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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的博弈分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3 14:40:09 点击:

    摘要: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的数量在全球范围内剧增,跨国公司有着发达国家的先进生产技术,一方面可以带动东道国贸易和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可能通过其强大的市场势力忽视法律法规形成垄断并破坏东道国市场的经济秩序。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对跨国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东道国政府态度进行分析,并就其结果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东道国政府;博弈;法律法规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资本化的加深,国际贸易投资作为全球化的重要形式在国际贸易市场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从上世纪末开始,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对国外的资本输出力度加大,跨国公司这类资本输出的形式开始出现,在二战之后,以美国为母国的跨国公司就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全世界其他国家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

    所谓跨国公司就是指世界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组成,并在东道国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型公司,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利用发达国家(母国)的先进生产技术和东道国的劳动力和自然资源进行国际化生产和销售活动。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上来说,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给不少发展中国家引进了先进的生产技术,整合优化了东道国国内的社会资源,对东道国就业、商品生产以及出口结构都有极大的帮助,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增长。但是也正因为自己强大的实力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容易在东道国相关的生产和销售领域中形成垄断对本土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影响。更严重的是跨国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对东道国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忽视,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这样站在不同立场的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会行一系列的经济斗争。袁晓燕,赵增耀(2012)认为跨国公司和其所在的东道国都是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主体,虽然有时候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在合作的情况下能达到双赢的情况,但是由于东道国无法给跨国公司一个置信承诺,导致原本能合作共赢的局面最终也只能以失败结尾,文章通过构建一个量化的模型来解释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冼国明,李诚邦(2004)也同样认为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存在着合作博弈,并强调在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下是可以和东道国政府达成合作协议,最终从这种理性原则中推导出跨国公司的道德准则。

    由于跨国公司的技术优势存在,一般来说东道国企业在创新动机方面要强于跨国公司,但是在技术进步水平却要明显慢于对方,而且跨国公司由于在母国有着更先进的生产技术,其技术创新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东道国的本土企业。

    通过对已有的文献综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博弈分析的文献不少,但是目前对于跨国公司是否东道国法律法规和东道国对跨国公司违规的处罚情况的文献相对较少,所以本文通过从跨国公司是否遵守东道国法律及相应处罚行为进行博弈分析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就跨国公司是否遵守东道国的法律以及东道国政府处罚情况建立一个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模型来进行博弈分析,并根据博弈的结果再结合现实实际情况,从东道国的角度为防止跨国公司在本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害提出合理建议。。

    二、跨国公司和东道国的博弈模型

    (一)博弈模型的假设

    在进行博弈分析之前,我们先对模型进行以下假设:

    1.进行博弈的主体有两个,分别是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跨国公司有两种策略,一种是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但获得的利益较少,另一种则是不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可以在经济市场获得垄断地位,经济利益更高;东道国对跨国公司也采取两种策略,一种对跨国公司违反本国法律的行为默许,会造成市场经济损失;一种是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打击。

    2.当跨国公司遵守法律且东道国不干涉时,二者的收益分别为R和Z;当跨国公司违法,东道国不干涉时,跨国公司垄断获得额外利益为R=2R,东道国市场经济损失导致收益为Z-L,L与政府收益正相关L=αR(0<α<1);当跨国公司遵守法律,东道国进行制裁时,跨国公司的收益为R1,东道国政府要付出制裁成本C,收益为Z-C,;当跨国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政府制裁时,跨国公司要为违法付出代价收益为R-B,代价与收益正相关B=βR(0<β<1),政府的收益为Z-C,C=cR(0

    3.假设跨国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概率为m,东道国政府制裁的概率为n。

    (二)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均衡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该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支付矩阵。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到:

    跨国公司的期望收益为:ER = m[n (1 - β) + 2(1 -n) ]R+(1-m)R

    其最优化的一阶必要条件为:dER/dm= n (1 +β) -1 =0 东道国政府最优的制裁概率为: n* = 1/(β+1)

    东道国政府的期望收益为:EZ = n[mα -c)]R -mαR +R

    其最优化的一阶必要条件为:

    dEX/dn= mα-c = 0 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为:m* = c/α

    可见,当不制裁的损失L大于制裁成本C,且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而被制裁的损失B大于违规经营获得的利益R时,存在混合策略。

    纳什均衡:(m*= c/α n*= 1/(β+1))。其含义是:当跨国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获利得概率m大于均衡违规经营获利概率 m*,即m > c/α时,东道国政府的最优选择为制裁;当跨国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概率m= c/α时,东道国政府以n= 1/β的概率进行制裁;当跨国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概率m< c/α寸,东道国政府的最优选择为不制裁;当东道国政府制裁概率n> 1/(β+1)时,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为遵守法律;当东道国政府制裁概率n= 1/(β+1)时,跨国公司以m= c/α的概率选择违规经营获取利益;当东道国政府制裁概率n< 1/(β+1)时,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为违反法律法规获取利益。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跨国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收益R和被东道国政府制裁的损失L的比较是确定其博弈均衡的关键。跨国公司是否选择违反法律法规以获取额外,取决于获取超额利润的诱惑力与东道国政府的市场损失的比较:当诱惑力大于市场损失,即R>B或β<1时,不管东道国政府是否制裁,跨国公司都会选择违反法律法规以获取额外利益。

    三、结论政策建议

    通过博弈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结论:东道国的经济秩序要靠对本土的跨国公司进行严格的制裁和经济上的处罚,更要对本国经济市场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防微杜渐。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1.大力发展本国经济,提高自己产品的生产技术和产品竞争力,使东道国本土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跨国公司生产的产品,从而降低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减少跨国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所获得了利润(即上文的R),这样从根本上降低跨国违反法律法规的欲望,维持东道国本土市场上的经济秩序,推动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2.建立并不断完善东道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于跨国公司垄断市场或者违反经济制度的条款,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对跨国公司增加制裁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要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程度,增加跨国公司被东道国政府制裁的损失(即上文的L),增强对跨国公司的威慑力,让其明白违反本土法律的严重后果。

    3.东道国政府在制定合理透明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该对跨国公司的审查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或机构,培养出专业的审查人才来提高审查效率,以此降低对跨国公司审查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即上文中的C),这样使得东道国在对跨国公司的审查上一劳永逸。

    参考文献:

    [1]黄一玲.求解跨国公司应对东道国政治壁垒之博弈策略——以中国跨国公司对美国直接投中政治壁垒为考察点[J].国际贸易问题,2014(04):29-35.

    [2]陈艳莹,夏一平.东道国腐败、利益博弈与跨国公司进入模式[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07):77-85.

    [3]冼国明,李诚邦.跨国公司自愿责任行为的产生与促进:一种博弈论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4(05):52-55.

    [4]朱锦.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管制的非零和博弈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11(05):44-48.

    [5]蒋殿春.跨国公司与发展中东道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博弈[J].世界经济,2011(09):31-40.

    [6]袁晓燕,赵增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博弈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03):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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