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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益成熟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11 09:50:28 点击:

    “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这一理念强调的正是公益受损问题的“前端化解”。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主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上是非诉讼机制和诉讼机制的有机结合,先制发检察建议再提起诉讼、不整改才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自当年7月1日开始,检察公益诉讼全面推开。五年间,公益诉讼检察不断更新理念、完善机制、探索新领域新范围,办案数量逐年稳步上升,案件范围不断拓展,办案质效不断提升,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日趋成熟。

    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强调,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要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效果、推进专业化建设为导向,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更好地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提供了组织保障。

    五年间,随着最高检专门成立公益诉讼检察厅,随着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一起被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随着英雄烈士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垄断法等越来越多法律授权,公益诉讼检察一路“快马加鞭”、高速发展——自2017年7月全面推开至2021年底,办案规模逐年稳步提升,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从2018年的11万余件增加到2021年的16.9万件。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3万件,同比上升21%。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全国共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2万余件;
    行政机关诉前阶段回复整改率已从2018年的97.2%持续上升至2021年的99.5%。

    检察公益诉讼始终与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联系在一起——2018年8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聚焦农贸市场及校园周边食品、网络餐饮等五大重点领域开展监督;
    2020年6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围绕生态环境和食药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打持久战、攻坚战;
    2021年8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

    截至目前,最高检已先后发布24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涵盖野生动物保护、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生物多样性保护、残疾人权益保障等领域,每一起典型案例都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与担当。

    声音

    徐珏慧(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建议检察机关在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继续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助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广公益诉讼举报平台,帮助解决公益诉讼线索不足和现场取证难的问题。

    张慧(全国人大代表、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不包含惩罚性赔偿。虽然民法典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没有对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内容、适用条件和计算标准等进行细化,为后续的司法审理认定和适用提供准确的依据。

    牛三平(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山西省委会副主委)

    要继续推进相关单行法单设、增设公益诉讼条款,并适时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深入了解相关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确保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正确实施;
    推动公益诉讼相关立法进程,探索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全面梳理近年来有关公益诉讼立法的议案、建议、提案,衔接相关程序法、实体法中公益诉讼的专门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公益诉讼立法研究报告,在前期司法实践和配套规定运行成熟后,单独制定公益诉讼法,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双赢多赢共赢”“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持续跟进监督”……五年间,检察公益诉讼坚持“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不断更新办案理念,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以自身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检察公益诉讼要高质量发展必须直面群众的急难愁盼,通过能动履职向社会治理的“堵点”“盲点”发力,将检察职能延伸到背后的制度缺失、管理不到位等治理问题。其中,溯源治理是关键。

    “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这一理念强调的正是公益受损问题的“前端化解”。“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主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上是非诉讼机制和诉讼机制的有机结合,先制发检察建议再提起诉讼、不整改才提起诉讼。”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曾经撰文指出,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诉前整改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绝大多数案件在诉前通过非诉讼机制得到了解决。

    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实地调查沙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情况,对公园水质状况进行水样采集和水质检测。

    为做好溯源治理“关口把控”的工作,2019年,最高检组织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活动,对2018年制发的10万余件诉前检察建议持续落实情况进行评查,体现了“持续跟进监督”的办案理念。2022年3月,最高检专门发布8起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所有这些理念,都源于对以法治方式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理解。“这些年,我真切感受到公益诉讼检察官主动服务和保障大局,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付出的努力。周围是青山绿水,我们能安居乐业,老百姓才是最大赢家。期待公益诉讼检察官能不断提高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让我们更多感受到检察公益诉讼新理念带来的司法红利。”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王士岭表达了他的期待。

    公益诉讼检察无章可循,抬脚的每一步都是探索和创新,落脚后的每一次思考和总结都向着规律性的认知靠近。在实践的推动下,圆桌会议、诉前磋商、“河湖长+检察长”、跨区域协作等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和制度应运而生。

    万峰湖是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水源,却长期遭遇“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之殇”。2019年12月,最高检决定直接立案办理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创新了办案模式,规定上级检察院以事立案;
    下级检察院以监督对象立案;
    上下联动、因案施策、一体推进。

    根据万峰湖的检察实践,2021年7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将经实践检验有效的制度机制涵盖其中,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全流程、体系化的规范依据。与此同时,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与最高法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健全完善公益诉讼机制。

    2021年,最高检对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情况直接启动公益诉讼检察立案程序。从万峰湖到南四湖,最高检直接办理案件的步伐又向前迈了一大步:在《办案规则》的基础上,南四湖专案办案组就线索摸排、立案、调查取证等关键办案环节制发12份办案工作提示,集中检察办案“优势兵力”,啃下了流域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统一、船舶码头污染执法标准不统一等仅靠地方检察机关难以突破的这块“硬骨头”。

    2021年,最高检还发布了有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主题的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为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指引。2021年,又有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就检察公益诉讼出台专项决定,截至目前,已有2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就检察公益诉讼出台专项决定。

    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关于公益诉讼单独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专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从性质上看,体现出区别于一般私益诉讼权利的特征,契合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制度特点;
    从内容上看,能够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所涵盖不了的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主要适用的诉前程序进行系统规定。目前,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已形成越来越广泛的各方共识。

    在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0年12月,最高检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积极稳妥的指导原则、准确把握新领域案件的重点范围、严格把握新领域案件的立案条件、强化办理新领域案件的程序保障。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2017年,随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检察公益诉讼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领域全面开展。这两部法律确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都有一个“等”字,作为兜底条款,表明除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还存在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

    2018年4月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领域拓展为“4+1”,充分说明立法机关在确定检察公益诉讼适用领域的同时,预留了拓展空间,为后续立法完善提供了方式和路径。

    步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愈加关注,期望检察机关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工作力度。民有所呼,检有所应。最高检将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原则从“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强调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健全完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2020年以来,新制定或修订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垄断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出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英烈保护法确定的英雄烈士权益保护,即“4+1”大幅扩展到“4+9”。目前,公益诉讼办案范围还在进一步规范、延展中。

    2019年至2022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新领域案件(含新增法定领域)12.5万件。2022年1月至9月,立案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6万件,增速继续加快,占比持续上升。

    “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展,从完善治理和维护公益等方面反映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的现实需求,展现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和发展潜力。”胡卫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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