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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是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1—2022)》在京发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12-15 10:20:07 点击:

    文/本刊记者 张莉

    今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被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正式列入“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提供商名录”,我国内地仅有两家仲裁机构被列入其中。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肩负着维护国际经贸投资秩序、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历史使命。

    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近日举办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1—202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发布会上表示,当前世界进入了新的动荡变革期,全球治理体系正经历前所未有的深刻调整,法治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仲裁是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杜焕芳表示:“虽然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2021年贸仲受理案件的数量仍然呈现了上升的趋势。在去年的国际仲裁的调查中,贸仲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这意味着贸仲作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一面旗帜,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的认可、接受和选择,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世界范围内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和组织建立了紧密的交流合作的机制化的平台联系,促进了我国的仲裁机构和国际先进仲裁机构更好地交流与合作。”

    此次发布的年度报告采用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力求展现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亮点。

    亮点一,对仲裁庭组成方式展开比较及实证研究。

    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是涉案争议的裁判者,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以何种方式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以说是仲裁程序中至为关键的部分,也是仲裁与诉讼的本质区别之一。此次年度报告结合国际上主流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庭组成方式的规则、制度和一般实践展开研究,分析了仲裁庭人数约定上的分歧、仲裁员与当事人的联系、组庭僵局等常见问题,并为寻求最佳组庭方式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这对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组庭规则、各仲裁机构更好地设计和实践组庭制度具有参考意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宋连斌表示:“要构建一个完善的仲裁员的确认制度,这个建构包括了三个层次方面的理解,首先,对仲裁员的选择范围应该持一个开放的态度,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预先确认的仲裁名册中挑选仲裁员,当然也可以在名册之外挑选仲裁员,但是在名册之外挑选仲裁员仍然需要经过仲裁机构的确认。其次,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仲裁员选定程序,阻碍仲裁员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名册之外提名的,就是说明显不具有法定和约定资格的仲裁员候选人,有权利不予确认,重新在仲裁名册里指定。当事人不能在仲裁员名册的范围内重新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当然也是由机构代为指定。”

    亮点二,分析私募基金争议解决视角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仲裁作为一种专业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金融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私募基金案件在金融争议仲裁案件中占据了重要比例。此次年度报告对贸仲在2021年结案的近40个私募基金纠纷典型裁决进行了梳理,针对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及其他私募基金参与人的责任划分问题进行了统计和分析,以期整体了解此类争议裁决的责任划分现状和考量标准,确定体现权、责、利相统一的合理裁判尺度。

    本年度报告探讨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与判断标准,解除权的性质、行使、消灭以及后果等问题,将为实务提供有益借鉴。

    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强表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一方面要求卖者确保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产品的性质以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另一个方面对于卖者已尽适当性义务,买者应承受由此产生的风险。他表示:“如果有证据表明投资者被告知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后,仍主动地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募集机构就对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给予其特别书面的警示后投资者坚持购买的,募集机构可以不承担责任,以在买者风险自负和投资者保护之间形成一定的利益平衡。”

    亮点三,聚焦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问题。

    股权转让是投资主体退出公司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利益与风险的分配,发生争议也就在所难免。近年来,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的数量及争议标的额均基本呈现出增长趋势,且平均争议标的数额远超过其他案件。股权转让纠纷具有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利害主体数量众多的特点,同时,公司经营还涉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国有股东、外资股东的股权转让还会涉及到审批和行业准入等问题。本年度报告探讨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与判断标准,解除权的性质、行使、消灭以及后果等问题,将为实务提供有益借鉴。

    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邱琳表示:“投资者退出投资项目的时候,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确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决方式。”她解释,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通常可以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形下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第一种情形是融资方协商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就公司股权在双方之间转移事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或者是考量,转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通常会给予尊重和保护。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行使合同约定或者是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以实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约定的条款不具有独立性,裁判者或者是仲裁员首先会考虑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是否已经成立,此外针对轻微违约设置的解除权条款,裁判者也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综合考察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形态和后果来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而约定和法定解除权的成立均应当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一个根本的裁判标准,正确认定合同的目的、动机以及商业目的的概念的准确涵义,这与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判断是特别重要的。

    邱琳表示:“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转让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不应当仅拘泥于股权的转移,保证目标公司在一定的期间内经营状况的稳定也可能成为转让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对于这些义务的违背也是有可能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使得合同解除条件得以成就。”

    亮点四,年度报告对国际仲裁中国家放弃豁免条款的效力进行了特别研究和观察。

    国家豁免作为重要的一般国际法理论,对包括一般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在内的国际仲裁具有重大影响。近期,国家在国际仲裁中放弃豁免的问题逐步受到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贸仲于2017年9月发布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填补了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空白,也是世界第三部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为营造我国更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迈出了坚实一步。此次年度报告着重讨论主权国家在国际仲裁中签订的放弃豁免条款的效力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以期为中国及相关企业在未来国际仲裁中遇到相似问题时提供智力支持。

    亮点五,年度报告还得到了从事全国涉外仲裁案件司法审查与监督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大力支持。

    报告第六章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写,基于最权威的数据以及有关资料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情况进行了全面研究,梳理总结我国在2021年出台的商事仲裁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我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和域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以及所涉有关法律问题。可以看到,人民法院秉持支持仲裁的友好态度和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纽约公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规则、严格把握公共政策条款,在民事裁定书中的说理和分析日趋详细,并在对国际条约具体条款的理解上适当参考了联合国贸法会等国际权威指南,整体呈现较高的涉外司法裁判水平,为仲裁营造了公正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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