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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1 20:25:08 点击:

    【摘 要】 “营改增”是我国政府2012年以来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实施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律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业,也在此次改革的范畴之中。文章在分析“营改增”对律师事务所影响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降低律师事务所的纳税风险。

    【关键词】 营改增; 律师事务所; 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2-0091-02

    一、前言

    为减轻企业税负,彻底改变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提高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国务院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率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并在2013年8月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扩大至全国所有省份。律师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业也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畴。因此,深刻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分析其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并针对其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对规避律师事务所的纳税风险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良好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2012年国务院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税范围和税率

    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并在现行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对一般纳税人增加二档税率,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实施11%的税率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6%的税率(动产租赁业税率为17%),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统一实施3%的征收率。

    (二)纳税人的划分

    增值税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年应纳税营业额500万元,即年应纳增值税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营业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律师事务所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没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律师事务所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且没有抵扣进项税之说。

    (三)纳税方式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在缴纳增值税时实施抵扣制,即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则直接用营业额乘以3%的征收率,即应纳税额=营业额×3%。

    三、“营改增”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营改增”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的税率为5%,而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征收率仅为3%,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取得的进项税,但由于税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因此,实施“营改增”后,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律师事务所的税负。

    假设某律师事务所在实施“营改增”前后的年营业额均为300万元,通过实施“营改增”前后的税负缴纳情况来比较“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律师事务所的纳税影响。

    1.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税负为:应缴纳的营业税=300×5%=15(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10%=1.5(万元)(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以下同)。两项合计共缴纳16.5万元。

    2.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该事务所应缴纳的税负为:应缴纳的增值税=300÷1.03×3%=8.74(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74×10%=0.88(万元);两项合计缴纳9.62万元。

    通过以上比较,在实施“营改增”后,该律师事务所少缴纳税款为16.5-9.62=6.88(万元),减税达到了44.10%。

    (二)对一般纳税人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后,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税率将由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转变为6%的增值税税率,但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取得的进项税额。虽然在实施“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税率增加了一个百分点,但由于其应纳增值税是销项税减进项税后的结果,因此,在此情况下,其实际缴纳的税负是否增加,则取决于事务所取得的进项税的多少。

    假设某律师事务所在实施“营改增”前后的年营业额均为800万元,通过实施“营改增”前后的税负缴纳情况来比较“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律师事务所的纳税影响。

    1.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税负为:应缴纳的营业税=800×5%=40(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0×10%=

    4(万元);两项合计共缴纳44万元。

    2.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该事务所应缴纳的税负为:销项税=800÷1.06%×6%=45.28(万元);应纳增值税=45.28-进项税。

    因此,在实施“营改增”后律师事务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取决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律师事务所一年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5.28万元,则律师事务所在实施“营改增”后税负将下降;反之,税负则会上升。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负取决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多少,因此,在实施“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增加或减少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会同时增加或减少。

    (三)对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我国,大部分律师事务所目前都是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实施“营改增”后,不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但是,目前我国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对于他们而言,在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施“营改增”后,对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流转税方面,而且也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是因为营业税在计算企业利润时可以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利润,最终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而实施“营改增”以后,律师事务所缴纳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不允许扣除。因此,在此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企业利润增加,从而导致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增加。

    四、对策分析

    (一)加强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水平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在国家税收和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较高,各级税务机关对其监管和征收比营业税的要求更高。因此,在实施“营改增”后,律师事务所应提高自身会计核算水平,改变以往流水账或代账的记账模式,按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相应的会计岗位和制度,建立符合会计要求的记账模式。

    (二)积极开展事务所内部培训,提高全体律师纳税意识

    虽然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行业,律师比一般人对法律的理解都更为准确,但由于税法知识的专业性且与会计相关知识结合,大部分律师对税法并不十分了解。在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律师都将可能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因此,律师事务所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全体律师的税法知识特别是增值税知识,对于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不全或不符都将无法抵扣进项税,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认证期限则需要上级国家税务局进行认证,如果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更为复杂。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杜绝上述不能抵扣或发票遗失的情形出现。另外,律师事务所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尽量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这样事务所才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四)律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应呼吁适当降低税率

    实施“营改增”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实行3%的征收率,比原来营业税5%的税率减少税负40%以上,达到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目的。

    但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实施“营改增”后,在原来营业税5%税率的基础上实行6%增值税税率,税率增加了一个百分点,虽然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律师事务所在日常业务中,办公场所的租赁费和出差办案费用所占的比重较大,几乎很少有购买固定资产等费用,而办公场所的租赁费和差旅费在现行政策下并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实施“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税负可能不降反升,达不到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减税目的。在此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业协会都应积极呼吁政府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或者针对律师事务所适当增加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以真正达到减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S].财税〔2011〕111号,2011.

    [2] 谢娜.关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几点思考[J].会计之友,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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