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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务员六中全会精神发言稿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12-09 11:30:10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公务员六中全会精神发言稿,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新公务员六中全会精神发言稿

    新公务员六中全会精神发言稿3篇

    【篇1】新公务员六中全会精神发言稿

    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研讨发言稿:认真学习全会精神 自觉把全会精神贯穿到实践中

      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研讨发言稿:认真学习全会精神自觉把全会精神贯穿到实践中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的历史节点,在全面深化改革、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八届六中全会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对党的忠诚放在首位,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一、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十八届六中全于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厅党委安排集体学习,李厅长多次进行专题辅导,会后自己通过自学不断加深了对十八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的理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主题,明确了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打造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柄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表明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开创了党的建设新格局和新境界。十八届六中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观大势、定大局、谋大事,以大视野谋划改革发展稳定,大气魄治党治国治军,大手笔运筹国际国内,把握时代大势,回应实践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斐然,民生事业硕果累累,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从严治党迈出坚实步伐,国际影响力继续提升,中国以豪迈而自信的姿态屹立于世界东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四年,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励精图治、奋发有为,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之所以取得扎实成就、形成大好局面,从根本上讲,靠的是党中央坚强领导,靠的是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伟大斗争实践中已经成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这次全会,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党和国家根本利益所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是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迫切需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并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历史担当。为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是完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需要,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解决党内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这两个文件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统一,围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明确要求,围绕加强党内监督作出具体规定,思想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强,是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制度利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都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二、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自己认识不断得到提高,坚定了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信心。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是众望所归、实至名归,是党心所向、民心所向。明确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反映了全党的共同意志,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作为一个党员就是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牢牢站稳政治立场,时刻绷紧政治这根弦,在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上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同心同向,切实做到坚定不移、坚信不疑。把坚决拥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作为一项重要政治纪律,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二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三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核心意识。强化核心意识是全面从严治党、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原则,是立场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要在思想上深刻认同核心,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打牢心中有核心、忠诚于核心的思想基础;
    组织上自觉服从核心,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行动上坚定紧跟核心,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为行动指南,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四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看齐意识。坚决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坚持经常看齐、主动看齐,不断剔除思想杂质,校正行为偏差,着力解决好“慢半拍”“看不齐”“不看齐”等问题,真正使自己把看齐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做好本职,自觉把全会精神贯穿到实践中
      作为一个共产党员,自己要坚决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始终做到感情上贴近核心、思想上拥戴核心、政治上信赖核心、组织上忠诚核心、行动上捍卫核心。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中最核心的要素,决定着党员干部的价值追求,支配着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理想信念坚定,作风就正,就能炼就百毒不侵的“金刚不坏之身”;
    没有理想信念,或者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容易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因此,自己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在是非面前旗帜鲜明,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二是增强四种意识,懂规矩守纪律。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严格做到坚守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绝对忠诚。要始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三是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坚持依法用权、依规办事,严格遵守法律红线不可越、法无授权不可为,知红线、明底线,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并自觉接受监督。始终把纪律规矩作为“顶梁柱”,珍惜名节和操守,坚守真理、坚守正道、坚守原则、坚守规矩,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严格遵守党章、准则、八项规定和条例要求,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爽爽从政。俯下身子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自觉把全会精神贯穿到实践中去。

    【篇2】新公务员六中全会精神发言稿

    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概括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6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党内政治生活是传统


      要当做党建重要任务抓


      会议认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始终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为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完成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新形势下的准则


      中央领导必须以身作则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综合分析,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作出示范。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


      用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


      会议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


      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XX年颁布施行以来,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


      这几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 ,严明党的纪律,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修订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应抓紧抓好。


      解读为什么要修订《党内监督条例》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XX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来,该条例已经实施12年多,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


      另外,党的十八大重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惯例,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五中全会中央提出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六中全会讨论党建问题比较合适。” 任进教授表示,在六中全会讨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之全面从严治党符合逻辑的展开。


      党内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谁


      任进教授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各级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党内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法律的遵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权利,选人用人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以及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任进教授表示,党内监督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舆论监督等。


      其中巡视是近年来采用较多的方式,是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


      《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有何区别


      任进教授说,即将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与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相统一,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刚刚实施的《问责条例》,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全面规范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党内监督条例》将明确此处的监督是党内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部监督相适应。同时,《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衔接。


      任进教授说,衔接之后,将形成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不仅将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权责一致等原则,也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 的要求。


      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


      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部署,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上半年经济运行总体平稳,转方式、调结构稳步推进,企业效益有所回升,金融市场总体平稳运行,城镇新增就业持续增加,人民生活继续改善,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同时,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存在一些必须高度重视的风险隐患。当前,经济运行的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我们必须把握好经济发展新常态这个大逻辑,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压力为动力,推动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


      会议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通过实施适度扩大总需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良好发展预期的组合政策,努力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走势,实现“十三五” 良好开局。


      会议强调,要坚持适度扩大总需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注重相机、灵活调控,把握好重点、节奏、力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宏观环境。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保证公共支出能力和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领域。要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合理增长,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


      要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要持续深化“放、管、服” 和财税、金融、创新、国企等重点领域改革。


      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五大重点任务,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优胜劣汰和产业重组,提升产能过剩行业集中度,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要采取正确方略和有效办法推进五大重点任务,去产能和去杠杆的关键是深化国有企业和金融部门的基础性改革,去库存和补短板的指向要同有序引导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工市民化有机结合起来,降成本的重点是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抑制资产泡沫和降低宏观税负。


      要坚持引导市场预期,提高政策质量和透明度,用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稳住市场预期,用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增强发展信心,特别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民间投资,改善企业微观环境,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要发挥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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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3】新公务员六中全会精神发言稿

    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资料:六中全会公报
    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资料: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XX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7人,候补中央委员151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习近平就《准则(讨论稿)》和《条例(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央政治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
    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握时代大势,回应实践要求,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协力、苦干实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全会高度评价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成就,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全会总结了我们党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分析了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为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全会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
    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全会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全会提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全党同志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广大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
    全会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也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全党必须聚精会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必须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必须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
    全会提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一个政党,
    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全会提出,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
    全会提出,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
    活的根本要求。全党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全会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
    全会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全会提出,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全会提出,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
    全会提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全会提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
    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全会提出,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全会强调,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
    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全会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全会强调,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
    全会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
    监督体系。
    全会强调,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全会强调,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全会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XX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全会认为,召开党的十九大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党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
    民,坚定信心,奋发进取,进一步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切实做好思想理论准备工作、组织准备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赵宪庚、咸辉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珉、吕锡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范长秘、牛志忠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王珉、吕锡文、范长秘、牛志忠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深入贯彻本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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