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其它相关 > 正文

    “州县给帖”与“乞帖为照”:论明代帖文的双重属性——以徽州文书与石刻史料为中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12-14 21:35:04 点击:

    刘伟杰

    在明代,帖文是一种等级较低的下行官文书。按《洪武礼制》关于官署之间文书往来的规定,帖文的发文主体从正三品至正六品不等,收文主体可低至七品衙门。同时在基层治理方面,帖文也是州县行文百姓时常用的文书形式。徽州地区留存有诸多由徽州府和六县发出的帖文原本,按内容被划分为公文、政令、保甲与户籍、诉讼四类。目前暂未见学界关于明代帖文的专题研究,仅在明清徽州诉讼研究领域对帖文有所提及。郑小春提出明清时期案件的审转参驳,以及人犯的勾取提解都是通过官府行文达成的,其中帖文不仅用于责令下属执行某项具体事务,还有对属下办理案件作最后批复的作用。阿风则将徽州地区的帖文与牌文进行比较,认为两者均具备催督公事、拘提人犯之用,但相比之下,信牌更具备时效性的优点。中岛乐章发现在徽州地区帖文还被引用作为里老与官府互动的凭证,且在官司准理告诉状后,将帖文发给老人、里长等,由他们验勘、调解。除此之外,在案件结束后产生的“抄招帖文”也包含诉讼卷宗的抄本以及官府发出的帖文,即“抄招禀状”与“给抄招帖”两个部分。据此,阿风将“抄招帖文”定性为介于诉讼案卷原本与抄白中间形态的一类文书。熊远报也指出“发给帖文”是所抄案卷合法性的最有力证明。然而就笔者掌握的明代方志、石刻等材料所见,“发给帖文”并非徽州地区的特有情况,民众向官府申请“给帖”似乎是明代社会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那么在众多的下行文书中,帖文为何能够成为“抄招”“颁给”的公凭文书,并通过抄录或刻石的方式使之“以垂久远”?这便需要对其本身进行溯源考证。本文从帖文在州县行政中的应用入手,结合文书原本与碑石资料,将文书形态与具体应用结合,阐述明代帖文所具备的功能与价值。

    作为连接基层的文书媒介,由各府向所属州县发出的帖文不仅用于中央政策的传达落实,在处理地方政务中也扮演着勾追催办的角色。《御制大诰三编》载,“甘泉县知县郑礼南等为催征洪武十八年欺隐税粮事。本府四十八次帖下催征,本县并不答应”,又“德安县丞陈友聪,通同里长唐祐等欺隐茶株,不行踏勘,接受本人罗绢布共十匹、钞八十贯,本府帖下二十七次提取,县丞抗拒不服”。征收钱粮素来是地方行政系统的要务,帖文的催办特征自然在上级官署勾追钱粮时表现得最明显。明人程任卿辑《丝绢全书》收录隆庆至万历时期徽州府下属六县之间因丝绢税赋纷争所形成的各类官、私文书,其中包括多份由徽州府向所属六县发出的帖文,文中多次出现的“限文到日”“火速回报”等词也反映出上级官府发出指令时的督促意味。明刊本《新刊招拟假如行移体式》中的“各府帖式”也以“某府为征收秋粮事”为主题,向某县发出催粮警告的指令:

    某府为征收某年秋粮事。照得本府所属州县该征本年秋粮,除某等县获有通关外,某等州县延今月,久未经缴报,显是各该官吏视为延常,以致违期不完。本欲别议,姑容再行。为此,合仰本县当该官吏,着落原差大户家属,直抵原拨仓库分催,取总足通关缴报。仍违延,定行别议施行。须至牒[帖]者。

    右帖下某县。准此。

    年[全印] 月 日

    征收秋粮事

    此类以催征事项作为主题的帖文是发出机构在自身权限内直接向下属机构发出的,为完成政务指标的督促警告,更强调上下级之间的约束管控,这与帖文在司法程序中用于责令下属执行某项具体事务所发挥的作用异曲同工。或与“帖”之简便本意有关,明代之前作为行政文书的“帖”便常与催办、勾追职责相联系。从敦煌吐鲁番文书可见,唐代帖文所处理的多为追某人赴县应诉、催缴租赋一类的日常政务,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甚至有“火急,立待”之语。在宋代,帖不仅用于地方官府处理日常政务中繁简不一、急缓各异的细务,同时各县可向户长发帖用以催税,“县司今来除给帖付户长外,更不别差人下乡催促”。可见明代“以帖勾追”不仅是帖文文书既定行移范围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延续地方文书行政的传统特色。

    明代县以下不设政府机构,而是通过编制什伍里甲的方式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推丁多者十人为里长”,在役期间“所有追征钱粮,勾摄公事,与夫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而官府与里长的重要联络手段也体现在帖文下达,即“奉本县帖文,办弘圭、保和二乡,为都里长,催办赋税征收”。与里长轮值掌赋役事不同,明代老人“必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者,使劝民为善”,“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里长与老人职责虽有所侧重,但在官府文书中,里老多作为基层社会的共同管理者出现。《金陵梵刹志》收录了洪武三十年(1397)由应天府溧阳县向所属永城乡二都五保里长、老人等发出的帖文:

    应天府溧阳县,洪武三十年正月二十三日,承本府帖文,该奉户部札付,为李兴寿告田粮事。洪武三十年正月十五日午时立案。近据江西清吏司案呈,该通政司连状送应天府溧阳县民人李兴寿告,本乡有田三十九顷九十一亩零,每该原科粮米三斗一升。至十八年,拨与天界寺供众斋粮,本寺不照原额起科,却作三等起科:一等每亩科米七斗九升,一等科米七斗五升,一等科米七斗二升,各佃自行运赴本寺交纳。今思得马生受具告,照没官则例科征,便益来告。责据本寺僧人弥净状供前因,自洪武十四年间,钦赐本寺赡僧粮米三千石,田地坐落溧阳县,佃户蒋寿一等布种,先该礼部差僧会司官踏勘,照依肥瘦,作三等起科。至十八年,住持行椿奏请刻碑为记,永为本寺收业,已行本县着落,各佃照旧送纳去后。今据僧弥净状告前事,催征各佃,不肯照旧送纳,只照没官田则例,每亩米三斗一升来告。参照佃户李兴寿等既系十八年佃种,照粮已定,今告照没官田则例科征纳粮一节,难以准理。如若各佃仍前恃顽不纳,就行提解,赴部追问。除具奏,仍令各僧前去照旧催收,文书到日,仰本府即行溧阳县,着落当该官吏,照依科札付内事理施行。奉此,参照前事,先奉帖文,已经帖下李兴寿等各该里老,着落各佃照旧送纳去后。今奉前因,拟合就行,帖下该区粮里甲。帖文到日,依奉札付内事理,着落各佃照旧送纳,毋得仍前展转不纳。粮里老甲毋得扶同混赖,僧人不便。须至帖者。

    右帖下永城乡二都五保里长老人马亚员等。准此。

    图1 洪武三十年“溧阳县帖”文书流程

    按此件文书记载,洪武三十年溧阳县永城乡民李兴寿因对天界寺“不照原额起科,却作三等起科”的纳粮原则不服,故向通政使司状告。经清吏司案呈,南京户部对此进行批示,将处理意见札付应天府,要求该里老着落各佃户按原定分摊数送纳。经应天府帖下溧阳县,最终由溧阳县向永城乡里老等人发出帖文,要求“着落各佃照旧送纳,毋得仍前展转不纳。粮里老甲毋得扶同混赖,僧人不便”。据此文移结构,可将帖文文书行移路径简化,如图1所示。

    由应天府—溧阳县—里老的帖文行移路径可见,官府政令在基层管理组织的传达通过帖文媒介形成较为稳定的沟通渠道,保障官府与民间社会往来有效互动。按政令传递的环节而言,此事自李兴寿状告为始,经各级官府的处理,最终本应以溧阳县帖下李兴寿为结局,但此后溧阳县又向该区粮里甲马亚员等人发出帖文,要求其对此案涉及钱粮催纳名目“着落各佃照旧送纳”,督促其尽早解决相关纳粮事宜。对比溧阳县前后向李兴寿与马亚员等人发出的帖文内容,两者虽然都是落实钱粮最后的判决结果,但前者是针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反馈,后者则是落实里老职责的明确依据,官府通过下达帖文文书,实现对里老基层政务管辖范围的有效调整。除明确钱粮职责外,官府与里老的帖文互动还集中体现在词讼事务的处理上,尤其在明中期老人理讼职能发生转变后,常见官府以“帖下里老”的方式落实具体司法执行事务。官府帖文的下发使得以行政文书为媒介的司法执行在基层组织方面得到拓展应用,并内化为明代地方处理词讼纠纷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帖文在基层的传递,不仅在政策落实、督察民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同时作为上级官府发出的“催办书”,也体现行政文书令行即办的强制效力。

    按《吏学指南》解释,“公凭,谓官给凭验也”。在古代,公凭是一种由官府出给的证明某种资格或事实的文书。从应用范围来看,明代帖文除了作为官署信息传递的媒介载体外,还是一种由地方官府向民间百姓颁发的凭证类文书。洪武元年(1368),为恢复农业生产,国家颁行诏令:“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其余荒田,亦许民垦辟为己业,免徭役三年。”据徽州文书所见,垦荒帖文便是落实这一政策的凭证文书。因官府颁给帖文的目的在于“该科税粮,依期送纳”,故在文书分类时,学者将此细化为“赋役依据文书”。现以永乐四年(1406)祁门县颁发给谢能静与李胜舟的垦荒帖文为例,对此类帖文结构进行解析:

    徽州府祁门县,永乐四年四月十一日,据西都里长谢齐受申奉帖文,为开垦事。申乞。得此,案照先为前事,已行体勘去后。今据见申,既已不系有额田土,拟合准令开耕。为此,使县今开前去,文书到日,仰照各人所告田亩,如法尽力开耕,永为己业。候三年后收科,仍将该科税粮,依期送纳,毋违。须至帖者。

    计开:一户谢能静、李胜舟开田四亩,麦八升五合六勺、米二斗一升四合。

    唐字四百六十八号,土名李家庄,内取田二亩,东西南至山,北至田;

    右帖下告人谢能静、李胜舟。准此。

    永乐四年[印] 四月十一日

    对同 开垦事

    据《洪武礼制》所载帖文格式划分,“徽州府祁门县”应为文书发出者,“永乐四年四月十一日,据西都里长谢齐受申奉帖文”以及自“申乞”至“为此”均为依据,“仰照各人所告田亩”至“须至帖者”作为引申。帖文结构完整,文种标识明确,可见垦荒帖文实际上就是帖文在处理垦荒事务上的具体体现。按文书流程,垦荒者将垦荒事项上呈官府后,官府帖下西都里长谢齐受,要求核准是否属于“有额田土”(对应“奉帖文”),经里老确认向官府发出申文(对应“据里老申”),由官府向垦荒者发出帖文执照。此件帖文经过申请、勘察、核准与给付等各项环节组成的官府审批程序,形成国家管理土地与民间保障权益的双重属性。与一般帖文不同的是,文书后部“计开”内容是垦荒帖文的财产明细,主要记录开垦荒地田亩数以及田土四至。垦荒者通过将具体开垦田亩呈告官府的方式,不仅能够获得“三年免科”的政策保护,且经官府籍册明确田产界限,实现国家对垦荒者田产权益的保障。同时官府也因此更新了开垦田产的相关信息,可作为三年后课税的依据,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民间田土的管理能力。

    需说明的是,垦荒帖文与明初户帖虽然都属于“官付民帖”,且均将田产内容登记,但两者之间存在性质上的区别。洪武三年,明太祖“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户帖文本由国家统一印制,“周围梅花阑,大不满二尺,号数处用部印合同半钤,年月日下空处用全印,后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这种由户部统一印发的户籍登记帖,强调国家施行户籍管理,更突出官给凭证的专属性、特定性以及统一性。州县给帖的发出则是基于州县行政审批事务的落实,而不是源自专属凭证的特定颁发流程。

    从国家颁行的政令来看,官府通过给帖的方式实现对国家经济政策的落实较为普遍。正统元年(1436),为处理“逃民不复业”事,户部揭榜晓谕:“其亲管州县给帖,开写应免粮役,并毋令军民粮里人等逼取私债及陪纳过税粮等项。有违犯者,听持帖告理。”官府通过向复业逃民颁发具备应免粮役内容的帖文,保障其复业生活的有序开展,并严厉惩处侵扰复业的各种行为。成化六年(1470),对于流民愿归原籍者,国家要求地方官府“量给种子,审验原业田地,给与耕种,优免粮差五年,仍给下帖执照”。以官府发出的帖文为媒介,官民之间的利益交换既体现了官方对民间私财的法律认可,又展现了基层社会依靠官方强制力来保证自身合法财富的民间诉求。至明末仍有军屯垦田给帖的政策:“当令所在官司,就地刊置木榜,听远近军民诸色人等量力耕垦,秋成刈获……如种熟之后愿为己业者,赴官告给帖文,不许他人争夺。”清初沿用此制,针对“耕熟后往往有人认业,兴起讼端”致民不愿开垦的情况,国家规定:“先给帖文,以杜争端。……除三年起科之外,如河工、供兵等项差役,给复十年,以示宽大之政。”

    帖文作为一种官给公凭,是维护持帖人财产权利的重要凭证,而在涉及利益纠纷的司法案件中,给帖也是官府为平息诉讼、确定审判结果的重要表现形式。《盟水斋存牍》留存判语中也有“参之亲族,酌之情理,取所有田房均分之”后强调各家“田产照断,给帖执照,以杜再争”的指令。现以弘治九年(1496)十月徽州府祁门县为贪谋墓林风水事付李溥帖文为例,对其结构加以说明:

    直隶徽州府祁门县为贪谋墓林风水等事。承奉本府帖文前事,行据休宁县申备取词,连人解送到府。案查先据祁门县十一都匠籍李溥状告为霸占风水等事,及据休宁县三十三都民李齐状告前事,俱经批行。该县各委公正老人前诣踏勘,分断明白,各连人送审。续据祁门县备将取具供词,连犯人李溥等解送前来收候。票催去后,今据解到,立案推问明白,取讫供招在官,别无余问事理,拟合依律议拟,照例发落通行。为此,除将问完供明李琼等省发前来外,帖仰本县着落当该官吏,照依帖文内事理,遇到收发宁家。其土名孚溪源虞字七百二十五号,东边山三角四十九步,系李溥契买葬父坟在上管业。西边同号山六十步,系李齐祖坟在上管业。画图定界,仍依文给帖付照,毋得违错。奉此,依奉拟合给帖付照。为此,合帖文书到日,仰速照帖文内事理,其所告土名孚溪源虞字七百二十五号,东边山三角四十九步,系李溥契买葬父坟在上。西边同号山六十步,系李齐祖坟在上管业。各依文执业,毋违。须至帖者。

    右帖付告人李溥。准此。

    弘治九年[祁门县印]十月十八日给

    贪谋墓林风水事

    此案围绕祁门县匠户李溥、休宁县民李齐之间的坟田地界纠纷展开。两人先后向徽州府互告对方霸占坟田,因案件牵涉祁门、休宁两县田地,故徽州府分别要求两县官吏“各委公正老人前诣踏勘,分断明白”。最后经审断清楚,徽州府对双方争议坟田范围进行划界,并帖下祁门、休宁两县,“仰本县着落当该官吏,照依帖文内事理,遇到收发宁家”。该件帖文便是祁门县按徽州府要求,向李溥发出的“帖文存照”,将双方所争田土四至范围明确,要求“各依文执业”。在此件文书中,徽州府向祁门县发出的帖文与祁门县向告人李溥发出的帖文所发挥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是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指令下达,可视为审判过程中的“帖文”,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
    后者是审判机关明晰事实后,向当事人发出的证明判决结果的司法“给帖”。作为相对独立的确权环节,“给帖”更多地体现在涉及财产纠纷的讼案中。所以即使官府在审判过后,主动向告人发出帖文可能成为地方司法的常见现象,但也应将其视作“给帖为照”功能在司法事务中的具体应用,而非明代地方司法程序的必要环节。

    明代官员颜俊彦在谈及田土所有权时曾言:“夫田土凭该县之粮册,凭本司之给帖,志岂可以券?田岂有不载之册,不征之帖,而独信之志者乎!”按其观点,在告人为证明田土权属关系时,所持官府给帖与地方粮册的可信度要明显高过各类志书,此处也间接说明田土给帖所具备的权属效力。由颜氏判词“郑承……出有本县给帖,而诸人无之……因以给帖为券而归其山郑承管业”,可见由民间收执的官府给帖可以作为判断财产权属的重要依据。

    伴随着民间经济活动的不断丰富,由权利人主动申请给帖来明确、维护财产权益的做法日益增多,成为常见现象。万历祁门县六都《布政公誊契簿》中收录了两件由祁门县向军户程昂发出的帖文。第一件帖文内容为垦荒给帖,即成化七年“帖下告人程昂前去,文书到日,仰将告开山土如法开耕,永为己业,候征税粮,依期送纳毋违”,其开列田亩为“山二号,共四分,麦四合二勺,米四合三勺”。成化九年,程昂以原执帖文丢失为由,又一次向官府乞赐帖文执照。现将该件帖文抄录如下:

    直隶徽州府祁门县为开垦事,据六都一图军籍程昂,原于成化七年四月间,将本户原开积荒民山地共八分,蒙给下帖,准令开垦,依蒙将开科税粮于成化八年黄册内收税在户,所有原给下帖失去无存,若不状告,恐后无凭执照等因,具告到县。案查先据程昂状告,已行给帖,今告前因参照,税粮既已收册,合准给帖付照。为此该县合帖文书到日,即将所告山地如法开耕,永为己业,仍将该科税粮照依黄册数目,依期送纳毋违。须至帖者。

    计开:原告积荒民山地共八分,俱坐落本都,夏麦一升七合,秋粮一升二合八勺。

    一号,土名高坞头,系经理阙字五百四十号,内开山一分,地一分;

    一号,土名同处,系阙字五百四十一号,内开地一分,山一分;

    一号,土名鲍家坞,系阙字五百五十六号,内开山一分;

    一号,土名同处,系阙字五百五十七号,内开山一分;

    一号四保,土名羊鹅坑,系经理珠字八十号,内开山[一](二)分。

    右帖下告人程昂。准此。

    开垦事印。

    成化九年九月初九日帖押。当该司吏黄通书写,典吏饶立。字无洗补。

    由文书结构来看,此次乞帖程序较垦荒批准更为简易:程昂将乞帖请求上呈官府后,经祁门县查证,程昂所述开科税粮已在黄册内收税在户,故批准再次给帖执照。且文书所开列山地五号“共八分”“夏麦一升七合,秋粮一升二合八勺”,与之前垦荒帖文所列“山二号,共四分,麦四合二勺,米四合三勺”对比可见,此件田产确权文书将程昂两年间新开垦山地数量一并列入,以籍册所见实际占有田亩为依据。垦荒帖文是官府为落实国家税粮优免政策而向申请人发出的给帖凭证,此件确权帖文与政策落实无关,仅作为证明程昂财产权益的公凭文书。从“垦荒给帖”到“乞帖为照”,成化九年的帖文实现了由承载政策政令的文本载体向具备独立价值的公凭文书转变。

    作为官府确权的方式,民间乞帖与官府给帖的互动不限于田土权益的确定上,而是更广泛应用于各类权益的申报。正德十四年(1519),徽州祁门奇峰郑氏在建宗祠、立堂规等活动后,族众郑全等人认为“非仗官法,莫知畏从”,乃“告县给帖,并印钤堂规一本”,徽州府经审查认为“有裨于民风,且无背于国法,诚可嘉尚,拟合准行”,故向告人郑某等发出帖文,“帖仰本告各执前去,查照帖备告祠内事理,一体遵守施行,毋得违悖不便”。新兴宗族的管理与约束需要依赖地方行政权力对宗族组织的权限予以认可,故宗族通过向官府乞帖为照的方式,实现官府对族规效力的确定、族产的保护,为宗族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样,嘉靖三十一年(1552),广东佛山冼氏兴建宗祠、拨祭田、定家训,也是由族众向官府乞赐给帖,“忖思用财虽出自一人,大义则实无彼此,若不告给照由,安能免后日之争。为此具呈老大人台下,伏乞俯念风化,批行本府给帖付冼宗信执照”,官府给帖明确如有违犯者“许冼宗信、生员许梦松梦竹具呈于官,以凭重究”。正因如此,在明代各类族谱、家谱中,以“乞帖”“存照”为内容的官府帖文占据公牍内容的重要部分,不仅作为明确相关权益合法性的证明,且为应对潜在风险,作为执帖陈告官府的凭证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同样,在徽州诉讼文书中,除了官府在案件审结时向告人发出的“给帖存照”外,还有诸多由告人向官方申请“乞赐抄招”的帖文存在。实际上,抄招帖文的完整表述应为“为抄招事帖文”,此处的“抄招”应理解为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向官府提出抄录案卷申请,得到准许后,由县衙书吏代为抄录并钤印为证的文书。所以抄招帖文在文本上的表现除了一般帖文内容之外,还须“计开发招由一道”并半印勘合,视为抄录卷宗与官府所藏对应文档的符合形式,最后形成的文本实际上包括诉讼卷宗的抄本与官府发出的帖文两类。现存“抄招帖文”中相关文卷多已佚失,留存的更多是能够证明抄本效力的帖文。现以《万历十年祁门县给谢敦、谢大义等帖》为例,对“抄招给帖”的内容进行分析:

    直隶徽州府祁门县为乞天给帖杜患事。据西都谢大义状呈前事,词称买受本都谢寿春、谢世彦等土名徐八下坞等处基地火佃,赤契存证。陡恶谢世济串拴讼师谢荣生捏诬,一事三词,耸台排害公副谢大义等压骗等情。蒙准行拘问理,随委老人叶兴衍、王应第验契明白,覆蒙研审供恶罪诬,举家感激,万民称颂。爷台指日乔迁,尤恐奸豪翻害,恳天抄招给帖,以杜后患等情。据此,拟合就行。为此除外,帖给本告前去,将前基地火佃照判管业,如有奸豪占夺,听赍陈告,除重究外,仍照前判管业杜争。须至帖者。

    计开:发招由壹道

    右帖给本告谢敦大义。准此。

    万历十年 [印] 十一月十一日

    乞天给帖杜患事

    押 典吏叶宗济

    从文本内容来看,谢大义曾与谢寿春、谢世彦等人因基地火佃发生纠纷,据谢大义称,在词讼审理中谢寿春等人存在“捏诬压骗”等情,然经官府审理,验契明白,产生对谢大义方有利的判决结果。而此次“抄招给帖”的请求是因“爷台指日乔迁,尤恐奸豪翻害”新情况而产生,谢大义希望通过官府给帖的方式将审判结果再次以官文书形式予以明确,以杜后患。这种“乞帖”时间点与官府判决时即向当事人发出给帖显然不同。但从收执帖文的实际效果来看,以抄招事为内容的帖文与官府给帖一样,均可作为赴官陈理的凭证。如在此件谢大义收执的抄招帖文中,官府明确“如有奸豪占夺,听赍陈告,除重究外,仍照前判管业杜争”。同样,在其他抄招帖文中也有“帖给本告前去,遵照原判供案内事理,各照分山条约管业,日后毋得混相告扰”,“除抄招外,合行帖给本告前去收执照证,以后如有混争,许赍此帖陈理,定行从重究治不贷”等表述。“持帖陈告”似乎已成为抄招帖文的固定语句,用以强调帖文本身不仅是证明抄录司法信息的效力凭证,而且还是维护既定司法判决的保障手段。

    同样是帖文在审判之后的应用,官府给帖作为落实司法判决结果的延伸环节,通过审判机关主动向相关权利人给帖的方式,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而民间抄招给帖则由相关权利人主动向官方申请获得,是为确保既定审判结果的稳定效力而进行的后续活动。两者文书形成路径虽有区别,但官方给帖与抄招给帖的目的实际上是高度统一的,即帖文本身作为官府发出的公凭文书,由此证明司法审判的结果既定,同时赋予该收执帖文以赴官陈告的司法执行力。这也是帖文继司法转呈路径后,在地方司法中的一种重要应用。在此过程中,帖文之所以会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应与其文本自身具备“给帖为照”的公凭属性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帖文除了为收执者个人留存,在纠纷产生时作为划定权属关系的依据文本外,还可以借由立石公示,通过帖文文本与碑石载体结合的方式,将官府认可的权属内容公之于众,以达到申请人主动维护权益的目的。区别于前文所见徽州地区的帖文文本,本节重点关注其他区域所见碑石上的帖文,讨论其在构建地方秩序、维护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一)渠司任命与水利秩序

    鉴于水利与民众生产生活的密切联系,尤其是在水资源较为短缺的地区,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组织、管理和分配,避免用水争端的发生,成为水利社会的重要事项。其中,渠司、渠长的选任尤为重要。山西洪洞县各渠均订有管理条例,并刻印成册(称“渠册”或“水册”), “其开浚之法、报祀之典、起夫之数、轮水之规,俱载册后”。清泉渠渠例共47条,其中规定“逐年保举渠长渠司,则于下中二节互相与夫头内选保平素行止正直无私、深知水利、人皆敬服者充当举保,不许仍前举保无耻之人,违者罪坐主保之人”。嘉靖二年《灵宝西路井渠碑》保留了当地民众保举渠司,经官府审批下帖任命的过程:

    河南府陕州灵宝县为水利事。据本县神窝里李武告,保前有武食用下硙里水渠一道。先年山水闭塞,今欲要流通,恐心未齐,看得本村张松和、李异平素公直,堪充渠司。如蒙准理,乞赐下帖,庶为未便。等因。准此,拟合就外,合行帖仰保役照帖文内事,即便督领有地甲夫上紧挑修,宽深务使水通流,毋致阻滞。如有不服之人,呈来以凭究治施行。须至帖者。

    计开:甲头李宗孝、张进、李大、张瑞

    右帖下 渠司张松和、李异。准此。

    嘉靖二年七月十四日

    从任命程序看,由当地百姓共同推举“本村张松和、李异平素公直,堪充渠司。如蒙准理,乞赐下帖”,将此上呈官府。经官府审查批准,向该保举渠司发出的帖文成为任命凭证。至此,新任渠长被赋予推进该处水利建设工作的具体权力,“即便督领有地甲夫上紧挑修,宽深务使水通流,毋致阻滞”。嘉靖元年,霍州官署制定水利章程时,也强调渠长收执印信帖文以明确权力的方式:“九月终下水淘渠。凡兴工,每地五亩出人壹工,仍行印信帖文,给与数处渠长收执,以为永远备照。”《灵宝西路井渠碑》所见渠长的任命结果、权限范围通过立碑向公众公示,有利于保障渠司渠长在所辖流域内水利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碑石所载“如有不服之人,呈来以凭究治”也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地方水利秩序的约束与管控。

    一通立于嘉靖二十八年、碑额题名“水利公文碑”的碑石中,也保留了太原府太原县任命当地渠长的过程,任命流程与《灵宝西路井渠碑》所载相同,即“据南河水甲杨付等连名保称:水甲王伯广素行公直,堪充渠长缘由,到县给帖”。然按此碑所言,渠长的任命起自太原县为处理南北河渠争水不均一事,该渠长的职责直接明确为“遵照北河事例,日后豪强仍前紊乱水程者,许渠长等陈县问罪”。官府通过建立以渠长为首的基层水利管理系统也是平息地方纷争,维护地区水利秩序的重要方式。另外,不同于官府对渠长职责的直接说明,嘉靖四十二年因平阳府闻喜县豪强侵占河道,地方百姓为保障自己的用水权利尽量避免侵扰,向官府“恳乞给帖,照例坐委管渠老人,督同各村渠头,照依原额番次叫唤夫役人等”,知县给帖曰“如遇前项倚恃上流情弊及乘隙扶仇盗决河防之徒,捉拿送县,以凭究治”。此件帖文是由流域民众向官府申请,主动要求官府对管渠老人、各村渠头的具体职责予以落实,并将渠长职责公示于石,向流域民众警示告知。无论是民众共同保举渠司,还是官府、民众对渠长职责范围的明确,出于维护地区水利秩序的目的,帖文成为官府与民间互动连接的凭证载体。而将帖文勒石向流域内民众公示的方式,一方面为渠司开展水利管理工作、协助官府维持地区用水秩序的持久稳定提供了宣示平台,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地方官府在基层社会秩序管控中的职能落实。

    (二)寺院勒石与对抗侵扰

    古代寺院素有公文勒石的传统,虽然宋元时期也有帖文立碑的现象,但较之同时代的敕牒、公据而言,并不占据主流地位,且多以连带的方式作为辅助性内容存在于碑石上。而在明代寺院中,除了圣旨、敕谕一类皇言碑石之外,存量最多的便是明确权属范围的帖文碑。

    首先,官府为优免粮差事是寺院帖文碑的常见内容。万历元年(1573),受河南府登封县知县“新加税粮”的影响,少林寺面临征科困境。故少林寺管事僧周参以“屡有死功,尤当加乞优恤”为由,申请将新加额外税粮除豁,并乞赐帖文为照。后将公文内容以及钤印、署押均照原样刻石立碑。现将碑文转录如下:

    河南府登封县为乞怜山僧分豁额外粮差以免外逃事。本县少林寺僧周参告准,本寺僧累代迄今旧有准勇节应征调,屡有死功,尤当加乞优恤,免致粮差累苦,僧众不为妄补。且该寺原地与粮退佃已久。今蒙升任知县熊爷新加税粮一拾二石六斗四升,人五十丁。本寺管事僧广芝因纳不前告准,申蒙除豁蠲免,乞赐帖文收照等情到县。据此,案查先奉本府帖文,蒙河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分守河南道右参政杨批,据本府申为除害事,仰县即将新加额外税粮照数除豁,以示苏息。等因。备奉卷查,又蒙本府批,据广芝告为冤枉事。查得本僧告准前项新加税粮已经除豁,俱由申报去后,今据前因,拟合就行给帖。为此,合行帖仰监寺僧周参等,照帖事理,本寺粮差除隆庆六年分照派纳,其万历元年以后遵照司府帖文查照,一并除豁。该里里书人等无得再行擅自分派,告准俱毋为错未便。须至帖者。

    右帖下少林寺监寺僧周参。准此。

    告粮户名:洪奉、普均、洪好

    万历元年十月[印] 二十一日

    从文本内容来看,少林寺僧周参以“寺僧旧有准勇节应征调,屡有死功”为由,向登封县申请除豁新加税粮。登封县经查,河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分守河南道右参政曾批示“新加额外税粮照数除豁”,并经河南府向登封县发出帖文,此外还有少林寺僧广芝向河南府状告“粮差除豁”等情。综上信息,登封县帖下少林寺僧周参“本寺粮差除隆庆六年分照派纳,其万历元年以后遵照司府帖文查照,一并除豁”。少林寺将此帖勒石立碑,以示官府优待。然时隔八年,在“丈地均粮”的社会背景下,少林寺再次面临税粮危机。故万历九年寺僧再次向登封县“乞怜给帖”,用以证明其寺庄里民承种田土与寺院无关,以防清丈之后新增税粮摊派。登封县以“旧有准勇征调死功”为由,再次帖下少林寺监寺僧“本寺地土,以经分豁,原额无粮,该里里书人等,毋得再行私自科派”,此件帖文也是因摹刻于石而得以保存。寺院频繁将帖文刊石的方式,既是出于对官府给帖效力的信任,同时也是为了对抗国家政策的变动而采取的维权方式。

    隆庆四年(1570),因某里书在例行登记丈量信息时,将应天府栖霞寺田土“钦赐”字样遗失,致使栖霞寺“赐田混与民田,一则课米,刊就书册”。虽在万历九年复奉丈量时改正了数据,但寺院认为“世远人隔,书册未蒙改正。日后里书亦或因隙生弊,飞派粮差,寺僧不能持守,将田典佃埋没,势豪吞并”,万历十七年寺僧请求官府“俯赐给帖,勒石本寺,永为遵守”。不同于抄录籍册的保存方式,寺院通过将官府给帖勒石公示的方式,将税粮豁免的缘由、审批程序对外公示,由此应对地方繁税杂征的现实局面。

    除此之外,维护寺产权益、对抗周边潜在侵扰也是寺院帖文勒石的重要缘由。以万峰禅院为例,崇祯二年(1629),经当地善人捐地重修,直隶苏州府吴县万峰禅院得以恢复旧址,但因寺院地处“姑苏名胜,郡邑风水攸关”,为确保寺址安定,寺院住持请求官府“俯赐给示给帖,以便勒石遵守”。吴县发出的帖文强调,“不拘基址、房廊、田土、木石等项,凡系尝住之物,敢有私行更变改卖者,即指名呈县,以凭尽法惩治。通同隐蔽者,事发一体重究”。据此,万峰禅寺财产通过官给帖文的方式,得到国家权力的强力保护。同时,寺院以勒石公示的方式,对抗潜在的外界侵扰。崇祯十一年,经郡邑缙绅捐资置产,万峰禅院“盖造碑亭,竖立景、英二帝御碑,永镇于上,以杜僧俗侵占之患”,又因新拓地址,置立沿山田亩,开辟池沼等项,再次请求吴县“给帖,勒石永垂”,吴县在此件帖文中再次重申“如有不肖僧徒,不守成规,或擅弃卖者,并有势豪侵占者,许即指名呈县,僧即迸逐,占即追还”。通过帖文碑石的刻立,寺院主动将官府认证保护的寺产权属范围对外公示,以示寺产不可侵犯。

    区别于民间私人所藏给帖强调对个人权益的确定与认同,无论是水利社会对权力公示的需求,还是寺院为对抗侵扰的宣示,将官府帖文刻石立碑,其受众面远大于以文本形式保存的帖文。且相比于被动的持帖赴告,由碑石所承载的帖文更强调维权者即立碑者对于权益的主动保护,也更加凸显出帖文的公权凭证效果。

    以官方文书为线索,注重动态程序所反映的政务运作实态,从而探究行政体制内部的关联与互动是近年政治制度史研究的重要方式。除了将各类行政文书以点状方式勾连,形成政务信息网络外,不同公文类型所具备的不同特征也值得关注。学界对于明代帖文的关注源自徽州民间留存的帖文原本,着重关注帖文在明代司法程序中发挥的媒介功能。然而作为府县下行文书,帖文同样广泛应用于基层政治、经济、水利等领域,从文书实例来看,其行移对象也拓展至基层社会。本文通过对不同载体所见帖文文书的考释分析,尝试对帖文在基层行政司法体制内的具体应用及实用功能作出说明。不同于明代一般“官司常行文书”,帖文兼具“州县给帖”与“乞帖为照”的双重职能。具体而言,“州县给帖”集中体现在官府对国家政策的落实,突出文书行政的程序性与合法性;
    而“乞帖为照”则是民间百姓基于对某项权利的维护,将帖文作为官给凭证予以保存。这种特征一直延续到清代仍有体现:帖文不仅在官署行政中维持“催取下属用帖”的文书特征,且以布政司发出的“执帖”为代表,其文本格式虽仍以“须至帖者”等关键词作为借鉴,但其外观形制、署押方式的变化体现出“给帖”的异化,由此也体现出帖文作为公凭职能的固定。而帖文的双重属性正是基于“州县给帖”行移路径在官府、里老、百姓之间的贯通,使其能够突破“官司常行文书”的功能界限,才会有民间的“乞帖为照”,进而在保障个人财产利益以及维护地方秩序中发挥利于官民双方的积极作用。

    推荐访问:徽州 石刻 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