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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际人权立法与实践视角探讨少数民族人权的特殊保护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1 18:45:30 点击:

    【摘 要】 对少数民族人权保护问题研究的重点,是少数民族人权的特殊保护(特殊权利或 特殊保护措施)问题,但研究还十分薄弱。系统地认识国际人权立法与实践中关于少数民族 人权的特殊保护,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从少数民族人权特殊 保护的涵义、必要性、特殊权利、国家义务、特殊保护的限度、特殊权利的限制和克减等方 面展开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少数民族;人权;特殊保护;特殊权利

    【作 者】 何立慧,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兰州,730020

    【中图分类号】DF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4-454X(2007)02-0006-010

    On Peculiar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Human Rights From the Angle of the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He Lihui

    Abstract:The focal research point of protecting the minorities’human rights is the peculiar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human rights(peculiar ri ghts or peculiar protection measures),Which is still very weak.To systematical ly understand the peculiar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human rights in the inter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is a Very useful reference to protect minorities’human rights in China.The essay is going to unfold th e analyses and discusses on the implication, necessity, peculiar rights ,obligations of a nation,the limit of peculiar protection,the restriction a nd reduction of peculiar rights,and the like.

    Key words:minorities;human rights;peculiar protection;peculiar rights.

    少数民族的保护以及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是人权国际保护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对于少数民族人权保护,国际和区际人权保护中一般都采取了“一般人权” +“特别保护(特殊权利+特殊保护措施)”模式。因此,对少数民族人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必 须集中于少数民族人权的特殊权利或特殊保护方面,但是这方面的研究还十分薄弱。系统地 认识国际人权立法与实践中关于少数民族人权的特殊保护,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 文从少数民族人权特殊保护的涵义、必要性、特殊权利、国家义务和特殊保护的限度、特 殊权利的限制、特殊权利的克减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少数民族人权特殊保护的内涵

    所谓少数民族人权的特殊保护,既包括明确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也包括对少数民族人 权有效实现采取特殊优惠、优待措施。

    少数民族人权中的特殊权利,并不是指一种只有少数民族才享有的权利,而是指针对少 数民族专门作出规定的权利。如规定少数民族成员有在公共或私下场合使用本民族语言的 权利。这一规定并不是说别的民族就不享有,而是明确少数民族享有这一权利,不可剥夺 。规定特殊权利的目的,是能够保证在民族上属于少数的人能够事实上有效地实现 与其他民族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

    少数民族人权的特殊保护措施,则不是采用明确少数民族成员的某种权利,而是指要求 “权力”的享有者国家或政府,必须承担一定的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明确禁止一些行为)和积 极作为的义务(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有效确保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权利能够有效地实现。

    因此,可以说,特殊权利侧重于强调肯定少数民族成员或集体不可否认、不可剥夺、不 能侵犯的权利;而特殊保护措施则更侧重于强调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或政府应当通过消 极和积极方式承担的,确保少数民族成员及集体权利实现的义务。二者不可替代,相辅相成 。二者明显的区别是,特殊权利并不形成“差别待遇”,而特殊保护措施则可能形成“差别 待遇”。

    但是,“合法的差别待遇”并不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许多国际人权文什都明确肯定, 只要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便是符合平等原则的,不能视作歧视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专门为使若干需要必要保护的种族或民族团体 或个人获得充分进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以期确保此等团体或个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权及基 本自由者,不得视为种族歧视。”联合国《少数人权利宣言》第8条第3款规定:“各国为 确保(少数人)充分享受本宣言所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不得因其表现形式而视为违反《世 界人权宣言》所载平等权利。”欧洲《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框架公约》第4条第3款规定:各国 在必要时基于适当考虑少数民族的特殊条件,以促进属于少数民族的人和属于多数民族的 人之间,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充分和切实的平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不 应被视为歧视。

    关于“合法的差别待遇”,人权事务委员认为:并非所有区别待遇都是歧视,只要这种 区别的标准是合理和客观的,并且是为了达到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视为合法的 目的。“平等原则有时要求缔约国采取积极行动,以减少或消除会引起《公民权利与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所禁止的歧视或使其持续下去的条件。如果一国中某一部分人口的普遍状况阻 碍或损害他们对人权的享受,国家应采取具体行动纠正这种状况。这种行动可包括在一段时 间内给予有关部分人口在具体事务上某些比其他人口优惠的待遇。但是,只要这种行动是纠 正事实上的歧视所必要的,就是本公约下的合法差别待遇。”

    二、少数民族人权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价值

    几乎所有的国家境内都有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因其民族特性而区别于一国之 内的多数人。少数民族寻求得到其政府的承认,希望获得保持其特性的权利,讲自己的语言 、公开表示和信奉自己宗教的权利、享受自己文化的权利及建立和保留自己的社团的权利。 他们还想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参与制定和实施影响他们自己发展的政策和项目。但事实是, 侵犯少数民族权和的现象在世界许多地区都存在。国际社会认识到,仅仅保证不歧视少数民 族是不够的。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的权利,特别是采取少数民族保留自己 特性所必须的措施。

    对于少数民族人权特殊保护的必要性,最直接的理由就是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其价值所 在,则是保护必要性的实质体现。没有事实上的不平等,就根本没有采取明确特殊权利或采 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必要;而不明白明确特殊权利或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价值所在,就无法深 刻地理解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对少数民族人权采取特殊保护的价值,有三个方面特别值得关 注,即人权理念内在平等性、维护世界和平和文化多样性需求的承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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