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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教师(全文)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12-08 10:10:06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教师(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教师(全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教师5篇

    【篇1】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教师

    北京邮电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学校党政密切联系师生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改进学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党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学校党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努力为师生群众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校信访办公室总体协调,专人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明确一位党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了解掌握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组织协调校内各方资源处理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督促校内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或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师生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一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向学校党政领导走访,一般应在校党政领导定期联系群众、接待日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预约。

    第一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一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提出;
    一定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并提前预约,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一十三条

    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一十四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一十五条

    凡超出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一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涉及部门协调所涉及部门共同受理。

    第一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患的,应当通知其所在部门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疾患者,可通知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第一十八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苗头事件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办 理

    第一十九条

    信访事项在办理时分为简明登记表(见附件二)和信访受理表(见附件三)两种表格。简明登记表用于信访事项的简明情况登记,由学校信访办公室统一汇总;
    信访受理表用于详细记录信访事项并跟踪信访事项由受理到办结反馈的全过程,最后统一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信访受理表及其附件不得丢失。

    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可由职能部门自行办理,不必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自该部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填写信访受理表返回学校信访办公室;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结的 , 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信访办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信访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受理部门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要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处理信访事项;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尽快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再次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认真复查办理。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进行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公布信访工作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教师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出自宋代著名教育学家朱熹之手,渠之清,非得治理有道,而是因为在它的水源处有源源不断的活水涌现出来,这才保持了渠之清。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由此可见,党支部扮演的是那一潭水,党扮演的是那一条渠,要想使渠一直清澈见底,必须从源头上入手,那就势必要加强对党支部的管理和教育。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为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党的十九大继续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国先治党,治党必从严”作为这一时期乃至于以后一段时期的主抓对象,在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之后,我深刻感觉到党和国家持续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心,不管是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时刻紧抓这一基础环节。

    紧抓履职尽责的着力点。“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小蜜蜂辛勤劳动,只为把自己的工作做好,人也该如此。履职尽责作为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作为政府人员也应当履行好为人民谋利益的职责。习近平同志指出:“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古往今来,无数教诲回荡在心间,铸就了共产党人担当尽责的精神丰碑。在历史的进程中涌现出了无数优秀共产党员,比如:李大钊、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等等,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上把履职尽责这一角色演绎得活灵活现,是我们新时代学习的楷模。因此,在党支部问题上更要抓住这个着力点,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将履职尽责这一时代使命进行到底。

    紧抓党风廉政的关键点。“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棵草去。”这句话常用来形容那些在教育事业上“两袖清风”之人。他们甘愿默默奉献自我,只愿“花”开得更美,“路”变得更长,“思”变得敏捷,“材”成长为大梁,喜欢赋予“泥土”以生命的这样一个过程。在从严治党过程中我们也需要这样一种“喜欢”,这样一种“只愿”,这样一种“清廉”。这势必要求强抓思想建设,将从严治党贯彻到党建工作全始终,加强对反腐纠风工作重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在这一环节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失责必究的精神,将一切腐败淹没在“思想”的海洋。

    紧抓基础建设的支撑点。古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党支部来说,“规矩”对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来说具有夯基垒台、强基固本的作用。因此,党支部必须要拥有一项基本的完善的工作制度,用以保障日常各项工作的开展,积极为党建工作谋发展思路,解决与党建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建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以切实保障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党的号召下,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对党支部进行强有力的管理和教育,在履职尽责、党风廉政、基础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始终维护好“渠”与“水”的关系,紧握从严治党的“水龙头”,切实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共产主义持续推进。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人民政府党建办卢丽杰

    【篇3】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教师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信访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3.07.25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7.25

    【实施日期】1993.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5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向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工作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信访,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信访:

    (一)应当由基层单位解决的,有关基层单位必须受理;
    不服基层单位处理或者对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控告、检举的,由主管部门、上一级单位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受理。

    (二)应当受理信访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受理;
    已经撤销的,由上一级单位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受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一个单位难以处理的信访,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受理或者由上一级单位指定其中一个单位受理。

    (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应当向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明受理单位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有关单位。

    (五)对于管辖不明,难以确定受理单位的信访,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受理单位。

    第七条 受理信访的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分别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受理单位有权直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况紧急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二)受理单位不能直接调查处理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以内将信访材料转给有权调查处理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不能按期报告结果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请求延期;
    交办单位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受理单位,限期重新调查处理。

    受理单位对于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同时,并送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八条 严禁将控告、检举人的情况及其材料泄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
    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说明情况,要求过高或者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说明教育。

    【篇4】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教师

    渠县望溪乡第二中心小学

    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群众工作,是党政各级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办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原则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为准绳,根据学校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

    (一) 对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的处理

    对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包括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
    对有代表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应予以鼓励表扬。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要尽力帮助解决。如有漠视信访人员的利益,对信访人员的要求不予办理,拖延推诿或有其他损害来信来访人员正当利益行为的,学校信访部门有责任检查监督,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批示处理;
    对某些因条件限制而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应对来信来访者耐心细致地解释和做好思想工作,取得来信来访者的信任及体谅。

    (二) 对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但确有实际困难的问题的处理。对这类问题,在体谅、同情来信来访者的基础上,恳切地讲清学校的困难,使他们能顾全大局。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协助解决不违背政策法律法规又有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

    (三) 对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对于申诉信访应深入调查了解,分清是非,认真负责地处理。对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的,应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积极作好思想工作;
    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恰当的,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核查,作出恰当处理。对动机正确但因了解情况片面而诬告者,应对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出于不良动机而诬告、陷害他人或有意挑拨离间者,应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严格保护控告、检举者的民主权利。学校向下批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案件,不得转给被控告和被检举者,或及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和人员。严禁被告人和被检举人的部门及有关领导对控告或检举者采取报复行为。对控告、检举人采取报复行为者应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 对无理取闹者、诈骗分子和其他不良人员的处理

    无理取闹指来信来访者无正当理由,欲借来信来访达到某种目的,或来信来访者所提要求已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解决,但仍然纠缠不休,影响公务。对此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适当批评,对其进行民主权利和法制教育。对劝说无效者,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教育制止,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对假借来信来访名义,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对匿名、化名来信来访的处理。

    对此类来信来访要弄清事实真相,根据情况区别处理,不得搁置不理。检举、揭发的情况属实,可根据事实对被检举者进行处理,不必也不准追查来信来访的真实姓名,对匿名、化名的诬告、诽谤、诈骗者,在查明其犯罪活动的同时,报请领导和司法部门批准后,追查其真实姓名和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基本程序

    (一) 处理来信

    、拆信。拆信时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在拆信时注意:一是对来信夹有的各种证券、票证、现金等,要核查登记,及原信一起妥善保管;
    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
    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核查投信的时间、地址;
    四是信封及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应一并装订。

    、阅信。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依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处理。如属申诉信件,阅信时对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确认是否应该再行处理;
    如属检举、揭发、控告信,核实信中所涉及的人、物情况和问题性质情节;
    如属建议信,应研究所提建议价值,请学校有关部门考虑处理。

    、摘要登记。就来信编号,将来信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以便查找统计和分析研究。

    、领导阅批。将填写好的来信处理单及信件装订在一起,即送领导阅批。

    、办理。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弄清事实真相,依领导批示迅速办理、及时复信。

    、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要求其限期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并进行经常性的催办。对检举揭发性信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处理结果,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对拖延、推诿办理的,应报领导进一步批办。

    、答复。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对来信都应及时认真地答复。复信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正式答复,复信内容力求体现党组织和学校对信访工作的重视。

    、归档。来信处理结束,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要点等整理、立卷、归档。

    (二) 接待来访

    、登记。来访人员须填写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通讯方式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然后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合理分流。

    、接待。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情节,由相关信访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接待。同来访者交谈,坚持“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听,即耐心听完来访人意见;
    问,即向来访人问清事情经过、主要情节、上访历史、上访要求或其他没有讲清楚的问题;
    记,即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
    分析,即通过听问等方式,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一问题应由哪个部门承办,为下一步处理和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处理。未弄清情况和未核实的,不能随意表态。对“老上访户”,要耐心地做好疏导工作;
    对重要上访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再做处理。对少数无理纠缠的上访者,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四、信访工作要求

    (一) 热情耐心。接待来信来访要热情耐心,以平等态度诚恳交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提出的问题予以处理,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民主权利。

    (二) 冷静分析。在信访接待中,对信访者提出的问题,既要虚心倾听,又要冷静分析,不能轻易表态,以免导致工作被动。

    (三) 防止意外。在接待来访中,对个别情绪激烈、态度蛮横者,要引起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 及时处理。对信访中提出的问题,应在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推诿或延迟办理。

    (五) 秉公办事。对信访中的批评、控告或检举,必须公平办理,虚心接受批评,不徇私包庇,不通风报信,不拖延不办,公正、公平地处理问题。

    (六) 尽职尽责。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保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5】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教师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
    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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