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其它相关 > 正文

    实践性法律教学方式探讨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1 23:10:09 点击:

    一、我国实践性法律教学方式及现状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中开设法学专业或律师专业,基于法学的应用性特征,绝大部分高校都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法学专业的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一般以法律调研、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等形式进行实践教学。其中使用最多、最能锻炼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有:

    (一)、毕业实习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实习毕业已不再是一个培养职业技能的有效途径,法学学生的实习面临极大困难。1、实习单位有限,而实习学生增多。我国的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数量有限,而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也迅速增多。然而,这些高校所在的城市却没有足够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这些实习学生。有些单位虽然接受了,却不能全部安排到相应的业务部门。反而被安排到办公室、培训处、档案室等部门,这些学生通过实习获得的是办公室接待、文档管理员、及秘书的工作经验。即便被安排到相应的业务部门,许多实习学生也只是做一些勤杂工作,根本得不到法律职业训练。2、实习期有限。学生的实习时期通常为2个月,而我国无论是审查起诉,还是审判案件的时间都是很长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很难完整的跟着办完一个案件。另外学生碰到的案件也是随机的,缺乏针对性,不可能使学生受到全面的锻炼。3、学生丧失监督。受就业压力的驱动,很多学生都把实习看作是找工作的大好时机,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为倍受学生青睐的实习场所,越来越多的学生涌入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学校虽然配备了专业的指导教师,由于学生遍布全国各地而无法亲临现场,无法获得学生实习的真实信息,许多学生处于“放羊”状态。

    (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也有很多不足:1、模拟法庭更多的带有表演性质:不仅法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角色事先已经确定,而且各方将在法庭上所作的言论、乃至动作都是事先反复演练的。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后,学生就是将事先排练好的成果以表演的方式展现出来。这样一来,模拟法庭偏离了对其设计的初衷,学生得到的就是对审判程序的了解和熟悉,学生的口头辩论、应变、协调等能力根本无从体现和锻炼。2、模拟法庭所涉及的案件多为虚拟案件。在一种虚拟环境中,学生在教师提供的一套固定的、简单的事实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现实远非那么简单。首先,法律并不总是非常明确的,律师的工作就在于为当事人寻求尽可能理想的结果。律师要根据情势的变化,为当事人提供建议并帮助他们分析不利因素,要做好书面及口头形式的庭辩,要与诉讼关系人进行磋商。尤其是,律师必须在事实真相尚不明了或者不确定的背景下运用这些技能,模拟法庭不能真实再现现实生活,无法为学生提供真正的锻炼环境。更何况,现实中,事实是不断变化的,并非总为律师所知晓和掌控,有些事实仅为对方所知,有些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获知的,事实真相的不确定性是实际存在的。学生们在现实生活中所要处理问题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在虚拟案件中根本体现不出来,相应,学生们也就不能得到全面锻炼。

    (三)、案例教学方式。

    1、案例教学法虽然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但却忽视了法律实践中,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法律文件等许多基本技能的训练,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的培养。2、这种教学方式不能将法律运用于实践;忽视了影响法律实践的社会事实。案例教学方式绝不能代替亲身法律实践。3、这种教学方法适用对象有限,比较适合于已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有一定知识积累的大学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因此,不能盲目地不看对象地随便应用。4、这种教学方法,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准备,如果一学期内采用这一教学方法的课程多,学生就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来分析、研究和讨论案例。因此,一学期内不可能安排较多的课程同时采用这一教学方法。(5)、这一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教师需要经过良好的训练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同时,教师在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准备课程后,由于课堂教学中不可控因素增加,如果组织不好,引导不力,这一教学方法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教学效率不一定高,可能影响教学进程,影响学生学习。

    (四)、诊所式教学法。

    1、诊所式教学是一种十分昂贵的教学模式。诊所的正常运行包括学生外出办案等,都需要学校提供相应的场所和资金支持。而目前许多高校在这个方面的条件仍不够成熟。现有诊所式课程依赖于国外基金会支持,而支持一旦减少或结束,课程的前景就令人担忧。2、诊所式教学是一种全新的实践教学方式,目前正处于探索发展的初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缺乏系统的教学大纲,能否算是一门真正的课程”,目前尚无定论;缺乏教学效果的评价机制,“这种评价体系如何建立,应该从哪些方面评价学生和教师”也是实行诊所式教学的高校应该关注和探索的。3、诊所式教学需要许多有实际经验的教师,但真正在学术理论和实践经验上都具备条件的教师不多,这势必需要对相关教师进行培训,而目前没有这样的培训机构。4、从事诊所式教学的教师没有独立的职称晋升标准和程序,而诊所式课程需要教师花大量时间和精力联系案源、指导和训练学生,势必影响教师研究工作和成果,进而影响教师职称的评定。无形中会影响诊所式教学的质量。

    二、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

    (一)、开展法律援助等多种诊所式实践教学方式的探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案件数量急增,人们的法律常识较为匮乏,很多人收入偏低,无钱进行法律咨询或聘请律师,自己的合法权益又遭受侵犯,急需得到相应的法律帮助。因此,各高校可以拓宽思路,开展多种实践教学方式的探索,如有条件的可以考虑建立律师事务所或与消费者协会联合开办法律援助中心;而一些专科院校则可依据本地情况,与社区联合建立法律咨询服务室,免费受理有关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刑事诉讼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离大城市中心地带比较远的高校或离农村比较近的学校,则可考虑与乡政府或村委会联系,建立法律咨询服务点,免费为其提供有关农民外出务工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流转、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一些刑事、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各高校根据实际逐步探索,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更广大的范围内推广。

    (二)、校内模拟法庭向实战性法庭转变

    1、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仅公开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各方参加人的名单,诸如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学生在开庭之前可以寻求老师、同学或司法人员的具体指导,也可认真地分析案件,自行全面搜集材料,充分准备己方论点论据并充分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论点论据,设身处地地考虑自己的角色,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学生不仅要清晰有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还要根据诉讼过程随时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应对反应。2、采取措施保证实战效果。只有真正的对抗性才能保证实战性模拟法庭的实践效果。为了避免大家彼此熟悉、时间长了变成例行公事,校内模拟法庭审判应尽可能安排不同年级和不同班级人员来承担不同角色,而且每次所涉及的案件尽可能不同,如果是同一年级或同一班的模拟法庭审判,则安排不同班的或不同组的人员分别承担控,辩、审职能。切实保证了法庭上的对抗性,也就保证了实战性模拟法庭的效果。3、保证模拟法庭的仿真性。校内模拟法庭应有严肃、庄重感。如果条件许可,每次开庭时,还可具备一般法庭审判时的器物,以便让学生对法庭文化也能有更多的接触和了解。

    (三)、拓宽实习渠道,加强对实习的监管。

    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工作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重要的渠道,虽然遇到了许多问题,但是,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始终从学生成才角度考虑,克服上面这些困难还是有可能的。(1)、拓宽实习渠道,适应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学生除了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以外,还可考虑去公证处、电视台的法制频道或法制栏目、148法律服务热线、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中心等等,只要是从事法律服务都可以。(2)、采取措施加强实习监管。学校要配备实习指导老师,并保证老师能不定期地去实习单位抽查、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还可与实习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和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尽量将实习学生安排在可以受到专业训练的部门,并听取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掌握实习学生的实习动向。

    (四)、创新实践教学方式。如参加法院审判案件的旁听,获得案件审判的感性认识;聘请知名法学专家为学校客座教授,定期来校讲学:请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来校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增强学生的职业经验等等。

    三、完善实践性教学方式的相关辅助措施

    (一)、改革课程体系,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目前,我国“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有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素质教育通选课四大模块。其中公共基础课占40-50学分,专业必修课通常不低于60分,实践性课程整体偏少,学分为10分左右,占学生应修学分的6%左右。这是实践教学形式单一,渠道狭窄的主要原因。因此,改革现有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增加实践性课程的内容和学分,以引导高校探索实践性教学形式和途径,真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必须有实践教学场所。国家司法机关也好,律师事务所也好,还是其他的地方,都必须有一定的实践教学场所。这就要求学校,扩大校外联系,和相应部门建立互助合作关系,扩大实习实训基地的范围和数量。在校内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或模拟法庭,也必须有相应的场所,绝不能随便找个地方凑合凑合。

    (三)、司法机关公开其司法解释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除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开司法解释之外,还应进一步对外公开司法行政规范等各种审判活动信息,使法学学生及早获得法律信息,增强其法律应用能力。法院还应从每年办理的大量案件中,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进行公开,以方便法学教学。

    (四)、重视图书馆,信息网的建设,保证信息的完整和畅通,同时,教会学生检索方法与技巧。现代图书馆已不再仅仅是藏书之地,而是信息情报中心,每天源源不断地接受大量的信息,同时,又把这些信息提供给有需要的人们。任何一所大学都不可能在有限的三年或四年时间内教给学生今后一生所需的各种知识和所用的资料信息。

    推荐访问:教学方式 探讨 实践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