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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投资期待政策援助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3 13:40:08 点击:

    民营投资,是相对于政府投资而言的。根据我国的国情,以投资主体作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政府投资和民营投资。依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中将我国的经济类型划分为9种,分别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其他经济。本文中民营投资是指扣除国有经济之后的其他经济类型的投资,也可以说是非国有经济的投资。

    民营投资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宏观角度看,民营投资的发展增加了整个经济投资总量,启动了长期以来被压抑的国内总需求,最终能刺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从微观看,扩大民营投资范围,可充分利用家庭储蓄资金,改变家庭单一的储蓄投资增值方式,拓宽民投资渠道,提高家庭收入水平。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的改革,建立健全民营投资进入政策法规。

    一、我国民营投资政策体制演变的回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认为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所必要的,并且逐步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的观点。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从理论上解决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目标问题,也给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定位给予了肯定。例如,在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其第十一条就明确提出保障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党的十五大则上升到一个全新高度,明确强调指出:“公有制为主、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党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不仅如此,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观念方面也实现了新的突破,认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有益补充”,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进一步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在宪法中正式确定下来。在此阶段,我国民营经济地位有了巨大提高,民营投资环境也有了显著改善,加上“十五大”之后政府颁布了许多条例保护私有企业发展,如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工人数、注册资金设最低限制。2000年7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私营经济的地位和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政策法制环境。这期间,民营投资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据最新统计资料显示,仅2002年上半年我国集体和个人投资(民间)分别增长15.8%和19.4%,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7.1和12.9个百分点。集体和个人投资对整体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率为23.8%。比上年同期提高8.5个百分点,2002年上半年集体和个人投资拉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增加2.8个百点。

    在民营投资中,2002年上半年农村集体投资增加额为225亿元,同比增长18.5%。上半年城镇个体投资增额为329.6亿元,同比增长46.4%,其中城镇个体投资不但增长速度名列各种投资之首,而且投资增加额也大于国债实际到位增加额232亿元和实际利用外资增加额320.7亿元。很显然,随着政策对民营投资政策体制的改善,我国民营投资的发展速度已有了显著提高,民营投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十分明显。

    二、我国民营投资进入政策体制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民营投资有了很大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拉动作用,然而,民间资本的巨大潜力远未充分发挥出来。从民营、国有、外资三大经济体的投资比较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民营投资迅速扩张。1980—1999年民营投资规模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4%,高于国有投资7个百分点。特别是在1995年以前,民营投资一直表现出稳定、快速的发展态势,许多年份投资增长都在30%以上。但自1995后,民营投资增幅明显下降(虽然投资比重仍在增加)。如1995-1999年民营投资分别增长20.6%、19.6%、12.3%、13.9%和14.2%。与此同时,国有投资在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下,增幅在加快,有的年份已明显快于民营投资增长。如1998年国有投资增速为17.4%,比民营投资高出3.5个百分点。但国有投资增长率不可能一直高速运行下去。这是因为国家投资对民营投资存在着挤出效应。而且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主力应该是民间资本投资。政府投资只能是引导性投资,因此说政府投资远远大于民间投资的现象是一种不正常的投资体制。这种不正常说明我国民营投资还存在着各种行业进入政策方面的不足。其主要表现如下:

    1.产业进入壁垒高,民营投资的产业进入深度明显不够。由于我国市场准入政策在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异,使得民营投资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实际上的“限进”情况。这些“限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存在部门、行业垄断和其它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使得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如金融、保险、证券、邮政、通讯、石化、电力等行业,其投资基本上由政府包揽,经营大多由行业垄断。二是有些项目虽然允许民间资本介入,但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竞争。有些国有部门长期垄断经营的领域,非等到无利可图的亏损之时,才让民营企业参与。三是有的领域由于审批程序复杂,介入条件苛刻,门槛过高而使得民间资本可望而不可及。四是很多产业国家已对外资开放,或承诺将在加入WTO后若干年按期对外开放,甚至放弃控股的要求,但对民营经济是否开放,却没有明确说法。如电信业、银行业等。

    从目前统计年鉴中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的16个大类行业来看,民营资本基本上集中在一般制造业和房地产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等传统服务业中,民营投资的产业进入深度明显不足。

    可以说,对于民营投资,我们在理论上已没有障碍,在当前及未来的国家政策上也较少有限制,但目前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政策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存在有一种近于叶公好龙的心态,这使得民营投资事实上还是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这正是民间投资在如此长的时间里一直难以有效启动的重要原因之一,也说明了我国目前政策体制环境在产业进入上的不宽松。

    2.政策法规不健全,实际执行偏差大,民营投资不能享有“国民待遇”。从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看,当前民营经济在明文规定上已没有制度限制,至少享有“准国民待遇”,但在实际执行和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中,政策体制环境的落差仍然很大。从相关资料显示看,当前民营投资进入的政策法规制定及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

    (1)前置审批环节多,造成民营投资项目进入门槛高。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比,政府有关部门對民营经济投资资格的认定,注册资本的方式、用地指标的落实、经营范围的划分,投资项目的许可、贸易渠道的开放、产权转移与企业兼并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营经济投资的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使民营经济在与外商、国有企业展开市场竞争时,竞争资格、竞争条件与竞争机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扼杀了民间投资的信心与积极性。

    (2)习惯势力形成的障碍导致民营投资进入成本高。习惯势力是看不见的,但很顽固,企业克服这样的障碍付出的成本会更高。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私企收购国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是在政府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之列的。然而,这些年的实践提供给我们失败的案例居多,失败的原因大多是政府出面干预造成的。考虑到并购行为本身之外的种种因素,民营资本并购国有企业的社会成本远高于并购成本。如此一来,即使有明确的市场准入信号,民营投资的热情恐怕也会大打折扣。

    (3)税收不公,“三乱”现象十分严重,削弱了民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1997年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部分数据》的研究显示,现实中不利于私营企业发展的最大社会问题首先是“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其次,在经济政策中排行第二的即是税收政策问题。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民营企业除了和国有企业一样缴纳33%的所得税外,还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再比如所得税减免政策中,对外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起”,对民营企业则从开办日期起,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者获利甚微,其优惠政策的效用大大降低了。这种双重征税的政策对民营企业的投资扩张存在十分不利的影响。

    (4)政府缺乏投资产业引导和信息服务。目前,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等20多个单位,但却缺乏一个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特别是在项目投资方面,没有一个投资主管部门,也没有一个明确管理方法,常使民营投资项目因找不到主管部门,而在履行程序上受限。不仅如此,民营企业在投资信息服务、产业指导方向、技术支持等方面也都存在着渠道不畅、信息不通的问题,使其在项目投资选择上往往带有较大盲目性和投机性,从而导致投资风险加大和经济损失。

    三、改善民营投资进入政策体制的对策建议

    我国民营投资已初具规模,表现在投资总量及年递增速度都已相当可观,而且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动力。为此,政府应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投资,把民营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进一步营造更为宽松的民营投资进入的政策体制环境。

    1.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营投资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主要是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各级领导干部中进一步树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打破“唯成分论”的观念,破除思想和体制上的障碍,充分认识增加民营投资对于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性,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和引导民营增中投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民营投资优惠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当前的政策,帮助民营投资者调整消极心态,增强投资信心,并对优秀民营投资者给予必要的政治待遇。

    2.借鉴国外经验把民营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美国为保证民营投资为主的中小企业发展,1958年政府颁布了小企业管理法并专门设立小企业管理局,通过企业管理局把民营投资企业的发展列为政府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美国的经验,我们可设立“全国民营投资促进协调办公室”,把进一步促进民营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促进民营投资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范围,作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形成各级政府把增加民营投资和增加引资一样作为工作政绩的氛围。

    3.实行平等的投资政策,进一步放宽民营投资的产业进入领域。政府要及时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对民营企业应尽可能彻底放宽投资领域。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余领域都应允许民营投资进入,至少要做到与外资同等待遇,即凡是已经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对加入WTO后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和有控股比例要求的行业,也应先行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预期有收益或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可以获取收益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都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所有制界限、破除地区和部门垄断,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尤其是民营投资的进入。

    4.扩大民营投资领域,全面推动民营投资领域的进入深度。扩大民营投资领域,重点在于扩大民营经济在各行业和产业的投资份额和所占比重,即推进其产业的进入深度。这一工作的突破主要从传统制造业、新兴服务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入手。国家应通过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以智力资本作价参与投资、拓宽国内外风险投资融资渠道,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促进民营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

    5.建立投资信息网络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展规范的民营企业咨询中介机构,加大为民营投资的信息咨询服务。为民营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咨询,是政府改善民营投资进入政策体制环境的重要方面。目前要特别鼓励设立权威性的城乡集体、个体、私营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专门从事民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发新产品以及社会公共协调配套服务,以确保民间投资者能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向和项目。

    6.尽快出台促进民营投资的相关法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和《反垄断法》这些法规若能尽早出台将对民营投资发展起到很好扶持效果。目前国家经贸委已成立了中小企业司,相应将出台《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但是,作为规范民营投资的永久性法律还要尽早出台,以稳定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与此同时政府要进一步实施公正出口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进入国际市场竞争。这主要是降低民营企业进出口权的审批条件、放宽范围、简化审批手续,消除所有制歧视,实行公正的进出口政策,甚至应该实行降低门槛的鼓励政策,让更多的民营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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