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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1 21:00:09 点击:

    [摘 要]“重理论,轻实践”是中国法学教育长久以来所形成的模式。但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需求的飞速变化导致法学教育已不能仅仅停留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理念上,必须加快转变这种理念,巩固加强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体系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中的地位。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和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就要从实践教学入手,鼓励广大的在校学生参加一线法律实务工作。因此人才成长的大环境下,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进行法律实践教学也是当下势在必行的举措。

    [关键词]实践教学观;卓越法律人才;律所;培养模式

    学生实践能力不强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于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目标功能的定位和认识不足,课程的安排体系不尽合理,教学过程过于表面化和形式化。近年来法律人才市场日趋饱和与这种教学模式也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但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导致出现了“法学热,就业冷”的现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法学教育应当以法律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和导向,树立正确的实践教学观念,构建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完整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1]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构建层级式的完整的实践课程体系、增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融通性等途径来增强法学实践教学,促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实践教学观

    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职业法律人才是当前提倡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法学教育不再是一种自给自足、闭门造车的学识教育,而是一种以法律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和导向的法律职业教育。卓越法律人才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看应当具备三个层次要求: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体系,具备法律职业技能。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包括“法律+英语”的复合,“法律+经济(外贸)”,“法律(专利法)+理科(工科)”的复合。当前比较抢手的法律人才是“法律+英语+经济”的复合。“法律+英语+小语种”的法律人才也非常抢手,能够对对象国法律进行专门研究的小语种卓越法律人才甚至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其培养意义非同寻常。因此,卓越、优质法律教育的要求是:语言复合、专业复合。[2]基于法律和法学自身的实践品格,掌握法学知识体系,法律职业技能的获得,都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够真正实现和领悟。因此,应当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价值, 树立正确的实践教学观念,进而展开富有成效的实践教学。笔者认为,树立正确的实践教学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实践教学不可替代性的意识

    法律在对权力分配、权力保障、义务设定、利益调节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平衡着秩序与自由、公平与正义。法律起源于人类的生活中,与人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将其与社会实践相接轨是必然的,这是一种实践理性的选择。法学是一门抽象性的学科,运用法律概念、原理、方法来体现其体系。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实践教学正是基于实践理性而发展的,是实践理性的一种体现。实践性法律教学是在传统法律教学模式上提出的一种以培养学生实践工作能力为主的教学方式,将法律知识的各个理论在实际中予以再现,提高法律职业技能,如沟通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起草法律文件能力、发现和适用法律能力等等。从一些方面来看,有一些技能是不能在书面知识中得到的,只有在实际中发现、探索和训练才能得到新的领悟。

    (二)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齐头并进,区分其共性和特性

    认识、理解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前提。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先驱黄炎培早在1926年就提出“职业教育应做学合一,理论与实习并行,知识与技能并重”。就法学教育来说,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可相分离,二者都有着同样的目的,即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当然,二者的区别也是异常明显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理论教学主要是以教师讲解的方式使学生获得知识,这主要是考验理解能力,对于学生的自觉性要求较高。理论教学的场地是以教师为主,但是图书馆、网络资源等资源设备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中遇到的大多为特殊的、在生活中极少出现的问题,因此,大部分时候我们都是假设在一种适当的条件来解决问题。理论教学的考核方式一般是考试,相比于实践教学更缺乏多样性。实践教学主要是让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践,面对的是生活中的问题,更多的是考验随机应变的处理能力,其教学场地主要是在校外进行的实习、实验和训练等基地。对于学生的要求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更高,在实践教学中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着主要作用,在面对理论付诸实践的过程的一些矛盾中的理论知识的不足和缺陷。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有实习报告、实习体验、调查报告等。

    二、传统法律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困境

    目前我国传统法律教学和实践教学存在着一些问题,面临着多方面的困境:

    第一,缺乏共同性的认识。在我国,当前法律实践教学形式多种多样,但各院校具体做法差别很大,在各种实践形式的步骤、方法和效果考核上没有取得一致性意见。造成实习象“梦游”,模拟法庭象“舞台”等情况,没有起到相应的实践作用。还有很多的院校没有把表现学生理论和实践能力结合的毕业论文作为实践应用内容,毕业论文写作缺乏系统、全面的训练。

    第二,缺少了相应的配套课程设置。当前各院校开展的实践教学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缺少了相应的课程设置,随意性很大,缺少技能和方式训练。老师指导缺乏理论性和系统性,一些环节根本没有老师指导。学生学习主要是自己领悟,导致学生无法深入实践、轻视实践和没有实践积极主动性。

    第三,质量评价体系的不完善。法律实践形式多种多样,但质量评价的形式、方法和标准缺乏,造成社会和实践单位的实践质量无法评价。而缺乏质量评价体系,没有实践教学成果的呈现和反馈,会使实践成为了一种形式。

    第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制度空缺。国家教育部门极其重视实践教学,但缺少专门针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制度规划。我国教育部门规定的法学教育课程中没有关于实践课程设置安排,评估体系中没有实践教学的项目,缺少了学生实践能力指标。大部分实践内容只是注重建设条件等硬件,没有实践教学质量体系等软件要求。这不利于指导和促进法律实践教学。

    第五,对法律实践教学质量研究的缺位。学术界都充分认识到了实践教学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中的作用,并且积极进行了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内容探索。但就其关注的重点和研究成果来看,多集中在对实践模式分析和改革上,自法学专业运用实践教学方法以来,对实践教学改革的研究和探讨就没有涉及到国外实践模式的介绍和引用,特别从本世纪初开始,更多地集中在对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的引进和推广使用上。对法律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和质量评价的关注、思考和研究少,导致不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目标的真正实现。[3]

    三、建立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模式

    大学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办学在当下比较流行,如今国内各高校都纷纷效仿,然而在这其中很多高校并不是认真对待,都是虚有其表,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学科教育计划与目标,最后形成的往往只是种形式。对于高校因如何建立一个系统化的合作办学体系,笔者提供一下几点意见:

    第一,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选择是成功建立该体系的前提。笔者认为,选择律师事务所要慎重。很多教育者认为规模越大,名气越响的律师事务所就作为合作伙伴,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大律师事务所可能不会对这种合作办学感兴趣,即便有了合作关系,对一些具体的事项也可能马虎了事。相反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对此有相当的热情,因为他们也会在合作中得到利益,在教授学生知识的同时,打响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名气。因此选择一所合适的律师事务所是高校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在选择了合适的律师事务所之后,实践课程建设就是合作双方首先要展开的工作了。从高校的角度看,首先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双赢的合作协议,以激发律师事务所的兴趣。在校园内对合作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告宣传,并邀请律师事务所中的资深律师来校讲座,划拨必要的实习经费,免除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指派的指导老师在物质方面可能产生的顾虑;学校利用其丰富的教学资源,为课程实践单位提供充足的知识储备。其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看,每位律师每年都会有培训数名学生的实习任务,同时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录用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最后,律师事务所应该定期派出优秀律师到校与学院师生进行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交流,包括召开专业知识研讨会,做演讲及讲座等形式,及时反馈最新的法律实务信息及经验。

    第三,对课程实践项目应当组成领导小组,其成员可以由学院领导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构成,其作用就在于加强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监管。

    第四,打造“双向型”导师队伍。建设一支既有扎实理论功底又有强大法律实践能力的高水平导师队伍是培养卓越法律职业人才的首要条件。学院教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优势互补,共同打造一支兼具深厚专业理论知识与较强实务能力的“双向型”专、兼职教师队伍,构建良好的法律人才的培养环境。

    第五,积极开设团队实践教学方法,努力摆脱传统授课模式。一种课程可以由数名教师进行授课教学,共同负责,促进课程的全面开展。通过组建科学的授课团队,在教授、讲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法律实践部门工作者的团结合作下,使学生接受专业而全面的知识训练。比如,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由 3-7位专业教师与 2-6 位实践工作者(律师)的授课团队,完美的将理论知识与实务训练相结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关于授课地点,可以选择在大学课堂,当然,有条件也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这些都是实战演习的重要地点。这种理论与实践循环的授课方式可使学生的书本知识与实务经验相互渗透,各自在对方那里找到依据,使其形成完整的链条式经验。[4]

    总之,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毕业生。[5]法律教学中的实践环节是将学生真正培养成才的最关键环节,坚持完善并发展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手段是办好法律专业的根基,是法律教学方向之所在。[6]笔者相信,如果能从上述两个方面充分的重视法学教学实践的质量和效果,无论是社会、学校、实习单位,还是教师、学生个人都能正视法律实践的重要性,不再让各种实践活动流于形式,才能培养出卓越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麒,王继军.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J].中国高等教育,2012.24.

    [2]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

    [3]陈瑞英,李红英,韩爱芹.法律实践教学的现状及质量提升路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05(下).

    [4]王跃昌,李建设.法律实践教学的困境与改革路径探索——以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培养模式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4(上)

    [5]田圣斌,陈家凤. 大学生应试心理及对策分析[J].安徽教育,2003(13).

    [6]田圣斌,杨伦.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对策研究 [J].中国大学教学,2008 ,(1).

    [作者简介]刘期湘(1972—),男,湖南隆回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刑法;段旭峰(1982—),男,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基于湖南二本类院校法学教育的思考与探索》和湖南商学院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创新人才的法律环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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