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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规范,第2部分:基本要求》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6-27 07:04:26 点击:

      ICS 35.240.01 L 67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61/T

     XXXXX—XXXX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第 2 部分:基本要求 Government data sharing and exchange standard

     Part 2:Basic requirements (征求意见稿)

     XXXX -XX - XX 发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4.1 部门职责要求 ................................................................... 2 4.2 数据共享要求 ................................................................... 3 4.3 安全保障要求 ................................................................... 3 4.4 管理评价要求 ................................................................... 4

     DB 61/T XXXX

     II 前

     言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规范》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总体框架 ——第2部分:基本要求 ——第3部分:数据接口要求 ——第4部分:共享评价指标 本部分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规范》的第2部分。

     本部分依据本部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

     本部分由陕西省信息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的起草单位:陕西省信息中心、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翟勇、刘爱云、田景熙、张伟、李宏图、鲜浩波、翟宏伟、李林、石璐。

      1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第 2 部分: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部门相关职责和数据共享要求。适用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管理工作和各相关单位的接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 21062-2007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系统接入指南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网络接入指南 国家共享平台工作规范汇编 目录管理系统编目功能使用指南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部门接入指南(试行)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操作指南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开发规范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使用指南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供需对接系统操作指南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库表交换、文件交换、文件上传操作指南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库表交换、文件交换操作指南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目录系统操作指南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目录注册操作指南(试行)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省级平台接入指南(试行)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用户中心操作指南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身份认证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身份认证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政务外网)总体框架(征求意见稿)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service agencies 各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DB 61/T XXXX

     2 3.2

     公共数据管理部门 district public data management department 各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

     4 基本要求 4.1 部门职责要求 4.1.1 提供部门职责 遵循“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a)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的规划和整理; b)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c)向运维部门申请注册政务数据内容并负责更新; d)负责提供与数据资源内容相关联的政务数据资源定位。

     4.1.2 使用部门职责 遵循“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获取的数据内容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保管好相关数据内容。

     4.1.3 运维部门职责 a) 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的注册登记并审核后发布与维护; b) 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内容的查询服务; c) 保证数据开放平台正常运行,包括注册登录、上传信息资源、评论回复等技术性问题。

      4.1.4 主管部门职责

     a) 省政府办公厅:省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电子政务工作,统筹规划和推进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与应用。

     b) 省大数据中心:

     1) 负责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并承担制定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共享、

     开放、应用等管理办法和电子政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2) 负责与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沟通、调研,形成目录及三清单; 3) 负责制定应用场景清单,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授权机制; 4) 负责对省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数据归集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分

      析,定期公布数据质量监测报告; 5) 负责平台的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c) 省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1) 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数据归集和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对接工作; 2) 负责本单位的三清单与目录的维护工作; 3) 负责数据归集节点和数据共享前置节点的日常维护工作; 4) 负责整合归集下属单位、业务管理单位的公共数据; 5) 省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已有的共享交换系统,须主动完成与平台的对接。平台初步建设完成后,仍然独立运行的共享交换系统,须将系统的交换日志信息归集到数据归集前置节点。

     d)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

      3 1)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2) 负责本单位的三清单与目录的维护工作; 3) 负责数据归集节点和数据共享前置节点的日常维护工作; 4) 负责整合归集区属各部门、各街道、镇及下属单位的公共数据; 5) 原则上统一使用市级平台,已有或在建市级平台,相关标准应与省级平台保持一致,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

     4.2 数据共享要求 4.2.1 三清单与目录基本要求 平台数据共享交换管理工作完全按目录组织进行:

     a) 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列入授权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b) 共享类目录和非共享类目录与三清单中的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相对应; c) 资源提供方需要根据责任清单提供数据资源,持续更新维护目录; d) 资源提供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列入负面清单; e) 资源需求方需要提出数据共享需求,才能发起数据共享。

     4.2.2 数据归集基本要求

     a) 平台通过各数据归集前置节点归集公共数据、已有交换系统的交换日志。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省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的公共数据,应根据责任清单主动进行校对,按期向数据归集前置节点推送; b)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省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按照目录设计前置机数据库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交换规范和数据类型,对已有数据增加时间戳、数据版本和交换标记,满足数据交换操作、数据交换跟踪和审计要求; c)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省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提供公共数据的具体情况,制定数据归集前置节点的配置需求,向政务云申请相应软硬件资源,并完成数据归集; d)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省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其负责确认的公共数据制定相应的采集规范和数据标准; e) 数据归集前置节点归集的对象,包括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和各类文件; f) 交换日志信息应至少包括交换信息项描述、交换时间、交换源单位、交换目标单位、交换数量。交换信息项描述应与责任清单、需求清单内容保持一致。单位名称应采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拟定的统一组织机构描述。

     4.2.3 数据共享基本要求 a)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无偿共享公共数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其他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省市各级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b) 平台由数据共享交换前置节点、交换管理中心、数据服务总线、服务管理中心组成,提供不限于库表、文件和服务接口等数据共享交换方式; c) 平台将所有服务统一规范,统一接入,形成统一的服务目录对外提供服务,同时统一服务调用接口和方式,建立按需服务的管理中心; d) 平台按照关联和最小够用原则,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授权机制,实现省级各部门及各地市根据应用场景直接共享。

     4.3 安全保障要求

     DB 61/T XXXX

     4 a) 应遵循我国有关的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b) 应遵循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风险和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信息项安全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

     4.4 管理评价要求 a) 应由政务数据使用者根据需求提出共享服务需求; b) 政务数据提供者应及时响应开放共享服务需求; c) 应建立政务数据共享评价机制; d) 应建立数据共享程度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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