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其它相关 > 正文

    律师分级制重构的理想与现实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2 00:30:08 点击:

    编者按:

    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议中关于要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的提出,让一度沉寂的律师资质分级讨论重回舆论视野。

    放归市场的律师职业在入门资格考试之后,要不要再设门槛?如果要设,又该秉持何种原则立场和价值导向来做具体的制度设计?律师资质分级会不会为律师之间的正常业务竞争设置门槛?由谁来设?怎么设?

    为因应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新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大势,有些专家提出应重构我国的律师资质分级制度,让人们对律师的评价有较为客观的标准,特别要限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资质,此类案件“必须”由执业满一定年限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承办。

    公允地说,这一提议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一方面,我国现行律师职务等级制度其法源依据仅仅是司法部于1987年通过的部门规章(《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层级太低不说,年代也太过久远,而1996年通过、2012年修订的律师法对此问题则完全没有涉及。另一方面,执政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依法治国”决议中明确提出要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员额制”和司法官员等级序列改革工作的推进,也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律师的“客观评价”尤其资质分级的制度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持平而论,我们基本认同前述的提议,即现行的律师资质分级制度确乎到了该动一动的时候了。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认为改革应谨慎,律师资质分级制度的重构应充分尊重市场的逻辑,以促进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充分竞争为导向,而不能拍脑袋决策,甚至想当然地将官僚系统内的等级思维硬生生地投射到律师的职业资质分级上,以下申述之。

    1987:律师分级制度的滥觞

    1987年10月,司法部制定发布了《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其后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红头文件。根据该《试行条例》,律师职务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级,其中律师助理和四级律师为初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二级律师和一级律师为高级职务。条例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各级律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评审方式和聘任流程。

    以历史的视角审视,这部试行条例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新中国律师资质分级制度的空白,而且在促进早期律师队伍发展的健康与规范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制度效用。然而,28年过去了,在此期间,律师业态与法律服务市场均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用“翻天覆地”来形容似乎都不过分。《试行条例》出台之时,全国范围内律师从业者寥寥可数,为数不多的律师事务所还普遍都是“国”字头的司法部门下属单位,甚至连律师职务本身都是体制内实行“定岗定编”管理的一种公职,和法官、检察官等等一样都是“吃公粮”的国家干部。28年后的今天呢,根据最新的数据,目前全国范围内律师从业者已近30万人,有近两万家律师事务所,且绝大多数都是合伙制的私营律师事务所。换言之,律师不再具有公职身份,不再享受体制内的福利待遇,他们是自由职业者,以自己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获得收入,与之相应,律师事务所也基本上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律师已经从当初“定岗定编”的体制内“职位”变身为一种纯粹的职业身份。甚至可以说,今天的律师业已经基本完成了去体制化,是一种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市场逻辑主导下的法律服务业,直接对应于不断壮大和细分的法律服务市场。

    世易时移,律师资质分级应该与时俱进

    《试行条例》的制定者们恐怕不会想到律师业态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律师身份定位的去体制化、执业律师人数的几何级增长、法律服务市场的壮大与细分、自由竞争格局下行业内部的合纵连横,所有这些都对律师个体乃至行业的管理、规范与评测体系的建构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特别是,要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的提出,人们自然会问,要符合什么“条件”的律师才够资格?依据何在?如何避免选聘过程中的个人好恶和主观倾向?

    另外,随着政府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公职律师制度相继建立或展开探索,各级政府延聘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做法未来势必日益常见,蔚为大观,这里面其实也有一个选择标准的问题。

    因此,因应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律师资质分级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重构,在当下似乎不仅具有正当性,也有一定的迫切性。

    制度重构:权力逻辑抑或市场逻辑

    目前,不少专家和热心人士对重构中国的律师资质分级制度提出了很多的思路和见解。然而,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之前,似乎还须做一些原则层面的检讨和省思。应该秉持什么样的原则立场和价值导向来做具体的制度设计,这一点不加以厘清就盲目展开具体规则的擘画,似乎有失妥当。

    简言之,律师资质分级的制度重构,不宜简单地与体制内法律工作者的职称等级序列一一对应,不能将官僚制架构下的上下级思维生硬地投射于律师的资质分级上。要保证分级制度重构的科学性,就必须直面律师群体所身处的充分自由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必须充分尊重自由竞争的市场逻辑。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主导下,通过科学的分级指标评测体系来常态化落实分级制度和资质认定工作。强调对于市场逻辑的尊重和评测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干预和权力寻租的空间,让律师资质分级工作成为一项由同业公会主导的科学化持续化的专业事项。

    倡导这样一种市场逻辑的价值导向,既出于对权力干预或“政治正确”介入律师资质分级的恐惧,也是出于对当下“徒有其表”的律师同业公会体制的一种无奈与反思。

    资质分级如何分?

    大原则确定之后便是具体操作面的问题。即,如何重构律师资质分级制度。这个问题很多人已经提出了方案和建议,我们比较认同的一种方案是:根据执业年限、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和职业伦理四项指标(权重上面可以有所区别),将律师分为初级律师、高级律师、大律师等三级;由全国律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各自区域内挑选由人大法律部门、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代表、法律学者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全国性的和省一级的律师等级评审委员会。大律师由全国律师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初级律师和高级律师由省级律师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大律师和高级律师的资格评审,可以考虑增加面试答辩的程序。

    当然,这只是若干可供思考的制度重构方案中的一种。我们认为,当下首先应就“是否重构”的问题进行讨论,如果能够达成基本的共识,那么再来作进一步的讨论和思考也为时不晚。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进行了律师资质分级制度的重构,我们也并不认为可以堂而皇之或语焉不详地对不同级别的律师的执业范围作出不合理的限制。现在有一些声音表示,说什么重大疑难案件应该限定律师的资质。对于这种提议我们是坚决反对的,因为这从根本上违反了自由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准则,当事人愿意委托谁提供法律服务应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更不用说“什么是重大和疑难案件”还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易言之,律师资质分级不应为律师之间的正常业务竞争设置门槛,否则就违背了我们之前所反复申论的制度初衷。

    街市虽然依旧太平,但时间永在流逝。法律本就在相当程度上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变迁也因此是现实社会逻辑的必然推演。从1987年出台《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至今,已近三十年过去。三十年前的旧制,面对的是僵化的计划经济和政法体制,三十年后反思,市场经济的大潮汹涌澎湃,司法改革亦方兴未艾。也因此,我们觉得当下讨论律师资质分级制度的重构应该是一个较为适切的时间点。

    当然,就像司法改革一样,制度的重构不可能一蹴而就。重构前后,还有很多的问题有待讨论和厘清,还有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要开展。

    推荐访问:重构 现实 理想 律师 分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