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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通遭反垄断重罚60.88亿元,国际芯片巨头专利许可案落定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1 22:55:12 点击:

    持续14个月的高通反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调查结果,美国高通公司收到60.88亿元人民币罚单,创下中国反垄断调查罚款金额之最。高通旧有商业模式面临前所未有挑战之际,中国通信业“专利变局”也将随着最终结果的落定而悄然来临。

    这次反垄断调查之所以久拖未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高通并不愿意放弃原有的以整机为基础收取高额专利费、“免费反向许可”等旧有商业模式,至于罚金多少,它并不在乎。60.88亿元的罚款,对于国际芯片巨头高通来说,只占其2013年在华市场销售额的8%。高通干脆地接受罚款,更证明其完全不担心此次处罚会影响其垄断地位,因为在这个战场,还没有崛起一家能与之抗衡的市场主体。

    不过,我们并不能小觑这次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反垄断处罚的意义,因为它终结了高通依靠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业内强力推动的“免费反向许可”的专利模式。这对改善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着现在还无法估量的深远影响。

    “免费反向许可”的模式,对于国内拥有专利储备的厂商来说,是不得不吃的“霸王餐”,对那些缺乏专利储备的厂商则是“保护伞”。如今,“霸王餐”和“保护伞”都没有了,专利的竞争战场才会真正开始。多年来为业内人士所诟病的高通专利授权秩序,将如多米诺骨牌般倒塌,真正的行业变局才刚刚开始。

    高通在中国的“七宗罪”

    2月10日,发改委就此案召开的通气会上,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介绍了调查高通的过程。

    2009年,两家美国公司向发改委举报高通公司垄断;2014年8月,一家美国公司举报高通公司,除此之外,亚洲其他国家的企业也向发改委进行了举报。

    许昆林透露,发改委在第一次与高通会面时就列出了高通全部的违法行为,但是让高通公司回去进行了准备。双方前后沟通28次,其中许昆林本人亲自跟高通总裁会晤了8次。20多次的沟通过程中,高通公司的律师都在场。

    发改委的处罚决定,只是一个行政处罚。如果被罚企业即高通不服,可以要求法院对它进行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先进行一审,如果不服上诉,再进行二审、终审,所以,即便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这个案子还有很长时间的法律程序要走。但从目前披露的调查过程来看,高通没有提出抗辩。

    其间,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向发改委举报高通公司,并罗列高通在中国的“七宗罪”: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向许可、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拒绝对芯片生产企业进行专利许可,以及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发改委经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高通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专利许可时拒绝提供专利清单,过期专利一直包含在专利组合中并收取许可费。同时,高通公司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向许可,拒绝在许可费中抵扣反向许可的专利价值或提供其他对价。此外,对于曾被迫接受非标准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的我国被许可人,高通公司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按整机批发净售价收取专利许可费。这些因素的结合导致许可费过高。

    其次,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专利许可中,高通公司没有区分性质不同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并分别对外许可;而是利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地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我国部分被许可人被迫从高通公司获得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第三,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高通公司将签订和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我国被许可人获得其基带芯片供应的条件。如果潜在被许可人未签订包含了以上不合理条款的专利许可协议,或者被许可人就专利许可协议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高通公司均拒绝供应基带芯片。由于高通公司在基带芯片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我国被许可人对其基带芯片高度依赖,高通公司在基带芯片销售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使我国被许可人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专利许可条件。

    因此,发改委提出,高通公司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和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本案从发起调查到调查结果正式公布历时长达一年多,是目前处罚金额最高、正面交锋次数多、调查难度大、影响深远的中国反垄断调查第一大案。”早在一年多前就开始深度参与此案的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伟分析说,专利许可费的减少有望为中国品牌手机企业每年节省数十亿元人民币的开支。

    盈科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俊林称,这次处罚尽管彰显了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决心,但并没有改变高通的盈利模式。“高通以整机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是否合理?其具体收费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否存在价格歧视?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做法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话,利益相关者还可以继续进行举报或者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书仍存争议

    3月2日,发改委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网站上公布了业界期待已久的、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而这份《处罚决定书》落款处标明的日期是2015年2月9日。但是,在广大行业人士看来,这份《处罚决定书》似乎还没有达到预期。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是资深反垄断法专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高通案律师团队成员。他解释说,之所以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布全文,是因为原有的《处罚决定书》之中,包含了大量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根据企业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予以删除。“这项工作比较费时,所以耽误了一些时间。”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最后这个阶段,双方应该已就相应的细节条文作了多方面的博弈和反复沟通,以确保信息准确、内容经得起推敲,也顾及各方利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韬等专家称,除了商务部负责的附条件经营者集中案例批准或不批准的情况必须予以公开,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未强制规定所有反垄断案例都必须公布处罚全文。此前,包括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在内负责的大量案例也并未公开。之后,在包括学者和相关企业的各方要求和压力下,才逐步予以公开。

    “其实在高通已经认罚的情况下,最大的压力已经去除。公布《处罚决定书》的最大压力,在于这一决定的专业性是否能经得起推敲和质疑。”吴韬说:“比如大家会觉得为何公布的信息过少,但公布信息多了以后,大家也可能会质疑说理是否充分,以及执法者的水平。”

    这份看起来艰难晦涩的《处罚决定书》包含以下三个重要部分:一、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这个文件用二十多页较为详细地说明了为什么处罚高通,以及处罚的依据。与2月10日发改委公布的公告相比,这个版本用数据和部分证据,更为详细地作了进一步分析。

    一位业内颇为知名的专家指出,与欧盟动辄四五百页的经济学分析和严谨推论相比,二十页是否过少?又比如,未明确定义接下来类似的收费按照怎样的比例才合理,超过多少就违反了反垄断法?

    需更多案例来推动解决

    一位业内律师说,短期内,他看不到高通重罚对于移动通信知识产权领域有什么实质性影响。在其他类似高通的案例中,大家只能静静等待,将原有的类似合同写得尽量与《处罚决定书》的表述靠拢一些,但其实换汤不换药。这位律师表示:“如果过几年技术进步了重新签合同,另一轮博弈之下,甚至很难说高通这个个案能有什么影响。”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反垄断法博士、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照峰在公开写给客户的法律速递(Alert)中提到,由于有效地决定了高通的许可费水平,发改委已经比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走得更远。这个公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发改委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干预是有限度的。

    吴韬认为,应该肯定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为推动此案所作的贡献,以及在全球内的尝试。笼统来说,其他国家在处罚高通过程中,主要是解决了“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中的“无歧视”,中国的反垄断机构主要解决了“公平”、“合理”的许可费问题。

    但由于中国政府发出的处罚决定书一般都内容较少,信息披露有限,大家不能了解双方的基本证据和经济学分析,所以分析起来都很难。

    “至少我并没有从《处罚决定书》全文中看到什么意料之外的内容,这些内容即使不公布,其实大家也能分析个八九不离十。”吴韬说。

    而在欧盟的类似案例中,几乎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行政诉讼,走向法庭。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会比较快,也必须充分展示双方的证据,给予法院判决的取证方向。这就逼迫执法机构给出内容较为丰富、不容易被挑战的处罚决定书。

    “你不能指望一个案例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靠更多的案例来推动解决。”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冠斌说。

    60.88亿如何算出来?

    此案最终判罚绝对金额达到了历史之最,是2014年全年反垄断罚单总额的三倍多。

    针对高通的罚金堪称天价,但并非绝对严厉。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若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许昆林在上述通气会上表示,罚款不是主要目的。由于高通公司很配合调查,公司总裁多次来发改委沟通,发改委没有按照10%的最高标准处罚,而是减少了2%,按照8%的标准进行处罚。

    “高通最初认为罚款有点重,但是我们认为合理,最终高通公司接受了。罚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平均汇率进行计算。”他说。

    发改委的通告表示,对高通处以2013年度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共计60.88亿元。就在3天后,高通就将罚款全额上交至中国中央财政的指定账户。

    与欧盟计算的基数为上一年全球的营业额(含旗下所有种类产品)不同,中国的反垄断部门和韩国类似,仅计算在中国销售的营业额,而且只有跟调查行为相关的产品才算。“欧盟的做法是,一个分公司犯了错误,那么整个集团母公司的营业额,都需要算进去作为基数;如果除了芯片还生产药品,药品也要算进去作基数。”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反垄断法博士、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照峰说。

    发改委对此给出的解释是,“相关营业额”即限定产品和相关市场。例如,此前的奶粉反垄断案,就只计算了相关企业奶粉部分业务,而产量很大的奶粉原料,并没有算到基数里面。

    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高通全球销售额为248.7亿美元,在中国(含香港)的销售额高达122.88亿美元,占比高达近50%。按照年报上122.88亿美元销售额8%的比例计算罚款金额,为9.8304亿美元,按最新人民币美元汇率6.2541折算后约合人民币61.48亿元。这与最终罚金的60.88亿元略有不同。

    知情人士分析说,这种误差可能主要由于,相关销售额不包括中国香港地区;年报所提到的销售额指的是高通“全部业务”的销售额,而处罚决定书中所界定的相关市场为2G、3G、4G无线通讯标准必要专利市场以及CDMA、WCDMA、LTE基带芯片市场;高通年报是以美国会计年度期间(即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计算2013年度的销售额的,而国家发改委此前在罚款计算时,一般都以中国会计年度(即2013年1月至12月)为准。

    高通全球官司不断

    在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最近几年也对高通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或诉讼。美国博通公司曾在2005年针对歧视性定价及“忠诚折扣”等垄断行为起诉高通,2009年双方达成和解,高通向博通支付8.91亿美元赔偿金。

    在欧盟,2005年诺基亚、爱立信、博通、德州仪器、松下、NEC等六家公司分别向欧盟委员会控告高通违反了《欧盟竞争法》,2009年高通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撤回投诉,欧盟停止调查。

    在亚洲,2009年,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依据韩国《公平交易法》,认定高通“忠诚折扣”构成垄断,向高通开出了2.08亿美元罚单。虽然高通已在2010年支付罚金,但一直试图上诉,第一次上诉至韩国首尔高等法院败诉后,目前又上诉至韩国大法院。日本也于2009年认定高通要求被许可人免费发许可、不诉条款等安排构成垄断,向高通公司发布停止和禁止令,目前该案在日本正处在行政听证程序中,禁令中止。

    2014年末,欧盟又重启对高通基带芯片组业务的反垄断调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高通专利许可业务展开调查,但按照高通的说法是调查还“非常初步”,“处于信息收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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