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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尔吉斯斯坦投资优惠的法律制度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3 15:00:13 点击:

    [摘 要]吉尔吉斯斯坦为鼓励、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重点对投资法律环境方面进行了建设,利用投资优惠的法律制度增加投资者信心,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及自由经济区的投资优惠制度。

    [关键字]资优惠法律制度;税费优惠;自由经济区的投资优惠

    投资优惠法律制度对于吸引投资的作用,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有学者研究得出“一国的优惠政策幅度与该国投资环境的最适化程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关系”,所谓最适化程度是指投资者对于投资东道国投资环境某一因素没有达到自己最迫切需要满足的那一方面或者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优惠政策的幅度即可一定程度地代替前一方面的不足。吉尔吉斯斯坦属于最适化程度不高的国家。吉国法律中也体现出了很多投资优惠的规定,以此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吉投资。

    一、吉尔吉斯斯坦外国投资者的税费优惠法律制度

    与全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吉国属于税负比较高的国家,“世界银行2006年11月推出对175个国家和地区税收体系排名,依据国家税收体制对企业经营的干预程度、税率、税种数量、税收体系的透明度等,吉排名第150位”。为吸引外资,吉国于2008年10月通过了新的税法,新的税法对于投资企业税收进行了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第21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农业合作社,商品、服务合作社,水果、蔬菜和浆果加工企业免除缴纳利润所得税;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第21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为10%,小型贸易公司统一所得税税率为6%-4%。

    为了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吉总统签署吉税法补充条例,根据此条例,以本国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3年内免缴增值税和利润税。“吉新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补充条例旨在进一步减轻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降低通货膨胀和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关税优惠

    对于产自吉国未与其达成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的商品、或未明确原产地的商品,实行加倍征收进口关税的规定。吉对包括中国在内的WTO所有成员国,以及与吉达成有关双边协议的国家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

    吉对“欧亚经济共同体”(前“海关同盟”)其他成员实行特殊的关税优惠,即:对原产地为该组织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免征海关税;增值税实行目的地征收制度;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技术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商品。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现行法律规定,出口退税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来料加工产品的复出口即利用进口原料在吉境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商品,凭在海关监管部门办理的许可证(办理一次有效期一年),可享受退还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利用在本地采购的原材料加工的出口商品,在出口时不分商品种类均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待遇。

    当外国投资者用实物向法定基金投资或向合资活动专项投资时,进口物品可免缴关税,外国投资者从吉国输出利润时,在缴纳利润所得税后,把所得利润输往国外免缴出口税;免缴利润所得税的外国投资者在输出利润时,则要缴纳5%的出口利润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制度

    根据新税法,增值税的税率从原来的20%降到12%,吉尔吉斯斯坦税法237条—258条规定免缴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其免缴增值税的项目包括基本生活必需品,与文化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社会福利服务等,同时也包括农业贸易合作社提供给其他农业贸易合作社的货物、服务、商品;政府列举的农业生产者使用的农业肥料,保护植物的化学成分、药品、疫苗等免除缴纳增值税;出口的金属和合金免纳增值税:牛、种子原料、矿物肥料以及进口的药品和疫苗等免除缴纳增值税;水果、蔬菜和浆果加工企业以及农业加工企业免纳增值税。

    吉尔吉斯斯坦税法针对采矿工业规定稳定的征税制,用地下资源税代替原税法中的矿物原料基地发展和再生产税,并规定主要设备可加速折旧,减少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加速折旧费计入成本,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吉国与许多国家政府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根据这一协议,一国在吉投资企业可凭经过公证的国内社会保险部门的证明免缴在吉的本国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二、自由经济区的投资优惠

    《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第1条就明确了建立自由经济区的目的:有效地吸引共和国的一些地区和全共和国参加国际分212;创造吸收外国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良好条件;在共和国国有企业、私人企业物资、资金与外国资本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发展地区经济实力;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和社会基础实施;满足国内市场对消费品和生产用产品的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自由经济区包括免税区、出口——生产区和外国投资区。自由经济区对外贸和生产企业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对营运关系方面的法规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目前,吉国建立了四个较大的自由经济区,分别是纳伦自由经济区、卡拉阔尔自由经济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玛伊玛克自由经济区,其中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是产值最高的自由经济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占地面积共489公顷,主体部分位于吉首都比什凯克市近郊的玛纳斯国际机场附近。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视同“境内关外”,设有单独的海关和注册管理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经营实体只能是法人,且须在经理委员会注册。投资者可以在经理委员会处租用自由经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条例》中吉国政府承诺对位于“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不应该实行国有化。

    1.自由经济区实施特殊的海关制度。《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第6条规定,对自由经济区实施特殊的海关制度,包括取消或降低自由经济区生产的出口商品的关税,简化商品过境手续,放宽(取消)进出口非税率方面的限制。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执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海关总局在自由经济区设立海关。经自由经济区过境的进出口商品不享受任何海关优惠。

    2.自由经济区实施特殊的外汇制度。《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第7条规定了特殊的外汇制度,自由经济区特殊的外汇制度是指外币可以自由流通,包括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中央银行的规定用外币支付劳务费和法人、自然人之间用外币进行结算。自由经济区与外国的结算,按双方协议可使用任何一种货币进行。在自由经济区,与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外汇结算享受优惠。

    3.特殊的税后优惠制度。《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第8条规定自由经济区生产和外贸企业享受的优惠,从事生产和外贸活动的人(法人和公民)享受以下优惠:税收优惠,包括10年内免缴(或降低)应上缴共和国预算的利润,降低外国投资者汇往国外的利润的汇出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法人和自然人的所得税税率;降低土地、电力、水、生产厂房和设施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使用费;与中央和地方预

    算进行外汇结算时提供优惠;加快固定资产折旧;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出口不受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对出1::1--生产区投资者优惠的大小,根据出口产品数量和在出口生产区加工的程度决定。

    吉尔吉斯斯坦新税法372条规定,除了应纳消费税的货物外的,在吉尔吉斯斯坦自由经济区内的产品销售以及提供的服务使用特殊的税收制度。吉尔吉斯斯坦税法375条规定,在吉尔吉斯斯坦自由经济区内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免除缴纳所有的税收义务,但不免除其财产税和土地税的义务;从吉尔吉斯斯坦自由经济区向吉尔吉斯斯坦国内提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享受特区特殊优惠。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自由区法规定,在自由经济区内的投资者如果产品100%用于出口,就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税全免,这是为了提升自由经济区的出口潜力。同时这些投资者还应向自由经济区的管理部门缴纳O,2%的管理费,但这属于行政收费。如果自由经济区内投资者所生产的产品仅仅只是供应国内市场,将仍需按照国内投资者的税收办法执行,过境自由经济区的进出口商品不享受任何优惠关税。对自由经济区实体在自由经济区活动获得的利润和收入以及转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其他区域的生产领域仍然享受税收减免。

    新的税法实施后,对于“设在吉尔吉斯斯坦自由经济区的生产型中资企业,其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免缴进口关税、增值税,但需要缴纳销售税。如果产品属内销,那么进口商应承担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因此这类中资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会增加。”但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法》具有法律稳定保障条款,在第一章第二节第二条法条规定,在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法(不含宪法)、税法和关系其国家安全、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在上述修改或补充生效之日起十年内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规定。即使新税法的实施对于部分在自由经济区内的企业税收具有不利的一方面,也可以根据投资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税收征缴额度继续上缴。

    4.简化出入境制度。自由经济区简化外国公民的出入境制度。各自由经济区出入境的具体规定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制定并纳入自由经济区章程。

    5.特殊的行政管理体制。自由经济区内已有或在建的外资企业,境外外资企业的分厂、分部和代办处均由自由经济区总管理处(管理处)负责登记。登记办法由自由经济区总管理处(管理处)制定。经理委员会是自由经济区的最高管理机构,其总经理由吉政府直接任命并对后者负责。实行有别于其他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改善行政管理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给予外国投资者和经营者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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