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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走向分析出路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3 14:00:09 点击:

    近年来,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我国风险投资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注册风险资本总额超过100亿元。促进了国家整体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增强了国际竞争力。但是,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同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现实问题需解决。尤其是一些法律法规,在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风险投资这一行业的特点,其中的某些内容甚至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风险投资的涵义、特点

    (一)风险投资的涵义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被译为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根据美国全面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具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根据欧洲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或重组型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的投资行为;联合国经济和发展组织的24个工业发达国家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认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我国《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中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科技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在此基础上,笔者将风险投资定义为: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二)风险投资的特点

    简单的说,风险投资是指由风险投资者提供风险资本,风险投资公司以风险企业为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管理、运作的一种融资过程与方式。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

    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业的助推剂,它在高科技产业化的关键时刻切入,填补了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政府拨款或企业(个人)自筹与工业化大生产阶段的银行贷款之间的空白,使高科技产业化的各个环节由于有了资金的承诺而成为可能,在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自产生开始就与高新技术企业密不可分,二者的融合是源于彼此的内在需要、符合两者本质特性的自然结合,也正是这种互利的融合决定了两者之间的作用关系不仅仅是单向的,而是一种双赢的关系,所以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非常重要。

    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产生的,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要随着中国的科学技术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才能逐渐成熟。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为了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我们必须要坚定不移的发展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现在我们正面临21世纪的大挑战,挑战的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方面是知识经济将会成为新的社会形态,第二方面是虚拟经济将会成为新的经济活动模式,第三方面是网络经济将会成为新的经济运行方式。这三方面的挑战对我们而言是严峻的。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鼓励措施

    国外对于发展风险投资的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的优惠上,而且优惠的力度相对较大。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在税收方面对风险投资业的优惠政策还十分有限,力度也不够,很多地方还存在双重征税的现象。另外,许多国家对于风险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都有一套约束和激励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目前我国对于投资者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时,出售风险资本的股份获得的资本利得能否减免税,遭受的损失能否抵税,这些是出资者关心的问题。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鼓励措施,让出资者愿意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风险资本市场,这样才能增加我国风险资本的来源,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不仅对于出资者,对于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来说,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也是必要的。

    在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从事投资活动的外资企业并没有相应的鼓励措施,原有的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从事投资活动的外资企业中并不适用。1995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有这样的规定:投资公司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与投资有关的其它业务,不应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它各类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风险投资的受资公司主要是各类高技术企业。目前我国对于风险投资受资公司在所得税上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对新办的高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低效的优惠措施,因为只有大约30%的高技术企业在前两年就能够获利,而绝大多数的高技术企业并没能享受到这一政策所能带来的好处。

    在增值税方面,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而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对于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附加值高的高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企业实际上享受了提前抵扣税款的权利,相当于得到了国家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极大地降低了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了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

    三、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1.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单一

    在2006年6月1日之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采取公司制。而不是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公司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公司制是最早出现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实行,有限合伙制在我国也得到了确认。有限合伙制最初产生于美国的硅谷,它由两部分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前者是资金管理者,后者是主要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公司而不是直接投资于风险企业,投资者把许多工作如选择、组织、管理和最终的退出清算都委托给普通合伙人。这两者并不能说谁好谁坏,主要是受到投资环境和政策的影响。而法国的信托制是限定为合同行为,即基于信任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转移后,依据合同而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

    2.风险投资契约关系设计不完善与资金来源狭窄

    我国的风险投资契约关系中普遍存在着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各投资主体之间契约关系松散,激励约束执行不到位。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家所运营),大多数在投资后对于风险企业的管理参与度很低,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参与管理,即使参与管理,效率也并不高。而有关风险投资的书籍则是非常多,在这些书里都只是把风险投资的契约关系做为很小的一部分来写,其实契约关系在风险投资中是最为重要的。

    现阶段我国风险资本来源主要是海外投资、上市公司、政府拨款资助、科技企业和民营资本企业。政府所提供的资金占绝对的优势,造成投资结构的不均衡。导致了竞争的缺乏和运行的不规范,以及效率的低下,同时融资渠道的狭窄,则直接导致了风险资本的规模较小。在美国和欧洲的风险投资市场越来越大作用的投资天使(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的投资家,能够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与管理)在我国还未出现。另外,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和层次还不完善,产品品种不但很少,而且很不均衡。不过随着近年来民间资本的快速发展,这一局面将得到很大的改善。

    四、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策略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发展策略:

    1.发展规范风险投资主体

    一是风险投资公司。我国一些风险投资公司是以政府出资为主,由此带来资产所有者虚置、错位和预算约束软化等问题,不利于风险投资发展。需要对这部分风险投资公司加以调整,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结构,政府不能对风险投资公司运作横加干涉,经营管理者必须与原所在单位割断联系并作出承担投资风险责任的承诺。政府出资起带动作用,在公司发展步入正轨、能获取较高利润时,政府资本应该退出,让其他社会资本介入。二是风险投资基金。用私募或公募方式筹集风险投资基金是扩大风险资本的主要手段,也是发展风险投资主体的方向。与风险投资公司相比,公募基金的集资规模大,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联系,在设立运作一段时间后可申请上市,这对投资者极具吸引力,容易大规模积聚资金。

    2.拓宽资金来源,实行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

    我国应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应逐渐淡出投资人的角色,鼓励更多的民营和个人资本参与到投资中,以规范市场运作。除了借鉴国外发展产业风险投资的经验,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使从事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基金等民间机构投资者以及一些具有良好市场业绩的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来介入风险投资领域,将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直接融资来源与渠道,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把民间资本引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领域,通过资本与技术的结合,让资本最大增值。从国际经验来看,外国风险资本的介入也是发展本国风险投资的重要依托。我国应减少对风险投资限制、制定健全有关风险投资政策,并提高它们的透明度,促进外国风险资本关注,吸引外国风险投资资本,使其支持中国高技术企业的发展,这也是我国风险投资拓宽资金来源发展的重要渠道。

    3.优化风险投资的投资环境,加快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法令法规

    建立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立法和监督是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保障。风险投资是为风险企业提供创业资本,通过管理上的参与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法制化的市场行为,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我国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与之相适应我们需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降低风险资本的获得成本,提高风险投资的平均收益率水平。

    4.加快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及项目评估机构的发展

    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是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筹集者和投资者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资信评估机构、技术信息咨询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专业机构。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投资项目评估专门机构,由有经验的评估专家对风险投资项目经行评估等专业服务,以指导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投资。

    5.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

    通过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大力发展教育,尽快培养大批既懂金融、证券、投资,又懂财务、会计(审计)、管理、法律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必要条件,通过招聘或国际交流,引进风险投资专家,弥补国内人才的不足,改善人才缺乏状况;利用社会传媒,大力宣传风险投资知识,培养公众的风险投资意识;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人才成长的环境,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高层次科技与经济管理人才投身于风险投资事业中来。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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