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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社会的三个维度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1 11:45:28 点击:

    摘要:市民社会是实现人类解放的必经历史环节。放眼当下中国,市民社会的兴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启示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征程中,辩证地看待配置调和法律、道德与信仰这一市民社会的三个重要维度,是相当必要和必须的。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更加清晰表述我国面临的发展机遇与风险挑战的宏观背景下,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动摇,正确处理衔接好制度、伦理与精神三要素的对立统一关系,不断调适政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意义深远。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律;道德;信仰;辩证关系;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伦理

    中图分类号:D9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50-04

    一、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市民社会

    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引致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其中之一便是市民社会与强力国家的分离,而这无疑对中国的整体性进步意义匪浅。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有利于塑造和谐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并为民众权利意识的勃兴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在这个关键的历史时期,经过发展纠偏,党在十八大报告对和谐社会的认知、谋划、进程与归宿逐渐深化,已然形成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而要贯彻这一目标,对我国当前所处社会阶段作出清晰的判断并根据具体的社会行进调整思路、健全对策就显得必要和紧迫。

    “市民社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与市民经济的萌芽与成长一样都是必须经历的。我国社会所历经的变化,通过运用政治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可以发现就是市民社会的发展阶段。而我国特殊的社会形态也决定了市民社会的产生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就此,沿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逻辑延伸,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直面我国所处在的市民社会阶段,并通过对市民社会存在的优缺点的辩证分析,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自律、控制威权、遏制腐败等,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而要做到市民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就要正确地处理好其三个维度,即法律、道德与信仰的辩证关系。

    二、市民社会三个维度的简明阐述

    (一)法律——市民社会的制度保障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这对于中国的进步与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市民社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形成自由平等的观念以此来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得到全新的调整,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近代的资产阶级社会革命,使得市民开始崇尚个体的自由而不是过去的那种依附于国家或种族的群体自由,特别是人权被解读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行使这些权力,不论是对其他的公民,还是对国家和政府”,[1]这也就导致了社会与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相关的问题也应运而生。为此,人民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正视并解决公共权力的不断扩张与私人利益的欲求不满之间存在的矛盾。但是,道德、宗教信仰、公序良俗等固有的社会性规范由于其本身存在的不可调适性和不便操作性,导致了只有简单易行程序明确的法律成为了平衡各种矛盾的利器。[2]而与过去着重调控私权利的行使的法治思想有所不同的是,为了顺应市民社会的发展,宪政思想开始转变为调控政府的公权力行使并试图改变固有的“全能国家”的政府地位。基于此,法律由过去的威权工具,逐步演变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协调机制,本质上看,其对权威内容、范围、方式、庇护与惩罚等全面界定,满足了高层次功能分化的社会的迫切需求,以至于成为市民社会最重要但不唯一的制度元和保障源。

    改革开放是当代我国利益格局乃至社会结构变迁的历史节点。从这个时候开始,社会的利益格局由单一转向多元,由简单类同转向复杂多样。随着自由平等观念的勃兴,道德颓败、信仰缺失、行为失范层出不穷,发展关键期与矛盾爆发期交融的特点非常明显。考量诸多社会行为规范模式,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普适性、可操作性等优点不断凸显,在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冲突与协调的基础之上, 法律统治的至上性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并被不断地确立和传播。中国社会也经历“法制”与“法治”的层级递进,借鉴欧美先进思想理念制度安排,逐步确立了法律的基础性至高性地位。尽管这种地位的确立晚且缓慢,但其向好的发展状态依然值得期待。

    (二)道德——市民社会的伦理基础

    法国著名史学家基佐曾经提到,文明是由人类社会及人自身的发展和进步这两大事实构成的,因此人类的历史一方面是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人的内在和道德的发展。市民社会生来就是不道德的,那些在古代社会备受推崇的美德遭到了无情的抛弃,市民的眼神里放射出的是灼人的欲望,与此同时,人们所进行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实现而不择手段的活动。众所周知,以追逐利益作为内部推进力的市场经济必然存在重利轻义的倾向,若不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必然会威胁社会的和谐。

    古今中外,这种“礼崩乐坏”的场景不断出现,也备受诟病,但作为一种社会发展阶段病似乎也难以回避。对此,各家给出花样繁多的药方,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警惕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允许其在可控范围存在,但坚决压制其大行其道。因此,大力加强先进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公共道德,始终保持社会道德的优胜劣汰,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实现优秀道德形态的比例平衡。事实上,在多元分化的现代社会中,个体价值的多元乃至低俗在所难免,真正需要重视的是社会共同道德体的维系与繁荣,这也是主流和主要矛盾。其一,最起码的社会安全的底线道德必须全力守护,这是带全局性的核心要求,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懈怠和疏忽。国家和社会应当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共道德,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式方法、传媒网络等形成合力,自始至终保持主流道德的压倒性优势。其二,重视对个体道德作为或不作为的导向与规制。区别对待遵循道德指引者与违背道德伦理者,赏罚分明,褒贬有别,给公民群体确定行为准则与道德抉择。特别指出的是,行政伦理或言政务道德对整个社会道德风气的巨大带动作用。行政人员属于公民群体但又超脱其上,更当尊重权利、维护正义,捍卫普通民众对高尚道德的期盼,努力实现公共利益。

    (三)信仰——市民社会的精神纽带

    信仰不能被简单地归纳为人类的一种自发的精神现象,相反地,它对于人类把握世界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说,在所有非物质存在中,信仰不仅是最崇高的个体的价值追求,也是连接群体内部之间乃至不同群体间的精神纽带。它通过转化为一种从内部迸发的精神与动力,将社会成员牢牢凝聚,并重新塑造市民社会的普世道德来推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远近以来,中国人的信仰从铁板一块到涣散崩溃,其间的变迁无不令人唏嘘,诱发的社会问题也比比皆是。尽管不少人主张这是社会进步的天生副作用不足为奇,尽管很多人以社会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作为借口,但我们仍然可以坚定的是在市民社会中,不论是源自内生还是外发,信仰都会通过各种形式的凝聚力来促进社会的整合与良序运行,而这种力量能够攻坚克难创造奇迹。

    三、市民社会三维度间的辩证关系——对立并统一

    运用马克思主义经典哲学去分析法律、道德与信仰的关系,不难发现三者的侧重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法律着重关注人类生活的行为实践层面,道德强调关注人类的伦理价值层面,而信仰则寻求的是人的存在意义与内心意志自由。三者虽分属不同的规范体系,但在现代社会中,这三大维度又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贯通的。

    (一)对立——市民社会多元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

    人类社会是一种伦理的共同体,同时也是一种利益的共同体。在成长过程中,冲突和合作是同时存在的。如果各方的力量是有组织的,它们就是互相合作的,但是这种合作是建立在选择性的方法,包括冲突的基础上。[3]

    多元的利益冲突、互动与整合从来都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标签,一方面促进个体自决,追求人的全面完善;另一方面融合个体共性和普世价值塑造市民社会规则秩序。不能回避,在阶层意识形态千差万别的市民社会,个体价值观念的“和而不同”司空见惯,不同阶层的群体会根据自己阶级的具体需要,发生不同向度的价值判断及诉求,这就必然导致法律、道德与信仰的碰撞冲突。尽管法治原则被国家、公民奉为衡量行为正确与否的度量,但在对这一原则一以贯之的时候,人们往往忽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有着独有的过程,它和其他社会规范是混在一起界限不清,很难割裂与各种规范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即使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法律体系,也无法涵盖道德的复杂结构①,无法满足社会大众对道德的全部需求,甚至出现法律规定与公众认知截然相反的局面,2001年四川泸州的二奶继承案就是最好的例子②。道德也是最高的法律,这反映了民众对法律滞后性的理解和要求与时俱进的持续要求。与此同时,广大农村地区宗教信仰泛滥,基层政权号召力下降,以及弥漫全国的“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猖獗,也不得不引发信仰对法制建设的负面思考。

    (二)统一 —— 市民社会和谐建设的必经进路

    1. 法律至上——统一的最终体现。在法律、道德与信仰历史性的冲突与斗争中,新旧规则不断博弈,退出或改善反复重演。显然,在这样时常激烈时常隐蔽的争夺中,一来某些事态的进程必然会出现不受约束的规范真空,二来也促成了规范的外发性生出,为法律需求和创设提供双重土壤和积淀,即冲突造成了一种部分或全部不受规划或规范所约束的环境,同时它也促进了新规则或规范的建立。[4]多元利益主体的对向、多向博弈,既要竭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伸张,又要做出必要的妥协与合作,单纯的强势或退缩都不能支撑竞争的可持续。这种动态衍生了一种平衡机制,即市民社会内部断然反对独占性和排他性,反而对自主自律、宽容和谐有着竭尽全力的追求。“没有规范性约束的自我利益的追求使所有有关各方的自我利益都遭到挫折”[5]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并自发维护。基于此,所谓“市民法”应运而生,即具备普遍适用性的、保障每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理性规则,其建构在市民社会生活情势基础之上并随之变动,核心在于捍卫市民社会的自生秩序。可见,法律的至上性并非赋予的、强加的,而是立足于市民社会多样性互动基础上,在不断的竞争、调试、变革、斗争中,才逐步地得到确认和遵循。

    也正是认识到法律的非凡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司法公信力,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对于某些出于各类目的贬低法律重要性,鼓吹德治优越性的论调,我们应当加以排斥,尽然报告中也提到“一些领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结合前文所列举的具体事例,我们并不否认道德的巨大效用,但不能因此本末倒置、因小失大,法律的至上性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亵渎。

    2. 道德——法律漏洞的弥补。著名的社会学法学家庞德曾指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而要让其“对稳定性的需要和对变化的需要方面这种相互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6]就必须对法律与道德有概览式的把握理解。

    市民社会独立发展的必然后果便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伦理纲常变得模糊式微,在利益洪流与法律冲击下,道德脱离国家的强力支撑失去了以往的庇护所,但这不意味着道德的完全落败,在历史的舞台上仍然保留它的位置,从另一个层面而言,这种变革是近代转型的标志。总的来说,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是:实现国家法与社会法的有机互补。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主要体现在前者是后者的有效实现手段,后者是前者的基础。而这种关系恰恰就需要国家法在考虑全社会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公共意志来设定各种主体间的权力、权利以及义务,在这其中,对公共利益和某些关乎国计民生的利益进行厘定并为其贯彻保驾护航是重中之重。这就明显地反映出法律的外加性特点。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的是,作为社会法的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对应存在,依靠市民社会的力量维系,因而呈现内生性自律性特色。

    此外,道德规范截然不同于法律的一点是,其外延更为宽广,不拘泥于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纠缠,而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社会法更广、更自律地协调保证了自由的市民社会,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通过这种途径,道德和法律有机互补并契合,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得到有效粘合和保障。

    3. 信仰——法律的精神支撑。即便按照最保守的法律概念分析,作为“工具”的法律依然是某种得到认可的价值的外在表现,换言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自然外露,必定是社会主流思想价值的映照。而信仰长久以来一直处于价值圈的核心地带,那么在法律精神中体现就自然而然了。但绝不能混淆法律与道德本身,更不能以法律之名行道德之实,信仰是法律效能的催化剂。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从法律的起源上来看,法律与信仰就具有紧密的联系,信仰为法律提供合理依据和行为准则”。[7]确实如此,信仰总是以终极价值的面目出现,并被推崇为法律的最高表现形式甚至是灵魂的统领者,代表着法律情感的张扬或萎靡。传统自然法普遍认为,法律秩序先于国家,法律滥觞于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精神等形态,是人类历史的自然演化结果。纵观西方法律思想演变史,法律的萌生与宗教信仰有着千丝万缕的轨迹雷同,也就是说,信仰以宗教的形式赋予了法律价值与意义。

    信仰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自由、平等、正义与秩序。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没有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

    4. 道德与信仰的共生。除道德侧重于现实、信仰侧重于理想生活这一点区别外,信仰与道德的关系在本质上不仅仅是相通的而且还是互补的:两者归属于上层建筑的管辖,再细分,在社会意识的领域,按照马克思哲学基本原理,受制于社会存在即社会生活发展水平。功能上也具有共同指向性,都不遗余力地引导社会行为的正确性。总体来说,民众对它们的认知都趋于正向,属于精神文明的建设范畴。

    比较而言,在精神世界不太清晰的分层中,信仰的位置更加内在更加核心,道德实践的开展总是以此为源头和动力生成点。“信仰对道德的最终正义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提供终极的判断价值尺度和标准,有利于防止道德沦落为纯粹为了利益而设置的权衡工具,同时防止道德成为一种只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底线的行为规范。”可见,信仰对道德催动源源不断,但自律性的道德缺乏法律一样的强力后盾,因此这种扶持是内在的、不可言喻的,看似可有可无,然一旦剥离信仰的道德,就成为无本之木,僵死呆板,其指导性能的可实现性就大打折扣甚至丧之殆尽。

    注释:

    ①包括两类,一类是实证道德(即一个社会集团所接受和遵守的道德)和批评道德(即在批评包括实证道德在内的现实社会制度时的一般道德原则);另一类是基本道德与非基本道德。

    ②四川泸州男子黄永彬临死前立下遗嘱,指定遗产归他情人而不归发妻。详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泸州市中级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陈云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美】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J].法学译丛,1992,(2).

    [3]【美】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过程[M].洪小良,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4]【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5]【美】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孙非,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294.

    [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曹玉堂,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

    [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1:52.

    责任编辑、校对:杜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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