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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鸿沟背景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权利证成和法治保障——基于哈勒尔权利证成的视角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12-17 17:35:04 点击:

    朱 颖, 万 红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移动支付、智能办公、线上教学、网络社交……互联网时代数字化的触角渗透至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数字化的趋势不可阻挡。快速发展的数字技术在为人们提供高效便捷的同时,也为大数据时代的老年群体高筑数字壁垒,从而在全社会催生出“银发数字鸿沟”之殇。数字鸿沟,又称信息分化、数字沟壑,是指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人群之间由于数字技术占有和使用程度的差异而造成的数字不公和信息隔阂。由于数字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数字鸿沟引发的社会问题在马太效应下愈加凸显和严重。没有健康码乘车遇阻、纸质菜单点餐被拒、高龄老人被抬进银行做人脸识别……层出不穷的社会事件和负面新闻理应令人警惕:技术手段在不断更迭进步,技术发展的背后是否持有足够的关怀和温度?

    2021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6 736万人,占总人口的18.9%;
    65岁及以上人口突破2亿,占总人口的14.2%[1]。这表明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另有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60岁及以上群体的网络普及率为43.2%,距离总体互联网普及率的73.0%有明显差距。”[2]将技术放入老龄化的议题内,老年人似乎成为了陷入技术困境的囚徒。囿于缺乏较高的媒介素养和相应的教育水平,老年人深陷虚假信息、网络诈骗、广告纷扰等数字囹圄,老年群体难以享受到大数据时代下的数字红利。为回应上述关切,国务院办公厅、工信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1)2021年2月,工信部将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事项清单,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通知》;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试图通过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行动,化解老年人面临的智能技术困境。上述举措强调通过技术赋权解决老年人的数字窘境,且伴随着明显的临时性和应急性。弥合数字鸿沟仅仅依靠技术源头,缺乏社会合力和多元主体支持,难以实现老年人主动拥抱“数字圈”。

    纵览我国的立法传统,抑或寻求域外经验借鉴,不可否认的是,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俨然是一项新兴权利。随着信息化浪潮的席卷和科技的不断更迭,对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益的呼吁,单纯通过形式上的政策号召和柔性的内心道德约束显然疲软且苍白。于是,有必要跳出“过分关注与权利有关的现象”的研究窠臼,从而树立“将这种与权利有关的现象上升为法学研究的理论自觉”[3]。

    从古至今,文明社会总是展现出“一种强弱并存的分化状态”[4]。随着人类社会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依赖程度与日俱增,与传统弱势群体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数字弱势群体随之出现[5],数字鸿沟背景下,许多老年人正成为智能生活和数字科技最边缘的社会成员。对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概念的探讨和厘清,既是对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权利证成的逻辑起点,也是对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进行权利证成的理论落脚点。何谓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本文尝试对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概念作出如下定义: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是以机会均等和过程公平原则为基点,向实现公平、正义、安全等数字需求发展,从而确保老年群体享有过上个性、便捷、安全的数字化生活的权利。

    1.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内在构造

    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其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意蕴。从构成要素出发,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权利构造在当代中国语境可以作出如下阐述:

    首先,从权利主体来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是老年群体共享数字化生活的权利。发展是惠及社会全体人民的发展,如何让老年群体在数字时代不掉队,确保数字化生活一个也不能少,就成为我国新发展阶段的重要议题和迫切需求。其次,从权利客体来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除了指向技术占有需要之外,更加强调公平、正义、安全等领域的需要。数字化生活权是一种高位阶的平等权利体系,它为共建和谐数字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满足老年人接入数字社会的低阶需求,还需要重构一种适老化、公平化、安全化的智能社会。最后,从权利内容来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是指享有个性、便捷、幸福和安全的数字化生活的权利。科技要针对老年人适应智能社会遭遇的具体问题,有针对地提出个性化、便捷化的破解对策,以实现技术赋能老年人美好生活,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

    2.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基本特征

    将老年人数字化生活的方式纳入权利话语体系,是权利法哲学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是切实实现现象-理论-制度间的良性互动。不同于获得物质帮助权、继续教育权、继承权等其他权利,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区别于传统的法定权利范畴,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是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首要特征。首先,在技术占有方面,社会忽视了老年人拥抱智慧社会的需要和渴望。其次,数字社会更多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老年群体对接受新事物存在抵触情绪,出于对本能的保护,老年人往往对陌生的数字领域持有抗拒和排斥心理。最后,由于数字能力和技术素养的匮乏,老年人对互联网社会的潜在威胁缺乏防御意识和识别能力。隐私泄露、虚假广告、网络诈骗等乱象丛生,老年人对数字化生活安全的诉求受到侵害,虚拟空间的紊乱无序固化和放大了这种不利,老年人融入数字生活的权利显得尤为脆弱。

    其二,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是一种基于机会均等的参与权。数字化生活意味着老年人在数字时代下能够为高质量生存发展而进行各种有价值的活动。不患寡而患不均,均等的参与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机会均等是衡量机制政策、社会治理成效的试金石,机会均等导向的社会发展模式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促进老年群体积极融入数字化生活,要着力推进机会均等,努力保证每一位老年人在数字社会建设进程中都不掉队。

    其三,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是一种基于过程公平的发展权。人类社会的数字化迁徙,重塑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数字化生活是一种更为智能的生活样态,也是一种持续发展的体验。因此,它不仅强调主体享有数字化生活的接入权,更重视主体在使用客体时获得特别优待的权利。在技术和资本的双重裹挟下,政府和社会平台往往选择忽视老年人的需求,不愿提高成本打造便于老年群体使用的长辈模式或关怀模式。因此,基于机会均等原则,过程公平也是衡量老年人数字化生活品质高低的重要指标。

    当数字生活深入社会肌理,经济和效率便被奉为圭臬,弥合老年人在智能技术上的精神创伤,保障老年人数字化生活的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既是对敬老爱老优良美德的传承,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接下来本文将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进一步探讨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现实必要性。

    1.个人层面:美好生活需求对科技的高度依赖

    “人们在将自然逻辑输入机器的同时,也把技术逻辑带到了生命之中。”[6]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网上预约、线上医疗……媒介形态的不断演变催生出新的数字化生活方式,信息技术和信息革命带来的数字红利,惠及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值得警惕的是,“年轻人在数字化信息和应用的压倒性优势,打破了原有的传统的代际关系,让高龄人群产生了不安、焦虑和不自信的情绪。”[7]学者米尔沃德(Peter Millward)将老年群体的数字化使用障碍称为“银发数字鸿沟”,即老年人在使用互联网中面临的窘境。银发数字鸿沟的难题,不仅伴随着人本主义关怀的缺失,而且有悖技术向善的美好理念和社会使命。数字鸿沟的背后,遗忘的是老年人的需求。技术衍生出的负面效应,使老年人困于信息孤岛,沦为黯然失落的边缘群体。数字贫困的幕布缓缓降落,将人们隔绝为两个不同的世界,一个社会同时存在令人尴尬的数字富裕与令人窘迫的数字贫困。技术发展释放的数字红利并没有惠及老年群体,反而进一步拉大数字鸿沟,致使老年人陷入数字贫困的泥淖。

    老年人追求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对数字科技的高度依赖,一方面体现了技术发展对人们美好生活的促进和成就,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老年人通过数字资源实现美好生活的能力。在新兴技术与生活紧密联系的背景下,张文显提出“数字人权”这一概念,并强调“不数字,无人权”[8]。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受照顾群体,他们美好生活的尊严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和珍视。因此,必须有效规避这场技术带来的权利危机,及时救济遭受侵害的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利。

    2.社会层面:弥补社会内在结构缺陷的需要

    由于社会结构的内在缺陷,数字技术领域的不平等进一步固化和放大。信息爆炸、技术革新,社会关系和结构处于流动之中,然而,那些在现实社会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群体,在数字技术领域中仍然显示出“赢者通吃”的局面;
    相反,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在网络社会中仍身处资源劣势。由于内外多重因素的作用,老年人本身处于数字社会的弱势地位。技术发展在社会系统性缺陷的放大下,非但没有逐步消弭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对老年群体的排斥和歧视。

    韦伯的“分层理论”认为,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相关的生活机会均能以数字资源的形式得以体现。原有的阶层结构会继续延伸至数字社会,数字技术将继续强化线下的不平等,并显示出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这也就意味着原本身处信息贫困的老年群体,在适应数字社会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困难:一是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和基本需求,本就使老年人身处信息阶层的中下层。技术设备的匮乏从技术源头就抹杀了老年群体拥抱数字化的可能性,信息化浪潮下时代没有给老年人留下停驻和喘息的空间。二是囿于自身较低的数字技能和素养,老年群体缺乏更多参与数字生活的机会。数字社会更加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对接受和学习新事物的畏难情绪阻挡了老年人融入数字化生活的步伐。三是新兴技术的复杂性和精密性提高了老年人的触网门槛,冰冷的技术设备缺乏足够的人性关怀。互联网社会瞬息万变,新兴技术颠覆着传统的生产方式与社会结构,年轻人怀着对新生事物的好奇,走在了时代浪潮的前列,弱势群体的需求被冰冷的数字所遗忘,老年人在信息社会中逐步被边缘化。

    改革开放的进程,也是新兴权利不断涌现的过程。探视权、环境权、生育权、悼念权等一大批权利的兴起,体现了法学回应社会关切的使命。权利话语成为流行话语,权利繁荣背后,权利的泛化也危及到了权利观念本身。新兴权利的证成标准何以界定?哈勒尔(Alon Harel)把权利定义为依赖于“理由”的主张。“理由”便是证成新兴权利的标准。“理由”又进一步分为内在理由(intrinsic reasons)与外在理由(exintrinsic reasons),内在理由可以独立证成某项主张成为权利,而外在理由仅可说明该项主张值得法律保护,但无法独立证成其应当划归为一项权利[9]。根据哈勒尔的权利理论,论证一项主张属于权利范畴,需要寻求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两条路径。人性尊严即是证成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内在理由,它成为证成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独立理由,而“共同善”(Common good)则为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提供辩护的力量,仅作为该项主张成为权利的辅助理由。本文从个人与社会两个层面剖析了确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现实必要性,接下来,本文将基于哈勒尔的权利证成框架,从内外双重视阈对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进行理论证成。

    1.内在证成:人性尊严之表彰

    (1)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内在理由:人的尊严 何种理由得以成为论证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内在理由?内在理由赋予某项主张以权利的资格,“以统一的、独立于语境的、类似规则的方式运行,诸如自主性或观念市场等基础价值。”[9]无论是从经济领域、政治权力,抑或文化视野,都难以从中找寻出权利证成的第一条路径,必须把目光投向伦理视角,将人性尊严之表彰作为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正当性基础。伦理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伦理价值演变成人的主体价值,而人性尊严为人之基本权利坐标的轴心点,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他权利的实现均指向这一终极目的,并从中汲取赖以存在的道德源泉。

    人是目的,而非物化的手段或工具。正因为如此,才真正确立人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罗马教义学认为,尊严乃是个人基于社会贡献而从公众中获得的声誉。康德揭示了人即目的的本质,视人类本身为从受上帝支配之观念中解放出来的道德主体,他认为,“目的王国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10]作为人的绝对价值,尽管人的尊严在规范文本和法律层面中获得了共识性的认可,但在社会实践中尊严的实现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人是尊严的载体,在目的视阈下,个体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且其因此亦须给予他人尊重。同理,年轻人在享受快节奏的同时,社会也应当尊重老年人慢节奏的权利,并为老年人快节奏生活提供充分的条件,这关系老年群体是否有尊严的幸福生活。人性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要素,是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存在的阐释依据与正当基础,人性尊严之表彰是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美好愿景与最终归宿。

    (2)数字鸿沟跨越的价值指引:重申人的尊严 重大科技的出现推动人类社会的重大转型,但转型过程并不总是为人们带来福音,更多的是不断挤压人们的生存空间。这体现出技术发展的二律背反难题:以互联网和移动支付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创造了数字红利,然而,数字红利并没有伴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得到同步实现,相反,数字鸿沟演变成信息社会的新型不平等,成为不同人群共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如何填平数字鸿沟,释放数字红利,实现从数字鸿沟向数字红利的跨越,是当今时代发展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难题。技术的进步并没有把人从简单重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反而利用数据和算法实施更加精准和残酷的压榨。“人,作为生产机器的一个齿轮,成了物而不是人。”[11]技术不再服务于人,反而与人敌对。因此,重新对大机器时代的技术祛魅,寻找人、价值与技术相融合的最优解,必须回归至人的尊严这一最高理性。

    为此,张文显提炼出“数字人权”的概念,他强调,“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利益进而把人的权利作为其最高价值,以人权尺度为其划界,以人权作为评价科技进步的根本标准。”[8]人的尊严是权利的核心要义,为数字人权理念注入道德内涵,成为论证新兴权利的价值指引。确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实际上为技术供给者提供了行为规范,为实现科技为美好生活赋能树立了价值指引。在数字时代,确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是重申人之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社会进步的标志。

    2.外在证成: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

    “共同善”并非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指在共同体中能够无冲突、非排斥的服务于普罗大众的善。拉兹(Joseph Raz)基于“个人自主”理由,构建了共同善权利观,他试图超越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个人私利与公共利益等二元对立概念,建构一种新型的、非对抗性的权利理论。根据哈勒尔的观点,拉兹的共同善权利观分为“强版本的共同善权利观”和“弱版本的共同善权利观”,“强版本的共同善权利观”是指共同善是权利证成的一个内在理由,“弱版本的共同善权利观”是指共同善是权利证成的外在理由,强化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强版本的共同善权利观”自身隐藏着一定风险,因此,“共同善权利观只能在弱版本的意义上得到支持。”[12]本文采纳“弱版本的共同权利观”,将“共同善”作为论证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外在理由和理论逻辑。

    (1)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外在理由: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 阿勒尔认为:“外在理由通常依赖于易变的语境,包括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等公共价值。”[9]“共同善”具有历史性,是一个永远趋向更好的价值标准。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共同善”有着特定的时代内涵。因此,必须将“共同善”放在具体的语境中讨论。探讨证成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外在理由,就需要结合到当下中国的语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即是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3]9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就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追求美好生活是永恒的主题,是永远的进行时。美好生活并非一个虚无缥缈的抽象概念,它强调“获得感”“幸福感”,意味着更高的生活品质,也意味着必须在更深层次增进民生福祉。美好和幸福密切联系,在某种意义上,美好和幸福的两个范畴是相互共通的,从主观体验上来说,美好生活的理想具体落实到个体之上,则最终体现为每一个人的幸福。

    “美好生活的需要和权利本位思想是高度统一的”[14],“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任何一个方面其内容都是一项权利需要,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任何增量都是权利诉求的增加。”[15]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智能时代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的权利,蕴含着老年群体对美好生活的夙愿,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老年人数字化生活从抽象可能转化成为具体现实提供了辩护力量。

    (2)保障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是“共同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美好生活的论述中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13]288。有学者也将“幸福生活权”[16]或“美好生活权”[17]视作新一代人权中的具有涵括性和统摄性的权利。每个人都自由平等地拥有选择美好生活的权利,共同体为个体享有权利的平等性负责,并使个体自身在共同体中得以进一步发展和实现。追求美好生活是老年群体的内在需求,数字化生活的主张是老年人美好生活诉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仅在现象意义上探讨数字化生活不免流于虚空,因此,有必要将其置于权利话语的体系。满足老年人对数字化生活的美好追求,保障老年人数字化生活的权益,是实现当代中国语境下“共同善”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18]对一个群体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不正义。每个独立的群体似乎各不相干,但实际上所有的群体组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数字时代下,信息贫困者的出现源于技术社会对工具理性的盲目崇拜,是技术治理在正义和秩序方面产生持续扩张的消极影响。倘若我们的社会只是捍卫一个抽象的概念化“人民”,而不把人们数字化生活的权利具体化现实化,那么平等和正义永远只停留在口头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难以有实质性进展。

    数字时代下,确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承认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权利属性,是缩小数字鸿沟、实现社会最大善的必然要求。老年群体在智能技术运用上的失落,是工业社会中技术泛滥导致人自身异化的一个现象缩影,也是科技因其内嵌的工具理性无序扩张带来的非理性后果。传统的人工通道被线上智能取代,老年人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等场景时常面临着不知所措的尴尬,智能变成“只能”,不知何时老年群体与我们的时代横亘着一道数字鸿沟。技术成就美好生活的背后,人们需要重新审视科技迅速发展背后的潜在风险,深入思考科技进步与人类幸福的关系,赋予技术更多合乎人性关怀、履行社会责任的伦理内涵。同时,引导技术向为人类提供便利、智能、可持续服务的方向发展,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希冀与期盼,并且“确保把数字科技成果的使用限制在自由、正义、安全、秩序的底线之内”[8]。

    银发浪潮来袭,技术化老龄化叠加之下,保障老年人数字化生活的权益,实现其有尊严的幸福晚年,既是社会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应尽的道德责任,又是增进民生福祉共享数字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接下来本文将从重塑社会理念、强化法制支撑、谋求内外共筑等三个维度出发积极寻求弥合数字鸿沟、共享数字红利的路径所在。

    1.理念塑造:倡导人文关怀,实现数字反哺

    工具理性滥觞冲击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相伴而生的是人本主义价值的衰落。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弗洛姆(Erich Fromm)洞悉现代西方工业文明下社会精神的缺失,毕生致力于人本主义精神分析学的社会批判理论研究。人本主义伦理思想旨在建构一个基于爱的人的概念,“虽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但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数字时代老年人遭遇的伦理困境进行道德纠偏。”[19]人本主义伦理提倡以人的权利为中心,反对技术权威主义,呼吁人的尊严的回归。技术权威主义奉行技术至上的教条,偏离了人类的核心价值,为了纠正这一思潮的偏颇,摆脱数字的不正义,重塑人本主义、倡导人文关怀势在必行。张文显提出“要在价值上申言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并以人权作为其根本的划界尺度和评价标准”[8],这与人本主义伦理思想倡导人的尊严、呼吁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不谋而合。

    数字鸿沟浮现于不同年龄的人群之间、代际之间,数字原住民挑战着数字移民的话语权和家长权威,亲代与子代间的数字鸿沟逐渐演变为数字代沟。传统的家庭结构正上演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人类社会进入米德(Margaret Mead)预言的“后喻文化”时代。

    与数字代沟相对应的数字反哺,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年轻世代在数字接入、使用和素养上对年长世代的教辅行为”[20],并总结出数字反哺的三大维度,即数字接入反哺、数字技能反哺与数字素养反哺。首先,在数字接入反哺上,积极推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品与服务的适老化改造,关注老年群体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上的不平等;
    同时,基于老年人经济能力的考量,适当给予老年人购买数字产品与服务的补贴,抑或予以相关银发产业税收优惠,从而提升老年人数字产品与服务的购买意愿。其次,在数字技能反哺上,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者应当提供相应的使用技能学习内容,如使用说明书、示范操作视频等;
    考虑到老年人生理机能衰退、记忆力下降、知识结构老化等因素,在实现数字接入后,年轻一代将代际反哺继续延伸至技术使用领域,家庭与社会的共同协作推动数字技能的代际传递。最后,在数字素养反哺上,受制于既有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老年群体的信息素养程度较低。必须致力于提升老年人科学素质,搭建面向老年群体的学习数字资源使用技能的服务平台;
    同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升老年人甄别信息、辨别真伪的媒介素养。

    2.法制支撑:加强顶层设计,实现权利入法

    基于“立法谦抑、社会共识、权利成本”[21]等因素的考量,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大张旗鼓进入立法未免显得草率冒失,“相比于激进的功利主义进路,温和的实用主义进路更为可取。”[22]与其在立法之中直接冠以“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之名,不妨以润物无声的间接入法方式,审慎稳妥地推进新兴权利的法制构建进程。

    其一,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家政策的指引导向作用。“十四五”规划纲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共享数字生活”。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3)《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强调“以提升信息素养和健康素养为重点,提高老年人适应社会发展能力”。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日益突出,技术变革下社会环境的巨大变迁,对老龄政策的优化提出了严要求和高标准。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进一步提升全面统筹水平,把老年人数字化生活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加大智能技术领域适老化的政策支持力度,从而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战略,加快营造与之相适应的以政府为主导、多方联动的政策环境。

    其二,遵循温和实用主义进路,推进权利间接入法。作为一项新兴权利,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间接入法有以下两个路径。一是通过一般条款的涵射间接入法。即对于该项权利,并不在立法表达上直接赋名为权利,而是通过指导性规定释放内涵,实现权利效果。例如,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1条修正为“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和智能的环境”。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3条强调“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同样将老年人纳入该条文的保护对象,以此彰显法律敬老爱老的价值宣示功能。二是通过国家职权的映射间接入法。即并不在法律上冠以权利之名,而是通过赋予国家以职权(职责)的方式予以设置。国家负有尊重、保护和给付的三重职责(义务)。尊重义务作为国家的首要和基本义务,国家要以谦抑包容的姿态尊重老年群体慢节奏的生活方式,对于老年人“数字断联”的权利要履行消极义务;
    保护义务作为第二层次的义务,国家必须及时救济老年人适应智能技术过程中遭遇的障碍和侵害;
    针对器物的占有和使用,国家还要通过物质补助、税收优惠等多种给付方式实现老年人数字化生活的权利。

    3.内外共筑:寻求社会合力,实现多重保障

    “技术浪潮所到之处,没有人是一座孤岛。”[23]年轻人成为主宰,弱势者被排除在外,数字的不公平由此产生。填补数字鸿沟,实现数字正义,应当积极推动家庭、社区、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协作,在社会多元主体支持下,寻求社会合力,构筑保护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益的多重保障。

    首先,家庭是数字反哺的主阵地。年轻一代要经常关爱家中的老年群体,通过面对面、视频或语音电话等形式展开互动,在讲解操作流程的同时进一步解释背后的原理,激发老年人学习新事物的热情和好奇,在反哺的过程中更要注重耐心和共情,形成数字反哺的良性循环。其次,充分发挥社区“最后一公里”的优势。将数字媒介教育纳入社区服务体系之中,引入公益组织和志愿团体的社会力量,定期举办数字技能培训和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提升老年群体的信息素养和数字技能。再次,企业要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企业和科研机构要加大老年智能服务或产品的研发制造力度,满足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在硬件端,不断推出符合老年人使用习惯的系统模式,如微信推出的关怀模式、华为推出的简易模式。同时,线下的适老化建设也要适当保留传统的人工服务和线下活动方式,尊重老年人“快时代”背景下“慢生活”的权利。最后,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强化系统观,构建老年数字鸿沟治理政策制度体系;
    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提升互联网基础设施覆盖率;
    加大网络安全保障力度,着力打造老年友好型数字社会。

    在数字时代下,确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是对人性尊严的重申与彰显,有助于防范技术泛滥引发对人的全面异化,促进新兴技术与人本价值的二者整合,也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社会善的应有之义。“信息DNA正迅速取代原子而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要素。”[24]现实生活的全部内涵皆以数字来建构,人的生活就是数字化生活。虽然新兴科技引发的社会问题暂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于数字鸿沟催生代际信息隔阂问题的揭示本身具有重大意义。“无论年轻人的生活多么的简单和遥远,升格社会中没有哪一个地方是长辈能知道晚辈知道的一切。”[7]在某种意义上,关注不同群体间数字生存状态的差异,确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正是数字化时代赋予“尊老爱幼”的新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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