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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3 12:55:18 点击: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政治风险。这些风险不仅给我国海外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通过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状的分析,论证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上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 海外投资 保险 立法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对外投资的重要国内法律制度,也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最早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是美国。1948年美国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了这一制度。其后,日本、法国、德国、丹麦、挪威、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也陆续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时候,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效仿发达国家推出了一些保护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国内法律制度用以抵抗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遇到的各种形式的政治风险,却极大地阻碍了广大投资者们前进的步伐。比如西班牙阿尔切事件就是东道国厂商由于商业竞争,针对中国鞋商爆发的恶性暴力事件,2004年2月10日的”埃米拉事件”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鉴于此我国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就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具体理由如下:

    (1)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规模的需要

    截至2011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达4247.8亿美元,位居全球第13位,较上年末提升4位。2011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前20位的国家(地区)存量累计达到3856.09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90.8%,国家聚集度较高。在发达国家投资虽然安全性比较高,但是相对来说商机和利润都比较少,因此很多企业的投资正逐渐转向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未经开发的广阔市场。但是,这些地区很多国家的国内政治都不太稳定,甚至经常发生战乱,这就给我国的海外投资带来了很大的政治威胁。因此,为进一步发展我国海外投资,急需建立有关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是我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权利义务对等的需要

    截至2010年11月1日,我国已经与13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签订的双边协定一般都会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代位求偿权条款就是说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投保后的投资者在东道国所遭受的政治风险损失进行赔偿后,由该机构取得向东道国追偿的权利。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一般都带有公立性,有国家作为强有力的后盾,便于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另外再与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互配合,一般来说东道国所承担的对外国投资进行保护的义务是很难回避的。过去我国海外投资数量较少,相应的发生政治风险的概率也较小,国家供给海外投资的保险法律制度可能会超过现实的需要。然而,2011年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流量已位居世界第六位,仅次于美国、法国、英国、德国和日本,而这些国家均制订有相对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海外战争、政治暴乱、恐怖袭击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供给就显得明显不足。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承保海外投资保险也制定了各种具体的制度和规则,但“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我国法律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仍是各种保险规章、条例与操作办法必不可少的支撑。

    (3)与MIGA的发展相互配合的需要

    我国是MIGA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中国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该机构的目标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融通生产性投资,并且只承保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近年来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已经大量流向发展中国家,并且增长得十分迅猛。这个时候,MIGA对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来说就尤为重要了。但是MIGA是以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投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为目的的,设定的条款和投保都是为了保护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对投资者的利益相对来说考虑的比较少。而目前我国国内缺少保护海外投资方面的国内法,尤其是缺少海外投资保险方面的国内法,这就导致我国海外投资者在遇到投资风险时很难把国家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规定结合起来,对我国的海外投资进行更全面的保护,从而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

    2我国海外投资保障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方面的立法。但是为了配合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国家还是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管、外汇、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

    (1)企业审批监管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于2004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并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商务部也分别于2004年10月和2005年10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明确支持具有比较优势企业的境外投资,放松管制,不再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各项措施的颁布为我国境外投资轻装减负。

    (2)关于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管制的法规主要有国务院1996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局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还有外汇管理局其后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通知,为我国海外投资外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海外投资企业资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等。

    以上这些立法形式基本上是国务院各部门基于现实需求颁发的行政规章和办法,与对外引资及对外贸易等领域相比,缺乏统一规划。现有的行政规章和办法,大多为应急性立法,缺乏计划性。在立法内容上,各部门各自为政,根据自己的管理需要分别就保险、外汇、核准、担保、政策性信贷作出了一些规范,无统一的原则进行指导,导致各项规范之间无法做到合理有效的配合,也就使的现行的境外投资保障措施无法制度化。因此,急需一部统一、完善的法规对我国的海外投资进行系统的指导和有力的保护。

    在国际法规范方面,主要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一系列鼓励和保护投资双边条约以及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主要由2001年12月成立的具有官方性质的中国信保办理。而中国信保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规定也可谓是简陋至极。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指南之规定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主体、投保项目、投资形式、投保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如何投保,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甚至只有一句话:“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及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吉林商务厅今年5月2号倒是对企业海外投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比如说海外投资一般需要我国哪些政府部门核准及管理,海外投资保险承保哪些风险,海外投资项目出现风险信号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哪些措施等等,但是关于代位求偿权的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以前,中国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业务少,而且投资大量集中在发达国家,相对来说,政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小。立法要组织专家学者考察,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与表决,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无疑是需要花费成本的。以前这个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没有必要劳师动众地专门立法,由中国信保做出规定就行了。但是现在我国的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且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已经居世界第13位,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次于少数发达国家,居世界前列。这个时候,中国信保的《投保指南》已经无法满足广大海外投资者的需求了。还有一点很重要,中国信保的《投保指南》里面没有规定代位求偿权的相关内容。虽然说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里面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的内容,但是协定签订的主体是国家,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是中国信保,在没有国内法对其代位求偿权进行制度上的保障时,由国内的一个政策性公司来对抗一个主权国家,可以想象,其代位求偿权是很难实现的。何况中国信保还没有对代位求偿权做出规定。

    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的海外投资起步晚,投资者的经验不足,国家也缺少相关方面的管理经验,因此,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护立法体系,应该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已有的管理经验和法律制度,并充分借鉴其他国的适应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实践经验,谨慎立法。如果要制定一部调整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关系的《境外投资保障法》,一个是立法跨度比较大,对立法者的要求比较高,在现阶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也不是很现实。因此,在立法程序上,可以分阶段进行,先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如商务部或发改委)制订境外投资保障办法,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再由国务院制订《境外投资保障促进条例》,待时机成熟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境外投资保障法》,实现我国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法典化。此外还可以对我国现阶段的规定进行修改,整合,去除相互之间矛盾的规定,本着有利于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原则,尽量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度,为我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便利。

    另外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投保指南》进行调整,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也是目前缓解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急需保护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方面尚无法可依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目前的《投保指南》规定太过简单,根本无法应对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给种各样的实际问题。中国信保可以积极调查和收集投保者在投保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及时提供解决方案。将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有效解决方法逐渐形成制度,丰富《投保指南》的内容。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不断发展,《投保指南》也会不断的完善,最终甚至可以直接给我国《境外投资保护法》的制定提供经验。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45-262.

    [2]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问题刍议.徐建民;邬辉.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ee1cf101000axe.html.

    [3] 数据来源于《201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4]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创历史新高.中国商报.http://news.10jqka.com.cn/20120903/c529251570.shtml.

    [5] 新华网.http://cs.xinhuanet.com/xwzx/03/200905/t20090518_1930205.2010-3-5.

    [6] 中国海外投资的法律监管与保护.潘东昌.http:///p-293595117.html.

    [7] 李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机制的法律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36-41.

    [8] 中国海外投资的法律监管与保护.潘东昌.http:///p-293595117.html.

    [9] 沈四宝,伏军.构建我国境外投资促进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学家,2006年第4期: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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