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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宋代的医药储藏与安全监管措施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18 01:20:09 点击:

    韩 毅

    (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北京 100190)

    中国古代关于医药的名称有不同的称呼,主要有“医药”“药品”“生药”“熟药”“成药”“毒药”等,其概念、种类和含义不尽相同。其中“医药”一词出现于战国时期,其涵盖的范围最为广泛,既包括药材、饮片和成药,也包括生药、熟药、成药、草药、木药、石药、兽药、毒药等其他特种药物,以及宋代文献中使用较广的“生药”(指药材)、“成药”(指成品药)、“熟药”(指成药)、“丸散”(指成药)、“药品”(指药材和成药)等。为了应对战备和突发灾害,历代政府大多实行了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专门的机构储藏各种医疗物资。医药安全监管是中国传统医学的一大特色,也是政府治理医学的重要体现,包括医药监督法律法规制定,药材质量辨验,成药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内容。宋代建立了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医药储藏机构,规定太府寺、和剂局、惠民局、香药内库、香药外库、香药榷易院、药蜜库、市舶司和地方州县等负责不同种类药物的保管、库存、登记、毁弃,以及采取必要的储藏、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冻等措施,以保证药物质量安全。同时,宋朝政府严格执行药物入库和出库检查,严厉打击盗窃、伪造、冒用和盗卖官府医药资源的非法行径,标志着宋代医药安全监管已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学术界对宋代医药的生产与经营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如韩毅[1]、史继刚[2]、张玲睿[3]、杨小敏[4]、唐廷猷[5]等,探讨了官府药材的加工和成药的生产、销售与应用等。然而,由于史料的分散,目前有关宋代医药储藏与安全监管措施的研究尚显薄弱,仍有进一步深入探讨之必要。本论文将重点探讨宋朝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的创建与国家医药储备制度、宋朝中央医药机构中的医药储藏与管理措施、宋朝官府药局中的医药储藏与管理措施、宋朝地方机构的医药储藏与管理措施、宋朝医药储藏与安全监管的特点和局限等内容,揭示官府医药储藏机构在药物保管、库存、登记、毁弃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翰林医官院(局)和太府寺药案,是宋朝政府建立的最高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和医药管理机构,在医药生产、销售、储备和销毁等安全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宋朝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的创建及其职责

    1.翰林医官院

    翰林医官院,内庭官司名,宋初置,隶入内内侍省所属之翰林院,是宋朝建立的最高医疗兼行政管理机构。元丰五年(1082)六月十四日,宋神宗下诏改称翰林医官局。南宋沿置,仍称翰林医官局。翰林医官院的职责是“掌以医药入侍及承诏诊疗治众疾”[6]职官36之95,第3938页,主要是以供奉皇帝、后宫、宗室医疗、用药为主,承诏为大臣、百官及众人诊治疾病为辅,掌国家医药政令,除授部分医官和差遣驻泊医官,统领尚药局,管理民间医药等。

    翰林医官院不仅是朝廷重要的配方和制药机构,而且也是重要的医药保管机构,储藏有各种名贵药材、药物,以供皇帝随时赐散。北宋前期和中期,朝廷一方面命令翰林医官院编撰官修医学著作和校正前代医书,另一方面又派遣医官向诸路州县、军营和发生疫情的地区颁赐翰林医官院制造的各种药物,包括汤药和以丸、散、膏、丹为主的成药等。如大中祥符二年(1009)夏四月,河北安抚司上奏:“北界人多病腮肿死,边民稍南徙避疫。”宋真宗“诏医官院处方并药之”[8]卷71,第1605页。宋仁宗天圣年间,官修《天圣令》卷二六《医疾令》明确规定:“翰林医官院每岁量合诸药,至夏遣内侍于诸门给散。”[7]嘉祐五年(1060),京城开封(治今河南开封)瘟疫流行,五月戊子宋仁宗下诏:“京师大疫,贫民为庸医所误死者甚众。其令翰林医官院选名医于散药处参问疾状而给之。”[8]卷191,第4622页熙宁九年(1076)五月,太医局熟药所成立以后,朝廷岁赐的各种药物大多改为“官局熟药”[6]职官22之37,第3636页,翰林医官院仍负责皇宫中御药的制造与储藏。

    翰林医官院中储藏有各种名贵的药材和成药。其中药材,宋代时也称“生药”,是指国家药典《开本重定本草》《嘉祐补注神农本草》《大观经史证类备急本草》《政和新修经史证类备用本草》《绍兴校定经史证类备急本草》等所认可的,经过采收加工后供生产饮片、成药的原料性药物,包含植物药、动物药和矿物药等。成药,宋代时常常称作“熟药”或“丸散”,是由翰林医官院、御药院、太医局熟药所、和剂局等按照朝廷颁赐的组方,将生药原料加工制造为可以直接服用的成品药物。

    2.太府寺药案

    太府寺药案,太府寺所属八案之一。宋代前期,太府寺职事如库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俸给等归于三司,本寺仅“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位席、造斗秤升尺”[6]职官27之1,第3709页等用具。元丰五年(1082)改官制后,太府寺掌全国库藏、出纳、商税、度量、市易、平准、店宅之事[9]卷20《太府》,第475页。太府寺辖有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第四案、第五案、第六案、药案、监交案八案,其中药案,“掌催促点检杂买务、收买药材所、和剂局修和汤药,应副诸局给卖,和剂局、杂买务、药材所隶焉”[6]职官27之1,第3709页。太府寺药案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催促、点检杂买务收买药材,及药材所与和剂局修和汤药,以应副诸药局给买。

    北宋元丰改制至南宋时期,太府寺辖有左藏东西库、内藏库、奉宸库、祗候库、元丰库、布库、茶库、杂物库、粮料院、审计司、都商税务、汴河上下锁、蔡河上下锁、都提举市易司、市易上下界、杂买务、杂卖场、交引库、抵当所、榷货务、和剂局、惠民局、店宅务、石炭场、香药库等诸司库务25个[6]职官27之1,第3709页。其中和剂局、药材所、惠民局、香药库等为医药机构。崇宁二年(1103),太府寺“置药局七所,添丞一员点检”[10]卷165《职官志五》,第3907页,其中修合药所共2所,后于政和四年(1114)四月更名为“医药和剂局”,专门负责药材的加工和中成药的生产;
    卖药所共5所,后于政和四年(1114)四月更名为“医药惠民局”,专营药品买卖。宣和三年(1121)十一月,宋徽宗依熙、丰旧制,减罢医药惠民局外城四局。

    (二)宋朝的医药储备制度

    宋朝政府建立了完善的医药储备制度,由专门机构储藏诸路州县进贡的药材和国家药局生产的成药,一般用于皇帝向大臣、武将、士兵、太学、修河处所、少数民族首领等赐药,或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和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皇帝诏旨紧急调用药品,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通常由尚书省户部、枢密院、内侍省、翰林医官院(局)、太医局等奉旨派医赐药,所用药物由翰林医官院、和剂局等机构支付。《宋史》卷四六一《方技传上》载:

    自建隆以来,近臣、皇亲、诸大校有疾,必遣内侍挟医疗视,群臣中有特被眷遇者亦如之。其有效者,或迁秩、赐服色。边郡屯帅多遣医官、医学随行,三年一代。出师及使境外、贡院锁宿,皆令医官随之。京城四面,分遣翰林祗候疗视将士。暑月,即令医官合药,与内侍分诣城门寺院散给军民。上每便坐阅兵,有被金疮者,即令医官处疗。[10]卷461《方技传上》,第13509-13510页

    这则史料包含了有关宋代医药生产、储存、赏赐与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翰林医官院是朝廷重要的医药生产机构和储存机构,奉皇帝诏旨派遣翰林医官、翰林医学、翰林祗候等诊疗军民疾病,给散医药。从药物种类来看,既有传统的生药(即药材)和汤药(即汤剂),又有在宋代获得迅速发展的“熟药”。“熟药”是相对于“生药”而言,指的是直接服用的成药品,宋代时称其为“熟药”或“丸散”,使用范围较广。宋代文献中出现的“药品”一词,主要指生药(即药材)和成药(即熟药或丸散)。宋初,朝廷曾设熟药库和合药所,用以储藏和制造熟药。熙宁九年(1076)五月,宋神宗下诏新设太医局熟药所,专门负责制造和出售药材及成药。

    宋初至熙宁九年(1076)五月太医局熟药所成立前,朝廷颁赐的医药主要由翰林医官院制造和储备。如景德四年(1007)夏四月己卯,宋真宗下诏“每岁量支钱以备医药”[8]卷65,第1452页。天圣七年(1029),吕夷简、庞籍、宋郊等奉旨修成的《天圣令》规定:“翰林医官院每岁量合诸药,至夏遣内侍于诸门给散。”[7]庆历六年(1046)夏,官军久戌南方,“夏秋之交,瘴疠为虐”[10]卷493《蛮夷传一·西南溪洞诸蛮上》,第14184页,宋仁宗对辅臣说:“湖南蛮徭(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八作‘猺’)未平,而兵久留,方夏秋之交,尝苦瘴雾之疾,其令医官院定方和药,遣使以给之。”[6]兵5之3,第8700页嘉祐五年(1060)五月戊子,宋仁宗下诏:“京师大疫,贫民为庸医所误死者甚众。其令翰林医官院选名医于散药处参问疾状而给之。”[8]卷191,第4622页可见,翰林医官院既负责配方制药,又负责医药的储藏保管,同时奉皇帝诏旨前往京城、军营和疫区等地巡诊和发放药物。

    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太医局熟药所成立至南宋时期,太医局熟药所、和剂局和惠民局成为官府重要的医药生产、销售与保管机构。如元丰元年(1078)四月二十一日,宋神宗下诏:“太医局选医生十人,给官局熟药,秉驿诣曹村决河,医治见役兵夫。”[6]职官22之37,第3636页淳熙八年(1181)夏四月,两浙西路临安(治今浙江杭州)军民发生疫病,四月十一日宋孝宗下诏:“军民多有疾疫,令(翰林)医官局差医官巡门诊视,用药给散。殿前司十二人,马军司二人,步军司七人,临安府内外诸厢界二十人,各日支食钱。所有药饵,令户部行下(利)〔和〕剂局应付。”[6]食货58之14,第7364页

    可见,翰林医官院、熟药所、和剂局等生产的药材和成药,是朝廷和各级官府储备的常用药物,被广泛应用于皇帝赐药、军中疾病治疗和传染病防治等。

    宋朝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保管机构,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作为储备药物,满足皇帝赐药和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其中皇宫御药储藏机构有翰林医官院、御药院、尚药局,官府药库有熟药库、香药库、珠玉香药库、药蜜库、后苑东门药库、寄桩库等,专门用于储藏朝廷所需的各种名贵药材和成药等。

    (一)宋朝皇宫御用药物保管机构的建立与管理措施

    1.御药院

    御药院,内廷官司名,宋代宫廷重要制药机构,初隶入内内侍省。崇宁二年(1102)五月九日,宋徽宗下诏改隶殿中省,并改其名为“内药局”[6]职官19之8,第3550-3551页。靖康元年(1126)正月初五,宋钦宗下诏依《元丰法》,罢殿中省,复御药院旧名。南宋在杭州复建御药院,仍隶入内内侍省。其职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负责宫廷御用药物的配制和保管,“掌制药以进御,又供禁中之用,凡药尝而后进。有奏方书,则集国医按验以闻”,以供奉皇帝及宫中之用,“皆按局秘方合和御药,专奉禁中之用,及别供御膳”。其中生熟药案,御药院办事机构之一,掌“日常承准应奉御前取索汤药,排办赐臣僚夏、腊药,供奉宣赐宫禁、生日、节序物色等”[6]职官19之13,第3553页。

    二是御药院藏有皇家名贵药方,负责验试各地进呈的方剂,掌按验秘方真伪。宋政府规定“有奏方书,则集国医按验以闻”,编成著名的宫廷禁方《御药院方》1部,唐慎微《经史证类备急本草》一书多有引用。如熙宁十年(1077)秋七月丙子,宋神宗下诏:“河东、永兴、秦凤等三路就粮诸军及汉蕃弓箭手、蕃兵,常经召募赴安南行营,染有瘴疠者,御药院以安南军前治瘴药方下逐路经略司修合,随病证给赐。”[8]卷283,第6941页此次颁赐诸路经略司制造防瘴药物的“治瘴药方”,即出自御药院。

    三是御药院所藏药方和制造的各种名贵“御药”,宋政府严禁流出宫外。如绍兴二十年(1150)七月二十七日,宋高宗下诏:“御药院供进汤药方书不许传录出外。如违,徒二年。干办官不觉察,同罪。许人告捉,赏钱五百贯。”[6]职官19之15,第3555页乾道七年(1171)五月十八日,宋孝宗下诏:“今后得旨取索钱物,于元取索日子内系写,(仰)〔御〕药院官印押。仍令御药院置往回历,分明批写所取物色名件、斤两数目,及本库批上已支同依照会。”[6]职官19之15,第3555页

    四是御药院具有调配全国名贵药材的权力。如元丰元年(1078)二月癸丑,御药院上奏:“药材有市贩所无,乞下诸路转运司具出产州军。如阙,本院以所须名色科置上供。”[8]卷288,第7045页宋神宗“从之”,采纳了御药院的建议。

    五是御药院肩负办理赏赐臣僚夏药、腊药,“春夏颁中外药”[6]职官19之14,第3554页;
    以及参加御试举人,“别(长)〔掌〕颁示考官等条贯,监弥(政)〔封〕之事”[6]职官19之13,第3553页等职责。

    可见,御药院不仅是宋朝皇室重要的制药机构,而且也是皇室御药的保管与储藏之地,其官吏多由皇帝亲信之人担任,“唯祖宗之意,以御药一职最为亲密”[11]卷61《百官门》,第689页。

    2.尚药局

    尚药局,宋前期置,但空存其名,其职事归翰林医官院。崇宁二年(1103)二月十二日,宋徽宗下诏重建殿中省,尚药局即为其所属机构之一,其职“掌供奉御药、和剂诊候之事”[6]职官19之5,第3549页;
    五月九日,宋徽宗再次下诏:“御药院可候殿中省六尚建局日,除供到汤药事厘归尚药局,及供应御衣等厘归尚衣局外,其崇恩宫等处供应及排办香表、国信礼物、御试举人、臣僚夏药并自来应干事务,并依旧主行,仍改名内药局。”[6]职官19之14,第3555页可知,殿中省尚药局主要掌管皇室御用药物,以备皇帝服用。此外,后妃内职设有尚食2人,为宫人女官职员,“掌知御膳进食先尝,管司膳、司酝、司药、司饎事”。其中司药2人,“掌医药之事”[6]后妃4之3,第324页,其佐有典药2人、掌药2人、女史4人。

    可见,翰林医官院、御药院、尚药局既是皇宫重要配制药物的机构,而且也是宫廷御药保管与储藏之地。

    (二)宋朝官府药库的建立与管理措施

    宋朝政府建立了某些特殊的药库,如熟药库、香药库、珠玉香药库、药蜜库、后苑东门药库、寄桩库等,专门用于储藏各种药材和成药等。其中熟药库,监当局名,宋初置,是储藏各种成药的药库,熙宁九年(1076)五月罢,其职事归太医局熟药所。由于文献记载简略,有关熟药库的职源、沿革、职掌和编制内容较少。下面,重点介绍香药库、珠玉香药库、药蜜库、后苑东门药库、寄桩库的职源、沿革、职掌、编制,以及储藏医药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1.香药库

    香药库,监当局名,隶太府寺,在横门外南廊。宋政府规定“蕃贡、市舶香药、宝石,则归香药库”[6]职官27之3,第3710页,主要负责掌管外国商人所贡贡品、市舶香药、宝石的贮藏,分香药为七色。设监香药库2人,分别为香药库使、副使,以京朝官、三班使臣充任。

    天禧五年(1021)六月十七日,分香药库为内、外二库。其中内香药库,根据提点库务司的请求,“别置内香药库于东华门,以便宣索”[8]卷97,第2249页。宋真宗“从之”,在皇城东华门内东宫南门建内香药库,“掌出纳蕃国贡献、市舶香药、宝石,以京朝官、三班二人监”[6]食货52之5,第7172页,主要负责贮藏细色香药,如沉香、乳香、龙脑香、苏合香等,以备宫中宣索。从熙宁八年(1085)二月十四日三司奏议来看,内香药库又分为内香药西库和内香药东库,何时分置文献记载不详[6]职官27之10,第3714页。元符二年(1099)六月二十三日,宋哲宗下诏“监内香药库李之仪放罢”[6]职官67之26,第4861页,说明北宋末年内香药库仍然存在,没有在元丰改官制中被罢废。外香药库,在开封城南,天禧五年(1021)六月十七日在东华门内置内香药库后,于开封城南曹利用故宅,另置外香药库。其职与香药库同,负责拣出细色香药,藏于内香药库[6]职官52之2-6,第7172页。南宋建炎三年(1129)秋七月,宋高宗下诏“罢内香药库,以其物归左藏(库)”[12]卷25,第594页。

    香药库最主要的职责是储藏各国使者、商人和宗教人士等进贡的海外珍稀药材、香药和宝石等,宋朝政府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如景德三年(1006)六月,宋真宗下诏:“香药库今后送纳香药,即勒行人比并近月则例,不得亏损。官司估定价钱,上簿立为定额。”[6]食货52之5,第7172页景德四年(1007)五月,宋真宗下诏:“香药库监官、专、副得替,更给一(香)〔季〕食直钱。”[6]食货52之5,第7172页大中祥符元年(1008)六月,宋真宗下诏:“香药库用法物,每半年一赴三司比较。”[6]食货52之5-6,第7172页天禧五年(1021)六月,提举库务司奏请以皇城内东华门里东宫南屋矩度为内香药库,“贮细色香药,以备内中须索”[6]食货52之6,第7172页,宋真宗“从之”。同年七月,宋真宗下诏:“修旧裁造院舍屋,置库,盛贮经拣库香药,却以经拣库屋盛贮汴河南库香药。仍从提举司所请,别立条约施行。”[6]食货52之6,第7172页

    宋政府规定市舶司采购的香药,按照货色质量分别纳入内藏库和香药库。景德四年(1007)三月宋真宗下诏:“杭、明、广州市舶司般犀、牙、珠、玉到京,并纳内藏。拣退者,纳香药库。诸州香药,亦以细色纳内藏,次者纳香药库。如香药库收细色香药供内,每季计度支拨。”[6]食货52之7,第7172页规定杭州、明州、广州市舶司和其他诸路州县掌管的犀角、象牙等外来药物,上等者纳入内藏库储藏,次等者纳入香药库储藏。天圣元年(1023)四月,宋仁宗下诏:“经拣香药库与香药库,止是香药库监官一处管勾。自今令将经拣库文帐并作一道供申,仍于帐内立项开说。”[6]食货52之6,第7172页天圣八年(1030)十一月,宋仁宗下诏:“内外香药两库,其内库在皇城里,外库在城南曹利用故宅。每遇支遣,轮那内库监官一员往彼,或勾当不前,致公文盗窃。特添差监官一员。”[6]食货52之6,第7172页绍圣三年(1096)四月十七日,户部尚书蔡京(1047-1126)上奏:“香药库等处应出卖之物甚多,久卖不售。请给公据,募商人沿边入中粮草,赴户部等请。”[6]职官27之16,第3718页宋哲宗“从之”。

    2.珠玉香药库

    珠玉香药库,隶属于内藏库,系皇帝特藏库,隶御前,专门收藏珍贵药材。如药犀,既用来配制名贵药物,又用来制造官告轴头。大中祥符八年(1015),宋政府分内藏库为四库:金银库、珠玉香药库、锦帛库、钱库。珠玉香药库是内藏库四库之一,是宋政府在香药库之外建立的又一收藏海外香药、犀角、象牙等名贵药材的库房。

    宋朝政府对内藏库各库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建置围墙二重,防备甚严”[6]食货51之15,第7148页。咸平六年(1003)二月,宋真宗下诏内藏库专、副以下,“不得将库管钱帛数供报及于外传说,犯者处斩”[6]食货51之1,第7141页,给予极刑。内藏库的进账与出纳,亦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如景德四年(1007)十月,龙图阁待制陈彭年撰《内藏库记》。大中祥符二年(1009)四月,提举内藏库刘承珪等上奏《新修库簿》。大中祥符五年(1012)十一月,刘承珪奏进《须知》五卷,宋真宗下诏褒奖,“仍令自今宣敕条贯按法编缀”[6]食货51之1,第7142页。

    3.药蜜库

    药蜜库,监当局名、库名,宋政府设立的兽医药储藏机构,在开封宣义坊,隶三司百官案[6]仪制3之38,第2350页。其职责是“掌糖、蜜、药物供马医”[6]食货52之13,,第7176页,以供禁军马匹食用和治疗马病药物。其人员编制,《宋会要辑稿》载设监官3人,以京朝官、三班三人监管[6]食货52之13,第7176页;
    《文献通考》卷五六《职官志考》载药蜜库,设监官2人,以京朝官充,“掌受糖蜜药物,以供马医之用”[13]卷56《职官考十》,第1646页。

    由于药蜜库掌管的糖、蜜、药物等事关国家军事安全,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管理。如淳化五年(994)三月,宋太宗下诏药蜜库:“今后诸州交纳到药蜜,其盛贮物,若本处明有公文称是纳人自备者,即时给付。”[6]食货52之13,第7176页景德四年(1007)八月,宋真宗下诏:“药蜜库支诸班军啖马药,每马上槽时,将样逐月一次上殿进呈讫散。”[6]食货52之13,第7176页大中祥符七年(1014)三月,宋真宗下诏药蜜库,差京、朝官各1人监掌。其监官、专、副,“一年一替,候守支满底,别无少欠,即监官发遣归班”[6]食货52之13,第7176页。同年七月,宋真宗又下诏:“自今处、吉州、南安军纳糖,以五万斤为一纲。交装之时,须长吏对拜入笼封记,付管押吏。仍具无夹带稀嫩汁滓状上三司。每笼以百斤为准,如欠数,即令官吏均偿。若管押吏不切点检,损动封记,即于管押吏催理。其药蜜库监官,须(折)〔拆〕笼秤数,不得儌幸。纳下嫩汁者,如已后亏恶,即于本库剥纳亏官钱。”[6]食货52之13,第7176页熙宁三年(1070)三月十四日,宋神宗下诏“并在京瓷器、药蜜两库入杂物库,留药蜜库官一员管勾,杂物库官别与合入差遣。”[6]职官27之7,第3712页,将药蜜库并入杂物库,仍留本库官一员专管。

    可见,药蜜库实际上是宋政府建立的兽医药物储藏库房,担任过药蜜库监官的官员有郭源明、裴德谷、贾圭等人。药蜜库的建立,标志着宋代在牲畜饲养、牲畜疾病治疗和动物药物制造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步。

    4.后苑东门药库

    大中祥符七年(1014),宋真宗下诏建后苑东门。其后苑东门药库,可能建于大中祥符七年以后,是一座特殊的药物保管机构,主要收藏广南西路、广南东路、成都府路、夔州路、梓州路、利州路等地区进贡的野葛、胡蔓、鸩等毒药。政和四年(1114),宋徽宗下诏“罢其贡,废其库,将见在毒药焚弃,瘗于远郊,仍表识之,毋令牛畜犯焉”,正式废除后苑东门药库。关于其职掌,蔡绦《铁围山丛谈》卷一记载甚详:

    政和初,上始躬揽权纲,不欲付诸大臣,因述艺祖故事,御马亲巡大内诸司务,在奉宸库古亲涎事中。又大内后拱宸门之左,对后苑东门,有一库无名号,但谓之苑东门库,乃贮毒药之所也。外官一员共监之,皆二广、川、蜀每三岁一贡。药有七等,野葛、胡蔓皆与,鸩乃在第三,其上者鼻嗅之立死。于是亲笔为诏,谓“取会到本库称,自建隆以来不曾有支遣。此皆前代杀不庭之臣,藉使臣果有不赦之罪,当明正典刑,岂宜用此。可罢其贡,废其库,将见在毒药焚弃,瘗于远郊,仍表识之,毋令牛畜犯焉”。乌乎,上圣至仁,大哉尧舜之用心也。[14]卷1,第18-19页

    可知,后苑东门药库是储藏各地进贡毒药的库房,既藏有野葛、胡蔓、鸩和其他毒药,也储存有各种解毒药物。如元丰六年(1083)春正月辛酉,兰会路沿边安抚司上奏:“蒙赐药箭二十五万,如西贼围城,放箭出射,虑贼反射入城,乞赐药解。”[8]卷342,第8229页宋神宗下诏后苑东门药库拨给解药50斤。

    5.寄桩库

    寄桩库,隶太府寺,“掌发卖香药匹帛,拘其直归于左藏南库”[10]卷165《职官志五》,第3909页。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铸“寄桩库记”[10]卷154《舆服志六》,第3594页印。寄桩库的职责,通常与编估局、打套局紧密联系在一起。南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九《六院四辖》载:“封桩所积,编估以时其值,打套以籍其数,而就售焉。”[15]卷9《六院四辖》,第78页可见,寄桩库的功能类似于储存香药、杂药物品的库房,编估局、打套局“拣选市舶香药杂物等第,会其直以待贸易”[10]卷165《职官志五》,第3909页。

    南宋绍兴九年(1139)六月二十一日,宋高宗下诏规范了寄桩库、编估局、打套局三者之间的关系。《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二之七〇载:

    (绍兴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编估局官一员,专一编打三路市舶司香药物货并诸州军起到无用赃罚衣服等。自来纳讫,牒到本局,官吏将带行牙人前去,就库编拣等第色额,差南纲牙人等同本司看估时值价钱讫,供申尚书金部,符下太府寺,请寺丞一员覆估讫,径申金部提振郎中厅审验了当,申金部。内市舶香药物货等连估帐符下打套局,将合打套名件一一交跋打套。如不是打套之物,符下杂卖场,径行赴左藏库交跋,赴场出卖。其不堪支遣无用衣物等,修审覆讫,省部供申朝廷指挥,日下依此行下打套局,一面交跋打套,及杂卖场径行交跋出卖施行。”[6]职官22之70,第3747页

    从宋高宗的诏令中可知,寄桩库主要负责广州、福建、浙江三路市舶司香药、货物及诸路解到京师赃罚衣服的保管。编估局,也称编估,隶太府寺,主要负责广州、福建、浙江三路市舶司送到香药、杂物及诸州、军所纳无用赃罚衣服等进行拣选、估价,不堪公用者送杂卖场出卖。打套局,也称打套,隶太府寺,供给掌广州、福建、浙江三路市舶司香药、货物及诸路解到京师之赃罚衣服之估值[16]。

    可见,宋代翰林医官院(局)、御药院、尚药局不仅是皇宫重要的制药机构,而且也是皇宫重要的药物保管与储藏机构,以药材和成药居多。香药库、珠玉香药库、后苑东门药库、药蜜库、寄桩库等,则是专门储藏各种药材、海外香药和毒药的库房。

    宋朝的官府药局,主要指宋初设立的熟药库合药所,宋神宗时期设立的市易务卖药所、太医局熟药所,宋徽宗时期设立的收买药材所、医药和剂局、医药惠民局,主要负责药材的采购、加工和成药的生产与销售。南宋时期沿置,仍设惠民和剂局、太平惠民局,新设收买药材所和辨验药材官。与皇室医药机构翰林医官院、御药院、尚药局等明显不同的是,宋朝官府药局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朝廷“拯民瘼,施实惠”[22]卷12《惠民局》,第5145页的惠民作用,既重视体恤民众,又重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此,宋朝政府对官府药局生药(即药材)、饮片和熟药(即成药)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

    (一)宋朝官府药局中的医药生产与销售

    宋初建隆元年至熙宁三年(960—1070),皇室用药由翰林医官院、御药院等生产,官府用药由熟药库合药所生产,民间用药大都由药肆、药铺等生产,由于未实行专卖政策,药品质量参差不齐。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变法期间设立的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市易法”,正式建立“市易务卖药所”,规定药材、药品实行国家专卖。熙宁九年(1076)五月,宋神宗下诏中书礼局,“修《太医局式》,候修定,即市易务卖药所往彼看详”[6]职官22之37,第3635-3636页。五月十四日,宋神宗下诏:“罢熟药库合药所,其应御前诸处取索俵散药等,及所减人吏,并隶合卖药所。本所仍改入太医局,以光禄寺丞程公孙、三班奉职朱道济管勾合卖太医局药。”[6]职官22之37,第3636页撤掉宋初以来设立的熟药库合药所,正式创建太医局熟药所,专门负责制药和售药。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以后,宋政府将太医局熟药所分开经营,在京城建立独立的制药机构修合药所,后更名为医药和剂局、惠民和剂局,专门负责制造成药;
    仍设熟药所,也称卖药所,后更名为医药惠民局、太平惠民局,专门负责销售和剂局加工与制造的药材和成药。地方州、府、军、县等也普遍建立了熟药所,出卖和剂局所造的药品。

    南宋绍兴六年(1136),宋高宗下诏在杭州重建行在和剂局和行在太医局熟药所。其中行在和剂局又称“和剂局”,仍隶太府寺,地址在清波门内临安府治后,嘉定年间改称惠民和剂局,“制药以给惠民局,与暑腊药之备宣赐者”[24]卷9《行在所录·监当诸局》,第3436页;
    行在太医局熟药所又称“太医局熟药所”“行在熟药所”“熟药所”“卖药所”等,包括太医局熟药东、西、南、北四所,仍隶太府寺。绍兴十八年(1148),更名为太平惠民局,包括太平惠民西局、南局、北局、南外局、北外局[24]卷9《行在所录·监当诸局》,第3436页。绍兴六年(1136),宋高宗下诏新设收买药材所,专门负责国家药材采购,以供和剂局修合熟药之用。

    宋朝官府药局和剂局、惠民局和药材所,均隶属于尚书省所属太府寺药案,既是宋政府建立的官府药局机构,也是药材、饮片和成药加工、销售和储藏机构。其中药材所负责收购和剂局所需各种药材,和剂局负责收集名方、编撰局方著作和制造各种饮片、成药,惠民局负责销售和剂局制造的各种药材、饮片和成药等药品。宋代的官药,如“熟药圆散,生药饮片”[23]卷6《作坊》,第96页,大多依据朝廷编撰的方书制作而成。如《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乃当时精集诸家名方,凡经几名医之手,至提领以从官内臣参校,可谓精矣”[17]卷上《和剂药局》,第225-226页,是中国医学史乃至世界医学史上首部官府药局生产成药的标准处方集和制药指南。

    (二)宋朝官府药局中的医药储藏与管理措施

    宋朝的官府药局,其职能一方面是生产和销售熟药所或和剂局制造的药材与成药,另一方面也储藏了大量的药材、饮片和成药等物资。为了保证药材、饮片和成药的质量及安全,宋朝政府对官府药局中储藏的各种药物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官府药局印记标识、责令杂买务等机构收买和剂局所需上等药材、设立“辨验药材官”负责辨识药材真伪、完善和剂局医药生产程序、制定陈损旧药销毁制度等。

    第一,建立官府药局印记标识。为了保护官药的声誉,防范民间生产假药或伪造官药帖子、印记出售,宋政府规定官府药局生产的药物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印记,以便于储藏和销售。如绍兴六年(1136)十月八日宋高宗发布诏令,严厉规定“撰合假药,伪造帖子、印记,作官药货卖,并依伪造条法”;
    药局印记,规定“‘和剂局记’,四字为文,熟药东、西、南、北四所各以‘之记’六字为文”[6]职官27之67,第3745页,这应该是中国医学史上较早的官药局印记标志。

    第二,责令杂买务等机构收买和剂局所需上等药材。政和二年(1112)七月八日,宋徽宗下诏:“今后和剂局岁用药材,并先于在京官库据见在数取拨。如无及不足,即前一年春季计度一岁所用之数,招诱客人,以出产堪好材料,令兴贩前来申卖。至年终买不足,即据所阙数,令户部下出产处以封桩钱和买。限当年冬季以前附纲起发,到大观库送纳,听本局据合用数取拨。”[6]职官27之20-21,第3721页绍兴六年(1136)二月四日,宋高宗下诏:“和剂局药材令杂买务收买,仍就令太府寺准备差使兼杂买务监门,机察钱物出入。除本身请给外,每月添支和剂局监门官日支食钱一色。”[6]食货59之18,第7261页可见,和剂局中储藏有制药所需的各种药材,由太府寺所辖杂买务负责购买。

    第三,设立“辨验药材官”负责辨识药材真伪。为了保证药材质量,绍兴六年(1136)十月二十五日,宋高宗下诏设立“辨验药材官”,规定:“药局修合并辨验药材官,令本部于医官局并有官人及在外有名目医流内踏逐申差。其请给(衣)〔依〕和剂局监官例,添破茶汤钱八贯文。如系有官人,亦与理为资任。”[6]职官27之67,第3746页让户部从翰林医官局选取辨验药材官到和剂局差使,监管药材质量。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一月八日,宋高宗下诏:“和剂局修合官、杂买务辨验药材官,下翰林院,于近上医官内选差,保明申户部审实申差。和剂局修合官一员,杂买务辨验药材官一员,请给、人从、理任、酬赏,并依辨验官见行条法。如或所辨验药材伪(监)〔滥〕,修合粗弱不如法,并从省寺点检,申取朝廷指挥。见任文臣候选差医官日并罢,内正官依省罢法。”[6]职官27之67,第3746页可见,宋政府对修合官和辨验官的技能十分重视,并中止了见任文臣调选医官的做法。

    第四,完善和剂局医药生产程序。绍兴六年(1136)十月四日,应太府寺奏请,宋高宗下诏对和剂局的管理事务做出详细的规定。《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六载:

    同日,诏:“杂买务收买药材,依杂卖场例,每贯收头子钱二十文省,市例钱五文足,应副脚剩钱等杂支使用。置历收支,年终将剩数并入息钱。所有熟药所纳钱看捣,并依左藏库条法。其纳到钱就支药材价钱外,余并行桩管。”

    同日,诏:“和剂局合用工钱,每料五百贯文,申太府寺降帖,下杂买务支给。”

    同日,诏:“药局印记,‘和剂局记’四字为文,熟药东、西、南、北四所各以‘之记’六字为文。”

    同日,诏:“撰合假药、伪造帖子印记,作官药货卖,并依伪造条法。”

    同日,诏:“熟药所、和剂局监专公吏输留宿直,遇夜民间缓急赎药,不即出卖,从杖一百科罪。”

    同日,诏:“药局作匠,并不得占使,如违,从杖一百科罪。经时乃坐,许诸色人经部越诉。”

    同日,诏:“和剂局药材令杂买务收买,仍就令太府寺准备差使兼杂买务监门,机察钱物出入。

    除本身请给外,每月添支和剂局监门官日支食钱一色。”[6]职官27之66-67,第3745页

    这是南宋政府发布的有关和剂局管理制度方面最详细的诏令,包括官吏请给、药材收买、药品标识、防止伪造等措施。尤其是对官药生产、储藏与销售的规定,在中国药学史上具有积极意义。

    可见,熟药所、和剂局、惠民局和药材所等机构不仅是宋朝政府重要的医药生产、销售和药材采购机构,而且也是重要的医药储藏机构。

    宋代地方州府和南宋时期设立的总领所、都统司、安抚司惠民局等机构,一方面奉皇帝诏旨负责医药的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也是地方医药的重要储藏场所。

    (一)宋朝地方诸路州府中的医药储藏与管理制度

    宋朝地方诸路州府也建立了相应的药局,称熟药所、医药惠民局或太平惠民局,负责药材和成药的买卖。如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八月三日,枢密使韩琦(1008—1075)上奏:“朝廷近颁方书诸道,以救民疾,而贫下之家力或不能及,请自今诸道节镇及并、益、庆、渭四州,岁赐钱二十万,余州军监十万,委长吏选官合药,以时给散。”[8]卷186,第4487页宋仁宗“从之”,准许地方州、军、监选官调配药物,散给军民。元丰二年(1079)十二月八日,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1023—1084)上奏:“岁赐州府合药钱,乞以钱赐之半买药于市易务。”宋神宗“从之,地远不愿买者听。”[6]食货37之28,第6821页元祐八年(1093)四月二十六日,宋哲宗发布《差医人散药诏》:“访闻近日在京军民,难得医药。令开封府体访,如委是人多病患,可措置于太医局选差医人,就班直军营坊巷,认地分诊治,本府那官提举合药,并日支食钱,于御前寄收封椿钱内等第支破,候患人稀少即罢。”[6]宋哲宗《差医人散药诏》,第843页准许开封府选官合药,散给在京患病军民。

    南宋时期沿袭了北宋的政策,京城杭州和诸路州军不仅每年制造药品,而且储备了大量的药物,并依朝廷法令散给当地患病军民。如绍兴二十年(1150)六月十六日,尚书省上奏:“行在及诸路州军每岁合药,依法选官监视修合,许军民请服;
    县、镇、寨量应用数给付。窃虑州军不切奉行。”宋高宗下诏“令户部检坐条法,申严行下诸路州军遵守奉行,务行实惠,毋致灭裂”,其后“每岁降诏同此”[6]食货59之33,第7395页。

    可知,朝廷给地方州府划拨了专门的合药钱,“委长吏选官合药,以时给散”;
    或从市易务中卖药储藏起来,以备地方用于疾病防治。

    (二)南宋总领所、都统司、安抚司惠民局中的医药储藏与管理制度

    南宋时期,朝廷设有淮东、淮西、湖广、四川四个总领所,总领财赋、军马钱粮,为“御前诸军”提供军需物资和药品。其中东南地区淮东、淮西、湖广三个总领所建于绍兴十一年(1141)五月,四川总领所建于绍兴十五年(1145)十月。《宋会要辑稿》职官四〇之四四载:

    先是,尝命朝臣总领都督府、宣抚司财赋,其后收诸帅之兵以为御前军,屯驻诸处,皆置总领,亦以朝臣为之,仍带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盖又使之与闻军政,不独职饷馈而已。其序位在转运副使之上。镇江诸军钱粮,淮东总领掌之;建康、池州诸军钱粮,淮西总领掌之;鄂州、荆南、江州诸军钱粮,湖广总领掌之;兴元、兴州、金州诸军钱粮,四川总领掌之。其官属有干办公事、准备差遣。四川又有主管文字二员。……吏额:淮东九人,淮西、湖广十人,四川二十人。[6]职官40之44-45,第4021页

    在四个总领所中,宋代文献明确记载淮东、淮西设有惠民药局、赎药库,负责为当地驻军提供药物。湖广总领所是否设置此两机构,文献记载不详。四川总领所设有赎药库。此处的“赎药库”,《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六七《监司门》、《文献通考》卷六二《职官考》、《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等也有记载。雷家圣在《南宋四总领所与供军财赋的收支》一文中指出:“按‘赎’与‘熟’读音相近,‘赎药库’应即为‘熟药库’。”[18]

    江南东路建有完备的制药和售药机构,主要包括:一是淮东总领所惠民局,在建康府正厅东廊,“置五铺发卖”,分别在总领所衙门东南、太平桥南、银行街、凤台坊口、御街长乐坊左。二是都统司惠民局,在都统衙内桥亭东,“置二铺发卖”[19]卷23《城阙志四·药局》,第1698页,分别在天津桥南和太平桥南。三是安抚司惠民局,宋理宗淳祐十一年(1251)知建康府兼江东安抚使、沿江制置使马光祖在江南东路建康府创建安抚司惠民局,“置四铺”,分别在建康府天津桥南、银行街、镇淮桥侧、靖安镇,专门负责“发药应济军民,收本钱,不取息”。其中总领所惠民局和都统司惠民局,南宋高宗绍兴年间置,专门负责药材收购、药品制造和药品发放。如绍兴三十一年(1161)正月十八日,淮东总领朱夏卿上奏“大军仓独员而药局职事简省”,宋高宗下诏:“淮东总领司太平惠民药局监官兼监镇江府大军仓,如遇本仓给纳,即令前去管干。”[6]职官41之50,第4024页

    淮南西路也建立了完备的淮西总领所惠民局及杂卖场,专门负责药材收购、药品制造和药品发放。如乾道元年(1165)三月五日,户部上奏:“淮西总领杨倓奏:‘契堪淮西总领所惠民局及杂卖场止是出卖药物,事务不多,乞将杂卖场并令惠民局官兼管。’本部勘当,欲依所乞,合以‘监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所太平惠民局兼监行宫杂卖场’称呼。所有减罢去处,其已差下人并依省罢法施行。”[6]职官41之51,第4025页宋孝宗“从之”。

    从以上惠民局、熟药库的设置及其职责来看,南宋四总领所、都统司、安抚司中储存了大量的药物。此外,某些偏远州府也设置了药物保管与销售机构。如淳熙元年(1174)三月十日,京西运判胡仰上奏:“襄阳居民繁多,乞下本路常平司置药局一所,依免役令,以抵当务官兼,计置药材,修制出卖。”[6]职官43之40,第4131页宋孝宗“从之”,准许京西南路常平司创建襄阳药局,购置药材,制造药品出卖。

    为了保证医药储备和流通安全,宋朝在医药储藏管理制度方面建立了陈损旧药质量监管与销毁制度、毒药质量监管与销毁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等安全监管措施,因而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呈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宋朝医药储藏与安全监管的特点

    1.陈损旧药质量监管与销毁制度

    关于陈损旧药,宋政府规定予以毁弃,严禁在市场流通和销售。为了保证药材质量,宋政府设收买药材所,“以革伪滥之弊”[20]。绍兴六年(1136)二月二十三日,宋高宗下诏太府寺置牙人4名,收买和剂局药材,规定“如入中,依市直定价,责牙人辩验无伪滥堪充修合状,监官再行审验,定价收买。如受情中卖伪滥,牙人例外收受钱物,许人告,每名支赏钱五十贯,并依伪滥律断罪;
    及官知情,各与同罪,不觉察,减二等”[6]食货55之18,第7261页,从采购源头上防范假药、陈损旧药入库。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月二十一日,太府少卿林觉上奏:“监专畏避陪偿,不肯依条申请”,于是宋高宗下诏:“惠民、和剂局,令户部委官相验,将陈损旧药并行毁弃。”[6]职官27之67,第3746页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一月八日,宋高宗再次下诏:“和剂局修合官、杂卖务辨验药材官,下翰林院,于近上医官内选差,保明申户部审实申差。和剂局修合官一员,杂卖务辨验药材官一员,请给、人从、理任、酬赏,并依辨验官见行条法。如或所辨验药材伪滥,修合粗弱不如法,并从省寺点检,申取朝廷指挥。见任文臣候选差医官日并罢,内正官依省罢法。”[6]职官27之67,第3746页

    为了避免“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21]卷26《杂律》,第466页现象的发生,宋朝政府对医药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了销毁陈损旧药、劣药、过期药品等措施,严禁药局、药库中储藏的假药流向市场。

    2.毒药质量监管与销毁制度

    宋朝政府对毒药管理甚严,不仅规定“诸鸩毒、治葛,私家皆不得有”[7]卷26《医疾令》,第139页,而且严禁毒药入药。政和四年(1114)七月五日,宋徽宗下诏罢入内内侍省所辖苑东门药库,“自今可悉罢贡额,并行停贡,仍废库,放散官吏,比附安排”。药库中所藏鸩鸟、蛇头、萌蔓藤、钩吻草、毒汗之类,“应毒药并盛贮器皿,并交付军器所,仰于新城门外旷阔迥野焚弃,灰烬于官地坎瘗,分明立堠标识,无使人畜近犯”[6]刑法2之63,第8317页,将其收藏的剧毒药物全部予以销毁。政和六年(1116)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省、武翼大夫、淮南路走马承受公事王道上奏:“外路州军百姓有报仇怨,包藏祸心,多用砒霜毒药密以中人。伏望特降睿旨,尽收入官,不得私相买卖。”宋徽宗下诏予以惩处,“违者徒二年,许人告,赏钱三百贯”[6]刑法2之66,第8319页。

    南宋绍兴二十年(1150)八月十九日,太医局上奏:“《本草》玉石部中有砒霜一味,委有大毒,并无起病之功。望令出产州军今后不许收采,商旅不得依前货卖,见在者并令烧毁。重立断罪,许人告捉施行。”[6]刑法2之152,第8380页宋高宗“从之”,严令诸州军今后不许收采,商旅不得前往货卖,已经开采的砒霜全部烧毁。

    鉴于社会上常常出现以“毒药已杀人”[6]刑法4之31,第8463页引发的刑事案件,宋朝政府对毒药的保管极为重视,建立了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完善了药材进货查验制度。如政和四年(1114)七月,宋徽宗下诏罢废入内内侍省所辖苑东门药库,其所藏毒药历史悠久,“皆属川、广所贡”,于是“悉罢贡额,并行停贡”[6]刑法2之63,第8317页。

    3.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官药的声誉和药品市场流通,宋政府对市场上贩卖伪劣药材和假药的行为予以严惩。如淳化四年(993)八月二十三日,宋太宗下诏:“京城及诸道州府民卖茶,多杂以土药规其利,一切禁之,犯者以私贩盐麹法从事。”[6]食货30之2,第6650页

    南宋绍兴六年(1136)二月二十三日,宋高宗下诏:“太府寺置牙人四名,收买和剂局药材,每贯支牙钱五文,于客人卖药材钱内支。如入中,依市值定价,责牙人辩验无伪滥堪充修合状,监官再行审验,定价收买。如受情中卖伪滥,并例外收买钱物,许人告,每名支赏钱五十贯,并依伪滥律断罪。及官知情,各与同罪。不觉察,减二等。”[6]食货64之43,第7756页同年(1136)十月八日,宋高宗下诏:“撰合假药,伪造帖子、印记作官药货卖,并依伪造条法。”[6]职官27之67,第3745页用“私贩盐麹法”“伪滥律”“伪造条法”等惩治制售假药的行为,并许人告发。

    关于各地药铺、药肆中私藏和售卖假药的行为,宋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惩处措施。如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月十九日,宋高宗发布禁修合货卖假药诏,对街市货卖熟药之家的营利行为进行打击。《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四载:

    诏:“访闻街市货卖熟药之家,往往图利,多用假药,致服者伤生,深为恻然。自今后卖药人有合用细色药,敢以他物代者,许其家修合人陈首。如隐(敝)〔蔽〕,却因他人告首者,与货药人一等断罪,并追赏钱三百贯,先以官钱代支。其犯人不理有官及荫赎,并依不如本方杀伤人科罪。令临安府及诸路州县出榜晓谕。”[6]刑法2之154,第8382页

    从宋高宗诏令中可知,南宋政府对售卖假药牟利并导致病人死亡的行为深恶痛绝,将卖药人与货药人一并列为犯罪,按《宋刑统》中“医药故误伤杀人”[21]卷26《杂律》,第466页条定罪;
    许人告发,赏钱300贯。

    关于盗窃官府库存药材或药品的行为,宋政府也制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如隆兴元年(1163)五月二十八日,宋孝宗下诏:“和剂局所管药材,内有贵细物,除偷出门一节,已有监官、亲事官搜检罪赏外,其局内有肉药之类,若专典、作匠、公吏等缘事入局,辄将食用者,许人告,赏钱二十贯。监临不觉察同罪。”[6]职官27之67,第3746页严惩偷窃和食用局内药材、食物的行为,并允许人告发,赏钱为20贯;
    如果局内监官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一同定罪。

    (二)宋朝医药储藏与安全监管的局限

    宋朝医药储藏与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内部某些官吏的贪婪、腐败和渎职行为,使得朝廷设立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和医药储藏机构在运行数十年甚至百余年后,逐渐演变成“盈利”的机构,普通民众越来越无法从中获得实惠。如掌管和剂局、惠民局、太医局、药材所等职事的太府寺丞,“不暇究心职业”[27],大多不熟悉药政业务,任满调往他处。某些局吏、药生盗窃医药物资、盗卖名贵药材、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和贩卖假药、劣药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官药的质量,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医药储藏制度。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某些“街市货卖熟药之家”或“市井营利之家”,往往铤而走险,“多用假药”[6]刑法2之154,第8382页,或“撰合假药,伪造帖子、印记作官药货卖”[6]职官27之67,第3745页,严重干扰了国家医药储藏制度的运行。

    南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十月十日,提举福建路市舶司上奏:“舶司素有鬻纲之弊,部纲官皆求得之,换易、偷盗、折欠、稽迟,无所不有。”[6]职官44之30,第4219页说明南宋时期市舶司在海外药材管理中,存在着渎职和腐败的行为。

    南宋理宗淳祐十年(1250),俞文豹在《吹剑四录》中严厉地批评了当时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和医药生产、销售和储藏机构中存在的弊端:

    朝廷置惠民局、太医局,所以达济利之心,赞仁寿之治也。今惠民局以药材贵而药价廉,名虽存而实则泯。职其事者,太府丞也,非惟药材不能通晓,而骤迁倏易,亦不暇究心职业。所谓四局官,止于受成坐肆而已,惟吏辈寝处其间,出入变化,皆在其手。药材既苦恶,药料又减亏,稍贵细药,则留应权贵之需,四局所卖者惟泛常粗药,缺者多而赎者亦罕。一局输费,为数不赀,民受其名,吏享其实。故都人谓“惠民局”为“惠官局”,“和剂局”为“和吏局”。[27]

    从俞文豹的批评来看,掌管惠民局的太府寺丞,由于职位变动频繁,根本无暇顾及药局、库务事务,致使药局在贪官污吏和药生的操控下,细药留归权贵,粗药卖给百姓。加之药品炮制中偷工减料,不仅造成药效下降,而且也造成药价虚高。

    南宋祥兴二年(1279)后,周密在《癸辛杂识别集》中也批评了这种腐化行为:

    然弊出百端,往往为诸吏药生盗窃,至以樟脑易片脑,台附易川附,囊橐为奸,朝廷莫之知,亦不能革也。凡一剂成,则又皆为朝士及有力者所得,所谓惠民者,元未尝分毫及民也。[17]

    从时人讽刺“惠民局”为“惠官局”、“和剂局”为“和吏局”和“未尝分毫及民”来看,不仅和剂局和惠民局已演变成为各级官吏巧取豪夺的场所,而且医药储藏机构中也出现了偷窃肉食、盗卖药材的行为,越来越远离了统治阶级当初制定的“惠民”政策,这些完全是由当时的政治腐败所造成的。

    总之,从宋朝官修《宋刑统》《天圣令》和历代皇帝诏令中可知,宋朝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药监督管理措施,重视规范药物名称、性味、规格、数量、出产地域、炮制过程、主治疾病、服法用法等,建立了药材、药品检验登记制度和陈旧药品销毁等措施,查验和剂局交付惠民局药品的检验和安全程序,并在药品上标注“和剂局之记”标识。这些措施对于保证官府医药质量、储备和流通安全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由于医药储藏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宋朝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医药储备制度。其中翰林医官院(局)和太府寺药案,是宋朝建立的最高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和医药管理机构。皇室御药储藏机构有翰林医官院、御药院、尚药局等,掌皇帝所需各种药物的保管。官府药库有熟药库、香药库、珠玉香药库、药蜜库、寄桩库等,专门用于储藏皇帝和朝廷所需的各种名贵药材和成药;
    后苑东门药库储藏了大量野葛、胡蔓、鸩等毒药,宋徽宗年间被罢废。官府药局不仅“研制和新创了许多新方剂”[26],而且和剂局、惠民局、药材所中也储藏了大量的药材、饮片和成药等。宋朝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医药安全监管措施,对库存药物实行陈损旧药质量监管与销毁制度、毒药质量监管与销毁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等,因而在医药的保管、库存、登记、毁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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