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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国际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06 12:15:23 点击:

    夏玉洁,邓勇

    2022 冬奥会的成功举办造就了北京在奥运历史上首个“双奥城市”的历史地位。北京冬奥为中国赢得全球赞誉,许多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主办方正在努力开拓中国市场,各类国际赛事争相抢滩中国。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体育赛事中,超过40%的赛事公司或者俱乐部将国际赛事作为其日常的主营赛事,这也是数十年来中国体育和国际赛事频繁交流、融合的结果①。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越来越重视发展体育产业,愈加支持和加强推广国际体育赛事,对于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举办,从赛事的筹备到举行都十分注重追求更高的行业标准,助力各项体育赛事在中国的成功运营。

    随着算法应用的发展和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增强,各国纷纷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参与人员的国籍国、赛事举办地和赛事主办方的所在地通常涉及不同的法域,例如冬奥会、亚运会、世界大运会、亚青会等国际体育赛事,根据《主办城市合同》及相关赛事筹办的文件,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式由境外赛事权利人决定,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也归其所有,组委会受委托处理与赛事有关的个人信息。然而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在我国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应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可见,社会和法律的进步对赛事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法律上的新要求和新挑战。伴随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向体育领域的拓展,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成为国际体育组织及赛事承办方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和提升监管水平的重要工具,运动员、记者、工作人员、志愿者和观众等赛事参与主体的个人信息的采集与分析是奥运会等国际体育赛事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部分。这是科技进步给赛事的举办提供的新工具和新机遇。面对挑战与机遇,重要国际赛事的主办方纷纷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例如,国际奥委会已将个人数据保护要求纳入“办奥新规范”②及相关文件。

    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托隐私权或人格权的规定展开,这两种保护路径适用到运动员数据保护上存在明显不足。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宜将“使用许可”制度适用于运动员的数据保护,以避免不当收集和无序使用[1]。有学者认为,当前国际体育赛事的举办,存在数据采集范围不清晰、数据利用目的超出权限导致损害运动员权利以及“数据主权”对抗等问题,需要在数据采集范围、利用限制和保护方式上作出安排,完善运动员数据采集的法律规范体系,平衡运动员数据的保护和利用[2]。有学者主张,我国应以保护运动员隐私利益优先为首要原则,健全运动员数据泄露补救措施,完善运动员数据合规审查与监管机制,推进运动员数据财产利益保护[3]。算法社会给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有学者认为,应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制度构建路径,使公权力和算法权力联结形成监管合力实现运动员权利的共同体保障[4]。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采取行业规范和合同治理路径,严格约定生物识别数据的收集和处理[5]。还有学者认为,应总结国内外实务中的先进经验,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慎用生物识别信息技术、加强政府监管、明确公共利益免责边界及鼓励行业自律等4 个维度,形成多主体、多层次的治理措施[6]。

    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到运动员个人信息的人格和财产属性,并从公法与私法、行业规范和合同治理等各个维度提出了对运动员个人信息采集与处理的原则。人工智能的应用和智慧体育设备的普及让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成为体育赛事举办中的重要工作,体育赛事的举办和运营亟待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措施。相关研究多局限于宏观界说层面。然而,国际赛事承办方在赛事举办的过程中需要采集的不仅是运动员的信息,还包括新闻记者、随行人员、工作人员、媒体记者、志愿者和观众等其他赛事参与主体的信息。对这些不同主体的个人信息应该从采集范围、利用限制及保护措施等方面区别对待,按照不同的应用场景制定差异化的规则。现代体育赛事日益信息化和智慧化,国际赛事承办方与领先的科技公司合作已是现今的行业惯例,赛事承办方对信息和数据的保护职责也相应地延伸到对合作伙伴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试图以现有研究为基础,从国内外典型法律的规定入手进行比较法层面的考察。结合市场规模、规制范围等因素,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当今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文本。本文通过比较两部法律的异同,参考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以下简称“IOC”)的隐私政策、2022 年北京冬奥会奥通隐私政策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以下简称“WADA”)的隐私政策,对国际重大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一些思考。

    (一)适用的范围

    1.地域范围

    GDPR 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模式上是类似的,都是综合立法。两部法律都规定境内和境外适用,都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GDPR 第3 条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包括:欧盟内部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论其实际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在欧盟内进行;
    欧盟境外向欧盟境内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对其监控的情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规定适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数据处理活动,或者数据在境外处理,但是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或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域外适用的范围看,GDPR 的范围更为宽泛,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地域范围上做了适当延伸,但相较GDPR 更为克制。两部法律都采用了机构设立地标准和目标指向地标准,使地域管辖的范围更为宽泛。

    2.保护和规制对象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类似于欧盟GDPR 中的数据控制者。GDPR 中明确区分了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处理者两类主体,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采取主体的二分法,而是在建立类似于控制者的概念后,通过委托关系明确受托人的义务。

    表1 GDPR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管辖范围

    3.受管辖的赛事

    GDPR 对所有欧盟境内组织和非欧盟组织处理欧盟境内个人数据的行为都适用[7]。目前,GDPR 的实施已推动WADA 修订了《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标准》、制定了《运动员反兴奋剂权利法案》,并将持续影响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的运营规范和服务方式。我国举办重大国际赛事需要关注不同地区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打造我们举办赛事的名片,也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二)个人信息的分类

    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两部法律在具体的界定方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均存在区别。GDPR 第4 条规定个人信息为与任何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信息,列举了姓名、身份编号、地址数据、网上标识等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 条规定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无列举。两部法律都将所有可识别与已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个人信息纳入了调整范围,保护范围广,同时也都明确排除了匿名化信息。

    1.敏感信息

    GDPR 第9 条规定敏感信息为特殊类型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 条、第29 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8]。两部法律都用了列举法,列举的项目有较大差异,比如,GDPR 认为种族和民族背景是敏感信息,我国把14 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信息列为了敏感信息。因为历史和文化的差异,不同法域的法律对敏感信息的界定也是不一样的,这就涉及到彼此如何尊重和包容的问题。

    针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GDPR 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取了以禁止处理为原则,允许处理为例外的保护模式,也就是说需要积极同意[9]。GDPR 第9 条规定只有在数据主体明确同意,处理对于控制者履行责任以及行使其特定权利是必要的等情况下,才可以在采取合适与特定措施的前提下处理特殊类型个人数据。GDPR 第22 条第4 款还对利用特殊类型数据进行自动化决策提出了要求,只有在数据主体明确同意或者处理对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利用此类数据进行对数据主体具有法律影响或类似严重影响的自动化决策。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的措施,同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重大体育赛事的举办要涉及到很多个人信息的采集,其中很多都是敏感信息,例如运动员的身体状况信息。两部法律加强了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力度,以积极同意为原则。

    国内现在很多公共场所都采用了人脸识别技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 条规定了收集图像信息和个人身份特征信息的特别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此类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收集的此类信息,除非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在GDPR 中,生物识别信息可被认定为敏感信息,适用特殊类型个人数据更为严格的处理规则。

    2.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GDPR 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要求数据处理者必须获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主体的授权,但两部法律对授权的方式有细微的差异。两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定义也不一样,GDPR 第8 条规定当儿童年龄为不满16 周岁(成员国可降低13周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为不满14 周岁。在赛事的举办过程中,需要兼顾和平衡体育组织所在国、参赛人员国籍国和赛事举办地所在国的要求。

    3.特殊的信息类型(匿名化信息、假名化信息、去标识化信息)

    个人信息的定义与范围的确定还涉及一类非常重要的概念:匿名化信息(Anonymous information)、假名化信息(Pseudonymisation information)和去标识化信息(De-identified information)。GDPR 使用了匿名化和假名化的概念,匿名化和假名化是两种不同的技术,区别在于数据是否可以被重新识别。匿名化要求该信息无法再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欧盟的WP29 工作组意见指出,真正的数据匿名化是一个极高的标准,数据控制者往往无法真正实现数据的匿名化③。GDPR 第4 条、引言第26 条规定了假名化信息是GDPR 的调整范围。所谓假名化,是指一种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经假名化处理的信息,如不使用额外信息便不能将个人数据归属于某一特定信息主体。相较于未进行假名化处理的个人数据,假名化信息适用更为宽松的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 条、第73 条去标识化信息是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10]。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区分了匿名化信息和去标识化信息,但是针对去标识化信息事项,并未规定特殊的处理规则。两部法律都明确了匿名化信息不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

    (三)数据的跨境传输

    GDPR 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构建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制度框架。GDPR 第45、46 和47 条从保障基本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允许个人数据转移的两种基本场景和八种例外情况。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主要从网络安全和数据主权出发,规定了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种条件,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其具体标准的实施细则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表2 GDPR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定

    在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举办过程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情形很多。很多大型赛事的举办合同都设定了专门的章节以规范数据跨境传输,包含传输的数据类型和存储方式、数据权益的归属和转移期限等。赛事的举办合同中数据的约定越来越冗长和复杂。数据的任何约定都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数据跨境传输要尊重双边和多边国际规则,更要遵守我国对数据安全的规定,尊重我国的法治主权。

    (一)三种隐私政策框架

    表3 IOC、冬奥通和WADA 的隐私政策的框架④

    2022 年冬奥会的应用软件冬奥通的隐私政策参考了IOC 的隐私政策,但更为全面和完善。北京冬奥奥组委充分细致地研究了GDPR 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使冬奥通的隐私政策符合GDPR 核心要求,兼顾了我们的国情,遵守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满足了我国对数据跨境转移的要求。冬奥通的隐私政策是对IOC 隐私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在尊重其他法域规定的同时,我们坚持了自己的法治主权和中国特色。

    (二)三种隐私政策内容解析

    冬奥会冬奥通的隐私政策格式和框架吸收了欧盟的GDPR 的一些规定,其中部分条款在表述上也标注出和GDPR 的相同用语。国际奥委会和冬奥会冬奥通的隐私政策在框架结构上比较相近,而WADA 的隐私政策架构则会明显单薄一些。这一方面是因为冬奥会本身就是奥运会,在隐私政策上面与奥运会具有天然的联系。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奥委会IOC的总部在瑞士洛桑,是GDPR 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GDPR 具有很多相似之处。而WADA 的总部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当下北美最具影响力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加州隐私法(CCPA&CPRA),这只是一个州法,目前北美还未有统一适用的隐私法。可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走在了世界前列。

    (一)适用范围明确,定义明晰

    冬奥会冬奥通的隐私政策载明其仅适用于冬奥通的使用过程,并列举了具体适用的场景,北京奥组委的其他产品则适用其他的隐私政策,这明确了隐私政策的适用边界。冬奥通的隐私政策专章对很多熟悉的名词进行了定义,例如: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持卡注册用户、中国奥委会、中国奥委会辖区、未成年人、儿童、监护人、国际奥委会、中国等,展现了非凡的严谨态度和精湛的专业水准。

    (二)操作步骤具体翔实

    冬奥通的隐私政策并非简单列举法条和政策,更像是一部温馨的指南,有详细的操作步骤和翔实的说明,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例如,在安装下载项,隐私政策不仅有具体步骤说明,针对不同的系统(安卓Android、鸿蒙Harmony OS 和苹果IOS)还分别给出了不同的提示,明确不同的手机系统需要获取的具体权限,对所有品牌手机用户都非常友好。

    冬奥通根据不同的使用群体提供了差异化的服务内容,分为持注册卡用户(例如奥委会官员、参赛人员等)和非注册卡用户(例如观众或者游客),同时区分了不同的应用场景,例如即时通信、信息分享、打卡、餐饮、注册信息、约车、健康监测、行李查询、海关申报和绿色健康码等。冬奥通的隐私政策明确了在不同场景下信息收集的种类和目的,这是对IOC隐私政策的发展和完善。

    (三)关于第三方机构隐私政策披露的规定更为完善

    IOC 的隐私政策列出了主要服务供应商的名单,虽然也给出了联系方式的链接,但并未明确具体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类型,采集的信息种类等,而冬奥通的隐私政策则区分了具体的功能,包括这些功能适配的场景、针对不同功能需要的隐私信息,以及相关的服务商名单及服务商的隐私政策链接。

    表4 冬奥通隐私政策的特色功能及对应的隐私保障

    冬奥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贯穿了整个赛事的举办过程,对主要的服务供应商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了监督,同时也用公开透明的态度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充分尊重个人信息的国际形象。

    (四)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更为全面和深入

    IOC 的隐私政策仅对年龄限制做了寥寥几句的规定,表述为:不会故意收集13 岁以下用户的个人数据;
    除非服务条款另有规定,本服务适用于符合法定年龄的用户,以便根据其居住国的法律进行数据保护;
    您可以在这里了解更多有关我们年龄要求的信息,请详见网站⑤。冬奥通隐私政策则是用专章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理权、对儿童信息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适用的法律、儿童监护人的查阅、复制、更正和删除等其他权利。对于无法验证用户的真实年龄的情形,或者在中国奥委会辖区以外根据所在地法律被认定为未成年人的情形,冬奥会提供邮箱等联系方式,经核实无误后,按照未成年人的信息处理标准处理。可见冬奥通隐私政策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上考虑得更为全面和周到,对不同法域的年龄认定问题也给出了解决方案。冬奥通的隐私政策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和广度都是更高水平的。

    冬奥通的隐私政策规定细致、场景多元、披露详尽、信息完备,无不展现北京冬奥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冬奥通的隐私政策不仅是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法律人的工作成果,展现了他们卓越的专业意识和广阔的国际视野,向世界展现了中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国际形象,更是冬奥会的法治建设成果,值得重大国际赛事的承办方研究和学习。北京冬奥会不仅让全世界见识到了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蓬勃生机,也展现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决心,为今后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提供了一个样板。

    (一)制定和发布隐私政策

    2022 年3 月16 日,在“法治冬奥的社会影响与大型赛会法律事务研究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法务审核处处长贺淑芳在主旨报告中讲到冬奥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做法与创新探索,她在概括介绍冬奥会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分享了对GDPR 的适用考量和处理,以及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工作实践。为了在世界面前树立我们充分尊重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形象,也为了规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本文认为,后续重大国际赛事的举办可以参考冬奥会的实践样板和经验,建议对接国际标准,参考国际赛事的先进做法,出台自己的赛事隐私政策,做好数据合规和风险管理。

    对于GDPR 以及其他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适用问题,应该充分考虑尊重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主权,参考冬奥会的经验,通过除外性原则的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尽量避免因GDPR 适用造成的法律责任不确定性,尽量采用吸收性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尽量避免GDPR的直接适用⑥。

    (二)平衡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

    在中国举办重大国际赛事,毋庸置疑,必须首先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在立法定位上,《数据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是负责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法[11]。跨境数据转移一定要遵守中国法律的具体的特殊规定,在符合国内法的前提下,要考虑到具体赛事组织的所在国、以及部分运动员的国籍国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方面的特殊规定,在维护法治主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法律冲突。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GDPR 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体现了大陆法系体系全面、制度健全的特点。两部法律都以“个人”为中心,将个人权利居于核心位置,不区分规模大小和服务性质,从公共领域到私营领域,从中小企业到跨国公司甚至是个人,只要涉及收集处理个人数据均受规制,遵守相同的高标准合规要求。因此,体育赛事隐私政策的制定可以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和GDPR 的具体要求,也可以借鉴IOC 和冬奥通的隐私政策,在这些优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三)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不同的法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不同的规定。例如:GDPR 认为任何可以与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联的信息,都应当被视为是个人信息;
    我的《民法典》第1340 条第2 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76 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不同法律的表述有差异,毋庸置疑,个人信息的内涵非常丰富,外延也是很广阔的。判定某项信息是否是个人信息,可以考虑两条路径:一是识别、二是关联。反向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就是:不可识别和切断关联。

    匿名化信息无法关联到具体个人,不具有关联性,因此,GDPR 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都排除了匿名化的信息。因此,重大赛事的举办应该提前明确个人信息的权益归属,做好权责明晰。个人信息的处理要做到目的明确合理、权益影响最小、禁止过度收集、公开透明、信息质量。不需要长期保存的信息,应该明确删除规则,完成使用目应予以删除。确需存储的信息要具体分析,如果将来使用目的不仅是用于统计学或者社会学分析,不需要关联到个人,那就可以对信息做匿名化处理,保留最小的信息元素,让信息在实现其他价值的同时,不侵犯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社会各种信息泛滥,个人信息内涵丰富、边界模糊,面对大量的信息,要做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我们必须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提供差异化的保护措施。例如,GDPR 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专章提到敏感信息,虽然不同法域对敏感信息有不同的界定[12],但大部分现存的法律对敏感信息均采取了以禁止处理为原则、允许处理为例外的保护模式。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例如,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同国家对儿童年龄的定义和儿童监督权的主体等都存在差异,GDPR 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提升了保护要求。因此,在重大赛事的举办过程中,举办方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的管理。确保一些特殊信息(例如敏感个人信息和未成年人信息等)得到更高标准的保护。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对这些特殊信息进行专章规定。

    (四)管理合作伙伴

    当今的管理工作往往具有很强的协作性,许多活动的组织实施,少数几个团体难以完成,需要多方的协调合作,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举办更是如此。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举办方自身不仅对个人信息保护要有高标准和强意识,对供应商、服务商、媒体记者、志愿者等其他赛事参与主体也要加强培训,打通上下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形成一个全链条。重大赛事的举办方不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遵守者,更应该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倡导者和捍卫者。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接了国际个人信息保护通用原则,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特色。它全面彰显了我国政府在数字时代的法治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决心。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等构建的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

    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如期、安全、顺利举办,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贡献。作为冬奥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冬奥留下了丰厚的遗产,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与探索卓有成效,期待同仁进一步挖掘和研究。这些宝贵的法治资源,也将助力今后重大国际赛事的举办,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注释:

    ①根据中研产业研究院报告《2021—2026 年中国体育赛事行业市场前景预测及投融资战略咨询报告》进行的分析。检索网址https://www.chinairn.com/report/20210224/103907803.html。

    ②2018年2月,国际奥委会在2014年通过的《2020年奥林匹克议程》的基础上发布了《办奥新规范》(Olympic Games:the New Norm),随后发布最新版的合同原则(Host City Contract-Principle)与操作要求(Host City Contract-Operational Requirements)以反映新规范带来的变化,其中包括新增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与数据保护合规要求。检索网址https://olympics.com/ioc/sustainability/ioc-as-owner-of-the-olympic-games。

    ③欧盟WP29工作组在欧盟第29条数据保护工作组第05/2014号意见书《匿名化技术》(EU WP 29 :Opinion 05/2014 on Anonymisation Techniques)中对匿名化信息提出了不可复原的要求。检索网址https://ec.europa.eu/justice/article-29/documentation/opinion-recommendation/files/2014/wp216_en.pdf。

    ④这些条款来自于国际奥组委的的隐私政策(检索网址https://olympics.com/en/privacy-policy)、冬奥通的隐私政策、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隐私政策(检索网址https://www.wada-ama.org/en/privacy-policy)。

    ⑤国际奥组委隐私政策中对年龄限制的规定。检索网址https://olympics.com/en/privacy-policy 3.Age limitation。

    ⑥2022 年3 月16 日举办的法治冬奥的社会影响与大型赛会法律事务研究学术研讨会的发言内容,题为“法治冬奥的社会影响与大型赛会法律事务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检索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VD4Qd9RTKUMgBNOo2KEA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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