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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10 01:55:04 点击:

    张 翔

    2015年前后我国社会保障学界曾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亦简称“职保”)是否实行“大账户”改革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支持实行“大账户”改革方案的代表人物是郑秉文和楼继伟,反对“大账户”改革方案的代表人物有郑功成、宋晓梧、鲁全等。

    郑秉文向来主张实行名义账户制,即将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权益,但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全部用于当期养老金给付。①郑秉文:《“名义账户”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理性选择》,《管理世界》2003年第8期。“大账户”改革方案在名义账户制基础上,通过增加个人账户记账金额来激励参保。按照这一方案,参保者按月往个人账户存入个人收入的8%,统筹基金向其个人账户再补贴一定比例记账金额以激励参保(比如8%,即个人账户记账金额达16%。如果将雇主缴纳的统筹基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就是所谓的“全账户”改革方案)。但个人账户仍然是名义账户,不仅不从统筹账户真正拨入资金,而且参保者存入个人账户的8%基金也要用于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给付。

    郑秉文在比较了现行制度、“大账户”和“全账户”三种方案后,认为个人账户比例越大,制度的激励性和可持续性就越好。①郑秉文:《从做实账户到名义账户——可持续性和激励性》,《开发研究》2015年第3期。2015年前后,“大账户”方案一度成为新闻热点并得到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支持。②2014年12月28日,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社科院举办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新书发布会上发表演讲。他表示做实个人账户已经无法持续,名义个人账户可以成为下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模式。参见https:// finance.sina.com.cn/china/20141229/014521182962.shtml。楼继伟提出“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建立透明易懂的收付制度,加强个人缴费与待遇水平之间的联系,做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鼓励参保缴费”。③楼继伟:《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预算管理与会计》2016年第1期。

    但“大账户”改革方案受到郑功成、宋晓梧、鲁全等学者的质疑和反对,最终没有被决策部门采纳。④楼继伟和郑秉文的多份主张大账户的报告引起决策层关注。2015年5月,国务院要求人社部按照养老保险大账户测算并拿出意见供决策参考。2015年6月11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民生专报》第1期刊发郑功成教授的专题报告《基本养老保险不宜实行大账户制》,引起决策层高度重视,随后做出决策,不再考虑大账户制,同时通知人社部不要做大账户制测算及相关研究了。郑功成认为:“社会养老保险最卓越的功能是互助共济。它使这一制度具备了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而促进社会公平,产生相应的政治认同与社会团结效应,并为全体参保人提供稳定安全的预期……深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不是要放大个人账户的规模,而是应当通过全国统筹来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制度,同时适度均衡、明晰有关各方的责任,并真正构建结构合理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⑤郑功成:《基本养老保险不宜实行大账户制》,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民生专报》,2015年第1期。宋晓梧认为:“在我国一次分配差距已经过大的情况下,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公平、共济性的原则不能偏离,坚持缩小而非扩大初次分配差距的方向不能偏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讨论如何有效解决当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⑥宋晓梧的发言参见苏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706/19/t20170619_23721420.shtml,2017年6月19日。鲁全指出:“非常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基础理论研究,加强理论共识,将是否实现了互助共济、是否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以及是否促进了公平,作为养老金制度改革最重要的评价标准。”⑦鲁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养老金制度:演变逻辑与理论思考》,《社会保障评论》2018年第4期。

    上述学者反对“大账户”的理由中都出现了“互助共济”和“公平”两个关键词。他们认为个人账户的基金只归参保者个人或其继承人所有,没有体现互助共济功能和公平取向,只有统筹账户才能实现不同参保者之间的基金转移支付和互助共济。所以“大账户”方案意味着整个制度互助共济功能的减弱,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和促进公平。

    笔者没有参与当年的这场政策讨论,本文也不打算讨论“大账户”方案,但上述政策讨论却引发了笔者对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理论思考。一般而言,个人账户不存在不同参保群体之间的基金转移支付,没有互助共济功能,①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为终身年金,参保职工去世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以继承,而部分长寿参保职工在领完个人账户实际余额之后,可以继续领取个人账户待遇直至逝世。这部分超额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混账经营”的社保基金支付,事实上来自其他参保者的缴费。因此我国职保个人账户有一定的互助共济功能。而现收现付制下存在参保群体之间基金转移支付,体现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但是需要进一步讨论到底是哪些群体通过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互助共济?同样的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中,人为设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不同,制度的互助共济功能是否也会有所不同?

    鲁全认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性体现在代际互助、不同收入水平以及不同地区参保群体之间的互助三个方面。②鲁全:《互助共济: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中国社会保障》2015年第3期。本文认为,他正确地指出社会养老保险中不同代、不同收入以及不同地区参保群体之间存在基金转移支付关系,但却遗漏了社会养老保险中最基本的一种互助共济关系,即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互助共济关系。社会养老保险发放养老金待遇的基本依据是参保者的寿命是否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在养老金领取年龄之前去世的短寿参保群体终其一生只缴费而不领取待遇。他们缴费形成的基金转移支付给长寿参保群体,从而实现对所有个体长寿风险的分担。③Richard MacMinn, et al., "Longevity Risk and Capital Markets,"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2006, 73(4)。长寿风险可分为个体长寿风险和聚合型长寿风险两类。个体长寿风险是指个人的实际寿命超过预期使得年老后的财富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的风险。这一风险源自于个体寿命的不确定性。个体可通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商业养老保险来进行风险转移,因此个体长寿风险具有可分散的特征。聚合型长寿风险则是指群体的实际寿命超过预期导致整个群体财富不足的风险。这类风险具有不可分散的特征,其承担主体通常是养老金计划的提供者,如政府、保险公司等。至于参保者出生于哪个年代、收入高低或来自哪个地区既不是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充分条件,也不是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生病、失业、发生工伤事故都是客观的风险事故,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所谓长寿参保者和短寿参保者的区分,不是基于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生,而是基于参保者寿命是否达到人为设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如果养老金领取年龄设置得很低,长寿参保者很多,短寿参保者很少,其缴费能力又受其收入水平限制,则短寿参保者对长寿参保者的转移支付就有限。④根据2010年“六普”调查数据,我国97%以上女性居民寿命超过50岁,90%以上男性居民寿命超过60岁。如果考虑参保选择效应的话,寿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保参保职工占比会更高。参见张翔等:《参保选择效应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再评估——基于A市2011—2020年职保参保群体生命表的分析》,《保险研究》2022年第7期。如果养老金领取年龄设置得很高,短寿参保者很多,长寿参保者很少,而养老金待遇标准是按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确定的,因此短寿参保者向长寿参保者的转移支付也有限。⑤1889年俾斯麦首相推动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30年,老年津贴领取者需要年满70岁。1881—1890年德国男性和女性0岁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仅分别为37.17和40.25岁。换言之,当时德国只有少数长寿参保者才能领取养老金待遇。参见Wiegand Erich, Wolfgang Zapf.,Wandel der Lebensbedingungen in Deutschland: WohIfahrtsentwicklung seit der Industriulisierung, Frankfurt, Campus, 1982.可见在同样的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中,养老金领取年龄设定的高低会直接影响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的比例关系,进而影响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试想,在同样的现收现付制下,如果把养老金领取年龄分别设置为30岁、60岁和90岁,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会一样吗?

    那么,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中,哪些群体在通过互助共济应对老年风险?如何理解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内涵和外延?养老金领取年龄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些是本文将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后文的安排如下。第二章为文献综述;
    第三章从三个方面对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分析和诠释;
    第四部分对养老金领取年龄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关系做进一步阐述;
    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互助共济”并不是一个一开始就有清晰内涵的中文学术概念,曾经被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学者赋予不同的涵义,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专门关于互助共济概念的学术讨论。

    “互助共济”一词最早常用于指称存在于海外华侨社区、农村社区、地中海商人群体等特定社群中的一种道德精神,使用时经常被表述为“互助共济精神”。比如,厉以宁通过对于中世纪西欧历史以及古代中国民间抗灾历史的研究,强调互助共济作为一种传统精神在社会团结和经济增长中发挥的重要作用。①厉以宁:《论互助共济在效率增长中的作用》,《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互助共济”一词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被用于互助保险、合作医疗等互助制度的研究,使用时多表述为“互助共济制度”。比如,冯一星考察了无锡蠡园镇1969年以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认为其筹资水平低,共济能力强,资金管理可操作性强,起到了良好的分散疾病风险的作用。②冯一星:《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无锡市蠡园镇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调查》,《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1年第3期。

    近年来,社会保障学者在肯定互助共济精神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将互助共济视作社会保障的本质属性或基本功能,并开始对互助共济的内涵进行学术探讨,使用时常将其表述为“互助共济性”或“互助共济关系”。

    鲁全认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代际互助,这是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基础……其次是不同收入水平群体之间的互助,这主要通过在养老金计发公式中引入再分配因素来实现……最后是不同地区之间的互助,这主要是通过统筹层次以及养老金计发办法来实现……”。③鲁全:《互助共济: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中国社会保障》2015年第3期。

    何文炯认为互助共济既是一种精神,同时也是基于整体把握损失规律可能性和个体把握损失规律不可能性的一种有效处理风险的方法。他提到有两类社会保障互助共济关系:一类是未发生风险事故者与发生风险事故者之间的互助共济关系,如健康者与伤病者、短寿者与长寿者、健全者与失能者、在业者与失业者、顺境者与困境者之间的互助共济关系;
    另一类是不同代之间、不同收入群体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互助共济关系。①何文炯:《论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性》,《社会保障评论》2017年第1期。他的前一类互助共济关系是对鲁全看法的重要补充。

    张翔在撰写《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保障互助共济”条目时,对两类互助共济关系做了明确区分:“社会保障互助共济是指通过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实现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帮助和风险分担。狭义的社会保障互助共济特指未发生特定风险事故社会成员和发生特定风险事故社会成员(如长寿者与短寿者、健康者与伤病者)间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实现风险分担。广义的社会保障互助共济泛指不同社会群体(如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男性与女性)间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实现包括风险分担在内的各类互助。”②张翔:《社会保障互助共济(条目)》,《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提交稿。

    按照他的上述理解,狭义的社会保障互助共济概念侧重于发生风险事故和未发生风险事故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分担功能;
    广义的社会保障互助共济概念则包括不同(收入、性别……)群体间风险分担和收入再分配关系。不同出生年代、不同收入以及不同地区群体之间可能会因为平均预期寿命差异、缴费和待遇政策差异等原因而出现收入再分配。这些都属于广义的互助共济关系,但不属于狭义的互助共济关系。

    综上,中文语境中关于互助共济的涵义,有“互助共济精神”“互助共济制度”和“互助共济性”三类理解。近年来,社会保障学界倾向于将“互助共济”理解为社会保障的一种本质属性或基本功能,但目前对社会保障互助共济的内涵和外延尚存在争议。本文试图对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诠释。

    (一)如何应对老年风险:风险自留还是互助共济?

    根据生命周期学说,在一个人的生命周期中,未成年期和老年期劳动能力较弱,收入较低甚至没有收入,劳动年龄阶段劳动能力较强,收入相对较高。而实际上,任何一个时期,人都有维持基本生活的消费需求。为了解决波动的收入水平和稳定的消费需求之间的矛盾,人们可以通过储蓄进行余缺调剂以平滑消费。③Albert Ando, Franco Modigliani, "The "Life-Cycle" Hypothesis of Saving: Aggregate Implications and Tes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63, 53(1).但如果一个人的老年存活期远远高于其预期,以至于其原先准备的积蓄全部耗尽,“人活着,钱没了”,他就面临无法维持原先生活水准,甚至发生老年贫困的风险。为了应对这一风险,个体有养儿防老、按极限年龄储蓄养老、参加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

    传统社会最常见的应对措施是依靠家庭成员内部的代际转移支付来平滑消费,应对因为意外长寿导致的老年贫困风险。家庭内部的“抚养-赡养”关系也是一种互助共济关系,但是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存在有赡养能力和意愿的子女。而一个社会中,总会有部分社会成员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够结婚生子,有子女家庭的子女也未必都有足够能力和意愿赡养其父母,还有的家庭甚至会发生子女英年早逝,“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不幸事故。因此,养儿防老这种传统养老方式无法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

    与养儿防老相比,储蓄养老把更多的养老主动权掌握在个人自己手中。与养儿防老这种家庭内部的互助共济关系不同,储蓄养老通过个体生命周期内的收入余缺调剂,在有劳动能力、收入较高时进行储蓄和投资,没有劳动能力、收入不足时使用储蓄,实现消费的平滑,属于一种风险自留的风险应对方式。社会成员在年轻时每个月获得收入后,需要决定这个月花多少钱,存多少钱,做何种投资。而每月需要储蓄多少又与个体对自身寿命以及老年生活水准的预期有关,预期寿命越长,期望的老年生活水准越高,需要的储蓄金额就越多。但只要不是按照极限年龄进行储蓄,就有可能出现实际寿命超过预期寿命,“人活着,钱没了”,发生老年贫困。当然,个体如果能够按自己寿命达到极限年龄进行预防性储蓄的话,就可以避免老年贫困风险。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按活到极限年龄进行预防性储蓄,那么所有社会成员都不必再担心自己会因为长寿而陷入老年贫困。

    然而,每个社会成员都按活到极限年龄进行预防性储蓄的做法,因为如下两点原因代价十分高昂。首先,按活到极限年龄进行预防性储蓄,每月储蓄额会很高,社会成员的当期消费会受到很严格的约束。其次,从事后看所有社会成员中只有极少数社会成员真的会活到极限年龄,其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去世时会留下或多或少的遗产,“人死了,钱没花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如果不考虑遗赠动机,按极限年龄储蓄养老会让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了预防老年贫困风险而过度储蓄,导致其终身消费未能实现最大化。

    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应对老年风险的方法。养老保险提供者与参保者们约定,所有参保者在养老金领取年龄之前缴费,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给其中寿命超过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长寿参保者。虽然个体的寿命是难以准确预测的,但全体参保者的寿命规律可以通过生命表等技术手段进行准确把握。养老保险提供者可以按照大数定律和“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合适的费率,保证养老保险的基金收入刚好等于基金支出,既没有结余也没有缺口,即实现精算平衡。

    因为养老保险存在互助共济机制,与每人按极限年龄储蓄养老导致大量过度储蓄相比,养老保险参保者每月需要缴纳的保费远远低于按极限年龄储蓄所需的月储蓄额。这意味着养老保险参保者每月的可消费金额比按极限年龄储蓄时大大增加了。因此,通过短寿与长寿参保群体的互助共济机制,养老保险可以用更少的风险后备基金达到和人人按极限年龄储蓄同样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效果,大大提高了风险保障的效率。①何文炯:《论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性》,《社会保障评论》2017年第1期。

    真实世界中,并不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能力在退出劳动前积累足够的储蓄,甚至有的社会成员在年轻时就入不敷出,需要得到社会救助才能维持基本生活所需。因此,按极限年龄储蓄无法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商业养老保险虽然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比按极限年龄储蓄养老更好的应对老年风险的选项,但不同社会成员的参保意识和参保能力不同,不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愿意和能够支付养老保险保费,因此商业养老保险仍然难以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在商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机制基础上,通过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优惠费率,强制地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老年基本生活风险保障。因此,收入再分配功能是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项重要功能。

    (二)谁和谁互助共济:年轻与年老参保群体还是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

    那么社会养老保险最基本的互助共济关系是不同代参保群体之间的代际互助共济关系还是短寿与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互助共济关系呢?

    鲁全认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是代际互助”,“互助共济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人类自然传承的代际关系为基础,劳动者的缴费形成当期老年人的养老金,而当期劳动者年老之后又能够得到新的劳动者缴费形成的养老金……只要人类延绵不绝,这个制度就可以一直持续下去,因此,基于代际互助的养老金制度堪称是人类社会最精巧的发明之一”。①鲁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养老金制度:演变逻辑与理论思考》,《社会保障评论》2018年第4期。他认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性体现在代际互助、不同收入参保群体之间的互助以及不同地区参保群体之间的互助三个方面。②鲁全:《互助共济: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中国社会保障》2015年第3期。

    本文认为,他正确地指出社会养老保险中不同代、不同收入以及不同地区参保群体之间存在基金转移支付关系,但遗漏了社会养老保险中最基本的一种互助共济关系,即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在发生风险事故和没发生风险事故的参保者之间建立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医疗保险在健康者与伤病者之间分担疾病风险,失业保险在未失业参保者和失业参保者之间分担失业风险,工伤保险在遭遇工伤事故雇主与未遭遇工伤事故雇主之间分担工伤风险,长期照护保险在未失能参保者和失能参保者之间分担失能风险。

    与此类似,社会养老保险也在发生风险事故参保者和未发生风险事故参保者之间分担风险。在履行了缴费义务之后,参保者寿命是否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是社会养老保险区分发生风险事故参保者和未发生风险事故参保者,从而决定是否发放养老金待遇的充分必要条件,而参保者的出生年代的早晚、收入的高低或来自何处等既不是发放养老金待遇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发放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因此,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互助共济关系才是最基本的互助共济关系。

    有人可能会认为,现收现付制中特定时点未发生风险事故的在职参保者缴费形成基金并转移支付给已经发生风险事故的退休参保者,这不正体现为一种代际互助共济关系吗?

    诚然,从特定时点看,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中当期在职参保者缴费形成的基金转移支付给当期的退休参保者,这可以被视为当期尚未发生老年风险事故的年轻一代参保者(比如“80后”)与当期已经发生老年风险事故的年老一代参保者(比如“50后”)之间的代际互助共济关系。但上述看法忽视了如下基本事实:并不是每一位出生较早的“50后”参保者都能寿命超过养老金领取年龄从而领取养老金待遇,只有那些长寿的“50后”参保者才能实际领取养老金待遇。“80后”参保者转移支付给这些“50后”参保者,是基于这些“50后”参保者长寿这一事实,而不是基于这些“50后”参保者是他们的长辈这一事实。“80后”参保者的缴费并没有转移支付给全体“50后”参保者,而只是转移支付给其中长寿的“50后”参保者。换言之,长寿才是“50后”参保者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充分必要条件,而参保者出生于1950年代既不是参保者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其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

    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之初寿命就已经超过领取年龄的第一代退休参保者,他们从来没有缴过费,他们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全部来自当时年轻一代参保者的缴费。但这些能够领取养老金待遇的第一代退休参保者也同样都是他们同龄人中的长寿者。许多他们的同龄人因为寿命不够长没有机会像他们一样参保并成为第一代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休参保者。事实上,不仅是第一代退休参保者,现收现付制下每一位退休参保者领取的每一分养老金待遇都来自当时年轻参保者的缴费。但对于任何一代参保者而言,只有长寿参保者才能够领取养老金待遇这一点是不变的。

    同样,不是所有的年轻一代(如“80后”)参保者将来都能实际领取养老金待遇,只有那些长寿的“80后”参保者将来才能实际领取养老金待遇。有的“80后”没到领取年龄就去世了,他们无法获得下一代参保者的基金转移支付。从事后角度看,无论是哪一代参保者,只要其最终寿命没有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他们在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中就是终其一生只缴费而不领取待遇的短寿参保者,他们缴费形成的基金转移支付给长寿参保者。因此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中,参保者寿命超过养老金领取年龄才是其领取待遇的充分必要条件。

    我们应该从纵向时间维度的新视角理解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共济关系。从这一新视角看,短寿参保群体终其一生只缴费不领取待遇,其缴费被转移支付给长寿参保群体。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互助共济关系才是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关系。

    (三)互助共济功能的内涵和外延: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

    有人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者没有领取待遇就去世了,那么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就“吃亏”了。对这一看法,我们可以分别从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角度作进一步的分析。

    从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角度看,短寿参保者参保而不领取待遇并没有吃亏。因为无论是长寿参保者还是短寿参保者,一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就不必再担心万一将来因为意外长寿却又积蓄不足而导致老年贫困,因此可以将其年轻时每个月缴费后的其余收入全部用于当期消费。这大大放松了参保者年轻时的消费约束。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长寿风险分担功能的作用主要体现于能够增加参保者的当期消费。因此,并不是只有那些最终领取待遇的长寿参保者才能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中受益,也不是必须等到参保者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以后才开始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中受益,而是全体参保者从参保之日起就开始持续地从社会养老保险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中受益。

    从事后角度看,社会养老保险按统一养老金领取年龄发放养老金待遇的规则决定了不同寿命参保者终身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差别,参保者寿命越长,领取期就越长,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就越多,而短寿参保者终其一生只缴费不领取待遇。但是,缴纳相同保费的参保者最终领取不同待遇并不意味着不公平,恰恰相反,根据参保者的风险事故发生情况发放不同待遇正是保险制度互助共济功能的体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者如果保险期间没有获得赔付,他们会不会抱怨“吃亏”呢?显然不会,因为没有获得赔付意味着他们没有遭遇生病、失业、工伤等风险事故。

    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依据生病、失业、发生工伤事故发放待遇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条件是参保者寿命超过人为设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而长寿是人之所愿,每一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者不仅希望自己长寿(即发生风险事故)从而能够领取养老金待遇,而且希望自己活得越长寿越好(即发生的风险事故越严重越好)、领取的待遇越多越好。社会养老保险将长寿这一人之所愿的“好事”发生作为发放养老金待遇的依据,这是普通老百姓觉得短寿参保者吃亏的主要原因。如果养老金只发给发生老年贫困的参保者而不是所有长寿参保者,可能就没有那么多老百姓觉得不领取待遇吃亏了。①其实按照老年风险是老年贫困风险的看法,社会养老保险应该给因为意外长寿而发生老年生活水准下降,甚至发生老年贫困的人,即又老又穷的参保者发放待遇,而不是给全部长寿的人发放待遇。只是可能由于考察收入难度大,考察年龄难度小,而寿命长的人被认为更容易发生老年贫困风险,所以实践中年龄代替了收入成为社会养老金领取的条件。其实并非所有长寿的人都会因为长寿而生活水准下降甚至发生老年贫困。其实,从参保者个体角度看,短寿参保者抱怨自己只缴费不领待遇“吃亏了”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享受到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带来的增加当期可消费金额的好处,只是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而已。

    但是从参保群体的角度看,短寿参保者抱怨“吃亏”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已有人口学研究发现,人均预期寿命与收入正相关。Preston对部分国家1900、1930、1960年宏观数据的研究发现人均预期寿命随人均GDP增长而增长,到一定水平后趋于平缓。这就是人口学中著名的“普勒斯顿曲线”。②Samuel H.Preston, "The Changing Relation between Mortality and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Population Studies, 1975, 29(2).世界银行对1900—1990年间100多个国家的研究③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3, Washington, World Bank, 1993.以及Deaton依据2003年世界发展指标和佩恩表数据的研究都支持普勒斯顿曲线的存在。④Angus Deaton, Health in an Age of Globalization, NBER, 2004, No.W10669.虽然从个体角度看,低收入者未必寿命短,但从参保群体角度看,低收入群体的平均预期寿命低于高收入群体却是事实。

    在养老金领取年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中,低收入参保群体的平均领取期比高收入参保群体更短。如果所有参保群体缴费费率一样的话,就会出现低收入参保群体向高收入参保群体的基金转移支付关系。这也可以理解为不同收入参保群体之间一种广义的互助共济关系,虽然呈现为一种逆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不仅不同收入参保群体间可能存在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不同地区人均预期寿命也存在地区差异,可能会出现平均预期寿命较短的中西部地区参保者向平均预期寿命较长的东部地区参保者的基金转移支付;
    ①根据中国“六普”数据,北京、上海居民平均预期寿命超过西藏居民12岁以上。不同户籍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存在差异,可能会出现平均预期寿命较短的农村户籍参保者向平均预期寿命较长的城镇户籍参保者的基金转移支付;
    残疾人平均预期寿命大大低于普通人,②陈三军:《中国残疾人口死亡水平研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可能会出现平均预期寿命较短的残疾参保者向平均预期寿命较长的普通参保者的基金转移支付……这些收入再分配关系也都可以理解为不同参保群体间一种广义的互助共济关系,虽然可能呈现为逆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当然,不是所有的群体间寿命差异都会带来逆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女性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从事后看,可能会出现平均预期寿命较短的男性参保者向平均预期寿命较长的女性参保者的基金转移支付。这也可以理解为不同性别参保者之间一种广义的互助共济关系。鉴于女性在经济社会等方面受到各种性别歧视,通常认为这种收入再分配效应是正向的。

    按照保险基本原理,低收入参保群体寿命超过养老金领取年龄的概率低于高收入参保群体,因此对低风险群体应该相应地降低保费。如果对低风险群体收取和高风险群体同样的保费会带来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普遍存在有利于低收入参保群体的收入再分配因子,让低收入参保群体“少缴费,多领待”,比如我国职保规定参保者按照收入的相同比率而非相同金额缴费,又比如我国职保统筹账户待遇计发时对指数化工资较低的参保群体按较高基数计发其养老金待遇。研究发现,在同时考虑低收入群体寿命较短因素和职保收入再分配因子的情况下,我国职保呈现微弱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③张翔等:《收入、预期寿命和社会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统计研究》2019年第3期。

    综上,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包括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狭义的互助共济功能是指通过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间基金转移支付实现对所有参保者个体长寿风险的分担,从而增加参保者当期消费的功能;
    广义的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还包括通过不同(收入、地区、户籍、残疾状态……)参保群体间实际的基金转移支付而实现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那么,按照上述对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功能的理解,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中的短寿和长寿参保者应该如何划分呢?应该按照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的60岁,还是目前国际上更常用的65岁,还是一些专家提出的更高年龄作为划分短寿和长寿参保者的标准呢?其实上述这些年龄标准与本文短寿和长寿参保者的划分都没有直接关系。

    在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中,寿命是否超过人为设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是区分本文所谓的短寿和长寿参保者的唯一标准。长寿参保者指寿命超过养老金领取年龄从而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者。短寿参保者指那些在养老金领取年龄之前逝世,终其一生只缴费但从未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者。这里需要区分年龄大小和寿命长短两个概念。年龄超过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参保者一定是长寿参保者,但现在年龄小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参保者将来却未必是短寿参保者。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下,大多数当期缴费的年轻在职参保者将来最终会成为长寿参保者。

    与生病、失业、发生工伤事故等客观风险事故不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区分短寿和长寿参保者的养老金领取年龄是一个人为设定的指标。如果养老金领取年龄设置得很低,长寿参保者占绝大多数而短寿参保者极少,短寿参保者的缴费能力受其收入水平限制,则短寿参保者对长寿参保者的转移支付就有限。如果养老金领取年龄设置得很高,短寿参保者占绝大多数而长寿参保者极少,而养老金待遇标准是按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确定的,因此短寿参保者向长寿参保者的转移支付也有限。可见,养老金领取年龄设定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两类参保者的比例关系,进而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产生影响。为了分析养老金领取年龄对长寿风险分担功能的影响,下面先提出代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作为基准模型,然后再放松其假设,提出代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

    代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假设有同年出生并都在20岁参加工作的100000人,大家协商一致一起组织一个内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X岁之前,每人每月缴纳相同金额的缴费,年龄达到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X岁后每人每月领取相同金额的养老金待遇,直至死亡。假设整个项目按精算平衡原则运行,没有运行费用等损耗也没有利润,所有参保者的缴费全部用于长寿参保者的养老金待遇给付;
    假设极限年龄设为100岁,当所有人去世后这个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结束。

    长寿参保群体领取的待遇一部分来自于短寿参保群体的历年缴费,一部分来自长寿参保群体自己的历年缴费。将所有长寿参保群体领取的养老金待遇总额的贴现值减去所有长寿参保群体缴费总额的贴现值,就得到代内长寿风险分担差值。这一差值等于短寿参保群体的缴费总额,实际上就是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基金净转移额。这一基金净转移额越大,短寿参保群体对长寿参保群体的帮助就越多,社会养老保险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就越强。那么是否存在某一养老金领取年龄,能够让短寿与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基金净转移金额达到最大水平呢?下面我们基于代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做一个思想实验。

    如果这100000人商量确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99岁11个月,假设只有1位参保者甲活到100岁,甲领取一个月养老金待遇3000元后死亡,整个项目结束。此时总给付就是3000元。按以支定收原则把这3000元分摊到100000位参保者身上,每位参保者一辈子人均缴费金额0.03元,则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净转移额等于2999.97元(为了简便这里暂且忽略贴现因素)。

    如果我们将养老金领取年龄稍微降低一点,让甲和乙两位参保者能分别领取2个月和1个月养老金,共9000元,则全体参保者一辈子人均缴费金额从0.03元增加到0.09元。此时甲和乙领取的待遇总额为9000元,他们的缴费总额仅0.18元,则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基金净转移额等于8999.82元。与一个人领待时相比,两个人领待时短寿与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基金净转移额增加了,因此制度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增强了。

    依此类推,我们可以追问“三个人领待是不是比两个人领待长寿风险分担功能更强?”……那么是不是领取待遇的人越多,社会养老保险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越强呢?

    让我们想象另一种极端情况。假定这100000人商量确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20岁多1秒,所有参保者需要在20岁时一次性缴纳足以支撑其平均终身养老金待遇的高昂保费,所有寿命超过20岁多1秒的参保者都将成为长寿参保者并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直至身故。假设这1秒内没有参保者死亡。且不论这种社会养老保险设定的现实性如何,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情况下社会养老保险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完全消失了,因为此时根本就不存在短寿参保者。此时长寿参保者领取的待遇总额虽然很高,但长寿参保者的缴费总额同样很高,而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净转移额为零。

    上述思想实验提示我们,在年龄别死亡率分布和贴现率等参数一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计算出不同养老金领取年龄下短寿和长寿参保者之间的基金净转移金额。如果养老金领取年龄设定得太高或者太低,基金净转移金额都会很小。我们猜测在16岁到100岁之间存在某个特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能使短寿和长寿参保者之间的基金净转移金额达到最大,此时社会养老保险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最强。①本文作者和合作者基于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修正数据对上述模型进行了定量测算,发现随着养老金领取年龄从低到高增长,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呈先增后减的倒U型曲线变化。

    上述代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假设只有一个年龄组,且不管参保者的性别和收入高低,养老金领取年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都一样,这显然与真实世界中的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但这四个“不真实”的假设能帮助我们厘清社会养老保险中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区别和联系。在真实世界的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不同年龄组参保者,男性女性参保者领取养老金年龄往往不同,不同收入参保者的缴费和待遇水平也不同,因此基金的转移支付既体现短寿与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又体现不同年龄、性别、收入参保群体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在代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的四个“不真实”的假设下,不存在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和不同收入参保群体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不同参保者领取待遇多少只受其寿命长短的影响,此时的基金净转移额只体现长寿风险分担功能,不包含收入再分配效应。

    但是,上述模型中的养老保险模式既不属于现收现付制,因为只有一个年龄组的参保者;
    也不属于基金制,因为存在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基金转移支付关系。如果我们放松参保者为同年龄组和封闭人口的假设,代之以每年多个年龄组并存和每年有新的年轻参保者加入保险项目的假设,同时保持养老金领取年龄、缴费金额和待遇金额相同的假设,则“代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就转变为“代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在代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中,每一时点每个年龄组都有参保者,每年都有新的年轻参保者加入保险项目,这样的假设就与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的真实参保队列一致。我们将“一个精算周期内(比如80年)短寿与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基金净转移额”作为定量衡量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强弱的指标,同样发现随着养老金领取年龄从低到高增长,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呈先增后减的倒U型曲线变化,存在一个使长寿风险分担功能最强的养老金领取年龄,而当养老金领取年龄很低和很高时,净转移额会很小甚至归零。

    上述模型的思想实验告诉我们,现收现付制并不天然地就意味着“互助共济”。在同样的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金领取年龄设定的不同,短寿和长寿参保者的比例就会不同,导致制度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会有很大差别。在养老金领取年龄很大或很小时,现收现付制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趋于归零,此时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和完全没有互助共济功能的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趋于相同。

    另一方面,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不同也会对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产生重要影响。一般而言,低收入参保群体的平均预期寿命低于高收入参保群体。如果长寿风险分担功能最强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很高,虽然能够实现最佳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但可能会给低收入参保者群体带来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长寿风险分担功能仅仅是真实世界中讨论养老金领取年龄时需要考虑的一个维度,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维度是收入再分配功能。

    我们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养老金领取年龄,牺牲部分长寿风险分担功能来改善收入再分配功能,也可以在坚持长寿风险分担功能最强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同时,通过对低收入参保群体和高收入参保群体收取不同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实现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兼顾。后者的关键是编制分收入参保群体生命表,然后基于不同收入参保群体的平均预期寿命分别制订不同的公平保费。①本文作者和合作者基于不同收入参保者寿命差异,计算了长寿风险分担功能最强且收入再分配中性的公平保费。

    代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假设无论参保者的性别和收入高低,其养老金领取年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都一样,这仍然与真实世界中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同。在真实世界的社会养老保险中,不同收入参保者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往往不同,不同性别参保者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也不同,此时基金转移支付不仅体现短寿与长寿参保者之间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而且也包含了不同收入、性别参保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但这三个“不真实”的假设,使得短寿和长寿参保者之间的净转移额只体现不同参保群体之间寿命差别带来的基金转移支付,而不包含因为养老金领取年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差异带来的基金转移支付,能够帮助我们厘清社会养老保险中长寿风险分担和收入再分配的区别和联系。

    之前的研究以 “互助共济”一词笼统地指称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容易引发概念的混淆和讨论的失焦。郑功成、宋晓梧、鲁全等学者其实主要是从收入再分配功能这一广义互助共济概念的角度反对“大账户”方案。其实,如果实行“大账户”方案,不仅不同收入参保群体之间的基金转移支付会减少甚至消失,而且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基金转移支付也可能会减少甚至消失。因此,用互助共济概念分析制度方案选择时,明确区分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可能能够减少使用互助共济这一中文概念时引起的误解,更好地推进相关的学术讨论。

    本文试图对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诠释,提出一种不同于以往关于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理解,并基于新的理解讨论养老金领取年龄对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两类互助共济功能的影响。

    2015年前后社会保障学界关于“大账户”改革是否降低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互助共济性的讨论引发了笔者的理论思考: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中,哪些群体在通过互助共济应对老年风险?如何理解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内涵和外延?养老金领取年龄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本文指出,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养儿防老、储蓄养老、参加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应对老年风险。养儿防老依靠家庭成员内部的代际转移来应对老年风险,但可能会遭遇无子女、子女无能力或无意愿赡养等风险;
    储蓄养老通过个体自身生命周期内的收入余缺调剂来应对老年风险,能把养老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但按照极限年龄储蓄会导致过度储蓄、影响当期消费等问题,而低收入者无法靠储蓄养老;
    参加养老保险能在保障老年生活,解决养老后顾之忧的同时,大大增加社会成员当期的消费,这是养老保险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发挥作用的体现。但不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能力或意愿负担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社会养老保险在商业养老保险长寿风险分担功能的基础上,通过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优惠费率的收入再分配因子,强制地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这体现了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功能的重要作用。

    笔者指出鲁全对社会养老保险代际互助共济、不同收入参保群体间互助共济和不同地区参保群体间互助共济等三类互助共济关系的理解忽略了最重要的短寿与长寿参保群体之间的互助共济关系,因为社会养老保险依据参保者寿命是否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发放养老金待遇,参保者的出生年代、收入高低或来自何处既不是领取养老金领取待遇的充分条件也不是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

    从特定时点看,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的确是年轻和年老两代参保群体之间的代际互助共济关系,年老一代领取的待遇全部来自年轻一代的缴费。但不管是哪个年代出生的参保者,获得养老金待遇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寿命超过养老金领取年龄而不是出生年代早晚、收入高低或来自哪个地区。那些出生年代早但是短寿的参保者终其一生只缴费而不领待遇,他们的缴费被转移支付给长寿参保者;
    而能够获得养老金待遇的是长寿参保者。因此,短寿和长寿参保者之间的互助共济关系才是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的本质。

    基于上述理解,本文从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两个角度分析了“短寿的养老保险参保者吃亏”的观点。从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长寿风险分担功能角度看,无论是长寿参保者还是短寿参保者,一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就不必再担心万一将来因为意外长寿却又积蓄不足而导致老年贫困,其年轻时每个月缴费后的其余收入可以全部用于当期消费。因此,并不是只有那些长寿参保者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待遇时才能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中受益,而是全体参保者从参保之日起就能够增加当期消费,从而持续地从社会养老保险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中受益。

    但是从收入再分配的角度看,在统一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社会养老保险中,低收入参保群体的寿命更短,发生老年风险的概率更低。按照保险原理,对低风险参保群体应该降低保费。如果对低风险群体收取和高风险群体同样的保费会带来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类似的,中西部地区参保者、农村户籍参保者、残疾参保者的平均预期寿命相对较短,如果费率相同,可能会出现他们向平均预期寿命较长的东部地区参保者、城市户籍参保者、健康参保者的转移支付,遭遇社会养老保险的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社会养老保险通过让低收入参保者“少缴多领”的收入再分配因子进行收入再分配,力图平衡寿命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包括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狭义的互助共济功能指通过短寿和长寿参保者间基金转移支付实现对所有参保者个体长寿风险的分担,从而增加参保者当期消费的功能。广义的互助共济功能还包括通过不同参保群体间实际的基金转移支付实现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本文还分析了养老金领取年龄与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关系,指出人为设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直接影响短寿和长寿参保群体比例,最终影响社会养老保险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本文提出了代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和代际长寿风险分担模型的初步框架,通过思想实验方法,讨论了养老金领取年龄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长寿风险分担功能的关系,提出了存在最佳长寿风险分担功能的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理论猜想。现收现付制并不天然地就意味着“互助共济”。在同样的现收现付制下,如果养老金领取年龄设置过高或过低,会给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带来很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完全丧失长寿风险分担功能。本文也指出确定养老金领取年龄需要同时考虑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长寿风险分担最佳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可能会导致逆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而“统一养老金领取年龄+差别费率”的办法可以兼顾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

    综上,本文试图对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诠释,区分蕴含在“互助共济功能”这一中文概念中的两个功能,即长寿风险分担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希望对这两类功能的区分能够有助于减少以后我们在使用互助共济功能这一中文概念时可能引发的误解,推进相关议题的学术研究,也希望本文关于养老金领取年龄与两项功能实现关系的初步讨论能够抛砖引玉,对互助共济功能的定量研究提供线索和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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