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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3 15:05:10 点击:

    摘要: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也得到迅速发展。但作为在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资产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手段并不成熟,操作风险的暴露也并不充分。本文就当前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面临的主要操作风险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JEL分类号:G2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109-0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2011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达人民币2452亿元,投资总额达人民币1741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40.7%、165.8%,创历史新高。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关于“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的落地和相关细则的出台,业界预期,到2016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将快速上升至人民币1万亿元左右。

    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可观的存款和中间业务收益,并为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带来契机,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得到迅速发展。但作为在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资产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手段并不成熟,操作风险的暴露也并不充分。同时,随着国内一些地区出现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名而实际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事件,国家开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一过程将必然影响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应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与特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以策略投资者的角色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最终以上市、转让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指专门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基金,而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泛指对所有IPO之前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既包括前述的“成熟企业”,也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的“创业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资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即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二是投资对象限定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但收益回报通常也较高。三是流动性较差,投资者不能随意抽回投资,基金的销售和赎回均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四是全程封闭运作,透明度低,一般不对外披露投资信息。五是通常以策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注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快速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从本质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理财方式,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信托制以及契约制。目前我国认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有限合伙以及信托制。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服务的一种合约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的规定,原则上自2011年11月23日以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理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托管职责一般包括:(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二)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分别开立账户,确保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及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性;(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基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托管报告;(七)保存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每一个托管项目的资料单独立卷保管;(八)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违规行为,协助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九)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表现

    (一)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准入门槛低,且无统一的监管部门(募集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国家发改委实施监管,募集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有的地方是金融办、有的是地方是省级发改委)、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也非常宽松(主要监管措施是备案管理、年度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导致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鱼龙混杂,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内控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低下,违法违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甚至少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股权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非法集资,或陷入了拖欠投资者款项的风险事件中。如果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未能甄别出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卷入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商业银行就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而面临法律诉讼,并影响商业银行的良好声誉,带来重大声誉风险。

    (二)托管协议内容不完善

    对作为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其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通常会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相对比较严密和规范。而商业银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究竟应该履行哪些职责,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实践中,主要依据投资者签订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更多体现的是个性化,导致托管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无形中增加了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比如有的托管协议明确列明了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提示,一目了然,有的则仅笼统地规定托管银行负责监督资金的托管与运用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的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不可归因于托管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有的托管协议则没有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有的托管协议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后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股权证书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有的托管协议则仅规定基金管理人提供工商登记股东查询表等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即可。

    (三)托管账户管理不规范

    托管账户,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后,托管银行协助其开立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募集、管理和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代基金刻制基金章并由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和使用(独立清算模式),或由银行刻制“xx银行资产托管专户财务专用章”(集中清算模式)自行保管和使用,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账户开立和管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通常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来确定。实践中的几种做法包括:一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银行代为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印鉴卡预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和托管银行的名章,预留印鉴各自保管;另一种做法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的协助下自行开立,但预留印鉴均委托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做法与对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相似。另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必须开立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专户,三者缺一不可,并全流程监督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许多商业银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

    (四)投资监督职责履行不严格

    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与主要投资于证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缺少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进行跟踪和价值评估,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合同(或复印件)了解投资情况,通常也不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主要采取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交割单等进行形式审查,缺少有效的投资监督手段,很难真正起到实质的投资监督义务。而且,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托管人承担的投资监督内容已有详细规定(包括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承担怎样的投资监督职责,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内容形形色色。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一)明确基金客户准入标准,慎选托管业务合作对象

    商业银行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客户准入标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基金是否合法成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具有良好的运作经验和市场声誉:基金管理团队成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基金投资方面与投资重点、投资策略是否清晰并建立科学的项目筛选标准和投资决策流程等。同时,要做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审查和评估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人、基金的资质及合法合规性,全面掌握基金建立的背景、管理团队构成、基金存续期内获利的主要来源、可持续投资资源储量、内部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措施等多方面,谨慎选择托管业务合作对象。对在托管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违规承诺收益、向社会募集资金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者基金管理人多次出现违规操作,基金运作不规范,募集资金投向严重不透明等问题的,要及时、坚决退出,并向相关监管部门立即报告,以防范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分类完善托管协议文本,清晰界定托管银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按照一定的标准(如按照对托管账户的监管方式进行分类,或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行业实施分类)梳理托管协议,形成标准合同文本,积极向客户推荐,以有效防范因合同文本使用不当而出现的操作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要从保护投资者和自身免责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托管协议文本,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托管人对基金的运作及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约定“签订托管协议并不表明托管人对基金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也不表明投资者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明确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约定处分投资股权及其收益的行为,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依据托管协议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出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前向银行提供投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在划款后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包括股权证书(或出资证明书)及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的股东查询表、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股权交割证明等。对于投资监督事项和方式,应以统一的格式与清单的形式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防范操作不当的风险。

    (三)出台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加强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基金账户应包括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在办理验资时,商业银行应要求其首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开户资料外,还应向托管银行提交公司章程(公司制)或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制1,公司章程或合伙应载明出资人名单和认缴金额。开立托管账户时,应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首期资金募集应当通过验资账户办理,后续资金募集只能通过托管账户办理。托管银行应全流程监督企业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的划转过程。投资者认缴资金时,托管银行应对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投资者人数、最低认缴等要素逐步核实、严格审查,并准确记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名录。托管银行执行划款指令前应审查指令印鉴、签名,以及划款指令的相应附件,包括投资协议、资金用途说明、合伙人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若有)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其中的投资协议核对划款金额、用途是否一致。除股权投资外,托管银行不得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管理人通过托管账户向出资人以外的自然人汇划资金。

    (四)完善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拓展投资银行业务范围

    根据运作流程,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可以划分为私募股权基金成立、通过项目筛选购买公司股权、管理被投资企业、退出投资企业等四个阶段。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呈现周期长、风险高、专业性强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投资前评估风险、被投资企业内部风险、投资组合风险、宏观风险等多种风险,一旦基金管理人运营不善,或者托管银行未尽职履行投资监督职责,不仅给投资者造成资金损失,也会给托管银行带来诉讼风险和重大声誉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应将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作为投资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参与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和信息优势对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进行深度评估,并在此过程中通过与基金全方位合作的机会,深入接触其上下游企业客户,开展互荐互换,实现银行新增优质客户的营销拓展。同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可以财务顾问的角色全程参与企业发展,并充分利用资金、网点、网络优势,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定价能力,实现客户结构调整和投资银行业务拓展。

    (责任编辑:邵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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