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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目前我国涉少数民族案件中的法律语言翻译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1 15:20:20 点击:

    [摘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涉少数民族被告人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少数民族法律语言翻译的短缺及其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入手,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借鉴对国内少数民族法律语言现状的分析,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法律语言翻译;主要问题;建议

    我国是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在13亿人口中少数民族占1亿多,其中6000多万使用民族语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涉少数民族被告人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少数民族法律语言翻译也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而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案件中语言翻译的规定过于简单,使司法实践中因语言障碍引起的问题层出不穷。

    一、我国法律关于少数民族案件语言翻译的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或者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2002年2月修订的自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多民族杂居地区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尽的义务,但在具体实施中出现许多缺陷和不足。

    1.从全国来看,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民族法律语言干部的培养速度远达不到现实需求,在公、检、法机关中法律语言翻译人员严重缺乏且参差不齐,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难以保障。

    2.缺乏统一的少数民族法律语言考试和准入制度,使得既懂法律又熟悉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缺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3.在内地涉少数民族被告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懂和不能使用汉语时,虽然内地法院也积极为被告人寻找少数民族翻译,但涉及法律的少数民族翻译也很难在短期内找到,往往是单方面的语言翻译,翻译质量很难得到保障。

    4.对法律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在法律上来说是空白。《刑法》关于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目前仅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的规定中有所涉及,即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翻译人员由于重大失误而造成延误诉讼、误导诉讼、误裁误判等情况如何追究其责任则是空白。

    法律翻译人员的报酬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司法实践中的公平公正得不到体现。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翻译工作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在公、检、法各自的单位内部,没有专门从事法律翻译工作的人员,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才自行寻找,对翻译的挑选也比较随意,往往是从高校这个懂少数民族语言的老师和找个能和被告沟通的少数民族学生,翻译人员的报酬也是由办案人员自己从经费里面支取。这种方式寻找到的翻译人员水平无法得到保证,有时还要根据翻译人员的空闲时间来安排办案的进度,严重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益;第二种是公、检、法共用一个翻译人员,或者就是两级单位共用一个翻译人员,哪个单位需要就到哪里去,虽然可以解决翻译问题还可以节约经费,但是缺乏监督机制,回避制度无法执行;第三种是本单位内部有法律翻译人员,但往往是还有其他工作要做,只是兼少数民族法律翻译人员,有部分只是能说不会写,没有准入门槛和考核制度,除了工资,没有额外的报酬,也有一些单位再额外补发一些报酬,这都严重影响了法律语言翻译人员的办案热情。

    二、域外刑事诉讼中少数民族翻译的相关规定

    1.联合国相关文件对刑事诉讼中语言平等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所规定的: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大限度的保证:(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乙)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帮助。以上联合国文件都涉及到刑事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平等权的保护和实现。

    2.域外刑事诉讼中对少数民族法律翻译的相关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模式:1978年美国司法部制定了《法庭口译人员法令》,规定了强制使用通译的场合以及联邦法庭口译人员认证标准,并于1980年开发并实施了“联邦法庭口译员资格考试”,规定经认证合格的口译人员全部录入专门的合格口译人员名册,以供地方法院挑选。

    大陆法系国家模式:1988年实施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在庭审中的翻译规则,如第143条至147条分别规定了被告获得译员帮助的权利、不得担任译员的情形、译员的回避及保密义务等。

    3.我国香港、澳门的相关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规定任何人接受审讯时,有权以他本人最了解的语言聆听对他做出的指控,并有权以本人最了解的语言为自己辩护。还有免费获得翻译协助的权利。澳门基本法第9条明文规定:澳门特別行政区的行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三、参照与研究:对域外涉少数民族法律翻译经验的分析,确定我国少数民族法律语言翻译发展的方向

    作为世界主要移民国家的美国,对少数语种法律权益保障的经验主要有:首先是对联邦法庭翻译人员资格考试和行为规范为基础,比如加利福尼亚州就有12种语言的资格考试,包括中文、俄语、日语、汉语等,其次对法庭口译人员尽可能进行全面的知识和技能考核认证以及严格的行为规范,比如美国法庭行政办公室主持的联邦口译员西班牙语资格考试(FCICE),考试是在征集法官、语言学家、心理专家、律师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制定的。因为法律是指最大限度上追求平等,因此翻译人员奉行中立、不干涉理念。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因其特定的地区历史因素,对法律翻译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方面有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借鉴。香港法律语言翻译主要集中在英文、普通话、粤语等语种上。译员分为全职和兼职。

    对法律语言翻译人员的考核一般分为四部分:一般聘任考试(中文、英文、个性),笔译,口译以及面试。一般录用法律语言翻译人员都要经过一个月的岗前培训,还有为期一周的法庭事务和术语熟悉过程;法律语言翻译的口译人员的所有工作都有数码录音并由司法机构语文组的高级传译主任进行不定期巡查,对译员的绩效进行考核和规定六年的试用期。

    我国内地社会的发展加剧了我国人口的流动,民族的融合,少数民族同胞因升学、工作、生活发展等原因到内地引起的法律纠纷和法律犯罪活动的增多,对少数民族涉案人员的法律翻译牵涉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在司法实践中,语言不通就无法交流和沟通,弄清案情,获得证据,少数民族法律翻译人员使得审判程序中使各种相关关系人之间的沟通成为可能,顺利推进程序的进行。在内地一些城市由于对少数民族法律语言翻译人才的不重视,在一些简单的案件审理中语言翻译渠道的不畅通引其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群众误解。

    如何搞好法律语言翻译工作,保证法律活动正常进行,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提高法律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

    1.完善立法,确定法律语言翻译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明确翻译人员在法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为翻译人员参加法律活动提供方便的途径,从法律上确保翻译人员能够顺利介入法律活动。

    2.建立对少数民族翻译人员的资格审定与认证的准入制度。对于目前能够进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并结合以前工作的情况进行资格认定,颁发资格证,对有资格证的兼职人员的报酬在制度上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3.制定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对翻译人员实行警告、罚款、取消资格证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方式,以确保法律语言翻译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

    4.建立少数民族法律语言方面的人才的培养机制。加大与有少数语言翻译能力的季候和院校的联系,使其培养出适合司法实践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人才有质量保障。

    5.适当引进科技手段,确保司法公正。对翻译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引进声音识别,确保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能公平公正接受法律的审判,也防止翻译人员不能充分履行职责。

    四、结束语

    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法律语言翻译是司法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关注和发展少数民族法律翻译语言不仅能促使少数民族语言不断保持传统特色与创新活力,进而更好地保护和开发多样性的民族文化资源充分体现和保障各民族的母语权利,还能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对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我国有必要在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涉法翻译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从而维护国家的繁荣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李振宇.法律语言学新说[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6.

    2.阿尼沙.程序公正与庭审中民族语言平等实现——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少数民族的翻译作用为视角[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3).

    3.杨宇冠.联合国人权公约机构与经典要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4.郭婷.法庭口译在我国的发展方向与潜在问题[J].南昌:法律语言学说,2007.

    [作者简介]孙得利(1982—),男,河南郑州人,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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