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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的构建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3 14:55:09 点击:

    摘 要 “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迅速,投资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葛也在增加,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跟不上投资环境的变化,因此,构建一个契合“一带一路”精神、适应沿线国国情的投资争端预防机制是当务之急,本文认为通过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防范风险、建立预警和监督机制,增进机制之间的互动,能够有效避免投资争端,营造和谐的国际投资环境。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对外投资 争端预防机制

    作者简介:薛璐,杭州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72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沿线国家间的投资争端案件迅速增加,然而现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各种弊端,不完全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实际需求。各界学者虽然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改良构想,却忽视了争端预防的必要性。本文试图站在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立场上分别提出国内预防机制设立的构思,并为促成多边预防机制的形成提出建议。

    一、投资争端预防机制

    投资争端预防机制(以下简称“预防机制”)指通过事先采取措施,降低投资争端发生的可能性并防止其扩大或恶化。DPP(Dispute Preventive Policy)秉承的理念认为,解决投资争端的最好时机是在争端发展成为投资条约意义上的争端之前,它需要国家能够事前预测可能出现争端的来源,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措施,从而将争端在其发展成为投资条约意义上的争端之前妥善解决。

    二、建立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的意义

    (一)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双方的利益

    1.有利于减少东道国保护主义的影响。东道国会通过属地管辖限制外国投资项目的发展,偏袒本国投资者和当地政府,这种不公平的待遇极有可能引起争端,如果不加以遏制,国际投资环境会出现恶化的趋势,而预防机制的内涵就包括了对东道国管辖权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以期避免东道国法律的单边化,进而促使争端更合理的解决。

    2.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争端的方式大多通过金钱赔付,有些问题是通过赔偿支付无法解决或者不足以解决的,况且还会面临金钱赔付方破产或者其他无法执行的问题,而且当事各方之间的信赖危机也无法弥补。

    (二)节约经济成本,降低经济风险

    投资争端会使东道国本来进行的项目被迫停止,投资者期待的可得利益不仅落空,前期投入的人力物力更是血本无归。通过仲裁或诉诸法院的司法方式解决,不仅要支付高昂的仲裁费或诉讼费等各种费用,还要面临败诉或者裁决得不到执行的风险。

    (三)更具灵活性和多样性

    预防机制追求在双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问题,在遵守相关国家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规范与原则以及双方约定的前提下,不受束缚地给出双方尽可能都满意的结果,而且争议双方也可以参与解决方案的讨论。

    (四)预防机制的建立较为容易且有借鉴作用

    首先,预防机制是一个柔性机制,国家更有可能考虑加入。其次,解决机制的构建路径尚未有统一的说法。而且,构建国际机制需要签订的条约,时间冗长、程序繁杂,并且无法避免条约的滞后性。在建立解决机制的这段时间也会堆积很多案件,日后可能会导致机制运转凝滞。最后,预防机制的先行建立,可为解决机制的建立和两者融合做准备,为之后共同处理投资争端奠定基础。

    预防机制有利于减少外商投资争端的发生,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的官方的安全保障,促进对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投资,引进更多先进技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并有助于维持良好的国际形象和各方国际关系。

    迄今为止,大多投资者会求助ICSID、WTO或者东道国救济的方式解决投资争议,然而这些常用手段都存在一些瑕疵和不足,有些方式只是单纯化解矛盾,不能完全贴合当事人的现状为双方的长久利益考虑,而且各国接受程度不同。基于“防患于未然”的考虑,构建一个国际性多边投资争议预防机制是最好的办法。

    三、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的构建

    2018年1月23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开展了筹建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中心系列课题集体开题报告会,会议提出“事前预防,事中协商,事后解决”,此模式是建立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应当鼓励和遵循的道路。预防机制的构建可以从争端出现较多的区域起步,先将投资项目较多、投资数额较大以及愿意配合做预防工作的国家纳入其中。选取如新加坡、马来西亚、老挝等46个投资重点国家作为对象联合推动,逐渐覆盖更多地区和国家。预防机制应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利益方,客觀合理实施所有预防工作的措施。若争端无可避免,预防机制在经过协调处理后,应尊重当事方的意愿,将争端相关资料交由当事方选择的裁断机构,终止有关预防的一切工作。为了保持公平公正,预防机制相关制度规则的制定、工作人员的选拔和预防工作的各项程序交由缔约国各方决定。

    (一)建立投资信息共享平台

    投资者在决定开始投资或启动项目之前,有必要对东道国的国内政治经济状况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尽量回避政局动荡或者政府信用不佳的国家。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与交流指导机制和投资环境评估机制也离不开投资信息的交换与公开,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投资信息服务平台,使投资者和东道国能够双向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流通。建立投资信息共享平台可借鉴WTO的透明度原则,由我国作为主导方。引用透明度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相关信息要公开,二是相关信息是可以获得的,各方都可获得全面的信息。透明度的实质是要确保利害关系方在采取商业或者法律行动时充分知晓相关信息,包括知晓那些另一利害关系方不履行透明义务、不进行充分合作便无法获得的信息。 预防机制成员方除了需要公布与投资有关的各国国内法律法规、政策、司法判决,还要公布相关基本信息:(1)沿线国家和投资各方基本信息,如政府的信用情况、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等。(2)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当地对投资项目的支持程度。(3)各国政府和投资者所涉的投资诉讼和仲裁。成员方各国还可设立咨询点、联络点,方便利害关系方进行询问。不过,对透明度原则的引用要适度,成员方和投资者不便于公开的信息可以保留。

    (二)建立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与交流指导机制

    政府违约、国有化等政治风险极有可能转化成投资争端,还可能与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等其他风险交织在一起,增加风险复杂性。通过建立评估识别体系来预防风险和转移与补偿的方式消除风险可以降低政治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1.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

    风险的防控需要通过科学的技术性手段,及时、准确、完整地识别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分析评估得到风险产生的原因、损害利益大小,并且将评估后的风险信息及时有效传到相关风险承担人,由风险承担人协商调整做出相对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防止争端的出现。构建综合性的风向评估体系,将多种投资风险以一定的方式有机结合,并通过定量测度等方式,将各种风险进行量化,进而考察各国的实际风险情况。

    2.利用海外投资保险分散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为了鼓励投资者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我国还需在充分尊重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下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中国应当对《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单独立法,同时建立外部监督机制,优化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增加承保险种,扩大投保人资格范围,对海外投资者进行全面保护。

    3.建立海外投资交流指导平台

    现今的海外投资交流活动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中国可建立一个统一的官方平台,定期、有针对性地开设讲座和论坛,可就“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机遇、“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风险、“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挑战及思考、“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相关案例分析进行主题分区交流,并聘请法律、经济、政治等区域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一带一路”区域海外投资方式和投资风险应对进行探讨并给出可行方案。

    (三) 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环境评估和投资政策评审机制

    1.沿线国家投资环境评估制度

    海外投资者对投资的区域和产业需要慎重选择,选择前准确详细地进行投资环境评估就显得至关重要。投资环境既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条、市场潜力等投资硬环境, 也包括政策法规、制度安排,乃至社会人文习俗等投资软环境,其中政府的管理环境是投资软环境的重要内容。 投资环境受不同层面、多种因素影响,每种投资环境种类都需设详细的评价项目和标准,系统性、综合性、有差异性地客观评价和比较。不过沿线国家投资环境评估制度可能会因对某一国家的评估不高导致其资本输入减少,影响其经济发展。

    2.投资政策评审制度

    在国际投资中,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东道国政府的宏观政策相互依赖、相互制约、联系密切,进行投资政策评审,对促进良性投资及预防争端发生具有重要作用。投资政策评审制度通过设立评审小组,定期考察成员国相关投资政策并给出提议,成员方可参与审议或者评估,为接受评议的成员提供意见或建议。评审方法可同时采取三种方式:(1)对每一成员定期全面地评审,投资额和投资争议多的国家应该更加频繁。(2)评审小组可根据外国投资者或投资者母国的要求,对东道国具体政策进行评审。(3)评审小组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影响“一带一路”投资体制的国际投资环境变化情况进行综述,并指出可能影响“一带一路”投资体制的重大政策问题,这种评议使预防机制成員可以对国际投资政策和投资环境发展趋势进行总体评估。不过,其结果不能作为启动争端解决的依据,也不能以此要求成员改变或增加新的政策承诺。

    (四)建立投资争端协调与转移机制

    当利益冲突已经发生,即进入“事中协商”的阶段,预防机制可以启用多元化争端协调机制,作为第三人以中立的态度进行调解、斡旋、调停,或者促使当事者双方和解,增进各方沟通,化解矛盾。协调中要注意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不能采用单一模式化解多种冲突,并从之前协调的案例中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尽量高效处理矛盾。当一个案件和解希望较小时,预防机制即应主动将案件及其相关材料交给其他裁断机制,这也是出于节约预防机制和冲突各方资源和精力方面考虑。

    此外,预防机制的运行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定的支持,“一带一路”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的多边公约应注意政策协调和法律控制相结合,保证法律能够顺应“一带一路”覆函区域的时局变迁,保护成员国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相关投资规定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复杂性,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积累,除从事海外投资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官员意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对相关内容了解很少,会增加后期违约风险的隐患。我国应设立专门的投资争议预防及处理政府官员培训部门,加强各级官员对国家间的投资条约以及政府和海外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合同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的实施有赖于各沿线国家的积极配合,我国应当做好国际交流与协调工作,使沿线国家就防止投资争端达成战略共识国际,主导推进预防机制的谈判,推动“一带一路”投资争端预防机构的建立,减少投资争端带来的矛盾冲突和损失,实现多国合作与互助,共同创建良好的国际投资争端预防中心建设环境,构建以“一带一路”合作共赢的精神为核心的国际关系。

    注释:

    朱明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去政治化”与“复政治化”.太平洋报.2012,20(11).68-76.

    张潇剑.WTO透明度原则研究.清华法学.2007(3).130-139.

    漆彤、鲍怡婕.“一带一路”投资争议处理体系的构建.人民法治.2018(2).20-22.

    樊增强.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的环境评估.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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