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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解难汇报材料【完整版】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12-04 22:15:03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解难汇报材料【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解难汇报材料【完整版】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的汇报材料2篇

    第一篇: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的汇报材料

    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1年01月11日    字体:大中小

      深府办〔2010〕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营造优良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深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鼓励社会投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发展。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允许登记个性化企业名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允许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二、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升级转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来料加工企业,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一年内一址并存;
    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无改变的,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按换证程序办理。对因实际经营困难,无法如期转型升级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其经营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以便各部门积极研究政策,引导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经营或外商投资合伙经营。

      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支持生物、新能源、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不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积极尝试核定新行业。

      四、扶持本地优质企业上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支持优质企业理顺产权关系,支持企业完善因历史原因造成登记瑕疵,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企业经营时遇到的各类问题,促其符合上市的相关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非发起人变动而修改章程,允许其办理备案登记。对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实行即来即办。

      五、支持重大项目及企业总部落户深圳。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引进重大项目,企业登记部门要提前介入,指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工商注册登记的准备工作,为企业登记提供个性化优质高效服务。对筹建期长,且不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经营范围、名称等登记事项。

      六、鼓励企业实行集团化经营。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人民币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子公司可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七、鼓励利用外资多样化经营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境外自然人或企业投资设立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
    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股东为中国公民的境内企业。

      八、完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为了配合我市医疗机构改革,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对自主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允许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九、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依托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十、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方式。积极探索在贸易、咨询、策划、电子商务、设计、科技开发等行业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制度,企业登记只需提供申请人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不再审查该场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该住所为该法人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及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待条件成熟后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十一、放宽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暂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者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该证明仅作为办理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如此类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经营者应主动办理变更地址或注销登记,否则将视为无经营场所依法处理。

      十二、试行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在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秘书、基金管理等行业以及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试行一个地址可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待条件成熟后向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十三、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在其住所之外增设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选择单独设立分支机构,或将增设的经营场所直接登记于隶属法人营业执照内,无需另行申办分支机构执照。但企业在增设的分支机构固定场所从事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其场所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相应条件,该经营场所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十四、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我市电子商务、互联网类公司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形式或方式、以及应承担的出资法律责任,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全面推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协商作价出资制度,对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的,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并由全体股东出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此外,对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中能够核实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确认注册资本到位的,可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待条件成熟后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十五、支持投资人以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企业。实施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支持投资人以其拥有的未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所有人以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信息、技术方案、技术诀窍等作为出资,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试行企业债权出资登记。制定企业债权出资登记办法,进一步拓宽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者第三人的债权转为向公司的出资,允许其办理注册登记。

      十七、允许企业延长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企业守法经营,因遇到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导致出资困难的,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十八、支持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毕业生、深圳户籍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设立登记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设立登记时可免提交验资报告,但注册资本须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内缴足。

      十九、放宽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类别的登记条件限制。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3个以上大类的,与我市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的,允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经营特点。

      二十、允许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法人股东投资的企业,可突出使用其字号,将字号放在行政区划前。

      二十一、允许营业执照记载企业名称简称。为扩大企业知名度,突出企业字号,企业可选择在营业执照上同时记载名称及简称。

      二十二、扩大“深圳”字样企业名称的使用范围。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使用“深圳”,允许上述企业自愿选择是否冠以所在辖区行政区划。

      二十三、实行企业名称集中登记,推行电子名称证。实行全市企业名称网上申报,集中核准;
    利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或市场监管局外网核实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实现各部门间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共享,推行电子名称证;
    暂停收取所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费用。

      二十四、引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升级转型”,向企业化经营发展。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经营规模申请改制设立公司的,允许其保留原字号。允许个体工商户根据需要变更经营者,如经营场所不变且有关前置审批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的,在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不需提交与场所有关前置审批文件。

      二十五、支持各类商品市场(含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升级转型。对在已合法登记的各类商品市场内的摊档(包括独立门店)经营的,允许经营者自主选择是否单独申办营业执照。市场内经营者经营项目属于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当取得审批的,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商品市场内经营行为统一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管理,市场开办管理者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十六、临时占道经营者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经营,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范畴,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已发营业执照的,执照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换照。

      二十七、取消营业执照有效期。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核准营业执照有效期。对于根据清无疏导政策核发执照有效期到期,其他登记事项无变化的,可直接办理换照登记,由申请人签署换照申请表即可,无需提交其他文件,同时免予收费。   

      二十八、支持餐饮服务业规范发展。小型餐饮经营单位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时,免予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在满足基本功能和保证食品安全的条件下,专营小吃店和凉茶、糖水制售等饮品店厨房面积可以不受大于8平方米的限制。小型餐馆可设置2个以上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1个以上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
    专营小吃店可设置1个以上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1个以上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如无法设置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的,可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小型中式快餐店可设置配餐间或带推拉窗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售卖柜。

      本意见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第二篇: 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的汇报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精心整理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统计、保密、信访、接待、档案、后勤保障及效劳管理等工作;
    负责

    综合性调研、 对外宣传、 舆情处置等工作;

    牵头负责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

    负责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
    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承当收费工程、票据管理工作;
    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干部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外事、出国人员政审、因私

    证照管理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效劳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工作;
    负责有关标准性文件审查、协调

    工作;
    负责复核、听证的组织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
    审查重大案件,参与

    信访复查复核;
    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指导基层单位法制工作;
    办理局领导

    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处〕。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

    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
    实施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



    牵头研究制定无照经营监管政策并开展无照经营监管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
    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办理 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公平交易处〔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督办督查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案件核审,协调组织专业

    类案件的会审;
    根据授权,组织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 违法行为;

    牵头并指导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

    依法指导督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组织查处违法直
    销和传销案件;
    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办 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场标准监督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组织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展
    览的经营秩序, 组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无照市场整治工作,
    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

    指导监督管理网
    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效劳的行为〔含食品、药品、化装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网上监测〕;
    负责监督 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效劳机构;
    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组织

    实施合同行政监管;

    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


    指导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制定和落实全区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价格监督
    检查工作;
    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广告监督管理处。指导广告业开展;
    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揭发布情况

    ( 含食品、药品、化装品、医疗器械
    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网上监测



    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
    依法开展广告〔含食品、药品、化装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组织协调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 办的其他工作。

    8、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方法;
    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社区的消费教育与引

    导;
    组织开展效劳领域消费维权整治工作;
    接受、分派、汇总、分析、反响“

    12345〞、“ 12331〞、“ 12365〞、
    “ 12315〞、“ 12358〞的交办工作;
    接待新区公众咨询、申〔投〕诉、举报工作;
    协调、指导、考核基层单位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精心整理
    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受理、处理;
    会审有关重大消费侵权案件;
    联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办理

    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质量管理处〔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质量的开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组织推进质量强

    区工作,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
    推行质量认证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组织实施政府质量

    奖励制度;
    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工作;
    推进名牌开展战略;
    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认证活动

    的监督管理;

    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分析本区域产品质量状况;

    配合开展产
    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结果处置;
    组织实施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管

    理和监督抽查工作, 指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 〔商〕品的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配合开展产品缺陷管理, 组织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有关问题 办理局领导交办
    产品的召回和处置, 开展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处置;


    的其他工作。

    10.标准化管理处。组织辖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辖区标准

    化工作;
    组织开展辖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推进和指导辖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
    管理、

    协调和推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



    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推进和
    指导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计量监督管理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依法管理量值传

    递和溯源;
    负责计量技术人员的资格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环

    节以及对检定、校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计量器具、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处理计量纠纷,组

    织计量仲裁;

    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
    工作。

    12.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处。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负责辖区特种设备使用的行政许可;
    负责特种设备平安法律、法规宣传;
    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并有序推进基层单位特种设
    备日常监察职能;
    组织实施各项特种设备平安专项检查;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平安检查;
    负责

    组织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制定年度重点监控单位设备目录和使用、 生产单位年度检查
    方案,并对检查情况开展督查;
    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特种设

    备业务培训、指导、考核;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食品平安协调处〔食品平安应急督查处〕。承当浦东新区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善辖区内

    食品平安应急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平安事故处置工作。承办区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

    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催促检查区食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催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镇履行食品平安监管职责,
    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完善与标准食品平安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

    负责辖区食品平安监管工作信息的交流;

    办理
    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4.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处〕。组织拟订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下同〕生产、流通和消费〔含餐饮业、食堂等,下同〕环节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根本制度和措施,

    指导和催促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日常监管、抽样检验、专项整治、重大活动食品平安保障以及食品召

    回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收集、报告;
    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平安突发事

    市场监督管理局


    精心整理
    件〔含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指导开展辖区食品平安宣传、培训教育,协助推进

    辖区食品平安诚信体系建设;
    牵头组织基层单位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评估;
    推动辖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药品化装品平安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药品生产、零售企业,化装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工作;
    组织

    开展药品及化装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制剂室,药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辖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
    参与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并组织药 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
    参与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
    参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行 政许可和药用包装材料注册的审查工作;



    拟定辖区药品、 药用包装材料、 化装品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方案

    并组织实施;
    负责开展上市后药品、化装品不良反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和处置;
    承当辖区内 药品、药用包装材料、 化装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装品网上备案信


    息审核和组织备案后监管工作;
    推动辖区药品、化装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核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信息审核;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备案登记审核;

    开展 参与辖
    参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使用平安性检查工作;

    参与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行政许可、
    区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核查和注册现场审查;


    质量管理标准和体系审核;

    拟定辖区医疗器械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当辖区内医疗器械产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
    和报告工作;
    推动辖区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7.注册许可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

    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
    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除乳制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餐饮效劳环节的行政许可;
    负责辖区内餐饮效劳许可提前效劳事项;
    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除连锁总部外〕行政许可,负责对药品连锁企业向企业销售非

    处方药核备的审查;
    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非连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的初审;
    负责对浦东新区从业药师、药师上岗挂牌的审核;
    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负责辖区内第三类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除第三方物流、连锁总部外〕,参与市局对辖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连锁总部的医

    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负责辖区内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

    接收辖区内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的申请材料;
    负责办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接收辖区内特种设备〔锅炉、压力

    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申请材料;
    负责市场主体网上登记及其他非传统方式登记工作;
    承当企业登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各类注册许可信息的统计、分析、公开工作;
    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事宜的落实;
    承当对派出机构各类注册登记许可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基层建设指导处〔党群工作处〕。负责局基层建设的规划及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基层的队伍建设、内务

    管理和根底设施建设;
    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负责局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局党的组织建设与管理,协助局党委

    开展政治教育以及中心组理论学习;


    组织开展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和工青妇及双拥、 统战工作;

    指导基层开展
    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室。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
    并组织贯彻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受理对党员和局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局


    精心整理
    控告;
    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党员和局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
    负责行政效能监

    察;
    组织开展本局政风行风建设;
    负责局审计监督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

    的纪检监察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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