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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警察盘问、检查权启动条件比较及完善_警察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13 04:57:19 点击:

      摘要:盘问、检查权是公安机关特有的一项权力,与老百姓的关系十分密切。目前我国警察在启动当场盘问、检查时所依据的法律不完善, 呈现很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警察盘问、检查时因超越权力、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通过对比国外盘查启动制度的研究,借鉴其做法用于完善我国的警察法和相关法规,对规范行使盘问、检查权的启动和保障正常警务活动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警察;盘问、检查权的启动;国内外比较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也不断变化。流窜作案、异地作案的案件明显增多,“两抢一盗”案件频发,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原有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在这种大背景下,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警察法》,其中第九条明确赋予人民警察以盘问、检查权。此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对人民警察行使盘问、检查权也作了确认和规范。然而,关于当场检查、盘问的启动, 相关法律的规定一直存在不足和不明确的地方, 给警察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多困难, 同时也使警察在行使当场盘问、检查权时的一些做法遭到质疑甚至批评。
      1、警察盘问、检查权的法律性质
      1.1、首先,警察盘问、检查权是一种行政权。第一,警察行使盘问、检查权时,被盘查人与公安机关相比,处于受支配的不利地位,自身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第二,警察行使盘问、检查权,不论盘查结果如何,都会对被盘查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和后果,至少也会对被盘查人造成时间上的损失。因此,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将警察盘问、检查权划归行政权,使其具有可诉性,这样有利于保护被盘查人的合法权利;第三,警察行使盘问、检查权,因为有救济制度的存在,可以使警察在行使这一权力时更加谨慎,这更有利于盘问、检查权的正确行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年10月29日)认为,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警察盘问、检查权属于行政权也予以了确认,因此,《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盘问、检查权,并不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给予刑事处罚的的手续或程序规定,而是为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行政上的手续或程序规定,属于行政权。
      1.2警察盘问、检查权是一种行政调查权。其内容主要有:要求相对人保留或填写有关记录或资料;以一定的制裁迫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报告;质问;检查等。警察盘问、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的警务活动,采取的主要手段是对盘查对象进行当场盘问、对其人身、携带物品、所处场所和所开车辆进行检查,其目的在于发现、确认盘查对象有没有违法犯罪嫌疑,防止危害行为发生,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和收集证据,是行政上的调查手段,并不是对当事人最终权益的处分。因此,盘问、检查是人民警察履行法定职责而进行的行政调查活动,是一种行政调查权。
      1.3警察盘问、检查权具有鲜明的即时强制性。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它不以盘查对象负有事先的义务为前提。警察行使盘问、检查权是依法律法规做出的一种职权行为,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主动性,单方性,不管被盘查人同意与否,当事人都必须听从命令,有服从和容忍的义务。二是警察行使盘问、检查权多为紧急事由,如果人民警察依一般程序先请示报告再作出处理决定,形势和情况时过境迁,盘问、检查活动就会失去意义,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警察盘问、检查即时决定,即时执行,与一般强制而言,具有更加明显的即时强制色彩。
      2、中国警察当场盘问、检查制度现状
      2.1 警察当场盘问权的启动条件
      当场盘问, 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勤务中,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的追究式发问, 以获取被盘问人的口述, 从而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执法手段。[1]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指出: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 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可以表明, 法律对于当场盘问、检查权启动条件的规定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行迹可疑”本身是较为模糊、难以把握的,且带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因此警察的当场盘问、检查权从最先的启动就产生争议。在执法实践中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行迹可疑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很显然, 并不明确, 基本上是以警察的主观判断为主。在此情况下, 许多自认为表现并不异常的公民在遇到警察拦停盘问时, 觉得警察故意和自己过不去, 所以拒绝配合,其结果又导致, 警察反而觉得更加可疑, 最后很可能采取继续盘问措施。2.对没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行迹可疑的人员进行盘查, 以便发现可疑情况。虽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由于法律对警察当场盘查权的启动条件限制不严密, 所以这种情况时常发生。
      2.2警察当场检查的启动条件
      警察的当场检查一般是在盘问后, 对被盘问人的嫌疑不能排除怀疑或疑点上升时, 作为进一步采取的措施而进行检查。如果经过简单的询问即可排除嫌疑, 则可能并不会实施检查。我国法律把当场盘问和检查的启动条件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定的, 换句话说, 只要符合当场盘问的条件, 也就符合当场检查的条件。因此, 人们对警察当场检查权启动条件的争议和上述当场盘问的情况是一样的。除此之外, 还有一个更为激烈的争论是, 部分学者认为, 对公民人身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会涉及公民隐私和尊严, 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和实施规定。   3、国外警察当场盘问、检查制度概述
      3.1国外警察当场盘问权的启动条件
      3.1.1.美国警察当场盘问权的启动条件
      1942 年美国的联邦统一逮捕法(The Uniform Arrest Act 1942)规定: (1)警察若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在户外的嫌犯已经、正在或即将犯罪时, 可加以阻拦, 并可询问他的姓名、地址、在外逗留原因、去向。(2)任何可疑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或解释自己的行为令警察满意时, 警察可以加以拘留, 并进一步讯问。1968 年美国著名的特里案判决后, 联邦法院进一步明确了警察可以拦截盘问的条件: 准许以“合理怀疑”取代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相当理由”, 但什么是合理怀疑要依据个案判断。[2]在相当理由下, 警察必须至少有50%的确定性认为当事人可能从事了犯罪活动。在合理怀疑标准下, 警察只需有25%的确定性为当事人可能从事了或将要从事犯罪活动。[3]拦截、拍搜是否合法, 条件是拦截、拍搜在实施时, 有特殊而且明显事实, 足以让有理性的、慎重的人都可以推论该人实施了或即将实施犯罪。
      3.1.2.日本警察当场盘问权的启动条件
      《日本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二条规定, 警察官因某人异常举动及周围情形而合理判断, 有相当理由足以认定其有犯罪或将犯罪之嫌, 或认定其对已发生的犯罪或即将发生的犯罪知情时, 可对该人拦停盘问。
      3.1.3.英国警察当场盘问权的启动条件
      英国的盘查制度相对详细、严格。《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执行规程》是把拦截和搜查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规定了其实施的条件: (1) 有合理根据怀疑某人携带非法获取或非法拥有的物品。(2) 有理由相信本辖区可能发生严重暴力事件或有人正携带危险器具。(3) 情况显示迫切需要行使拦截搜查权以阻止恐怖活动, 着装警察可以为查找可能用于恐怖活动的器具而拦截并搜查任何车辆、司机和乘客或拦截搜查某个行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 而无论是否有理由怀疑存在此类器具。
      3.2国外警察当场检查的启动条件
      3.2.1.美国警察当场检查的启动条件
      根据《联邦统一逮捕法》规定, 当警察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所盘问或拘留的人带有武器, 使警察陷于危险时, 可搜查该武器。“特里案”后, 拍身搜查的合法性基础必须是在盘问时, 合理地感受到被盘问人有武器, 会使警察或他人受到危害。拍搜的目的是保护执法者和他人的安全, 因此仅限于排除有无凶器, 而不是其他非法物品。如果是针对被盘问人所携带的一般物品, 则须经其同意才可检查。
      3.2.2.日本警察当场检查的启动条件
      日本的法律并没有对当场检查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 一般把检查被盘问人所携带物品视为盘问的附随行为, 因此当场检查原则上须经被盘问人同意才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检查又确有必要, 因此应限于在有检查携带物品的必要性、紧急性, 以及因此损害的个人利益与应保护的公共利益达成平衡的具体情况下, 警察可以进行物品检查。[4]
      3.3.3.英国警察当场检查的启动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说, 英国警察的拦截主要出于搜查的目的, 因此, 拦截和搜查的启动条件是一样的,只是英国人对搜查十分小心谨慎, 所以还有其他一些限制性规定:(1)警察无权为了寻找搜查某人所需的根据而违背其意愿对其加以拦截和拘留。(2)在执行搜查之前, 警察可以就当事人招致警察怀疑的行为或在特定场合出现的原因对当事人提问。当事人或许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从而没有必要对他进行搜查。如果由于搜查前询问的结果, 或由于其他引起警察注意的情节, 不存在合理根据可以怀疑当事人携有警察有权执行拦截和搜查的物品, 则不得执行搜查。(3)出于搜查目的而被拘留的当事人经过讯问后, 最初行使拘留权所必需的合理怀疑根据可能得到确认, 也可能被否认。但是, 如果当时没有合理的怀疑根据, 任何搜查或出于搜查目的的拘留都属非法行为, 这种合理的怀疑根据不能是通过拘留后的讯问来获得, 或者由相对人拒绝回答任何询问来构成。
      4、完善中国警察当场盘查制度的构想
      我国警察的当场盘问、检查不断遭到批评、指责, 其根本原因是当场盘问、检查的启动制度本身存在不足。换句话说, 老百姓对警察当场盘问、检查的不满,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因为警察有过激或不当的行为, 而是因为警察的合理权力、必要措施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因此, 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一)明确当场盘问的启动条件。1.特殊盘问的零限制启动, 即不受条件限制可采取的盘问。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在一些特定场所,如车站、列车、码头、机场等容易成为犯罪活动侵害目标或一旦遭到犯罪活动侵害, 社会影响较大的场所, 以及治安情况复杂的场所等, 警方有权根据掌握的治安情况以及工作需要, 设立固定或临时盘查点,对过往、停留其中的全部或部分人员有选择地进行盘问。(2)根据通报或线索, 为查堵嫌犯、预防犯罪或其他危害行为的发生, 而在一些相关场所进行的盘问、检查。(3) 当发生公共危机事件或恐怖活动时, 警方有权在有关场所零限制启动当场盘查。2.一般盘问的受限制启动条件。警察在日常的值勤巡逻、走访调查、维护秩序等警务活动中, 出于合理怀疑(包括经验和推理) , 认为某人有预谋、正在或已经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时, 可以对其进行当场盘问。(二) 关于当场检查的启动条件。对于携带物品的检查, 可以视为是当场盘问的延续, 因此不必另设条件, 只要警察认为有必要检查即可实施。但应遵守盘问、物品检查、人身检查的一般顺序。对于人身检查, 本人认为有必要做一定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进行人身检查: 1.被盘问人身上可能携带、藏匿武器、凶器、作案工具、赃物, 或非法持有危险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证据等。2.经盘问和对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尚不能确定被盘问人身份或排除嫌疑时。3.被盘问人同意时。(三)应该明确规定, 警察在行使当场盘查权时遵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源自大陆法系, 是行政法中的最高原则、帝王条款, 也被称为禁止过度原则。它是用于约束行政权力, 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 不但要有法律依据, 有必要性, 而且必须选择对公民的权利、利益侵害最小的措施的权力。它强调手段和目的之间要保持和建立一定的、对称的比例关系, 造成的侵害不能高于实施行政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基本原则: 1.妥当性原则, 就是国家措施必须适合于增进或实现所追求的目标之目的。如果不能实现行政目的, 就是行政不当。2.必要性原则, 又可称为最少侵害原则, 指如果有多项措施可实现目的, 选择最少或不会对公众造成损害的措施。3.法益相称性原则, 又叫严格意义或狭义的比例性原则, 就是要求干预的严厉程度与理由的充分程度之间要非常成比例, 或者说做出的特别牺牲比起公权力由此获得的利益来讲, 要小得多, 要合算得多, 是人民可以合理忍受的程度, 否则, 公权力的行使就有违法、违宪之虞。[5]
      [参考文献]
      [1]李斌杰,谷福生.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执行手册[M].北京: 群众出版社, 2004: 13.
      [2][台]郑善印.警察职权行使法解释架构之研究[J].警学丛刊, 2003,34( 3) : 4- 5.
      [3]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台]中央警察大学教授.各国警察临检制度比较[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2.
      [5]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49-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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