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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制宪与修宪的曲折历程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0 13:10:30 点击: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近代史上,曾有过各种形式的“宪法”,但是由于宪法本身的局限性或者制宪者的违宪行动,而导致宪法的短命。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宪法的观念,也深深地灌注在中国共产党人的心上。在毛泽东领导的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红色政权建设中,对法制建设还是十分重视的。在苏区,他主持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就提出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在陕甘宁边区政府,也制定过一些保障人权的条例。在抗日战争后期,在同专制独裁的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斗争中,他提出了“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实行“新民主义宪政”的口号。他曾给宪政下过一个简明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他还强调“没有人民的自由,没有人民的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统一。

    1949年9月,新中国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至今仍被学者们誉之为“海纳百川、协商国是”的首届政治协商会议上,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成为当时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准则,实际上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3年1月20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第二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起草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

    1953年12月24日,日理万机的毛泽东抛开一切国事,带着田家英、胡乔木和陈伯达组成的宪法起草小组来到杭州,专门进行宪法的起草。同时,中央组成了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人的宪法研究小组,并聘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配合毛泽东的工作。

    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宪法第一稿于1954年2月中旬完成。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开会讨论宪法草案初稿。在起草委员会多次讨论的同时,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各界代表八千多人进行了讨论。以这个初稿为基础经过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6月14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经过历时两个多月、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的大讨论,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再度作了修改,并且经过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特别值得提到的是,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的毛泽东,身体力行,不仅提出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和许多重要内容,而且反复进行文字修改。当时曾有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定名为“毛泽东宪法”,被他断然拒绝。他还删掉了一些对他本人歌功颂德的词句。毛泽东在6月14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特别谈到了他的理由:“最后,解释一个问题。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

    1954年9月15日到28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这部宪法明确指出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确认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并规定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机构和公民享有的权利自由,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一部宪法横遭践踏,第二部、第三部宪法相继出台

    由于历史曲折的发展,这部体现人民意志的比较成熟的宪法,并没有得到应有维护和执行。

    宪法的某些内容被弃置,发生在宪法公布后的仅仅8个月。这就是1955年5月轰动全国、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的“胡风反革命集团案”。

    作为左翼作家和文艺理论家的胡风,其文艺思想虽然并不为一些人所喜欢,其本人在文艺界也确有种种宗派思想的表现,但是,作为一个学术流派“争鸣”一下也未尝不可,其宗派思想也够不上违法治罪。但是,胡风却被错打成反革命集团的首领,同胡风有联系或仅仅同情胡风的一大批文艺界、知识界人士受到株连,蒙冤入狱。

    众所周知,给胡风定罪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报上公布的其私人信件(现在我们知道,这些信件有的是被断章取义了的),而宪法第90条规定,公民“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未经胡风本人同意,更未经调查取证核实和法院审判有罪前,就将他及其他人的私人信件在报上公布,是对公民通讯自由与秘密的侵犯,也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而毛泽东以此定罪,将胡风等人定为反党集团,毛的这一个人专断,显然超越了宪法。

    胡风案件是个典型的违宪事件,至于其他的违宪事件还有。所以,当1957年反右前夕短暂的“百家争鸣”中,见诸报纸的对于党和政府有关违宪的批评并不鲜见。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女中央常委谭惕吾在鸣放会上发言,批评共产党带头违反宪法,指出上海对房产商的“改造”(实为没收)违法。她说:“共产党今天是想使国家长治久安呢?还是自己捣自己的乱?”“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不应在法律、法令之外,再发内部指示。”“指示代替法律、法令,是不可以的。”

    而顾执中教授的意见则更为尖锐:“宪法自1954年通过以后,有的被彻底破坏了,有的有名无实。”“第89条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院决定或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而肃反时的行动证明这一条文全被破坏了。第87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事实都没有得到保证。”

    当然,谭惕吾、顾执中等人在发表这番言论的时候,绝不会想到,接下来的“反右”运动,又是一桩违宪事件。

    当时划右派和处罚的依据仅仅是党中央1957年10月15日下达的一个《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规定划分右派为六类,其中划一般右派分子有六条标准,划极右分子有四条标准。由谁来划呢?则是各级党组织。这既非依据宪法和法律,又不经司法审判,在大批判中更不容许被划者有任何自我辩护的权利(更谈不上律师辩护了)。

    宪法的规定被置之不顾,也可以从“反右”中法学界学者及法官的遭遇得以体现。

    法学界受批判的所谓“右派言论”,大都是近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常识或通用的法学名词,有的还是三年前刚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竟被批判为“敌我不分”;“法院独立审判”被批判为“同党闹独立”;主张法有继承性,是“为反动法律招魂”;主张尊重法律的科学性,就是“反对法律为革命的政治服务”;主张完善人大制度,就是“吹捧资产阶级议会制度”;主张实行法治,不能以党代政,反对“以政策代法律”,竟然被批为“企图篡夺党对国家的领导”。为此,一大批法学学者成为右派,连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小组成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法学院院长钱端升也未能幸免。

    对于宪法及法律的粗暴践踏,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了极至。宪法连依据它而选出的共和国主席的基本公民权利也无法保障,遑论其他。但是,奇怪的是,在“文革”后期的1975年,却又想起要制定宪法。于是,10年没有开会的全国人大又在这年的一月开会了。

    “十年生死两茫茫”。10年前的人大代表能参加这次会议的已为数不多了。1968年8月,由康生指使和审定的《关于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治情况的报告》中,115名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中,竟有60人被列为特务、叛徒、走资派和“有严重问题”。于是,更加奇怪的现象发生了:这次召开的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其代表的产生是秘密指定的,其开会时间与地点及会议过程也是绝对保密,成为世界宪政史上绝无仅有的“创举”,它同宪政的民主性、公开性是背道而驰了。

    关于这次大会修改宪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张春桥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是这样讲的:“1954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它的部分内容,今天已经不适用了。总结我们的新经验,巩固我们的新胜利,反映我国人民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共同愿望,就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主要任务。”一句话,就是要巩固所谓“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将以前的历次违背第一部宪法的行为在这部宪法中合法化。

    经过这次修订而颁布的第二部宪法,其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前历次运动中所形成的被毛称之为“大民主”的“四大——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被写进了宪法;自1957年以后已名存实亡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被从宪法中抹掉了;第一部宪法中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被删除了。因为公民在法律上不再享受一律平等的权利,所以与之相关的公民的权利——迁徙自由,通讯秘密权利,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等,也都在取消之列。这部宪法是对公民权利的一次大剥夺。

    这部“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宪法,是在极“左”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使其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错误,这样的宪法是注定不能长久的。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折腾全国10年的“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75年制定的第二部宪法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三部宪法。

    这部宪法恢复了第一部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宣布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规定了国家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在总纲中还特别规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管理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恢复了检察机关的设置。这部宪法比第二部宪法自然有重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它是在“文革”结束仅一年多后制定的,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当时“左”的烙印。

    修改宪法指导思想中的“抓纲治国”和“巩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成果”,表明给中国人民造成灾难的“以阶级斗争为纲”依然被承继下来,因而,宪法中再次确认了第二部宪法中对公民人身权利构成侵犯的“四大”。

    这部存在许多缺陷的宪法,在公布后不久,就与形势的发展需要相抵触,因而先后对它作了两次修改。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用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宪法中的个别条款,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又通过了宪法修改决议,决定删除公民基本权利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权利”的规定。

    两次对宪法的修改,无疑是适应当时急剧变化的形势的需要。但是,在当时拨乱反正鼓声急的大变动时代,这两次修改还远远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在第二次修改宪法的同时,中央即在酝酿对宪法作一次大的修改,以制定一部新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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