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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的法律条款_试用条款看仔细,,,,,解除合同莫随意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02 04:45:27 点击:

      某家具厂招聘赵阳为喷漆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赵阳工作一个月后,该家具厂以赵阳尚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喷漆工作为由向赵阳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赵阳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家具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赵阳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该家具厂认为赵阳不能胜任喷漆工作,但也应当对赵阳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确实没有适合赵阳的工作岗位,该家具厂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阳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赵阳1个月的工资后方可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 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正是:
      为何要有试用期?
      一定有人不适宜。
      解除合同有道理,
      但要做到把法依。!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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