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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正面战场伤兵救助管理抚恤机构和社会组织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12-13 17:00:09 点击:

    □ 杨守礼 黄胜利

    在抗日战争中有200余万官兵为国家和民族的存亡而受伤或致残,给他们今后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如果国家和社会不能给与他们应该得到的关怀和实际的抚恤,就会使他们陷入巨大的困境,从而引起不满甚至反抗,破坏社会安定。这种状况又必然会影响众多伤兵的亲友,并反馈到前方作战的将士,影响军心和士气,进而影响到国家兵员的招募。而在中日两国国力和兵器现代化水平相差非常悬殊的情况下,中国士兵的伤亡率远比日军为高,所以中国兵源的稳定就成为抗战能否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此可见,伤兵问题处理得好坏,既影响后方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更影响前方将士的战斗力和兵源的补充,是关系到抗战胜负和国家与民族存亡的重大问题。更何况这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责无旁贷的人道主义义务,伤残官兵的救治和安置工作做不好,不但会引起民众的抗议,还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随着抗战的全面展开,伤亡人数的急剧增长,国民政府于1937年10月在军政部成立了中央伤兵管理处,并在各省和战区设立隶属军政部、但受中央伤兵管理处和相应省或战区指导和指挥的伤兵管理处,负责管理荣军入院、治疗、丧葬、归编、就业等工作。1938年8月军事委员会正式设置抚恤委员会,负责伤亡官兵及其遗属抚恤金的筹措、发放。继而伤残官兵的救治、训导、安置和抚恤工作全面展开。

    从国民政府层面成立了中央伤兵管理处和抚恤委员会,统筹负责伤兵事务。中央伤兵管理处(荣誉军人总管理处)我们在前文(《中央伤兵管理处的组织管理系统》,《黄埔》2022年第3、4期)已经作了比较充分的介绍,这里对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再稍作说明。此外,伤残官兵的救治、管训和安置是十分复杂且关系抗战全局的重要问题,如果没有全民的共同努力是很难有效完成的。因此,全国上下各种新旧社会组织相继投入到这一艰难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中来,在此分别予以介绍。

    一、抚恤委员会

    1927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陆军抚恤事项由军事委员会军政厅恤赏科主管。1934年4月,抚恤机关为军事委员会铨叙厅。1935年3月,军政部恤赏科归并军事委员会铨叙厅,设抚恤科。抗战初期几次大会战,伤亡人数惊人,铨叙厅抚恤科极度薄弱,难以满足抚恤事务的迫切需要,大量伤亡军人得不到任何抚恤。1937年、1938年两年伤亡官兵人数分别为609,594人 和1,220,821人,接受抚恤人数分别为8,647人和14,156人,抚恤比例仅为1.4%和1.2%。

    为了改变抚恤事务的被动局面,鼓舞士气,1938年6月30日,国民政府颁布《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
    8月1日,军事委员会正式设置抚恤委员会,以铨叙厅抚恤科、军医署、军需署核恤和军需人员合并编成。抚恤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最高官长为主任委员,设副主委2人,委员8人,铨叙厅长、军医署长、军需署长为当然委员。任命军事参议院院长陈调元为主任委员,管理全国陆军恤政。但抚恤委员会为高级幕僚机关,推动陆军抚恤事务的是办公厅下设之秘书室、总务处及第一、二、三处。

    以铨叙厅抚恤科为基础组成第一处,业务包括:抚恤的登记及统计,请恤事务及请恤调查,军人户籍及职业调查,军人子女就业,核定治丧费,撰写褒扬传记,烈士建祠、立碑、筑墓与公祭,编审抚恤法规,颁发恤令,设计抚恤政策,训练抚恤人员,推动各地抚恤处的设立与业务,调查及编译各国抚恤行政制度等。以军医署核恤人员为基础组建第二处,主要负责:调查荣军教养院、临时教养院、修养院未请恤的人数,督促各荣教院、修养院办理请恤手续,检验各院伤员的伤状,调查各陆军医院、后方医院住院伤兵的院籍,调整各荣教院伤兵院籍。以军需署军需人员为主筹建第三处,负责事务有:审核与登记恤金的发放,核发特恤金与平战时伤亡一次恤金,核发残废住院官兵的年恤金,登记特恤金与平战时伤亡员兵恤案,考查与推进各省市转发金,调整领恤法规及处理领恤争议等。

    二、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是依据《日内瓦条约》建立起来的最大的中立性慈善组织,是国际性人道主义团体,秉承公正不偏,以超然于政治经济宗教种族之外的博爱精神,救护伤病,保护俘虏及平民。救助伤兵是其首要任务,而战地救护是其重要工作。1904年,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成立,开展赈济救灾、救助伤兵难民工作。1911年更名为中国红十字会。

    全面抗战爆发前的1934年冬,全国共有中国红十字会分会503处,会员112,286人。自沪战爆发的一个月中,中国红十字会先后组织20支救护支队,志愿者队员471人;
    开办临时伤兵医院41处(后增加到43处),医护、服务人员1,400余人,以后逐步规范成22所救护医院,总床位数5,129张,伤兵住院日数达394,745天;
    设难民收容所多处收容难民。

    除了伤兵医院之外,红十字会还开办了包括人和医院、大德医院、同德医院等在内的16所“特约医院”。虽然特约医院只有900多张床位,但是在伤兵医院没有成立之前,他们的医务人员比较充实,为抗战作出了重大贡献。

    上海沦陷以后,红十字会转移工作重心,以船只汽车转运前线下来的伤兵,将受伤官兵转运至杭州、苏州、宁波等地。据统计,仅上海沦陷前后,红十字会共安置伤兵16,111名,其中轻伤者伤愈归队的895名,残废者158名,转运至杭州5,750名,宁波5,607名,嘉兴659名,苏州405名,吴兴321名,温州291名,松江264名,无锡67名,另有转送至香港的伤兵91名,其他地域1,603名。

    三、伤兵之友社

    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下设伤兵之友总社,最早创立于1938年12月。时值武汉沦陷,大量伤兵撤退湖南,伤兵安置迫在眉睫,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秘书徐继廉先生创办伤兵之友社,捐款制备寒衣,得到全国爱国人士热烈响应。政府受其启发,于1940年2月19日新生活运动总会成立六周年之际,宣布在重庆成立伤兵之友总社,宋氏三姐妹、叶楚伧、何应钦、孔祥熙、冯玉祥等众多名人为理事,孔祥熙为理事长。理事会下设总务、宣传、调查、医务、服务组,及捐款保管委员会和少年伤兵之友委员会。国内设8个总队部,国外东南亚和北美都有分社,美国总统罗斯福也为我国伤兵和难民发起救募活动。1940年至1944年,国内共成立分社141个,陕西25处,广东22处,湖南、四川各16处,湖北非沦陷区到抗战胜利也还有15个伤兵之友社。该社有团体会员360余个,百余万个人会员。

    各省伤兵之友分社的名誉董事都是省党政军的负责人兼任,如李宗仁、陈诚都是湖北省伤兵之友分社的名誉董事,陈诚不仅是省政府主席,而且是战区最高司令长官。湖北省(后鄂西)伤兵管理处处长沈澄为分社理事会副会长,副处长严尔艾也是理事,协助督查各伤兵医院服务队工作,省分社的社址就在伤兵管理处办公地点。驻地江西的第三战区伤兵之友社总社,附设在战区荣誉军人管理处(伤兵管理处),社长由荣管处处长冯剑飞兼任。

    各地伤兵之友分社均向社会征募义务服务人员,1940年6月3日,成都征集百位义务服务人员,20岁以上高中文化程度男女均可,要求身体健康,思想纯正,富有服务精神和服务经验。两天后就有齐鲁大学、金陵大学、华西大学、金陵女子文理学院、中央大学、朝阳学院、神学院等院校学生纷纷报名。经办事处严格审查,第一批60余人通过,送伤兵之友社受训,并到陆军医院实习,然后分发到各战区医院服务。义务服务员生活费由各机构团体认捐,到6月19日,百名义务服务员一年生活费6万元即认捐完毕。伤兵之友社社员佩戴社徽,义务服务员工作时佩戴臂章。

    1940年初,湖北省扩大招收社员,到4月就征得新会员74.4万人。为启动这一活动,1939年12月22日,省长亲自主持三天的游艺大会开幕式,1万多人参加了游艺活动。伤兵之友社社员会费,亦是救助慰问伤兵的重要资金来源,1941年3月至7月湖北伤兵之友社会费就有1万余元。

    伤兵之友这种大规模支援抗战的民众爱国救国运动,一方面减轻了国民政府的财政负担,及时救助了伤兵,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伤亡,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特别是抗日前线广大官兵士气。伤兵医院里不少伤愈官兵为民众爱国热情所感动,纷纷请缨重返疆场,更有因伤成残者积极投身到生产中来。

    郭沫若先生发文《大家来做伤兵之友》,其中说道:“我们要尽我们所有的志诚保护伤兵,视伤兵如同我们自己的骨肉兄弟,视他们的父母如同我们自己的父母。我们把这作为我们的神圣义务。需要知道保卫伤兵就是保卫祖国,爱护伤兵就是爱护祖国。”(《新华日报》1943年8月22日)他把做伤兵之友、保护伤兵视为保护祖国的神圣义务,可见伤兵之友运动在抗战时期发动得多么广泛。

    四、抗敌后援会

    1937年8月5日、27日,国民党五届中常会49和51次会议,先后通过了非常时期工作纲要和实施办法,要求各省市组织抗敌后援团体。抗敌后援会是由当地党政军高级机关商定,由当地文化机关及民众团体组织的抗日救亡团体。其主要工作为非常时期维持后方秩序,破坏敌人活动,供用军需,给抗敌将士予以精神、物质上之援助。

    1938年6月23日,国民党五届中常会82次会议规定:“一切有关抗战性质之团体,均应一律加入当地之抗敌后援会,以集中力量,统一指挥;
    一地之抗敌后援会只应有一个纵的组织。”国民党中央还颁布了《抗敌后援会组织大纲》,参加抗敌后援会的团体单位为当地党政军、自治机关,及依法组织之民众组织,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抗敌后援工作的最高指导机关,组织联合办公厅,下设秘书、组织、宣传、民运等各办事组;
    各地方都成立相应的组织,但都是党政军出面组织,至少经过其同意。省、县、市各界抗敌后援团体经上级的核准,分设侦查、宣传、交通、运输、救护、看护、慰劳、捐募、消防、纠察、特务、防控、自卫等各种工作团,依据会员的职业分配适合的工作。省后援会一般设委员9—15人,推定常务委员3—5人,处理日常事务;
    常务委员推主席一人,主持会务。各地后援会一般设指导、调查、征集、总务股,股长下设若干干事。

    国民党中央指导各省市抗敌后援工作,推派中央委员视察、指导各地抗敌后援工作;
    省市指导各县市抗敌后援工作,派员视察其工作;
    省后援会下设各地分会和各界分会,全面指导统领全省抗战后援工作,安抚和帮助荣军。县市指导各种工作团与工作技术的短期训练。各地抗敌后援会的宗旨是团结各界、援助抗敌将士,巩固地方治安,增进生产,抵御外侮。要求各级后援团体自行筹措经费。

    伤兵之友社与抗敌后援会两者任务具有相似性,但这两个组织的侧重点有所区别。伤兵之友社的社会性强,有《伤兵之友》和《残而不废》杂志及游艺活动的广泛宣传,筹款渠道丰富,客观效果是知名度高,舆论影响较大。而抗敌后援会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组织性强,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而且国民党中央规定,一切有关抗战性质之团体,均应一律加入当地之抗敌后援会,所以抗敌后援会是伤病军人救助、慰劳最重要的执行者。伤兵之友社的直接慰劳活动纳入抗敌后援会的管理,所以伤兵之友社的救助活动不会超过抗敌后援会。伤兵之友社与抗敌后援会在救助慰劳伤兵的一致目标下,形成一种互补的合力。

    除了中央伤兵管理处、抚恤委员会和上述组织之外,尚有军医署、军需署、后方勤务部、农林部、各省和各战区的伤兵管理处始终如一的合作,为荣军管理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因为要管理伤兵救治、训导、安置一系列具体又庞杂的工作,所以从中央到伤兵管理处,必须有一套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所遵循。

    一、国民政府颁布的有关伤残官兵的规章制度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及有关各部颁发的有关伤兵管理的法规和条例,不完全统计就有27部之多。

    关于伤残官兵救助、服务、安置的有8部:国防部颁布《荣军军人职业保障办法》(1937年),军委会颁布《各省民众义务输送伤病官兵办法》(1938年1月),《荣誉军人服务计划纲要》(1940年9月),《荣誉军人服务办法》(1940年9月),《全国慰劳总会服务前方将士荣誉军人初步办法》(1941年6月),教育部制定《荣誉军人就学公立中学以上学校办法》(1941年8月),《调用荣誉军人从垦暂行办法》(1942年5月),农林部、军政部《从垦荣誉军人办理办法》(1943年10月)。

    与抚恤有关的条例先后有12部:《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1938年6月),《陆军各部队抚恤事务委员会组织规程》(1939年3月),《转发恤金暂行办法》(1940年3月),《陆军抚恤暂行条例》(1940年9月),修正《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1941年6月),修正《海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1941年6月),修正《空军抚恤暂行条例》(1941年6月),《海军抚恤暂行条例》(1942年4月),《抚委会委托邮政机关发给恤金章程》(1943年3月),《空军抚恤条例》(1943年8月),《陆军抚恤条例》(1944年3月),《海军抚恤条例》(1944年3月)。

    关于荣军家属、子女、婚姻方面也有7部:《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办法》(1938年1月),《出征军人家属优抚条例》(1939年2月),《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1941年12月),《荣誉军人眷属租赁房屋暂行办法》(1941年12月),《荣誉军人子女育幼院收容儿童办法》(1943年6月),《中医师担任后方征属及患病官兵医疗服务办法》(1944年)(征属:出征官兵家属),《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1944年8月)。

    由上可见,政府对伤残官兵所面对的各种问题的重视,特别是1940年中起,积极加快了抚恤制度法规的建立,以弥补中国在军人抚恤方面的严重不足。中央伤兵管理处在执行中央颁行条例的同时,有时会在此基础上,再颁行相应的具体执行条文。

    二、中央伤兵管理处颁行的规章制度

    中央伤兵管理处从1937年10月成立到1943年12月底的6年多时间里,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不完全统计就有82个。而在1937年10月至1938年9月建立的第一年里就颁布了24项,达6年所颁布总量的30%,可见建处之初,白手起家,使工作尽快走上轨道的急切状态。所有条例均经军政部或相应部门,以明确命令文号下达后颁行。

    关于中央伤兵管理处自身的规章制度有:中央伤兵管理处组织规程(1937年10月1日),处理伤兵办法实施计划(1937年10月),本部视察各医院休养院计划纲要、视察组实施细则、视察组注意事项(1938年3月),军政部荣誉军人总管理处组织规程(1942年5月),军政部荣誉军人总管理处服务规则(1942年5月),新订军政部荣誉军人总管理处视察规则(1943年6月15日),机关学校化实施办法(1943年9月)等。

    有关中央伤兵管理处下属机构的章程和规则有:各战区(省)伤兵管理处(分处、所)、各省党政军联合伤兵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1937年11月),伤兵检查所编制及办事细则(1937年11月),西北伤兵管理处组织规程(1938年7月15日),荣誉军人感化所简章(1942年1月),军政部荣誉军人盲残院组织规程(1942年9月11日),荣誉团队调整办法(1943年6月)等。

    关于医院、休养院、教养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伤兵休养院服务大纲(1937年12月),各医院休养院治愈士兵出院处理规定(1937年12月),各医院管理主任(员)服务要则(1938年1月),临时残废院入院出院规则(1938年2月),各医院治愈无队可归官佐处理办法(1938年2月),驻院留医官兵编队暂行办法(1938年3月),战时各医院及伤兵休养院治愈伤病士兵出院处理规程(1938年5月),修正管理主任(员)服务要则(1938年7月),临时残废院二、三等伤残官兵处置办法暨出院暂行办法(1939年3月),临时残废院编制(1939年4月),各医院休养院办理伤病官兵编归奖惩办法(1940年1月),检查各医院伤病官兵暂行办法暨实施细则(1940年4月)等。

    涉及荣誉军人教育方面的规章有:休养院军士队教育计划(1940年8月),荣誉军人就学公立中等以上学校办法(1941年9月,函准教育部拟定办法,经军政部电令颁行),第六战区及陕西荣誉军人管理处军官队教育计划大纲(1941年9月),各院伤兵治疗时期特种教育纲要(1941年12月),荣誉军人申请就学范围及就学期间待遇之规定(1941年12月),荣誉员兵出院受训及学习待遇(1942年4月),荣誉军官入中央警校受训办法(1943年6月25日)等。

    约束规范伤残官兵行为的规章有:处理伤愈军官佐限制办法(1940年11月),教养院、临时教养院残废官兵未经准假离院处罚办法(1941年2月),各医院健愈、机障、残废员兵分别归编队及转院督导办法(1942年11月),检查收缴住院负伤官兵私藏武器办法(1938年5月)等。

    有关荣誉军人编训的规章有:修正各部队拨领伤愈士兵规则(1938年11月),修正各院荣誉军人编训办法(1941年9月,会同军医署、后方勤务部、政治部),各休养院机障官兵组训及担任各该地劳动服务办法(1941年9月)等。

    有关一等残废(最严重残废)荣军制定的特殊条例:教养院一等残废官兵请假回家修养办法(1941年2月),各教养院荣誉军人经商办法(1941年3月,这是为一等残废员兵随带眷属生活困难拟定的经商管理办法,以改善他们的生活境遇),教养院一等残废官兵请假回籍旅费支给办法(1941年5月),各教养院一等残废士兵回籍修养发给服装补助金办法(1941年7月),修正荣誉军人教养院一等残废官兵请假回原籍修养暂行办法(1942年10月21日)等。

    涉及财务、物资管理、待遇的规章制度有:修正第二次发放归队费办法(1937年11月15日),补发伤票办法(1937年11月17日),伤病官兵薪饷监放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1938年3月23日),各医院治愈伤兵饷项归队费及所需服装等项发给办法,领发及补发伤票办法(1938年5月2日),第三次修订发放归队费暂行办法(1938年5月),各医院及荣誉团队伤病官兵待遇(1940年2月),增加伤残员兵营养之规定(1940年9月),核准游击队负伤官兵改照正规军待遇(1940年10月),伤患官兵归队、拨编、转院途中给养及主副食费交报办法(1941年9月),入缅部队伤患员兵归队费发放(1942年5月),在缅部队住院伤病愈员兵归队费发给办法(1942年9月),修正发放归队费暂行办法(1942年9月),各医院治愈伤兵归队费及所需服装等项发给办法(1937年12月),伤病患者转院编队及归队备用被服办法(1938年3月),伤病官兵之武器收缴办法(1938年5月12日)等。

    由上述列举各项规章制度可以看出,几乎涉及伤兵的各个方面,事无巨细,都有章程可循。也有一些规章是跨部的,例如会同军医署、后方勤务部、政治部修正《各院荣誉军人编训办法》,规定同驻一地之各院院长、管理主任(员)、政训员,每月轮流开座谈会一次,商讨业务改进。有的省或战区也会有关于伤兵管理的条文公布,如江西省政府秘书处就有“江西省残废军人教养院临时组织简则(1938年)”出台,省参议会也有“关于荣军负担纪念章问题的训令”。

    如前文所述(《再造百万抗日雄师》,《黄埔》2022年第2期),中央伤兵管理处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为我国再造了百万抗日雄师,此外,他们在伤残官兵救治、训导和安置方面贡献亦巨大。这里仅就中央伤兵管理处为我国抗日战争和其他方面所作的特殊贡献作一简述。

    一、方舱医院的先驱

    在军政部荣誉军人管理总处(中央伤兵管理处)的记录里,有一条引人注目:“1940年10月核准第五战区荣誉军人管理处在白河统筹搭盖棚厂,以利收容。”一个战区荣誉军人管理处(伤兵管理处)搭盖棚子,本是一件小事,为何要上报到中央总处核准?细读行文有“统筹搭盖棚厂”字样,说明这不是简单地搭一个棚子,而是“棚厂”,就其规模而言,这个棚子有如工厂一般开阔,可以容纳很多器械和人员工作,甚至可能是几个棚厂一起建起来,因为需要“统筹”考虑。所以这个“棚厂”一定是规模颇大的伤兵收容中心,必须让中央核准。但不论如何它毕竟是个“棚厂”,这就让我们很自然地与新冠疫情期间开办的“方舱医院”联系起来,实际上,抗日战争期间大批伤残官兵的涌入与新冠病人急剧增加所面对的严重形势是极为相似的,虽然造成严重形势的原因截然不同。“棚厂”就是抗日战争时期的“方舱医院”,它是“方舱医院”的先驱,它显示着我们中华民族在极其困苦条件下不屈不挠的创造精神。

    我们在前文给出一张抗战期间的伤兵医院照片。那多么像疫情严重期间的方舱医院,不过那张照片里伤兵医院的条件肯定比这里的“棚厂伤兵医院”要好得多了。事实上,在抗日战争期间的中华大地上,有不计其数的简陋的伤兵收容机构。我们这里把“棚厂伤兵医院”称为“方舱医院”的先驱,绝没有贬低疫情期间开辟“方舱医院”这一创意的意思。疫情期间建设“方舱医院”是一个贡献非凡的创举,它包含着中国特色和中国智慧。

    二、对中医药发展的贡献

    早年民国政府的“卫生行政大纲”只要求各地设公立医院,没有中医院。1939年3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后勤部在衡阳召开兵部业务会议,湖南伤兵管理处提议“请各机关采用中医中药治病”一案,大会议决:由中央国医馆在各省适当地点试办中医院以资补助。中央国医馆于是拟订“军政部第一中医后方医院编制草案”,呈请军政部核准。军政部审查后建议改为“临时医院”,待办出成绩,再定编制,这打下了卫生系统容纳中医的基础。1940年,中央国医馆有关创办中医院的方案及预算,历经两年后获卫生署与行政院批复同意。1944年5月,在重庆正式成立了首个国立中医医院——陪都中医院,直属卫生署。卫生署中医委员会主任陈郁任院长,高德明任副院长。该院分内、外、妇、儿4科,儿科主任胡光慈,内科兼妇科主任康昭谨,外科未定主任,设有检验室和护士室。有职员27人,均由卫生署支薪。

    医院仅设门诊,抗战军人家属及军警均可免费就诊,赤贫病人也可视情免费。这是民国时期唯一纳入卫生行政系统进行管理的国立性质的中医医院。同时,一些中医也被吸纳到后方的救伤医院服务,云南滇缅公路工地沿线,也有公立的中医诊疗所为民工服务。1944年,重庆国民政府出台了《中医师担任后方征属及患病官兵医疗服务办法》,要求各地中医师公会编组中医师服务队,对征属(抗日出征军人家属)和官兵实行免费治疗。政府开始承认中医医院国立性质并推动中医药参与抗战医疗服务,所有这些举措都与湖南伤兵管理处“请各机关采用中医中药治病”提议分不开,所以,伤兵管理处对我国中医药发展是有所贡献的。

    1938年1月,支持中医的陈立夫出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1938年,教育部正式颁布《中医学校通则》。1939年5月,又公布了五年全日制《中医专科学校暂行课目时数分配表》,推动了教育部对中医的承认(陆金国《抗战时中医救护医院如何坚守到底》南方都市报,2015年8月14日)。

    三、对远征军的支持

    1942年5月,中国唯一对外通道滇缅公路也被日本切断,断绝了美国向中国提供军事装备和战略物资的渠道,使中国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因此为打通这一对外通道,派出远征军开展滇西缅北会战,就是攸关中国存亡的关键一战。荣誉军人总管理处(中央伤兵管理处)为了配合这一战略决策做出了最大努力。

    首先是对远征军伤残官兵给予尽可能的关照。1942年5月规定了《入缅部队伤患员兵归队费》,9月颁布了《在缅部队住院伤病愈员兵归队费发给办法》,并按照蒋介石犒赏费规定,以定额五成拨发缅币,官佐10盾,士兵5盾。1943年12月,荣誉军人总管理处批准将第五教养院原驻泸县蓝田坝、南华宫房屋,腾作出国部队营房。1943年10月,中央伤兵管理处(荣誉军人总管理处)决定,将第八休养院从樊城移驻云南省,收容远征军管区的修养官兵,体现了对远征军的特殊关怀。

    1942年12月,我国在印度兰姆伽有终身残废荣军约五六十人,经电美国驻中印缅远征军总司令部,及中国驻印度总指挥部副总指挥罗卓英,决定派员运回昆明安置。1943年3月,终于由印度运回伤残官兵60名,交云南荣誉军人管理处会同军医署第一办事处妥为安置。

    为补充远征军实力,1943年12月,荣誉军人总管理处(中央伤兵管理处)电令各省战区荣誉军人管理处,派员严格检查各院适合检查标准的健愈士兵,选送各就近师管区,编组赴印充实远征军。荣誉军人总管理处的这一举措,可与当时蒋介石号召青年学生参加远征军的“十万青年十万兵”运动相媲美。一方面是热血沸腾的青年学生投笔从戎参加远征军,另一方面是久经沙场又经过爱国主义教育的战士再次披挂上阵,两方人马同仇敌忾,是何等慷慨悲壮的气势!

    四、兴建烈士公墓以旌忠烈

    为了褒扬抗日烈士尽忠国家和民族的精神,1939年10月,中央伤兵管理处呈请行政院通令:各地方政府凡有军医院驻在,均应择地建筑抗日烈士公墓,并于每年民族扫墓节举行祭奠典礼,以旌忠烈。为此不少地方修建了抗日烈士公墓,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局部收住伤兵殒命者人数不多,公墓规模不大,经年历久,大都淹没为荒丘。1941年6月,军政部荣誉军人总管理处(中央伤兵管理处)致函重庆市政府,协商指定适当地址筹建抗日烈士公墓。我们目前找不到协商结果在哪里建立了抗日烈士公墓,但重庆确有抗日烈士公墓。空军坟是国民政府为安葬抗日牺牲的空军烈士,在南山长房子放牛坪购买200余亩土地设置陵园。多年后,空军坟墓碑条石等被取走筑路修房,墓园墓碑等均受破坏无存。2008年,重庆南岸区重修空军坟,2010年正式开放。

    / 一九八师攻克腾冲阵亡将士纪念塔。

    行政院的这一通令逐步外延到各部队,经大战役后,与地方政府协商建立某部队某战役烈士公墓,或阵亡将士纪念塔。因为大型战役引人注目,牺牲烈士多,而且有军队主导,此类公墓和纪念塔(碑)多颇具规模,尚有不少留存。例如1943年11月震惊中外的“常德会战”,第74军57师8,000余官兵在师长余程万的率领下,在常德城与日寇浴血奋战16昼夜,阵亡将士5,000余人,共牺牲将领8位。为了纪念常德会战阵亡将士,74军军长王耀武和常德县县长戴九峰主持修建了常德会战阵亡将士纪念公墓,主要建筑有牌坊、纪念碑、两座纪念亭、纪念堂、公墓等。公墓正门是一座高大的三门纪念牌坊,上方是王耀武所题“常德会战阵亡将士纪念坊”的横匾。纪念坊的4根水泥钢筋方柱架有3块横匾,正中是蒋介石所题“天地正气”,左侧为陈诚所题的“碧血丹心”,右侧是白崇禧题写的“旗常炳耀”。进大门数十步是一座9米高的纪念塔,基座四方刻有考试院院长戴传贤、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立法院院长孙科、司法院院长居正4人题词。

    / 一九八师攻克腾冲阵亡将士纪念塔。

    再如为纪念参加滇西缅北会战的远征军198师,攻克高黎贡山和腾冲战役而阵亡的将士,在腾冲城南来凤山东麓小长坡,竖立了“陆军第一九八师克服高黎贡山及腾冲阵亡将士纪念塔碑”。纪念塔呈方锥形,火山石砌筑,通高7.18米,塔座为须弥座4层。塔身东侧正面蒋介石题“民族之光”;
    西侧为集团军总司令霍揆彰题“还我河山”;
    南侧为继任第198师师长刘金奎撰、政治部副主任(建塔委员会主任)罗履仁(罗文淹)书的《建塔纪略》;
    北侧为《本师攻克高黎贡山及腾冲城阵亡将士芳名》。198师阵亡官佐126名,士兵1,335人,碑上仅录该师阵亡少将团长覃子斌,营长姚立功、张鹏、吴耀垣、鲁砥中等将士98人之芳名。二级塔身东西两面分别镌刻第20集团军54军军长阙汉骞正书及原198师师长叶佩高隶书之“陆军第五十四军一九八师攻克腾冲阵亡将土纪念塔”,南面为罗履仁题“天地正气”,北面为第198师副师长杨德培题“义胆忠肝”。塔身顶部四面均镌刻有中华民国国徽。

    / 远征军第20集团军第53军130师抗日阵亡将士墓。

    滇西各处还遗留有不少远征军各单位阵亡将士墓的墓碑,如松山战役遗址公园内的“陆军第8军第103师阵亡将士公墓”碑,“松山阵亡将士移葬纪略”残碑;
    芒市“第2军新编33师97团远征军阵亡将士纪念塔”;
    腾冲墓园小团山巅“远征军第20集团军克复腾冲阵亡将土纪念塔”,山坡上有第20集团军下属各师及腾冲地方武装阵亡将士的骨灰及墓碑3,168座,如“第20集团军直属暨腾冲地方军抗日阵亡将士墓”碑,“第20集团军第53军116师抗日阵亡将士墓”碑,“第20集团军第53军130师抗日阵亡将士墓”碑,“远征军第20集团军第53军军直抗日阵亡将士墓”碑,“远征军第20集团军第54军预备2师抗日阵亡将士墓”碑,“远征军第20集团军第54军36师抗日阵亡将士墓”碑,“远征军第20集团军第54军198师抗日阵亡将士墓”碑,“远征军第20集团军第54军军直抗日阵亡将士墓”碑。山坡下建有“忠烈祠”,祠内原有集团军全体阵亡将士名录9,618人及各种题字碑文。这些为抗日阵亡将士修建的公墓、纪念塔、陵园,将使得为国捐躯的英雄们永远与腾冲这座抗日名城一起留名千古!

    本文资料来源:

    1“台湾国史馆”,典藏号008-010706-00028-004。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号五,案卷号88(1);
    全宗号一一,案卷号10490。

    3.李翔《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陆军抚恤机构初探》,《抗日战争研究》2008年第1期。

    4.吕文洁《抗战时期残废军人的救助问题研究》,辽宁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5.苏旸《抗日战争时期湖北地区伤兵军人救助、慰劳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6.廖芳芳《抗战时期湖南各界抗敌后援会研究》,湘潭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7.付楠、万振凡《抗战时期江西地区荣军问题初探》,《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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