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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向整体性治理: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逻辑与现实路径,*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08 07:35:06 点击:

    朱健刚 严国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实现共同富裕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为此,二十大报告提出将完善分配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以及增强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作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举措。这其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成为衡量我国共同富裕水平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残疾人群体的利益诉求正从底线型向发展型转变。当下及未来一段时期,残疾人群体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成为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核心主线。中国残疾人事业在七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步从慈善驱动的临时性救济转向权利为本的制度化保障[1],从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转向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2],从残疾人工作自成一系转向残疾人事业全面融入国家发展大局[3],这也昭示着我国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制度逻辑必将从分散走向整合。但同时,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依然不平衡不充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中碎片化治理的问题也仍旧存在。本文首先阐释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其后梳理我国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制度实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其背后的观念变迁,进而指出当前制约我国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障碍,并基于整体性治理的理论视角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当前,国内学术界关于残疾人共同富裕的讨论层出不穷,对其基本内涵大体形成了如下共识:

    一是国民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让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更加殷实。国民经济发展到能够保障残疾人的物质丰富、精神富足和生活宽裕,这是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首要前提。郁建兴和任杰将发展性、共享性、可持续性视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三个关键元素,其中的发展性就是指经济总量增强并为社会福利分配提供财税保障[4]。何文炯和潘旭华认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做好风险管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两项核心工作,而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持续增加社会财富最为基础[5]。

    二是收入分配制度协调配套,让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充分彰显公平正义,是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核心举措。因而,学者们将为残疾人提供基本保障并有效缩小与其他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做好经济发展中的风险管理,作为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6]。

    三是基本公共服务公平可及,让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可行能力持续增强。残疾人共同富裕不应单纯依赖政府福利和公益慈善,更要着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体人民机会均等、健康公平和全面发展[7],从客观环境和主观能动性两方面提升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可行能力。因而,有学者将共同富裕诠释为通过补偿和矫正某些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地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且共享发展成果[8]。付鹏伟和葛忠明主张在迈向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探讨残疾人社会福利应当聚焦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其中的重点是促进残疾人的全面解放[9]。关信平将去障碍作为增强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可行能力的基本路径,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强残疾人能力建设是其主要着力点[10]。

    由上所见,残疾人共同富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国家基本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在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上,广大残疾人的利益诉求正在从保障基本生活的底线型诉求转向谋求全面发展的发展型诉求。这决定了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制度实践必须妥善处理好残疾人的多层次需求。可以说,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残疾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地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共享发展成果,从而将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缩小至合理区间;
    其关键环节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整体主义视角持续增强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可行能力。这也要求残疾人治理需要深度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迈向整体性治理的新道路。

    强调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增强残疾人实现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可行能力,是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时代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残疾人群体的利益诉求逐渐从底线型向发展型转变,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的目标定位也从国家本位逐渐转向需求本位[11]。大体来说,我国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制度实践正围绕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融合、提升可行能力四个层面逐步推进,并最终指向推动残疾人全面发展。

    2.1 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也就成为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先决条件。随着近代中国逐步确立起现代国家制度,传统的以善会善堂救济和官商临时赈济为主要形式的残疾人慈善救济逐渐向近代社会福利转型,由西方传教士、本土实业家及地方政府举办的救济院、麻风病院、教养工厂、特教学校等社会福利机构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2]。新中国成立初期,伤残军人安置问题则加快推动我国建立了残疾人社会救济制度。例如,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帮助参加革命战争的残疾军人谋生立业。国家通过改造或新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收养或安置无依无靠的重度残疾人、残疾孤儿、残疾老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则由人民公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五保”待遇,并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在改革开放前,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成为我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最主要的载体,因而残疾人社会福利的相关制度实践被学者概括为“居养型”社会福利政策[13]。相关制度实践侧重于通过各类补缺性和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来兜底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却忽视了残疾人的更多的经济性和服务性需求[14]。虽然福利工厂以集中就业的方式保障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特教学校以集中就读的方式保障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残疾人的生存能力,但是这种集中居养于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封闭性家庭的社会福利模式往往导致残疾人被隔离于社会之外。

    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成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线,残疾人及其家庭逐步享有更多元更高质量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在社会救助方面,我国按照“普惠+特惠”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在医疗救助、急难救助以及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社会福利方面,我国在2015年全面建立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成为国家层面首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家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资助,并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进行补贴,部分城市试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积极探索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制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脱贫攻坚以及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部署实施,更推动了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向纵深化发展,并将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纳入国家发展大局并在制度设计、政策安排、项目实施上给予重点支持。

    2.2 以权益保障体系建设维护残疾人公民权利

    残疾人共同富裕显然不能停留于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层面,其核心内容应当指向保障残疾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地参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并共享发展成果,而这离不开残疾人公民权利等基础性权利的建构。确立和维护残疾人的公民权利不仅将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相关举措纳入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发展轨道,更是将残疾人共同富裕从传统的慈善救济上升为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由此推动残疾人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享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道主义被确立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论基础,社会权利模式和整合模式等现代残障观念也开始为各方所接受,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加快,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制度逻辑从慈善观念主导的社会救济转向人道主义主导的权益保障。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将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生活,帮助安排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纳入公民基本权利范畴。199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推动中国残疾人事业驶入了依法发展的快车道。自此之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为重要支撑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2007年,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将促进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发展目标融入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建设之中。

    在此过程中,我国残疾人事业从临时性社会救助发展为综合性社会事业,从自成一系转向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推进了残疾人组织体系建设。1988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和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合并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拉开了我国推进省市区(县)三级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序幕。二是高规格编制了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1991年,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16个部门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成为我国首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将残疾人事业从社会救助拓展至包含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的综合性社会事业。三是加快完善了残疾人事业领导机制。1993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在2006年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完成同级配置。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法律上被确立为政府部门之间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重大问题的领导机构,这一部门设置进一步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政府职责并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2.3 以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

    社会融合是残疾人与其他公民共建共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在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权益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我国逐步树立了以“平等、参与、共享”为内核的残疾人社会融合理念,着力为残疾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

    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促进残疾人就业被视为残疾人实现社会融合的主要目标和途径。随着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劳动就业权和基本康复权等基本权益被正式确立,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不再仅仅依靠单向度的社会救济,各类融合社会保障权和劳动就业权的多种形式的就业增收机制成为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2015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国家精准扶贫战略,推动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首次将“残疾人家庭收入增长率”列为五年规划核心指标之首。2018年,全国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调查制度正式建立,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提供了基础支撑。为适应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以及残疾人多层次的就业与康复需求,我国残疾人就业模式日益多元,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并存的残疾人多元化就业格局初步完善。随着传统的福利工厂逐步从行政导向的“事业”转型为市场导向的“企业”,旨在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的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逐步兴起,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通过各种举措促进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残疾人就业支持的重心从以庇护性就业为导向的集中就业逐步转向以支持性就业为导向的融合就业。

    受到社会融合理念的影响,社区康复、融合教育等残疾人社会政策也迅速发展。在残疾人康复方面,随着《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等法规政策的出台,整合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基层民政部门、基层残疾人组织、社区两委、社会组织、残疾人家属等多元力量的社区康复服务,被正式确立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传统的医学康复,社区康复以残疾人社会融合为最高目标,强调社区在残疾人发展中的基础作用[15]。在残疾人教育方面,以“完全接纳”为内核的融合教育理念成为我国特殊教育的主导理论,随班就读为残疾儿童少年进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开辟了新途径,并逐渐发展成为我国特殊教育的主体形式[16]。2014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首次在国家政策文件中使用“全纳教育”一词,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规定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将公平融合确立为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向。

    当前我国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残疾人工作体制,扶残助残社会风尚基本形成。我们由此看到,残疾人群体与社会建立起了更多联结,由社区邻里、基层残联、社会组织等多元力量所组成的残疾人社会支持网络开始发展起来。在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的过程中,老龄协会、残疾人专门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助残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结合各自优势,在筹集慈善资源、提供专业服务、搭建信息平台、参与政策制定、维护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倡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逐步加快,残疾人在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社会融合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与此同时,赋权增能、分配正义等残疾人发展性需求也开始受到各方关注,积极塑造着我国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制度逻辑。

    2.4 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残疾人可行能力

    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被确立为“十四五”时期残疾人保障和发展的主线,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的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其重要内容。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后,中国残联发文支持浙江先试先行,为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在此背景下,通过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为提升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可行能力提供制度性补偿,将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构成了我国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整体来看,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的核心是回归整体主义,从客观环境和主观能动性两方面持续提升残疾人的可行能力。

    自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来,我国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加快,成为增强残疾人可行能力的重要路径。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增了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两个专章,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在继2012年国务院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之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于2022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2010年,我国正式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家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为残疾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基础保障。“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均设置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专章,“十四五”时期国家公共服务规划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要求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战略指引。

    我国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强化政府部门的基本公共服务兜底保障职责的同时,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并在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发挥主体性作用,同时调动残疾人家庭自我服务的积极性,这成为在残疾人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推进整体性治理的生动呈现。200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原则,2014年印发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则首次在国家层面对培育发展助残社会组织进行了专项部署。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将提供助残等公益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列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的四类社会组织之一,实施直接登记制度。随着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将第三次分配政策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为助残社会组织提供残疾人服务、增进残疾人福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创造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底层逻辑出现了发展性福利和整体性治理的转向,超越了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和分部式管理,以及传统的单向度福利供给和过度关注社会开支。残疾人事业更加彰显包容性、发展性、整体性治理的特征。当下围绕着共同富裕,中国残疾人事业正迈向一个整体性治理的新阶段。

    这里,值得说明的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实践路径的变迁也是一个观念变迁的过程,即人们在认识残疾人和对待残疾人的问题上发生了从传统观念向现代观念的根本转变[17]。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残障研究的兴起,西方学术界理解残障的理论模式几经嬗变,深刻影响了社会公众的残障观念以及政府部门的制度实践。我国残疾人事业迈向整体性治理的背后,折射出的恰恰是残障研究范式从个体主义向整体主义的转移。

    国内外的残障研究主要受“社会融合”和“普同权利”两大范式影响。社会融合范式强调残疾人的特殊性,主要从残疾人个体的生物-心理机能和残疾人群体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来理解残障的形成过程以及消除障碍的可能路径。它侧重于倡导社会各界理解和包容作为社会少数群体的残疾人以实现残疾人的社会融合,主要理论模式包括医学模式、社会模式和整合模式。普同权利范式则认为每个人在生命历程的某一阶段都有遭遇障碍的风险,力图从社会权利和生命历程等理论视角,消解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作为社会少数群体的刻板印象和权利不对等格局。其将残疾人从社会少数群体拓展到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公民,将构建无障碍社会视为包括残疾人在内全体公民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和健康风险管理,形成了残障研究中的社会权利模式和普同模式。如果说社会融合范式是从消除残疾人歧视的角度增进社会的包容性的话,那么普同权利范式则是从消解残疾人概念的角度推进全民健康风险管理。这种理解残障的整体主义视角,在推进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构建全民健康治理体系的当下颇具启发意义,也应当成为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重要观念基础。

    在上述实践和思潮的影响下,需要认识到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仍然面临诸多体制和机制障碍,主要包括:

    3.1 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显著滞后于全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残疾人就业增收面临结构性挑战

    全国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调查显示,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始终处于社会平均水平的50%-60%,其中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分别仅占社会平均水平的35%-40%和14%-19%,而转移性收入为社会平均水平的1.5-1.7倍。这说明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增收水平总体偏低,并且过度依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18]。与此同时,受到社会观念、经济下行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当前残疾人劳动权益受侵害现象依然时有发生。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开发较少,在岗残疾人待遇偏低且相当部分人处于不稳定状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制度效用出现异化,企业内部残疾人就业挂靠现象屡见不鲜,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未能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职责,这直接导致我国加快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

    3.2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不平衡不充分,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可行能力提升水平受限

    建立健全多层次全周期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是增强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可行能力的重要制度举措,但是当前我国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然面临诸多短板,承载能力、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与残疾人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受到资源配置不足、队伍建设滞后、专业基础薄弱以及发展理念陈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康复服务、托养照护、融合教育、支持性就业、文化体育生活、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尚不能完全满足目标人群的需求。这其中,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表现得更为明显,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服务能力较为薄弱,成为制约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残疾人服务业的产业化建设水平总体偏低,尚未形成高效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全链条,残疾人非基本公共服务尤其更高层次的生活服务难以得到有效满足。

    3.3 残疾人共同富裕的整体性治理机制有待继续完善,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

    这首先表现为地方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的协同治理效能较为有限,尤其在残疾预防与康复、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文化体育服务等方面缺乏更为常态和高效的数据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其次是残疾人社会组织总体规模和发展水平较为有限。慈善事业在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中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基础制度建设尚未正式落地,疫情期间残疾人社会组织抒困帮扶政策也未能全面铺开,部分残疾人社会组织的生存举步维艰。残疾人社会组织内部就业辅导员的基础保障和能力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资质认定和配套保障措施同样不够健全[19],残疾人支持性就业的发展相对滞后。此外,残疾人专门协会和基层残疾人组织在内部治理、人才培养、能力提升、经费保障等方面面临较大挑战,残联系统的群团改革工作也有待进一步扎实推进。最后是社会公众甚至残疾人家属对残疾人全面发展的偏见根深蒂固,残疾人支持性就业和融合教育中依然存在不少家长式作风,阻碍了残疾人的自主表达和自主选择。

    面对我国残疾人共同富裕所面临的上述现实挑战,中国残疾人事业亟须综合上述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不同层面和维度,实现整体性治理。整体性治理理论是21世纪初叶由希克斯等学者提出的新理论。它被认为是继传统官僚体制、新公共管理之后公共行政学的第三波典范[20],旨在回应新公共管理对政府运作所带来的部门化、碎片化和裂解性问题。不同于前两种公共行政学典范,整体性治理将政府运作的核心聚焦于解决人民的生活问题而非解决政府的行政问题,即以人民生活需求为中心。而解决人民的生活问题不仅需要单一政府职能部门的努力,更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以及公私部门的合作。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基于的是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容易导致公共服务领域出现严重的碎片化和部门自我中心主义,而整体性治理理论成为传统的合作理论和整体主义思维方式的一种复兴[21]。基于这一整体性治理的理论视角,本文对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4.1 确立以残疾人发展性需求为中心的制度逻辑,构建残疾人共同富裕的观念基础

    需要推动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回归以残疾人生活事件为中心的发展路径,把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残疾人工作的落脚点。在全社会树立以平等、参与、共享为内核的新残疾人观,并基于此构建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制度逻辑。在兼顾残疾人生存性需求和经济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聚焦残疾人的发展性需求,将持续提升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可行能力作为相关制度设计的出发点。

    4.2 推动政府部门从分散管理转向整体性治理,完善残疾人共同富裕的领导体制

    残疾人共同富裕是一项复杂性治理问题,这决定了其无法依靠单一功能性政府部门单打独斗,而必然要走向整体性治理的发展道路。整体性治理主张各级各类政府部门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推动政府部门的运作以社会问题而非管理过程为导向,公共服务的供给以公民需求而非管理职责为导向,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政府管理碎片化和公共服务空心化的问题[22]。因而,在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应当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残疾人工作职责,以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为枢纽、以残疾人生活事件为中心打造多种类型的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专门工作小组以及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提升政府部门的协同治理效能。

    4.3 推进多元参与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社会基础

    要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力量、残疾人家庭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一方面需要加大助残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通过实施扩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范围和规模、健全财政性资金扶持机制、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更多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康复服务、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等社会服务;
    另一方面需要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服务业中的辅助器具、无障碍产品研发与制造以及其他生活服务,加快制定残疾人服务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更好地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4.4 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残疾人共同富裕的技术支撑

    要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残疾人服务中的新科技应用。一方面,要推进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应用于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基础性研究,大力扶持智能化辅助器具、康复设备、无障碍终端设备、盲文数字出版等领域新技术推广;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在线办理。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建设残疾人服务数据协同平台,推动相关政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组织以及市场主体实现残疾人服务大数据的联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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