登记制度,即公司一经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同时获得。

    投资主体资格登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隐患是显而易见的:由于企业在设立时已获得经营资格,在未出资或出资不落实的情况下,企业仍然可以签订经济合同,申请贷款,对外融资,而企业在实际上无法用注册资本承担债务,将大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经营;企业未出资或资金缺口很大就不具备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也会减缓武汉城市圈发展的步伐,甚至产生阻碍;现行的资格登记制度造就了大量虚假企业,它们利用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各种优惠政策获利,造成了城市圈内虚假的数字繁荣,最终的结果还是对武汉城市圈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后果。

    2.与促进武汉城市圈协调发展目标不匹配

    从国外城市圈的成功经验表明,城市圈规划在本质就是想要实现其协调发展,从区域规划的角度来解决城市发展问题,同时要重视生态绿带与游憩系统建设和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而对于武汉城市圈,武汉市无论是在经济总量、产业基础、交通区位、投资环境等方面都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呈现武汉的“一市独大”的局面,对资金、技术、人才等经济增长必需要素的吸引能力远远强于周边城市。在这种情况下,现有制度在吸纳外商投资就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1)影响区域内产业发展不平衡。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大多数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他们都会把资金投向投资回收期短、效益高、风险小的项目和地区。这也就呈现出外商投资在工业的投入和武汉地区的投入远比其他产业和地区高的现象。根据表1数据显示,外商企业投资在工业的项目数有2 520个,占总投资的59.64%。资金数为1 642 513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64.57%。第一产业的项目数只占2.06%,资金数占1.37%。这种不平衡的投资是不符合我省地区发展政策的。

    由表2的数据也可以看出,外商企业投资的地区重点偏向于武汉,投资的项目数占外商企业在全省投资数的45.77%,投资额占54.36%。这种极不平衡的投资偏向不符合湖北省地区发展政策,有悖于实现共同发展的愿景。

    (2)没有带来核心技术,对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作用不大。以汽车产业为例,现在的汽车制造商多数以合资的形式存在,例如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就是由中国东风汽车公司与法国PSA标致雪铁龙集团的合资成立的公司。这些汽车合资企业虽然中国的公司占多数股份,但是核心技术却是掌握在外国人的手中。合资只是给外国汽车企业提供了销售他们自己生产的汽车的渠道。没有真正的核心技术,这对中国民族汽车产业的发展是毫无帮助的。

    (3)冲击民族工业,并对就业产生溢出效应。外商投资者都有着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加上中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使得外商投资者相对于湖北民族工业企业有着明显的优势。他们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先占取市场份额,打击民族企业,再寻求最大化利润。这严重的影响了湖北省民族企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外商企业的对湖北省民族企业的冲击,使得一些本土企业倒闭,从而使得这些企业的员工失业。由于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如果对落聘的职工的安置和分流问题处理不当,会给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

    3.市场准入流程不透明,审批执行过程扭曲

    在外商投资领域,采取的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外资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审批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在特定行业内进行投资,还涉及经营许可问题。在这些行业内,无法可依,只能以文件代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即使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审批的条件和标准方面或者规定得不够。虽然在行政审批条件中,也成文列举了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投资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企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外方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公证文件及大使馆认证文件)、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等等共十一条要求,可是仔细看这些准入要求,都是一些形式上的要求,本质上,根本没有对投资准入起到门槛作用。

    另外,行业之间也出现不平衡的情况。有的行业审批条件和标准根据国家要求规定的非常的具体,如药品方面,而音像制品的审批条件就非常笼统和不全面。除此之外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就是审批程序的非透明化,暗箱操作情况多见。而且也不仅仅存在于外商投资,是一个较严重,却又比较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

    二、完善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项目市场准入制度

    (一)完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立法体系

    目前,中国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其中涉及投资市场准入的部分概念也相当模糊。加上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让立法缺乏系统协调性。而且中国外商投资实行的是立法上的双轨制,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相关法率进行约束,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则根据相关涉外法进行调整,正是这种双轨制,让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形成由两套不同的法律予以调整的格局。因此,中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法律体系的方向应在完善和充实《外商投资法》的基础上,以国家管理外资的法律制度为主体,以资本作为外资立法的基础,而不再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分别立法,避免政出多门,令人难以适从。同时,也可以让武汉城市圈内外商投资项目准入有法可依,减少主观空间范围。

    (二)健全项目投资审批、许可监管制度

    1.规范武汉城市圈市场准入的政府监管

    实现投资准入的法治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既有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一直以来,中国法律对准入程序都是实行的是核准主义原则,从而使“权力”大于“权利”,给了监管者很大的人为活动空间。同时,在法律条款上也明确给予监管人依据行业经验的判定范围。这更加加大了对监管权限制与约束的难度,从而滋长了绝对的权力而导致绝对的腐败。随着寻租活动的加剧,投资市场准入的腐败现象在武汉城市圈乃至整个国家都是屡见不鲜。因此,在武汉城市圈内加大对监管权的限制与约束,建立监管权约束机制,进而提高政府监管机构的效率对于武汉城市圈带动国家中部崛起计划的成功十分关键。首先应当加大反腐力度,避免在投资准入监管时集审核权、执行权、自由裁量权于一身,从而减少权力寻租行为;其次,武汉城市圈内的各级领导政府应当极力配合相关司法部门加强立法建设,把对监管者的权利约束也纳入市场准入行政法治范围,使得投资准入问题,包括许可证制度,市场准人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年审(检)等制度有法可依,形成一个健全的投资环境。同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监管者形成有效监督。

    2.完善武汉城市圈审批、许可制度

    审批、许可制度在中国投资制度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对外商投资采取的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审批制度。许多特定行业内进行投资,还涉及经营许可问题,从而导致无法可依,只能采取文件代法。更为重要的是审批程序的非透明化,暗箱操作情况多见。因此,在审批、许可制度方面,至少应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应尽快完形成程序审批制,让审批机关主要是从程序上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核准登记,减少审批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利力,也更加实现审批上的透明化。其次,可以适当弱化经营范围的限制。在中国投资领域,无论外资内资,甚至是个体工商户都有相关经营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让投资者根据不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节奏、领域,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相悖。因此,在构建武汉城市圈项目投资准入制度时,建议可以在审批制度中树立一种新的观念:只要有助于区域内产业资源优化配置、有助于民族工业,有助于环境保护可持续性发展,有助于武汉城市圈整体发展的一切合法的活动都是许可的。这种观念弱化了经营范围的限制,也是从实质上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使武汉城市圈改革与发展更加有创造力。最后,要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化。要彻底改变武汉城市圈现行投资审批过程中的混乱现象,就需从统一审批条件和标准入手,实现审批程序的简化和透明。在相关部门设计审批的条件和标准时应当秉着简单、具体、易操作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低效甚至无效。另外,对审批程序,不仅要进行时间上严格限制,也要对不予审批的情况对投资者给予公正、合理的解释。同时在程序上给投资者改正的机会,并保证改正程序透明化。

    (三)在准入制度中鼓励承接服务外包业务

    在全球化经济的时代,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出现了新的特点。许多发达国家制造业的生产环节大部分已经转移,但是因为国家政策、地理环境等因素,许多有能力的制造企业把外包业务选择在深圳经济特区,上海、广东、浙江等省市地区。随着制造业外移热潮渐趋平缓,服务业转移却开始逐渐形成。武汉城市圈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交通行业也较为发达,科技教育实力更是优势明显。在武汉城市圈项目投资建设时,应当顺应这一趋势,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的同时,配合进一步服务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为招商引资培植起越来越完善的环境。扶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使武汉城市圈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完成中部崛起的又一重要手段。

    三、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项目准入制度的现状,总结出现行的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项目准入制度的不足,包括区域内产业发展不平衡、冲击了民族工业等。提出了完善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项目准入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项目市场准入制度的科学构建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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