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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与创新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2 13:30:15 点击:

    [摘 要]案例教学法在民法课堂教学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法律本科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必须要在案例的选取、案例导读、分组讨论、相互辩论、归纳总结等各个环节充分准备,这样才能提高民法案例教学的课堂教学质量,最终实现民法教学的目标任务。

    [关键词]民法课堂;案例教学法;目标任务;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8)05-0013-03

    民法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各大学法学院都非常注重学生民法的学习成绩,民法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及合理运用是民法教学质量提高的前提。多年来我国民法学教学主要采用满堂灌的讲授法,以案例教学法、毕业实习、模拟法庭、法庭见习等方法为辅,之后部分法学院又引进了诊所法律教育,纯粹的满堂灌讲授法已成为过去式,各种特色教学方法的结合应用是提高民法教学质量的必由之路。其中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毕业实习、模拟法庭、法庭见习、法院旁听等)已经比较成熟,而课堂教学法(理论讲授法、案例教学法等)还有提高和改进的空间。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与以判例为主的英美法系不同,在民法课堂教学中,纯粹的理论讲授法和纯粹的案例教学法均不可取,二者应适度结合,以理论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再配之以讨论法、情景法、翻转法等。在民法课堂教学中,恰到好处地应用上述各种方法,可有效地提高民法教学质量。其中,民法课堂上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对提高民法教学质量至关重要。本文拟对民法课堂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与创新展开研究,希望有助于我国的民法教育。

    一、案例教学法的沿革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发端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在与学生谈话的过程中,并不直截了当地把学生所应知道的知识告诉他,而是通过讨论、问答甚至辩论的方式来揭露对方认识中的矛盾,逐步引导学生自己最后得出正确答案的方法[2]。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最早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法学教育领域。1871年,哈佛大学法学院克里斯托弗·各伦斯布斯·兰德尔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教学用判例集——《合同法案例》,用判例教材代替了过去的教科书[3]。判例教学法是指在课堂上教师并不是直接讲授法律的教义, 而是不断推出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 让学生充当法律职业角色, 并改变每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教师再推出相反或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4]。判例教学法的教学思维模式属于由个别到一般的归纳式的教学体系,通过给予学生大量内容相近的判例并对诸多案例进行分析,从而归纳出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思维模式则属于由一般到个别的演绎式教学体系,在法律规则大前提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教师通过对实际的或假想的民事案例这个小前提进行准确的定性分析,再得出个别适用于本案的结论。判例教学法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案例教学法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纯粹的判例教学法并不适合我国乃至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20 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學法被引入中国并受到普遍的重视。

    三种教学法有承启关系,各有利弊,因其作用各有千秋,至今上述三种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仍被继续利用。苏格拉底教学法以向学生发问为主,通过层层引导,让学生最终通过自己的思维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但其讨论问题的素材可能是案例,也可能是理论问题或其他。判例教学法的素材完全是案例,英美法系遵循先例,通过对同一个问题不同案例的分析而归纳出一个结论。普遍适用于大陆法系的案例教学法虽然也是以讲授案例为主,但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更偏重于理论知识的讲授,同时囿于学时限制,在民法教学中,纯粹的案例教学法不可取。大陆法系法学教育通常采用以理论讲授为主,再辅之以案例教学,有些学校即使开设了专门的民事疑难案例分析课程,也是要将民法的理论学习部分作为先修课程的。当然,对于某些重大的民法理论问题,根据需要也可以穿插苏格拉底教学法,通过层层提问,剥茧抽丝,诱导学生逐步获取正确结论。在研究生教育环节,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也可以在导师的引导下,采用判例教学法,让研究生获取答案。可见,案例教学法可以适用法学教育的各个阶段,尤其以本科教育为主。

    纵观各国法学教学法,比较典型的当属德国和美国。德国的大学包括法学均宽进严出,入学无须考试,法科学生毕业不颁发学位,而是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结业[5]。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偏好于法律概念和法律原理的理论讲授,其将培养理论人才作为主要目标,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育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德国的法学教育由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两部分组成,基础教育阶段一般为期四年,学分修满方可参加首次司法考试,参加首次考试的学生约有三分之一不能通过,但可以重考。考试通过后即进入两年左右的见习阶段,见习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这次约有90%的学生可以通过。两次司法考试通过者才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美国的法学教育偏重于职业化教育。美国的学生经过文科或理科的大学教育后申请法律学位,期间学制三年, 以培养律师职业人才为导向, 学费高昂[6]。美国法学教育信奉的理念是“learning by doing”,其教学方法有判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以培养律师执业人才为导向。德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导向不同,德国重视对学生理论学术的培养而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美国则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轻视理论学术的培养。事实上,德国和美国在发现自身的法学教育缺陷后近年来已经进行了必要法学教育改革,德国的法律教育开始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在法律教育中的比重,开设了练习课,而美国哈佛法学院在改革中明显加重了理论课的分量[7]。

    从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德国、美国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内容看,法学理论知识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可偏废,必须兼顾。我国和德国一样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法学教育多年来存在的问题和德国相似。相比较而言,德国的法学教学方法及其改革更值得我们借鉴。民法教学也是如此,尽管我们的民法教学已经开始重视案例教学法,但仍然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二、民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利弊分析

    在法学教育中,民法课程通常开设在大一或大二,开设较早,学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学基础知识,教师在讲授民法基本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通常为了让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民法知识点,才会根据需要设计案例进行课堂分析。这种情形下案例分析的流程大致是:首先由教师讲解基本理论,然后教师拿出事先设计好的与本节课程内容相关的民法案例,教师导读案例,再由学生回答问题,最后教师再做必要总结。

    (一)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1.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民法的兴趣。传统的填鸭式的纯理论讲授只能使课堂气氛沉闷,学生被动学习,教学效果较差。案例教学法则可以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学生学习民法的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这既发挥了学生学习的能动性,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再好,如果不会应用所学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学了也白学。这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反映,我国法学院培养的法科生实践操作能力普遍较差,这也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最大软肋。法学教育犹如学习游泳,即便游泳理论学得再好,不下水实践,结果还是不会游泳。民法学习亦如此,纯粹的民法理论知识讲解之后再配以相应的民事案例分析,既能使学生进一步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还能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3.培养法科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民法课堂上长期使用案例教学法,可以逐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在深刻理解民法原理的基础上对民法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够做到游刃有余。

    (二)案例教学法的弊端

    1.单一的案例分析法仍然不能培养法科学生全面的司法实践能力。全面的司法实践能力除了要求学生能够进行独立的民事案例分析外,还要求学生能够独立接待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当事人,具备司法文书写作能力、民事调解能力、调查取证能力等。当然,其他司法实践能力就要运用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教育、毕业实习等其他的法学教育方法解决。

    2.即使是安排得再合理的案例分析也很难保证让所有的学生参与进来。案例分析过程中往往只有极少数积极分子参与其中,其他大多数学生仍然是被动参与。

    3.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程序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此下文再做详细分析。

    三、案例教学法在我校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据我们调查,在我校的民法教学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1.已经有部分教师实施案例教学法,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使用频率。目前,法学院大部分教师已使用案例教学法授课,因为使用的频率不尽相同,在具体的教学细节上,各人也会有所不同,所以授课效果自然也就有所不同。

    2.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流程较为简单。在采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大部分教师采取的教学流程比较简单,往往是教师直接给学生案例,学生当时就需要针对提问给出答案,缺少學生讨论、辩论等主要环节。这种简单的教学流程难以实现教学目的,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3.教师采用案例的新颖性不足,案例的典型性也有待提高。教师在选取案例时比较随意,所选案例不具有真实性、新颖性和典型性,这样很难真正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

    4.教师的课程设计简单,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人数较少。教师在课程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参与程度,教师简单地将案例给学生,既没有给学生足够的思想准备,也不组织课堂讨论,学生愿意发言者就听其自然。结果在案例教学中,课堂上发言者寥寥无几,积极参与发言者经常就是较为固定的少数学生,其他学生仍然被动上课。

    5.缺乏师生互动,课堂气氛沉闷。有部分教师即使在案例教学中,仍然是一言堂,从案例阅读到案情分析,再到具体问题的解答以及分析结束后的总结,很少考虑给学生机会,缺少启发式教育,不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独立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未顾及不同年级、不同学生对案例教学的不同需求。在案例选取时,教师应该明确低年级学生、高年级学生以及研究生的法律水平有所不同,应区别对待。即使在同一个班上,学生水平也有所不同,教师在案例选取和课程设计时应尽可能顾及绝大多数学生的需求。

    四、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素质教育和职业能力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而职业能力的教育需要多个课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文书、毕业实习等)来共同完成,案例分析法只是其中一个教学环节。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民法课堂上的案例教学法应采取以下对策方能提高民法案例教学的质量。

    1.尽可能组建一支民法案例教学的团队。要真正实现案例教学法预定的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并非靠一两个教师就能够完成,需要一个团队合作,大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协作,这样才能很好地完成目标任务。

    2.必须制定具体的民法案例教学法计划和大纲。在教学计划中应当明确,民法案例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也是民法案例教学不可忽视的方面。应在大纲中应针对不同年级制定不同的学习内容。

    3.为了方便教学,应组织教学团队编写民法案例教学的教材。团队的教师应当分工负责,共同完成民法案例教学教材的编写。在选取民法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民法案例的真实性、新颖性和典型性。社会上一旦有了新的典型案例,就应当及时补充。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才能真正被调动起来。

    4.将学生在课堂上的成绩考核与教师的案例教学法期末绩效考核相结合。学生的案例教学课要有平时成绩考核计分,对于课后认真准备、课堂积极发言的学生要给予较高的平时成绩,对于教师的案例教学课要有期末的绩效考核,对于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督促学生或教师改进。

    5.民法案例教学法要有合理严格的教学流程设计。民法案例教学法的流程设计如下。(1)精心选择典型案例。挑选案例首先要紧扣理论问题,案例要具有典型性,同时尽可能选择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并提前一周将案例交给学生。(2)导读案例案情。阅读案情技巧有时间顺序法和事件顺序法,导读案例案情可以培养学生在合理的时间内迅速掌握案情的能力,应限定时间由学生导读案情。(3)小组讨论阶段。上课前将班级学生分成小组,小组指定负责人,小组讨论时尽可能要求组员轮流发言。学生分组讨论时,教师在周围观察引导,鼓励学生积极发言,并及时解答学生的提问,将学生发言作为平时成绩的考核指标。(4)由各组代表发表案例分析的观点,本组其他学生进行补充。(5)相互辩论阶段。如果小组的观点不同,可以相互辩论。其他学生也可以补充发言。(6)教师点评。教师点评阶段应当指出观点不同的原因所在,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替换问题的条件,让学生再次回答,做到举一反三。另外,在点评阶段,教师应注意引导学生对相关法条和相关问题的分析。(7)正确的观点形成阶段。(8)对于较为复杂的民法案例,要求学生在课后提交详细的案例分析报告,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分析问题能力。(9)做好考核工作。对于积极发言,表现良好的学生及时给予较高的平时分,以提高学生参与案例分析的积极性。

    任何改革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调整,这样才有可能达致最终目标。本文尽管针对民事案例教学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教学方法設计,但由于流程环节较多,各个环节的完成以及各环节相互之间的衔接均会影响到教学效果。只有将上述方法反复应用于民法课堂民事案例分析中,发现问题后及时调整,不断完善,才能真正提高民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的质量。

    [ 参 考 文 献 ]

    [1] 曾文革,唐仙丽,张燕,张才琴.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6-90.

    [2] 滕飞.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101.

    [3] 韩大元,叶秋华.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5.

    [4] 金邦庆.法学教育的判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9(30):299.

    [5] 刘毅,张陈果.德国法学教育访谈[J].社会科学论坛,2007(3):99-107.

    [6]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18-259.

    [7] 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样本[J].法学杂志,2010(1):33-37.

    [责任编辑: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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