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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发展阶段中国经济发展的伦理路向*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06 00:15:05 点击:

    肖 祥

    改革开放以来,党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国家经济实力大幅跃升,但“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发展方式粗放等问题,经济结构性体制性矛盾不断积累,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十分突出”[1]。如何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成为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主题。“新发展阶段”承载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对经济的发展理念、价值目标、发展原则、主体责任作出伦理考量,不仅是新发展阶段适应经济新常态的现实需要,也是满足人民日益的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重大战略判断。在新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必须抛弃关于经济行为动机与效果评价的错误理念,以符合伦理应当的经济行为推进经济更高层次地发展。在一段时间内,受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尤其是市场主义或市场派的影响比较深重,我国经济发展在动机上追逐自利,在效果上执迷于效率而忽视“效用分配”。这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阻碍因素,显然与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悖离。

    1.经济行为动机的理念纠偏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首先在经济行为的动机问题上要廓清和批判西方主流经济学所主张的“理性的自利”的核心观点。在市场原教旨主义或市场派的人看来,市场中的自利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们倡导市场具有可以自动恢复平衡的功能,反对政府任何方式的干预。这种“放任自由(laissez-faire)”的市场经济理念认为,人们追求自己狭隘的私利,同时可以实现公众的利益最大化。市场原教旨主义的错误在于:一是误解了市场的运作机制——坚信市场会趋向均衡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事实是,市场对经济发展固然能够起到调节、平衡的作用,甚至对资源配置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市场无法保证资本有序、规范发展。二是偏执地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同,从而赋予追求私利者以道德品质。显然,将私人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不过是为既得利益者宣扬的冠冕堂皇的说辞,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个人利益的狭隘追求只能导致社会走向分裂。因此,市场原教旨主义是一种错误和危险的意识形态。

    “理性的自利”被推崇,恐怕如下两个原因不能忽视。

    其一,自由主义的经济传统对市场自由竞争的推崇,强化了“自由”与“利益最大化”的联姻效应。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市场的自由竞争可以自动调节私有制经济而使其有利于整个国家和人类,到哈耶克(及其伦敦学派)、弗里德曼(及其货币主义学派)、卢卡斯(及其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拉弗和费尔德斯坦(及其供给学派)、布坎南(及其公共选择学派)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倡导政府干预就是对自由的限制和对自由的剥夺,他们尽管对自由的理解和对利益维护的目的不尽相同,但认为自由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致思路径却是一致的。在古典自由主义中,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主张是一致的,其主要观点认为自由是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自由市场是个人自由之源,市场受“看不见的手”的调节,政府干预会限制自由。新自由主义擎举古典自由主义的大旗,对自由的追寻显示出了一致的狂热,无论是“经济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还是“政治的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虽然指涉的领域不同,但对“达尔文主义”和霍布斯“丛林法则”的推崇是它们共同的特征——即便是新自由主义将“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修正为“追求效用最大化”,把“完全理性”现实化为“有限理性”。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新自由主义对“自由”和“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是希望通过对完全市场机制和市场统治的推崇、对私有化的鼓吹、对政府管制的反对而实现,而其反对政府干预的理由是因其会对垄断私人资本、权势集团造成自由限制和利益侵害;
    另一方面,新自由主义也反对弱势群体实现平等的任何努力,常常以弱化政府作用为名,倡导通过削减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开支,削弱穷人安全保障的投入,并以“个人责任”代替“公共物品”或“共同体”的概念,迫使穷困阶层自寻出路。显然,随着它从学术理论嬗变为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范式、政治纲领和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反讽性地完成了“自由”的自我背叛[2]。国际金融市场的厮杀、帝国主义金融霸权对他国的打压、资本国际化的唯利是图,都证明新自由主义严重地损害了自己信誓旦旦要维护的“自由”。

    其二,现代经济学的贫困化加深了“经济行为是自私自利”的印象。阿玛蒂亚·森批评指出,主流经济学把理性等同于“自利最大化”(maximization of self-interest)[3]18,造成了“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3]13。这是对现代经济学确当的病症诊断。现代经济学理论对自利最大化的不断强化,无疑加深了人们对经济行为动机的偏狭理解。标志着现代经济学的正式诞生并成就了亚当·斯密“现代经济学之父”美名的《国富论》认为,经济行为中人的动机的主要特征是自私而贪婪,自由市场受“看不见的手”的指引,并利用这样的人性来提供更多产品和服务,进而造福整个社会。毋庸争辩,《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对“经济人”论证的出发点是一致的——“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4]101-102。但是,在现代经济学的后来发展中,斯密关于人类行为动机和自由市场复杂性被曲解和放大,这是罔顾其《国富论》中所建立的经济理论体系以他在《道德情操论》中建立的道德体系为前提的事实。现代经济学把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将其强调的同情心、道德情操、伦理考虑忽视了。

    经济行为的动机被先定地认为是理性自利的,实际上没有根据,至少是没有充分的根据。

    其一,从人类行为动机的特征看,人类行为(包括经济行为)的动机是多元的。自利的理性观(self-interest view of rationality)似乎先入为主地认为自利是人类的唯一动机,而否认了人类动机的多元性。就连把利己作为“经济人”活动根据的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也阐述了人类行为动机的丰富内涵,他把基于个人利益的利己主义称为“自爱”,此外人类行为还有同情、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换倾向等共六种动机。

    其二,从逻辑判断而言,理性自利的拥趸显然犯了以偏概全的独断论的错误。“自利是经济行为的动机”的判断并不能得出一个全称判断的结论——所有经济行为是因为有自利的动机,或者说不能将其理解为自利是经济行为的唯一动机。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言:“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现实的可能是一个错误;
    但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理性的要求则非常愚蠢。”[3]21

    其三,自利理性观抛弃了动机的伦理要素。自利理性观意味着对“伦理相关”动机观的断然拒绝[3]21。而人的行为的动机显然都包含着伦理要素,否则就不能称作“人的行为”,经济行为亦是如此。正如斯密所言,无论人们认为某人怎样自私,但这个人的天赋中明显地存在着怜悯或同情的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4]5。“关心别人”作为一种连接人与人、人与社会的情感素质,就是一种真实的动机伦理要素,与自我控制、推崇人道、公正仁慈、慷慨大方、热心公益等作为最有益于他人的品质一样,是完全的自利理性观所不能解释的。

    其四,理性自利造成了一种扭曲的财富价值观。从社会经济的事实看,没有证据表明自利最大化是人类合理而恰当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利最大化必然导致最优的经济发展。让人瞠目结舌的倒是,“理性”的人们机智地追求着他们的自利,在利益追逐的道路上一路狂奔、永不停歇,使得当代财富价值观以势不可挡的威力横扫整个社会——财富变成了价值体系中最高也是最核心的内容。财富价值观的积极倡导者和狂热的践行者——已经攫取了巨量财富的上层精英,一方面,强烈刺激着整个社会,尤其是中下层民众躁动的神经;
    另一方面,却嫌恶地用仇视的眼神和各种冷酷的手段阻碍他们获得更多的财富,因为在财富拥有者看来,别人对财富的获得无异于对自己财富的分割,这是难以容忍的。这种扭曲的财富价值观如果肆意蔓延,将会造成贫富对立和社会怨恨,并进一步撕裂整个社会。

    2.经济行为效果的理念纠偏

    廓清了经济行为的动机问题,并获得了经济发展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但这远远不够,因为从经济行为的效果更能对经济发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经济行为效果的考察旨在回答经济发展“为了什么”“实现什么”的目的问题,这显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更是伦理学关注的价值问题。经济行为的效果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如此的重视,以至于我们常常迷失在效果评判的标准中。为此,需要对与经济行为效果密切相关的经济效率和效用分配问题进行分析。

    效率的经济学含义是指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当经济行为能够实现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时,这就是有效率的。追求效率对于经济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它也似乎成为经济行为无可指责的目标。但是显然,受社会资源、生产条件、劳动力供给、生态承受力、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实现经济效率一以贯之的高速增长。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阶段,经济效率优先显然是无可厚非的,而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时,追求公平正义和实现社会共享则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我们就不应该以“刻舟求剑”的方式坚持对经济高效率的崇拜。

    如果说效率从整体上反映了经济增长速度,那么经济发展积累到相当程度之后的效用分配就显得格外重要。传统经济效用主义认为行为正确与否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效用增量,这成为20世纪30年代建立在帕累托理论基础之上的福利经济学的主要主张。对效用增量的重视似乎无可指责,但是经济效用主义并不重视效用分配方面的考虑,甚至持有严重的“分配冷漠”(indifferent to distribution)。正是由于这种简单效用主义观点,“自利行为”被极大地刺激和鼓励着。“自利行为”的三个特征——“以自我为中心的福利(self-centered welfare):一个人的福利仅仅依赖于他自己的消费”;
    “自我福利目标(self-welfare goals):一个人的目标就是最大化他自己的福利,以及这种福利的概率加权期望值”;
    “自我目标选择(self-goal choice):每个人的每一行为选择在接受其目标引导”[3]81——淋漓尽致地体现了效用主义特征。显然,经济效用主义执迷的效用增量就是效用范围内的效率——实质上仍是经济效率,而对效用分配的冷漠与新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

    关于经济行为效果的评价分析,无疑廓清了新发展阶段如何对经济发展作出评价的问题:一是效率优先具有长久的合理性吗?如果说经济效率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是值得鼓励的,那么显然,效率优先不可能实现“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效率崇拜”不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永恒定律,尤其不能成为新发展阶段中国经济追求的主要目标。二是以效用增量为标准,就能衡量并肯定经济行为充分的合理性吗?显然,不顾“效用分配”的经济增长,不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特征,更不应该成为新发展阶段中国经济的主要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福利理论应该追求以效用为基础的“社会成就”作为判断准则。

    3.经济行为的伦理应当

    以上关于经济行为动机和效果的评价分析表明,新发展阶段经济行为理念应该强化经济行为与伦理价值的耦合,遵循伦理应当。

    经济行为的伦理应当应该从个人价值和社会发展两个维度进行说明。评价一个人的经济行为(或者成功与否),不能仅用效用作为唯一或主要标准。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论证过人的天赋中存在着怜悯或同情的本性,从而使我们的行为具有合宜性。马克思主义理论则提供了更为科学公正的评价标准,认为评价经济行为应该是个人与社会“交互性认证”的价值二重性标准,即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个人价值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对自身需要的满足,体现的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意义;
    社会价值就是个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或对社会的贡献,体现的是个体行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意义。经济行为如果摆脱了伦理思考和伦理评判,其对人类的关注只能搁浅于“工具价值目的”(instrumental value purpose)层面,而不可能达致“内在价值目的”(intrinsic Value Purpose)——即人应该怎样活着、社会如何实现美好状态、人类最终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一个企业家只看到自己庞大的财富是市场行为的获得,而不是社会资源的占有和他人牺牲所成就的,就会陷入一种“社会冷漠”的经济病,置他人困境和社会责任于不顾。

    与对个人的经济行为(或者成功与否)的评价一样,对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评价也是一个价值问题,即应该以“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作为考量标准。现代经济理论和经济行为实践对经济效用极其重视而忽略了真实的人,实质上抛弃了人类合目的性特征,在对经济行为的分析中只重视“获得(得利)什么”,而忽略了更深层次的关于“意义”的考虑,因而成为一种“目的缺失”的工具性理论。因此,我们在斯密的经济学遗产继承中,对悲惨现实的关注、对同情心的强调、对人类行为的伦理考虑、对行为规范和自我控制的强调、对责任感和正义仁慈美德的推崇等内容是不能忽略的——而这正是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讳莫如深的,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故意避开的。

    大量的经验证据也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与自利行为无关的伦理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这些伦理因素不一定能够改变资本的逻辑,但一定可以优化资本运行,使得经济行为显示出非同寻常的力量。例如,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对日本经济危机进行了预测,但却出人意料地落空了。原因是西方人忽略了日本文化和日本民族精神中深层的伦理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经济危机中日本企业不解雇工人,而是工人自愿降低工资,与企业同舟共济;
    企业在竞争时不是采取你死我活的方式,而是更多地采取合作,“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伦理观念融入企业文化中。概而言之,就经济发展最终目的而言,“一切理论都是灰色的,唯有生命之树常青”,新发展阶段经济的目的指向应该是对真实的人的关注,促进人如何更好地生活、实现社会如何更公正和谐地发展。

    “十四五”规划建议强调: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5]。新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有更高的目标追求,就是以促进“美好生活”的普遍实现为价值目标。

    1.实现美好生活以“何为美好生活”为认识前提

    就经济生活而言,当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美好生活”必然是这种矛盾最大程度的化解,并赋予新发展阶段经济发展价值目标以明确的要求。一是以追求“美好生活”为目标的经济发展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美好生活”一定具有宽广的范围和众多的主体,一定是全体人的共同的生活。由于“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不存在孤立的个人,而是要追求一种社会的生活,并“以完美的、自足的生活为目标”[6]92。但是,“自足并不是就单一的自身而言,并不是孤独地生活”[7]12。个体“匮乏性需要”的满足或个人优越的物质享受虽然也算得上是生活,但不考虑其他人、置同类贫困状况于不顾却不一定是好的生活,也不一定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生活。改革开放40多年,我们已经实现了物质财富的极大提升、富裕程度的极大提高。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必然要实实在在地真正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不断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共同富裕”是一个整体性的目标,是“全体”的实现,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二是以追求“美好生活”为目标的经济发展要致力于消除“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尤其是那种“以牺牲与他人的关系为代价来获取的利益,难道不是人世间最疯狂的事吗?而幸福和快乐,正是建立在事物允许(至少是看上去允许)你与他人建立更有利的关系上”[8]55。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美好生活更应该从社会关系的伦理维度加以界定。质言之,经济发展只有克服狭隘的个人主义,倡导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功利主义,更清晰、更大程度地对全体人民给予更公平、更充分的生存关注,美好生活才能实现。

    2.实现美好生活以“何以可能”为实践任务

    新发展阶段的经济发展要实现美好生活,必须真正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实质性内容实际上是一个关涉经济效用的分配问题。“效用分配”如此重要,是因为它涉及“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问题,即经济效用的伦理应当。传统福利经济学常常将效用大小作为衡量成功与否的依据——效用常常作为对一个人的需求、欲望等得到满足的度量,尤其在维多利亚女王时代,它被经济学家当作一个人全部的福利指标。传统经济效用主义认为,在资源分配中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这就是一种理想状态;
    或者说,当且仅当不减少其他人的效用就无法增加任何一个人的效用时,这种社会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或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效用主义经济学家之所以对“帕累托最优”极力推崇,实际上是为了把垄断资产阶级(少数人)福利的增进说成是社会福利的增进。显然,认为效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把效用等价于福利,是一种片面而具有误导性的观点,因为只关注效用增加而忽视“效用分配”,缺失了共享的伦理维度。

    即便是对传统经济效用主义进行了修正并形成了以行为效用主义与规则效用主义为主要形式的当代效用主义,由于对公平的忽视,也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价值目标相背离。行为效用主义主张一个行为只要能获致最大的效用就是对的或是道德的。行为效用主义遭受诟病的原因在于:由于执迷于效果,就有可能导致对个人正当权力和利益的否定(如“器官移植”的“杀一救五”),如此,行为效用主义的“超道德”就会陷入“不道德”境地。规则效用主义将效用原则运用于检验道德规则的正当性,即“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为它所处的社会的理想的道德体系所允许,能够获致最大普遍接受的效用的道德体系就是这个社会理想的道德体系”[9]。规则效用主义认为一种行为规则能产生较大的普遍效用就是对的,似乎比行为效用主义更具有合理性。

    但无论是行为效用主义还是规则效用主义,令人遗憾之处在于:一是对人际公平的忽视。无论是以牺牲平等为代价来换取较大的人均效用,还是以牺牲少数人的效用来成全多数人的效用,要么缺乏充分的合理性,要么不具备令人信服的道德性。效用主义对平等的漠不关心,致使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成为效用主义面临的最大难题。二是对代际公平的忽视。效用主义现有的分配模式只考虑分配对象当下的效用,而这远远不够,未来对其他人可能的效用也不容忽视,如生态资源产生的效用,就必须置于代际公平的伦理考量中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效用主义对主体公平的漠视抛弃了“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实质上忽视了美好生活建立在更高目标的共享基础上,也就模糊甚至误导了经济发展的价值目的。与之迥异的是,新发展阶段中国经济发展追求的“美好生活”,必定是一种增量的社会价值(incremental societal value)实现。

    新发展阶段,经济发展要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之路”[1],必须遵循公平正义、包容性增长与拒绝“丛林法则”的伦理原则。

    1.坚持“公平正义”以维护经济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原则,是经济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创造经济发展的自由宽松的环境。任何一个经济行为都具有“外部性”,即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最早提出“外部性”概念。“外部性”亦称为外在效应或溢出效应,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指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
    后者指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但行为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显然,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堆积,就会造成社会贫富分化和“仇富”氛围氤氲,甚至导致社会怨恨,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走向动荡和分裂。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允许和鼓励下,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也有少数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与其才能和努力不相符合的巨大财富,造成了社会贫富拉大的严重情况,这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大原则相背离。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10]111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11]当前,实现中国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一是注意财富获取要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二是注意财富传承要遵循公平正义原则。

    在所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因素中,维护经济良好环境的经济政策对国家经济和谐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符合伦理应当的经济政策实际上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提供有力支撑。经济政策如何保障公平正义?——不是对贫穷的“施与”,而是对可持续生计的积极“反应”。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以对饥荒的分析为例,认为饥荒的产生并不一定产生于食品产量下降所导致的“真正稀缺”,而有可能产生于市场机制的运作过程。阿玛蒂亚·森对此作出了进一步分析,将一个人不能获得足够的食物要么归因于“拉动缺陷”(pull failure)(如因为失业或工资下降而造成的收入水平下降),要么归因于“反应缺陷”(response failure)(例如,由于贸易者操纵了市场,为了取得巨额利润进行垄断经营,从而使市场需求不能得到有效的满足)[3]31。因此,中国脱贫攻坚伟大胜利的经验不是靠单纯的救济,最重要的是增加贫困者提高收入的机会,让市场对贫困者增加收入作出积极反应。为保障公平正义,经济政策的制定及其施行必须致力于解决诸如此类的“反应缺陷”问题。只有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进行伦理考虑并接受伦理应当的考量,社会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才能更具说服力,对经济行为才能作出合目的性的公正评价。

    为此,一方面,国家所要做的重要事情就是制定有效的生产和发展的导向性政策,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政策支持。导向性政策应该具有社会性、公平性、互济性和发展性的社会伦理内涵,应该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追求公平正义、强化互济作为关注的主要目标,努力提升社会成员的自我发展和应对生活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府所要做的重要事情就是肩负赋予市场活力的责任,打破垄断经营、抑制巨额利润——尤其是打击钻制度空子的巧取豪夺、游走在法律边缘甚至逾规逾矩的抢劫式财富积累。近几年,中国互联网巨头和互联网金融巨头如电商、外卖、网约车等,以垄断和无序扩张的方式获得了巨量财富,但它们似乎没有在科技创新和提升社会整体富裕方面有更高的追求,而是惦记着如何更快、更多地从社会民众中获取钱财,甚至以“便捷”为名鼓动贷款、提前消费,掀起消费主义浪潮。只有将经济政策纳入伦理的视界,社会经济才能遵循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实现健康和谐地发展。

    2.坚持“包容性增长”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7年亚洲开发银行首次提出“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展了伦理内涵。包容性增长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是寻求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增长方式。

    包容性增长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每个人获得的生存与发展之机会并不因其出身、贫富、性别等因素而有所差异。相对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的平等更为重要。对此,国家和政府负有主要责任,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创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二是包容性增长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少数人,更不是少数官僚、权贵和富豪独享的“海天盛筵”。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使“一部分人富起来”,也造就了社会高度原子化、个体化,财富的占有和享受成为“家”或“家族”或“集团”或“少数群体”的特权。党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且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努力解决问题。为此,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3.拒绝“丛林法则”以维护经济体健康安全

    所谓“丛林法则”(the law of the jungle)已经超越了价值规律作用下“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正常市场竞争,而极尽“弱肉强食”之能事。丛林法则在国家经济体中则表现为以自由竞争之名弱肉强食、疯狂垄断、大肆敛财,把一切社会交往都打上市场交换的特征,尤其在面对地震、“非典”、“新冠”等灾难时,一些企业忙于发灾难财、大肆攫取利益等,这些都是“丛林法则”的效应。因此,保证经济体健康安全必须拒绝“丛林法则”。

    拒绝“丛林法则”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全球经济体,也适用于国家经济体。经济体不是“丛林”,而是亟待照料的花园,市场应受规范约束。而现实是,无论是经济全球化还是国家市场经济建设,“丛林法则”备受推崇,奉“丛林法则”为圭臬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大行其道。“丛林法则”在全球经济体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主张霸权与强权、恶意打击与零和博弈;
    在人类面临共同灾难的时候,“丛林法则”的残酷性更暴露无遗。新冠肺炎疫情迄今已经有超过5.63亿人感染,超过637万人死亡(截止到2022年7月23日)。在抗疫过程中,一些国家推卸责任,把健康问题上升为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对其他国家进行无情的经济制裁和经济打击;
    国际组织协调乏力,一些国家之间离心离德,国际合作陷入利益困境。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主要代表、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对那些发国难财的人给予了肯定,认为他们是在救别人的命,应该得到一个奖章而不是得到惩罚。我们社会中竟然有人振振有词地盛赞这些行为,认为即便乘人之危也是自由选择,有利可图才会刺激生产,增加所需物品的供给;
    而阻止人们发国难财,就没有人愿向灾区供给物品,会恶化受灾人的处境。如果这种危险而具有破坏性的观点大行其道,对于整个经济体将是一场灾难。由此看来,无论是全球经济体还是国家经济体,避免“丛林法则”恶意横行,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场规范和交往规范,将经济体视作“花园”好好照料。

    对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现状而言,“依法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发挥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12]217是维护经济体健康安全的当务之急。早在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021年12月8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规范资本行为,趋利避害,既不让‘资本大鳄’恣意妄为,又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功能”[12]211;
    2022年4月29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为资本运行设立“红绿灯”,以“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12]220。

    显然,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是遏制经济行为人的贪婪变态及其引发社会病态的关键手段。贪婪只能导致经济行为人的变态,而这样的变态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的病态。一方面,如果自私自利成为经济行为的唯一动机,无疑会将经济行为参与者导向一种“精神分裂症式”的生活。事实是,贪婪并不能将经济行为人塑造成资本家,而只能使他成为一个恶毒的贪婪者和一个彻底的变态者。贪婪的欲望会导致贪婪者盲目享乐、自我放纵,陷入弗洛姆所说的重“占有”(to have)而不是重“生存”(to be)的状态;
    同时,还会造成人们为满足一己私利而不择手段、无视他人乃至社会利益的不良风气。如果一个社会的民众人人都唯利是图,都用得利与否衡量人际交往,就说明这个社会“病”了。另一方面,社会病态具有反噬作用,反过来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伤害。社会病态以心理病态和行为病态为主要形式,躲避崇高、拒绝美德、仇富仇官、社会怨恨等心理病态最后会导致行为病态,如制假贩假、坑蒙拐骗甚至杀人越货,最后不仅会导致人人自危、相互提防的社会紧张局面,还会造成普遍的社会怨恨。当“物的世界的增值以人的世界的贬值为代价”[13]156,物质财富的增长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全面发展为代价的恶果就会遍地开花,这样的社会就会危机四伏。显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要求。

    新发展阶段对经济主体有更高的要求,即经济活动主体尤其是企业家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必须遵从更高的责任伦理要求。

    虽然个人有追求自利的自由权利,不需要经过他人许可,也不应受到随意的阻碍,但是,追求自利的权利并不表明通过自利经济行为来行使这种权利就具有伦理的正当性。对于一个公司、一个企业、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也是如此,如果缺失对经济主体的伦理正当性评判,经济发展就有可能误入歧途。

    对经济行为主体的伦理约束,最终会塑造经济行为者的美德,并淳化社会风尚。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从主体的角度对美德作了两种形式的划分,对于今天经济行为者的美德塑造依然具有积极启示。他认为,在两种不同的努力即“旁观者努力体谅当事人的情感”和“当事人努力把自己的情绪降低到旁观者所能赞同的程度”的基础上,前者确立了诸如温柔、有礼、和蔼可亲、公正、谦让和宽容、仁慈等美德,后者确立了崇高、庄重、令人尊敬、自我克制、自我控制、控制各种激情的美德[4]24。也就是说,经济行为者一方面要以公正和宽容等方式对待他人,尤其是对待社会弱势群体和大量存在的贫困人口,应该有同情、责任的美德,而不是无视他人存在;
    另一方面,则应该对自己的欲望进行有效节制,在追逐财富的时候能够想到“为了自己好的生活”,也可以“给别人好的生活”,而不是为财富的堆积暗暗狂喜的同时,还嘲笑社会大众的“愚蠢”成就了自己的辉煌。更重要的是,经济行为的伦理美德具有传递性,如果一个社会的民众不以自私逐利为风尚,而是在获取利益权利的时候也想一想能够如何帮助他人,为实现“好的生活”而共同努力,这样的社会才能实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企业家对社会经济发展承担着最重要的主体责任,因此增进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塑造企业家的责任伦理精神。公司和企业的目的不只是使股东富裕,还要致力于提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塑造企业家的责任伦理精神。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实现及其关系协调是伦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企业家应该承担的伦理责任。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讲话时勉励企业家们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自己,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并强调企业家在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同时,更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只有真诚回报社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才能真正得到社会认可,才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企业家。”[14]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而言,企业家不仅肩负激发市场蕴藏活力的主要任务,也肩负着增进社会利益、促进国家和民族繁荣富强的重要责任。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将德性幸福论建立在个人与社会利益协调基础上,把取得“对个人有益的东西”的目标与社会成就联系起来,认为某种目标的实现对于个人而言只是有所值,但对于民族和国家而言则具有更为卓越和神圣的意义。因此,企业家精神除了创新精神之外,还有更重要的责任伦理精神和兼济天下的伦理精神。企业家的盈利和财富追求不应该成为一种精明的炫耀,更不是一种一骑绝尘的得意忘形,而应该以“摩顶放踵以利天下”的精神境界,不仅对社会大众有基本的同理心,愿意为他们生活质量的提升付出努力,为社会大众创造更多财富,增进他人的利益和幸福,更要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自觉追求,肩负起民族和国家富强的光荣使命。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经济社会发展担负着积极促进的主体作用,他们在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共同富裕中功不可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需要所有经济主体齐心协力,因此,必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在大力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的同时,还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1]。要保障“健康发展”和“健康成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高超的政策素养和积极的价值取向,争取成为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是创业致富的重要群体,他们的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精神,为不断完善先富带后富、帮后富的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他们的诚实守信、扶危济困、乐于慈善的现代商业精神,为优化“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注入生机活力。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面临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复杂局面,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1]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已经刻不容缓。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阔步迈进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国经济发展必须抛弃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自以为是地认为建构了社会发展的有效规范,并且把它当作不变的自然法则试图说服每一个人,实际上这种社会规范和构建的说法基于伪科学——因为经济学定律不像物理定律,“伦理选择能力”是经济学定律最重要和最具活力的因素,或者说经济学定律应该是一种“向善、向好”的选择。毋庸置疑,如果我们想要一个更公平、更自由、更繁荣、更可持续的“新经济”,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要选择拥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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