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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助推廉政建设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03 12:10:23 点击:

    重庆万州区委党校 金玉

    信息公开又称政府信息公开。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组织所采取的法律形式和程序,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保障民众合法的知情权利。公开、透明、有序运作是它的一项重要理念。信息公开的反腐败功能日益得到重视。在世界上,凡厉行法治之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作为一把反腐败利器,都已成为助推廉政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完善信息公开有利于权利的透明运行

    政府信息与行政行为有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利用职权获取的信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信息的主要生产者、控制者、使用者及发表者。因此,对信息的主要传播渠道及来源,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基本上是垄断的。信息一旦不对称及至不透明,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工作人员则可能会利用职权,选择性地对具有某些重要公共资源属性的信息进行隐匿,进而寻租、设租,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信息公开则意味着腐败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因为腐败现象的重要成因之一就是权力行使缺少透明度。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才能便于群众监督,才能集思广益,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腐败等猫腻蔓延。所以,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改革权力行使方式,把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监督程序、监督期限、监督结果和监督方法向人民公开,使政府权力在人民监督下运行,让政府部门的权力在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正确行使。同时,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能实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办事、廉洁奉公进行有效监督,阻断行政权力滥用或不作为的产生,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从而使腐败发生的几率大大降低。

    然而,在传统思维模式下,政府部门竭力维护其信息专有权,使得垄断政府信息已成为普遍现象。“法藏官,密不可知。”保密为政府提供了更多的判断力。然而,我们必须有清楚的认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为权力的行使服务。监督人民行使权力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信息披露的充分实现将纠正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改善公众监督的条件,提高公众监督的能力,从制度设计层面保障人民群众能够进行有效监督,成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必然选择。

    (二)完善信息公开有利于群众监督积极性的提高

    政府信息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深远。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一定程度决定了公民是否能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个人权益。公民个人享有哪些权利?权利被侵犯了吗?他们被侵犯到了什么程度,能否获得救济、救济途径等等权益都需要通过对政府信息的了解来进一步获取。信息公开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体现。所谓知情权,就是公民知道的权利、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权利。公民言论自由、参政议政权利的前提是信息充分公开下的知情权是公民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只有在充分了解与自己权益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公民才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趋利避害,通过不同的手段方式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把控人生发展方向并对社会承担责任。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主权、人民参政权、对政府的监督权因而从法律层面得到保障。政府及时、客观、公正地公开相关信息,不仅能方便群众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实现客观、全面的监督及评判,增进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权力的一种强制束缚,将权力的牢笼扎紧,防范腐败的滋生蔓延。政府积极、主动公开信息,权力行使公开透明,不仅可以扩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参与度,而且能够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管理的认可度,实现政府与人们群众在社会管理中的有效沟通,使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变得常态化,使社会管理高效良性运行。信息充分公开透明是政府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最好手段,是主权在民的具体体现。虽然长期的传统已经使公共信息资源被地方政府习惯性地垄断,广大人民群众被隔绝于政府信息库的大门之外,但是,在经历长期社会发展变革进入21世纪20年代,社会利益主体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现象,政府推出的每一项决策,都可能对不同利益主体权益产生大小不一的影响。因而,只有尽可能地充分地公开政府信息,畅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获得充分保障。

    政府信息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我国社会管理中,长期以来都被忽视。政府信息资源的重要性得不到政府及公众的认同,对其实行的是粗放式的管理,乃至于在信息的采集、使用、管理、保护、共享、公开等方面,政府和公众之间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对腐败的滋生未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对抑制腐败的产生达不到积极有效的事前监督作用。

    (一)增强信息公开范围的可操作性

    1.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对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寄予了厚望,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其历时多年并两次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机制、理念初步确立,信息公开进入新阶段。然而,绝大多数政府信息是经过有意识地筛选后才予以公开,而有些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渴望了解的信息却不能及时得到公开,甚至被人为屏蔽掉。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就在于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公开标准的界定不清晰,而采用的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公开哪些信息,不公开哪些信息,缺乏统一判断标准,造成诸多行政管理部门无所适从,稍有不慎,担心引发信访、维稳等敏感事件。为了稳妥起见,而是选择性地公开政府信息。虽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面临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需求时,可以不做公开,但遗憾的是,这样的规定相对于对广大民众的需求而言则显得过于笼统、广泛、有原则。关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是些概念性的规定,对具体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界定,没有客观准确的标准与尺度。

    因此,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别,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特别是进一步规范非保密敏感问题的信息公开,从源头上、制度上充分保障公众依法获得所需信息资源的权利。

    2.完善《保密法》《档案法》等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立国之本,信息公开也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准则。充分信息公开是要由数部法律法规来共同完成的。要保障信息全面公开,必须要理清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完善《档案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是合理界定信息保密的范畴,把需要保密的信息确认主体、标准、程序规定得更详细一些,限制更严一些,使之具体化。其次要科学界定信息保密的有效期限,细分解密的权限和程序,提高信息公开程度。

    (二)加强信息公开的监察力度

    根据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人民群众有权依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任何公民都有权在信息公开的范围内,依法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促使各级政府、组织和权力机构只能在“透明”“监督”和“制约”的框架内行使职权。事实告诉我们,仅有举报的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是形同虚设的规定。现实社会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公民依法举报,则相应的国家机关如何进行调查并处理?调查处理能否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是否会存在久拖不决的现象?提出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申诉主体资格?是否能够举报其他行政乱作为导致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现代宪政观念表明,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要切实发挥信息公开制度有效督促政府机关依法行政,预防腐败的功能,必须加大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监督力度,明确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政责任。要建立完善、完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制、限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与此同时,赋有监督检查职能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将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对信息公开现状展开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并将通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倒逼相关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督促各信息披露主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完善信息公开不尽责的司法救济渠道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制度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必不可少内容,不然公民的切身利益就难以得到维护。目前,虽然司法救济体现在信息公开制度上∶只有依法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认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如此规定,有失偏颇:民众需要信息公开才有可能对其合法权益有清楚的认识,才能对其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才有清楚的判断。也就是民众在某些时候,根本无法自证其是信息公开救济体系中的合法主体,何谈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那么,对那些本来能够公开的信息,却因相关部门拒绝提供或表示信息不存在或信息不属于本部门掌握从而失去利益机会的诉讼,司法部门该如何审理,民众如何获得司法救济?即使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司法独立,司法审查依据什么?对涉及“保密信息”,司法机关是否拥有审查权?什么样的证据能被认可采纳?对因合法权益遭受具体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侵害而承担损失的相对人,在法律层面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如此种种问题,是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不能解决的。为此,尽快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完善信息公开司法救济渠道,成为保障民众通过合法公开渠道获取政府信息的迫切需要,使行政诉讼切实成为保障信息公开的最重要、最有效措施,从而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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