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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的外国人居留权制度与启示刍议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3 17:05:12 点击:

    摘要:当今,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人口流动频繁,适时分析外国人居留权制度意义重大,本文结合国际新形势,试从加拿大制度中受到启发,以国家经济利益原则制定统一的出入境管理法,吸纳天下英才为我用的宏伟的“圆梦”战略。

    关键词:外国人居留权;出入境管理法;权利救济机制;移民及难民委员会

    经济全球化带动资金、信息技术、人口流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行,享受全球化带来的优势。外国人居留权制度既是紧密结合并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亦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人才流动、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需求。完善我国的外国人居留权制度无疑是极其紧迫的、必要的。因此,我国权力机关应以国家经济利益原则结合国情,更好地保障外国人权利,避免人才流失、吸引外国人来华投资、经商,促进我国的经济大繁荣共圆伟大的“中国梦”。

    一、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简称美国(U.S.A.)

    国旗:星条旗。国徽:主体为一只胸前带有盾形图案的白头海雕(秃鹰)。国歌:《星条旗永不落》。国花:玫瑰花,象征着美丽、芬芳、热忱和爱情。国庆日:7月4日(美国独立日,1776年)。 加拿大的外国人居留权制度与特点。

    加拿大是传统的移民输入国,一个多世纪来颁布多部重要法律法规,现行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2002年6月28日生效)及据其制订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形成了完备的移民制度。

    (一)加拿大的外国人居留权制度

    加拿大人口的90%以上是外国移民及其后裔。依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了不同的移民政策,其对外移民法律政策的运用十分娴熟并取得了较好效果,是公认、成熟、体系完备的移民法。根据宪法,联邦与省双方均共管移民事务,为世界上少有的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同享移民权力的国家。具体在立法权的划分上,依据《1867年宪法》和《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省级立法机构在移民事务管辖上享有一定立法权,但其制定的政策不得违背《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及条例。加拿大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明确规定,“本法为移民到加拿大以及受到迫害、处于危险中的人员提供保护”,共分为五部分,275条。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迁移加拿大的外籍人员的条件及办理手续;

    第二部分为难民保护;

    第三部分为执行;

    第四部分为移民及难民委员会;

    第五部分为各种名词术语解释等。

    从1967年起,加拿大对移民实行计分选拔制度,即将申请者的个人条件分为教育、工作经验、年龄、适应能力、就业安排、亲属因素等六项进行考核,共100分。

    由于它摒弃了以种族为吸收外来移民的标准,较为公平。达到政府规定分数的申请者将被接受为移民,分数越高者被批准入境的机会就越大。加拿大投资移民的最新打分制,采用新投资移民审核政策,如果申请人达到该标准中的40分,就及格。对于移民申请的成功,分数只要及格就好,没有高低区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成功主要在于文件准备和面试表达,符合移民局的基本标准,材料准备完善,没有明显回答问题的矛盾,就能获得通过。新移民评定标准分为以下几项,各项分数计算方法如下:

    1.教育和年龄的打分:

    教育,最高13分

    高中毕业 2分

    职业高中毕业 6分

    2年全日制大专毕业 4分

    1年全日制技工类大专毕业 6分

    2年全日制技工类大专毕业 6分

    3年全日制职业大专毕业 10分

    3年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 11分

    硕士学位 13分

    博士学位 13分

    年龄,最高10分

    18-35岁 10分

    36岁 8分

    37岁 6分

    38岁 4分

    39-45岁 2分

    46-50岁 0分

    综观新标准,如申请人没有任何学历,但只要年龄在47岁以下,且符合移民局认可的2年以上管理经验;或者即使申请人年龄已超过50岁,但只要拥有职高以上学历,就能满足最新打分标准。此新举措,势必能吸引更多的申请人加入投资移民计划。

    2.移民管理经验:

    符合投资移民要求的管理经验 最高10分,必须达到6分。

    3年以下 0分

    3年 6分

    3年半7分

    4年 8分

    4年半9分

    5年及以上10分

    只要在申请前的5年中获得2年管理经验,而非在10年获得3年管理经验。同时管理经验的标准变得更灵活,引进了管理职权概念,即管理经验应包括投资人职权的责任,这些责任和管理以及财务资源控制、人事或物质资源控制有关。如,新政之下的申请人可以是一个初级经理,但要有一定管理职权且必须正式得到雇主让他行使职责的书面委托。要求申请人需要具有管理一项预算的决策及员工雇佣和解雇的相关人事权利。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一家盈利的企业或在一个专职岗位上获得这种管理经验。另外,专业人士的管理经验也有了新的认定标准,即专业人士的活动可视为商业活动。如,一位工程师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只要证明在这个公司里除了他本人之外,还雇了相当于2份专职工作的员工,每份专职工作要相当于每周30小时或30小时以上的有酬劳的工作(兼职员工可折算工作时间)。因此新标准的实施使得申请人的范围比较以前的规定扩大了很多。

    3.语言、居住、适应能力和投资协议的打分:

    语言:最高22分

    法语的交流能力0-16分

    英语交流能力0-6分

    在魁北克居住或家庭成员最高9分

    适应能力 最高5分

    总体评估 0-5 分

    投资协议最高25分,必须达到25分

    承诺遵守规章25分

    在申请人净资产方面,2009年移民局认可申请人及配偶名下的全部资产,在这方面比以前放宽了,不再非要通过本人的经商活动积累起来,即随行配偶或事实配偶的净资产现在也是被认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申请人需全部或部分利用随行配偶或事实配偶的资产,从而达到80万元合格资产额的话,那么随行配偶或事实配偶便应申报其全部资产。申请者的资产来自捐赠和遗产现可被认可,但捐赠需要是在提出申请前的6个月所获得。当然申请人也要证实这些资金的合法来源及捐出这些资金的捐款人的经济能力。如果捐赠数额越大,对提供这些资金来源的证据要求就越高。只要按照办理遗产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所接受的遗产将被认为是合法的资产来源。以上各项分数共计满分94分,申请人必须达到及格分40分。

    从以上评分标准可以看出,由移民官灵活打分的只有适应能力一项,其余各项分数都是固定的。因此,除此一项外的分数相加到40分最稳妥,唯此方能顺利通过审核。

    (二)加拿大外国人居留权制度的特点

    这种移民领域的权力在联邦与省间共享的移民管理体制使得加拿大调动了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相当成功地把国家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赢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特点如下:

    1.为保障其相关制度政策的贯彻落实,制订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的移民法律;

    2.调整、拓展出入境法律法规,将移民、永久居民、难民保护等纳入其中;

    3.打破传统的人才观念、出入境管理观念,设计吸纳天下英才为原则;

    4.以追求效率、减少成本为目标,快速、简易地解决涉及出入境问题。

    二、启示

    1.贯彻经济利益原则,加快立法进程,整合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一部统一的出入境法典法律统一原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一个国家的出入境事务须制定于一部统一的出入境法律体系中。我国现行出入境法律法规立法体系较分散,从制定机关来看,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公安部等,从规范性法律文件类型看,有法律、法规、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条例等数十种。此外,国际法也是出入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包括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等,造成了出入境管理的杂乱无章,使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受到削弱。

    我国出入境管理“两法”与“实施细则”均立法于上世纪80年代,立法精神仅局限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往等,现在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间人员交流日益频繁,移民迁移增加,各国对外籍人员的态度有了根本改变,由限制、排斥转向欢迎、吸引,也出现了许多新挑战,如非法出入境、双重国籍、难民保护等,务须重新定位我国出入境及其立法思想,应认识到出入境法是协调本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向世界展示本国价值追求的重要法律,拓展其调整范围,将移民吸收、永久居民管理、难民保护等纳入其中,制定一部统一的出入境法典。

    借鉴加拿大那种授权、协议、中央财政奖励等方式,以职能明确、资源整合为特征的移民事务管理体制,完善相关机关的职责和协作机制,统一管理机构,分工合作,改变管理机构混乱的状况。出入境法典应秉承“趋同管理”理念,整合我国所有涉外法律法规,形成出入境 “全国一盘棋”,实现不同主体法律面前平等。

    为此,建议合并我国的出入境管理业务,成立出入境管理局,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在全国各地设立相应的分局并将边防检查系统划入该局,实行垂直领导,使出入境管理成为一个独立机构,统一行使出入境管理权;再次,调整、拓展出入境法律法规,将涉及居留、出入境、难民保护等内容纳入其中。另外,出入境证件签发和管理分散,分属于公安、外交等系统,致使出入境法律、政策的协调难度大,我国亦应明确规定签证的基本框架,授权国务院根据外国形势发展需要,以行政法规形式充实我国的签证种类。

    今天,与改革开放初相比,不仅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大增,出入境管理机制、理念也发生了变化。尤其“9·11”后,出入境管理,特别在反恐以至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备受关注,这种全球范围内对边防检查的重视,与中国方兴未艾重视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实践的深化以及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呼声一起汇成一股强大动力,促使出入境管理由管控型向服务与管控并重转变。这就要求出入境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基于此,改进、整合出入境管理制度就成为决策、实务部门和学界的共识。

    2.中央与地方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权力划分。法律统一原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这要求一个国家的法律文件统一于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法律体系中。基于两国疆域均幅员辽阔,且加拿大是世上少有的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同享移民权力的国家。这种在联邦与省间共享的管理体制使其调动了双方积极性,成功地把国家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赢得了公众的普遍支持。借鉴加拿大制度,建议我立法机关亦应立宪中央与地方同抓共管出入境事务,促进经济发展。

    3.完善外国人出入境权利救济机制。借鉴《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新出入境法立足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增加透明度,完善程序,明确公民参与和救济渠道,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立法贴近基层执法需求,听取基层在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意见,增加可操作性。同时,救济程序设计应合理、简洁,以公正、公开、效率为原则。“行政救济是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诉求的救济手段,是行政监督的方式。行政救济和诉讼救济是当事人对抗违法行政行为常用手段”。要明确听证程序在出入境管理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条件、程序等,进一步完善出入境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保障出入境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法律形式确定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范围、职责和内容。尤其是对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应明确“公安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边防总队—边检站”这四级复议主体,这样,确定边检行政复议机关就有了法律依据。

    结语

    从全球化日益明显的趋势看,分析外国人居留权制度意义重大。立足未来,我国应本着国家经济利益原则由立法机关尽快制定统一的出入境法并逐渐过渡到移民法,设计出吸纳天下英才为我用的制度来共圆“中国梦”战略。

    参考文献:

    [1]项谠.中国出入境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2]刘国福.移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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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国福.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中国绿卡]制度评判[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5]骆新华.国际人才流动与我国智力引进[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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