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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理念基础、结构审视与行动路径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08 16:05:24 点击:

    张明皓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十九届六中全会均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多元治理主体基于协商互动和权责对等原则而形成的相互关联的社会治理形态[1],是对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重新厘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具有以下复合性理由。一是时代性理由。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映合人类社会治理的转型规律。人类社会治理状态表现为从农业社会的统治型治理、工业社会的管理型治理到后工业社会的合作型治理的演进[2],社会治理共同体充分蕴含着合作型治理的鲜明特征。同时,在当前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主义思潮在张扬个人权利的同时却严重削弱了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联结,带来了社区的“结构消解”。而诸如社群主义则构成对个人主义思潮的批判,声明社区共同体的先在价值,提倡个人团结义务的优先性。随着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碰撞和争锋,个人与共同体关系再平衡的考量构成全球“社区复兴运动”的总体基调[3],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则是对全球“社区复兴运动”时代潮流的中国式回应[4]。二是现实性理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民生基础得到更完善的保障,人民更加凸显出对高质量社会治理的关切,但当前社会治理依然存在治理主体碎片化、治理立场分离以及公共价值认同分化等问题,激发出社会治理“组织再造”的需求[5],而社会治理共同体则是克服当前社会治理困境和实现高质量社会治理的基本方案。三是使命性理由。在社会治理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结构性命题:一方面,党的组织体系已经伸延至社会治理的各领域,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与党的组织引领使命相契合;
    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以及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立场的生动实践,具有再生产执政合法性基础的重大意义,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党不可回避的重要使命。总体而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符合人类社会治理转型以及全球“社区复兴运动”的时代定位,也是推动实现高质量社会治理以及体现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理论和实践表达。

    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学理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内涵的探源。相关研究论证了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和人人享有的基础内涵[6],并分析了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公平正义、协商共治、共担共建和共享共荣的伦理之维[7]。二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要素的识别。相关研究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成要素进行了解析,认为要将社会治理共同体视为生命体,关注治理需要、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治理目标等要素的有机联系[8]。三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路径的探索。相关研究分别从“五治”融合[9]、数字技术驱动[10]、法治嵌入[11]、公众参与等角度探讨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路径[12]。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重大话语创新和实践创新,学界亟须在学理上进一步剖析以下议题:一是探寻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念根基,即明确社会治理共同体表达的话语形式、思维方式和思想基础;
    二是系统性审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素结构,探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
    三是研判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路径,全方位考察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可行方案。对于以上问题的解答,不仅有助于反思西方社会治理理论的适用限度,开创中国社会治理研究新的学术增长点,而且有益于构建新型社会团结机制,对于推进后小康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社会治理困境的实质主要表现为社会治理公共性的势弱,而社会治理共同体则更加凸显出公共性的理念立场,具体表现为话语体系、思维方式和思想基础三个方面的调整和变革。

    (一)以“共同体”话语重构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话语转换

    话语是理念的外在表达形式。将“共同体”与“社会治理”话语相互组合即是将社会治理蕴含的公共性导向更加明显化。追溯共同体话语的谱系可以发现,“共同体”话语总体经历了从“共同体作为统领原则”到“共同体与社会的对立”再到“社会中的共同体”的流变过程[13]。亚里士多德声明了“共同体作为统领原则”的完整意义,即“自然生成的城邦共同体先于个人”[14](p.8),个人只有在城邦共同体中才能实现至善。随着传统共同体的逐渐瓦解,人类的发展轨迹呈现为从“共同体”到“社会”的变迁过程。滕尼斯将“共同体”理解为“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而将“社会”理解为“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15](p.54)。共同体与社会是互相对立的生活秩序状态。而在“社会中的共同体”的演变阶段,“共同体”被具象化为包含时间和空间的区位即社区,而社区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回应社会整合的难题[16](pp.63-64)。因此,关于共同体的理解也产生了本质规定和具象理解两条路径的分化:一是强调共同体是情感依赖和价值共享的本质联结;
    二是将共同体视为具有地缘性和工具性的组织实体。共同体的两种话语形式均对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体系产生影响:一是强调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具有共同价值导向和紧密关联的社会治理形态;
    二是强调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心在社区,社区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主阵地。据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抽象层次和具象层次确证了基本内涵,其是地域性、工具性和价值性的有机统一。

    “共同体”话语虽然赋予社会治理共同体以多层次的含义,但社会治理共同体并非是对“社会治理”和“共同体”这两个概念的简单拼接,而公共性的一致指向是“社会治理”与“共同体”话语组合的基础。“公共既是理念也是能力,其强调社会成员为公共利益而聚集。”[17](p.46)公共性强调公共利益及其所建构的公共领域和公共价值[18]。公共性是良善社会治理的基本价值支撑,是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复合的黏合剂,脱离公共性的社会治理,本身不具有正当性的基础[19](p.118)。而共同体尤其强调基于共同理解和意义共享而生发的“我们”感,倡导基于亲密关系基础上的治理秩序的构建,其本身构成生发公共生活和公共精神的前提。共同体表明的是这样一种公共精神,即“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构,以营造适宜人生存与发展的条件”[20](p.56)。可以说,“社会治理”和“共同体”本身具有相互组合的必然性,在公共性的价值指向上具有可通约性,二者的相互组合彰显出我国对社会治理发展规律的更深刻认识。

    (二)“主—客”二元思维的消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思维变革

    思维方式是理念的延伸和具体化,直接制约人们对现实事物的分析。社会治理共同体提倡“主—客”二元消解的思维方式,更加趋向于共在共融型思维。纵观我国国家和社会关系变迁的历程,长期以来,国家的主要任务是整合社会力量和维护社会稳定,这种管理型的思维本身映射出浓厚的“主—客”二元思维,即国家和社会是相对独立的运转领域,社会是国家管理和规训的对象。“主—客”二元思维的认知严重影响社会自主性的生长。随着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社会治理更加凸显出社会力量的建设性作用,更加趋向于合作和协商的主导思维。而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的高标准定位,进一步消解了“主—客”二元思维的认知基础。一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彰显出国家和社会共生的意蕴。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国家与社会被桥接为一个连续体,实现了治权统合。与“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学说倡导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思维取向不同,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同源”,这就更新了国家和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21]。二是社会治理共同体遵循着一种能动性的关联思维。社会治理共同体虽然注重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但更加注重不同主体间的能动关联。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人人责任互担且人人信任互惠,其不仅蕴含各治理主体的平权关系,消解了治理主体权力的中心—边缘结构,而且更加倡导各治理主体间的责任连带关系,其尤其强调各治理主体借助责任互担的关联实践和共同行动消除社会鸿沟[22]。社会治理共同体呈现的是权力对等和责任交互的关联论思维,而这破解了社会治理中主客依附和对立的二元取向。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虽然具有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性内涵,但其本质却内含情感共同体的价值性维度,他者的情感伦理是使社会成员联结成共同体的关键。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社会成员深度情感互动的基础上建构商谈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其立足于社会治理过程为他者需要考虑和为他者负责的情感伦理[23]。他者的情感伦理显示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已经开始重新反思自我和他者的平衡关系,强调围绕他者建构治理关系和治理制度,其本身即是对社会治理中“主—客”二元思维的破除。总之,社会治理共同体通过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统合、权力对等和责任交互的能动型关联思维建构以及对他者情感伦理的首倡得以破除社会治理的主客体思维,迈向一种主体互认、共在共融和协商交往的“主体间性”公共思维[24]。

    (三)个人主义批判与社会团结修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思想转向

    思想基础是理念的核心构成,直接影响理念的性质和立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思想基础是对个人主义的反思和批判。西方文明追求“唯一”和“个人”的组合,力图构建一种唯我独尊的排他性秩序,个人主义则构成西方文明的主要基因[25](p.472)。个人主义传统强调个人领域和外在领域的对立,即将任何权威视为“威权”,抵制任何合法化的调控与实质性的公共权威,认为理性的个人以及对个人权利的确证构成社会治理的基础[26]。但以个人主义为基点的社会治理内容正在丧失解释力,受到来自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挤压。一是社会治理中个人主义传统受到“有限理性”的批判。西蒙指出,因受认知能力和决策环境的限制,决策只能达到满意而不能最优[27]。同样社会治理也只能通过理性有限的多元主体进行博弈协商,才能寻求最满意方案。二是个人主义的滥觞带来的不是社会治理有效,而是社会组织化的困境。由个人主义衍生出的私利追逐与自由竞争直接引发了社区共同体的瓦解与公共精神的衰落,而社会治理的失效则源于社区公共精神的完全降格,个人在“自己对自己负责”的同时过上了“失控的生活”[28]。针对个人主义泛滥的流弊,社群主义等社会思潮兴起,这些社会思潮旨在重新调整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呼吁重新回到“共同体”,强调“共同体”的先在地位和首要价值。但诸如社群主义等思潮在批判个人主义的同时,却对共同体走向封闭排斥缺乏足够认识[29]。而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反思个人主义治理传统基础上所形成的治理形态,尊重人人共享的权利诉求,但其逻辑起点是崇尚人人有责和人人尽责的义务优先性,同时社会治理共同体并未陷入社群主义的“封闭圈”,其是要实现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的集成,实现社会治理需求和个人差异化需求的有机统一。

    立足于个人主义的批判,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为重构个人与共同体的平衡关系即为修复社会团结而存在的。社会团结可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前者是利用集体意志覆盖个人,而后者则依托社会分工建立个人的有机联系[30](p.33)。社会治理共同体针对当前治理立场分离和治理主体碎片化的困境,力图修复的是相互依存和功能互补的社会有机团结。社会治理共同体鼓励和支持差异化的个人走出狭隘的私人领域,消弭原子化个人的区隔,确立多元主体责任相关和利益共享的依存意识,构建一种不同于单位制的“新公共性”,以多元包容和协作对话实现社会整合[31]。总之,社会治理共同体以“同一且多样”的有机团结机制成为培育公共性的社会土壤。

    综上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念本质是对公共性的倡导和复归,而公共性的达成则需要在社会治理的话语体系、思维方式与思想基础方面实现多重变革,即在话语体系上用共同体话语显明社会治理的公共性立场,在思维方式上由主客二元思维向主体间性的公共思维转型,在思想基础上由强调个人主义的社会治理传统向修复社会团结过渡。鲜明的公共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总依据。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的进阶形态,更加体现出社会治理要素结构的系统性,是社会治理主体、领域、机制和行动四个要素相互作用的有机结合体。社会治理共同体要素结构的系统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互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支撑

    社会治理共同体内含主体互嵌的共生结构。一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内含治理主体的责任转移共享。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政党“一核多元”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的战略谋划与统筹引领功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核心要义;
    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通过人人有责的制度设计推动治理权力和治理责任向多元主体中转移,实现了政府公权、市场私权以及个人微权的结构性均衡[32]。这要求政府秉持“元治理”倾向,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者”和“协调器”的功能,积极推动治理资源和服务重心下移,督促其他治理主体积极承担治理任务和治理责任,并赋予多元治理主体以项目和资源使用的机会和渠道[33]。同时,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及政府向社会放权赋责的前提下,多元治理主体也应共担责任,互相监督治理责任和治理任务的履行情况,共同提升服务社会的治理水平。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实现了政府与社会以及社会内部的责任转移共享,构成多元治理主体互嵌的关键基础。二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内含治理主体利益的兼容。在合理划分治理主体责任的基础上,社会治理共同体注重寻求社会治理的“最大公约数”,以兼容型利益推动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互嵌。社会治理共同体主张尊重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推动多元治理主体寻找利益契合点,从而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互嵌提供可持续性的激励机制。社会治理共同体旨在通过权责利对等的机制安排使多元治理主体结成互嵌共生的关系网络,从而摆脱社会治理主体碎片化和主体利益聚合的困境。

    (二)领域协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空间互构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领域协同强调的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空间的互构性,这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典型特征,具体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注重横向的全域治理。复杂性社会问题往往同时牵动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与日常生活领域,仅仅针对单一领域的社会治理难以真正破解社会问题的复杂致因,而社会治理共同体则关涉社会多元领域的统筹协调。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作用领域并非限于单一领域,而是通过多元主体的横向联合以及社会治理方式的综合性运用促进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与日常生活领域实现多重调整,从而达成对多元社会问题的全域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具有服务力和包容性的社会治理系统。二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在纵向领域注重治理层级的有机衔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心在基层社区,内含对基层社区的赋能增权。但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推进治理重心下移的同时,也兼顾治理层级的提升,即强调市域社会治理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建设性作用,原因是当前基层社会治理面临悬浮化和内卷化的困境,已无法完全适应城乡转型的治理需要,诸多社会治理问题已经溢出基层领域,亟待更高位阶的权威资源统合[34]。而市域社会治理是以市的统筹能力建立纵向秩序贯通机制,以区域一体和动态治理的方式整合城乡社区治理,从而克服了基层社会治理的瓶颈,实现了社会治理资源要素的跨层级流动[35]。可以说,虽然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重心在基层,但其内容却注重市域社会治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相互统合,倡导大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总之,社会治理共同体既包含横向的全域化治理,也包含纵向治理层级上移和治理重心下移的统一,多层次和多界面的领域协同使社会治理共同体呈现出纵横一体化的空间互构特征。

    (三)机制调控: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部纠偏

    社会治理共同体力图深度解决现代化进程中自由与秩序的持续张力问题,而治理机制调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纠偏的重要基础。协商民主机制、矛盾化解机制以及社群非正式机制的自我调节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机制调控的核心。一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以协商民主机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调适。社会治理共同体本身内含协商民主的要求,协商民主机制可以提升社会治理的包容性,使各治理主体平等表达自身的权益偏好,声明自身的主体性价值。同时,协商民主机制可以充分挖掘各治理主体的智力资源和信息优势,使社会治理过程更加透明化和科学化。而协商民主机制也使个人权利的伸张受到公共利益的调控,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匹配,从而克服社会治理中个人需求和公共利益的内在张力。二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主张以矛盾化解机制调解社会紧张。矛盾化解机制是维系社会治理安定有序的重要条件。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矛盾化解机制注重全周期性,即在社会治理前端预判治理风险,在社会治理中端借助多种调解方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治理终端建立监督反馈机制,防止社会矛盾发生反弹[36],以使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部紧张关系降到最低限度。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重视非正式治理机制的调整功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向社区放权,尤其注重援引社区主导的内生治理机制实现社会治理变革。社区主导的治理机制内含强互惠的道德约束机制和社会关系网络资源,诸如乡规民约、社区风俗伦理等非正式规则同样可以增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公共性,从而克服正式治理的内卷化之困。同时,社会治理共同体将社会治理重心下放至社区,可利用社区机制的在地信息优势设计出定制化的社会治理方案,实现社会治理自主权与情境信息的高效匹配,提升社会治理的适应性[37]。总之,凭借协商民主机制的利益调控、矛盾化解机制的社会整合以及社群非正式机制的调整功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具备了协调性、稳定性和适应性的治理结构特征。

    (四)行动合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效能发挥

    社会治理的一切目标是落实在行动上。促成有效合作的行动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效能发挥的根本所在。社会治理共同体蕴含行动性和合作性两大基本属性。一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从制度性思维到行动性思维的治理转向。社会治理共同体本身具有集体行动的倾向,注重社会治理主体在共同体身份意识下进行主动行动[38]。对行动优先的倡导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属性。在社会治理模式中存在制度性和行动性两种主导思维:社会治理的制度性思维追求同一性,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则表现为压制和消除差异;
    而社会治理的行动性思维追求的则是承认和包容差异性,从而克服制度性思维的单向化和压制化,其更适应社会复杂性不断增长的环境。社会治理的转型方向就是从制度性思维转向行动性思维[39]。社会治理共同体倡导人人尽责和协商互动,映合社会治理制度优先到行动优先的转向。但其并非是对制度的漠视或盲目行动,而是倡导一种行动建构型的制度安排,即在行动优先的导向下调适制度权威与共同行动的关系。二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以追求合作行动为最终目标,合作行动是其典型标识。社会治理共同体内含两种层次的合作行动形式。一种是基于特定事务和特定利益的低层次合作行动。社会治理主体选择合作的原因是合作行动有助于增加个人利益,这种合作行动具有暂时性和不稳定性。另一种较高层次的合作则是基于社会关系的相互依存和高度的情感认同所形成的合作行动。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利益共同体,注重以利益共享激发主体合作,也是价值共同体,注重以情感和社会关系的深度交互巩固合作行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了从低度合作到深度合作的转化。总之,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了行动性的转向,并带来了多元合作行动的勃兴,这预示着一种向合作制社会的变革。

    总体而言,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主体、领域、机制和行动相互建构的结构系统,其中主体互嵌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支撑,领域协同体现出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转空间的关联性,机制调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处理内部紧张关系和维持运转的关键条件,行动合作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效能发挥。社会治理共同体体现出结构完整性和内部自洽性,是社会治理的进阶形态。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全方位和多领域的工程,因此我们应着重从价值导向、治理结构和共识行动的系统角度谋划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路径。

    (一)以公共理念为导向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建设

    价值建设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核心内容,社会治理共同体倡导以公共理念为导向建立相应的价值目标、价值实践和价值准则。一是应坚守“为人民”的价值目标。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应始终把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融入社会治理过程,聚焦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社会问题,将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理念,真正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成致力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价值共同体。二是应坚持“靠人民”的价值实践。公共理念除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追求的价值目标外,也指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予以构建的深层路径,即充分依靠群众的主体性。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应切实破除社会治理行政化的制度惯性,注重贯彻群众路线和群众工作方法,全面加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建设,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充分吸纳民智和民力,推动社会赋权增能,实现社会治理社会化。三是应落实人人共享的价值准则。人人共享是体现社会治理共同体优势的基本维度之一,人人共享不仅意味着要在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上确立普惠理念,而且要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落实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理念,尊重和承认弱势群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尊严和价值,使弱势群体享受更多的社会治理成果,充分赋予弱势群体参与权和发展权是衡量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价值准则。总之,在价值目标上秉持社会治理为人民的理念,在价值实践上树立社会治理依靠人民的理念,在价值准则上重视人人享有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理念,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理念立场的鲜明体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建设是将公共理念融入社会治理全过程,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伦理导向,使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偏离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立场。

    (二)以党建引领为轴心健全横纵互构的社会治理结构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汇聚来自全方位和全领域的治理力量,完善横纵互构的社会治理结构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方向,其中党建引领是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结构健全的核心组织化力量。党建引领可以突破国家—社会二元的治理框架,实现多元主体纵横结构的耦合,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权威资源。一是以党建的组织引领实现多元主体的横向包容性整合。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通过党建的组织引领和枢纽平台建设构建党组织和社会多元主体的协作关系,如鼓励以区域化党建和党建联建的方式建立协商议事机构,以党建的统筹能力发育政府、市场和社会单位的共治平台,如社区服务点和党群议事会等,健全资源共享、信息传播和手段综合的工作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党政统合和条块衔接的社会治理结构,从而破除多元社会主体合作壁垒,实现政党、政府和社会的相互增能,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全域治理能力。二是在纵向上依托党建的组织贯通体系,实现党建对社会治理的纵向结构性动员。依托党组织垂直贯通的体系,加强多层级党建的纵向衔接机制建设,以全方位推进网格化党支部建设为目标,建立纵向到底的党组织覆盖机制,以此强化基层党组织联结和服务社会的嵌入式引领能力。总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建在横向领域整合和纵向结构性动员的多重引领作用,具体是依托党建的组织引领作用实现多元治理主体聚合,依托垂直贯通的组织体系破解纵向层级权力和资源下移梗阻,以“大党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思路建构政党、政府和社会的共融型治理结构,使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汇聚“上下左右、四面八方”的组织力量。

    (三)以培育积极公民为核心促成社会共识行动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有效的社会共识行动,在社会治理多主体参与的情境中,公民参与更多表现为无组织化参与或弱参与,社会共识行动的促成应以培育积极公民为核心。汉娜·阿伦特将“积极公民”标识为具有理性判断和公共精神、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公民[40](p.70)。而培育积极公民有助于提升治理回应性,促成社会共识行动[41](p.62)。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培育积极公民应重点聚焦以下方面。一是强化主流意识形态向心力,聚合社会成员公共价值立场。实现社会成员公共价值立场的聚合应采取刚柔并济的手段:一方面,政府可通过宣传教育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柔性手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全领域和各环节,加强各行业伦理和集体主义传统的认同教育,强化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最大道德公约数”的总体性认同;
    另一方面,政府应强化主流意识形态整合,通过制度化和法制化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向心力,消除危害社会公共价值和公共信仰的行为。二是发育社会治理的公共领域,释放公民协商互动和共同行动的公共能量。发育社会治理的公共领域应重点强化社区自治空间建设,培育多元化的社区组织,建立社区主导的社会治理决策和执行机制,充分赋予社区民众对基层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和自主参与权,实现社区公共事务的多层次协商和共同治理。三是将社区公民教育纳入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常规议程设置。加强公民教育是培养积极公民的有效抓手,应尽快将社区公民教育纳入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决策议程之中。社区公民教育应注重生活化的隐性教育,如积极营造主动传播和践行各领域公约和礼仪规范的社区环境,借助地方性的文化活动激发公众的情感共鸣和社会认同,以一种情景式和生活化的方式持续推进公民教育。同时,借助党群圆桌会议和社区道德“红黑榜”等工作机制推进社区道德评议,为社区建立德治标尺,促进公众的道德自觉和行动自制。总之,联合公共领域创建、公共立场聚合以及社区公民教育可为积极公民的培育创造有利条件,而具有理性思考和共同行动意志的积极公民将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有效共识行动的生发开拓自主空间。

    总体而言,公共理念的立场导向表现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价值维度,党建引领的横纵互构型社会治理结构优化则体现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结构之维,而通过培育积极公民促成社会共识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行动性维度。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只有价值、结构和行动维度的整体健全和互动整合才能真正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完善。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新发展阶段“强国善治”的重要基石。社会治理共同体倡导公共性理念的复归,其要求三重向度的变革:一是在话语体系上用共同体话语凸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立场;
    二是在思维方式上由社会治理主客二元思维向主体间性思维变革;
    三是在思想基础上由个人主义的治理传统向修复社会团结过渡。社会治理共同体是高度完整和内部自洽的治理形态,其要素结构包括主体互嵌、领域协同、机制调控和行动合作四个连锁性方面,而构建路径则是综合“价值—结构—行动”维度的系统性工程。

    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在中国大地上生发的社会治理方案展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呈现出鲜明的理论反思向度。社会治理共同体勾勒出中国特色社会团结机制的基本样态,摒弃了西方个人主义社会治理传统的弊端,重置了社会治理中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平衡,走向了一种敞开性和人民性的社会治理形态。社会治理共同体可形成与西方社会治理理论的对话空间,反思西方社会治理理论的适用限度,为全球范围内探索良善的社会治理路径贡献了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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