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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农村法制建设的若干因素及其对策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8 16:50:20 点击:

    摘要:当前影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主要有如下若干因素:(一)农村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不成熟;(二)农村法制自身的缺陷;(三)农民素质普遍不高;(四)公社体制的消极影响;(五)宗族势力的复活对法治的抵触。我们应当针对客观现实,从战略上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条途径双管齐下,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尽快实现依法治村。

    关键词:农村法制建设;影响因素;依法治村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80611069

    法治是社会在不断进步的过程中的理性选择,中国人民选择法治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历史必然。可是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80 %以上是农村人口,并且中国的历史表明:农民问题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问题,谁搭准了农民的脉搏,谁就真正统治了中国[1]。如今在我们努力实现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的过程中,就必须抓住农村法治建设——依法治村、依法兴农这一“牛鼻子”。然而,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有许多因素严重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分析这些制约因素并制订相应的对策,成为我们当前的紧迫任务之一。

    一、影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主要因素

    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当前影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若干主要因素有:

    (一) 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不成熟: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内在动力,追溯法治发展的历史,我们知道如果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今天的法治。80年代中国大陆农村全面实行了包产到户,使得农村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实际上我国的农村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农耕经济,它还处于农耕文明向商业文明的过渡阶段。然而法治需要商业文明,我国完全脱离农耕文明进入商业文明,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农村的法治建设的实现也同样如此。

    (二) 法制自身的缺陷:1、在立法观念上,一方面没有处理好农民平等参与问题,农民没能得到公平与公正的对待,严重的户籍管理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另一方面认为依法治村是运用法律治理村民,农民是依法治村的客体。这种观念在许多领导干部心目中还较为普遍。2、农业立法严重滞后,与农村改革不同步。具体表现为:(1) 农业立法薄弱,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2) 农业法律法规分布不均匀,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现象普遍存在。(3) 农业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和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经济格格不入。(4) 农业立法质量不高,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5) 农业法规层次低,大量农业法规(以农业部制定规章形式出现) 威慑力差。(6) 农业法律法规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7) 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跟不上 。3、法律权威性差。(1) 行政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行政执法不严格,不统一。在农村法律异化现象严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2) 司法缺乏权威,法院打“法律白条”,使得“打赢了官司,输了钱”,农民对司法不能产生很强的信任感。

    (三) 农民的自身素质不高:“由于新中国成立最初的20 多年人口政策的失误,以及由于僵化的二元社会结构的长期作怪” ,农村的人口基数很大(中国有近十亿人口是农民) ,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低,而文化程度高的想方设法跳出“农门”。这样造成农民的素质普遍不高,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不利于培养法治观念。要尽快提高如此庞大的人群的素质,对他们普及法律常识,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其难度不言而喻。

    (四) 公社体制的消极影响:长期的公社体制造成的影响不是立即能够消除的,其后遗症表现为:1、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素质达不到依法治村的要求。公社体制下的一切依靠行政命令的工作作风仍然盛行,喜欢简单、直接的工作方法,不会、不愿意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与农民打交道。农村基层干部没有很好地起到守法、用法的示范作用。2、农民在公社体制下形成了过于依靠政府的心态,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分割时习惯于依赖上访,依赖于政府来解决,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五) 宗族势力的复活对法治的抵触:我国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给宗法制度以沉重打击。1949 年新民主主义革命最终胜利,宗法制度作为旧制度的基础被彻底摧毁,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中,经过土地改革和人民公社运动,宗族势力政治、经济基础不复存在。再加上高度集权的政权控制,长期的阶级斗争氛围,尤其是“文革”期间阶级斗争扩大化,宗族关系被阶级关系冲击得无法生存,这使得农村宗族活动趋于消失。但公社体制解体后,国家从经济领域中逐步退出(政社逐步分离) ,原有的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管理体制被乡镇政府、行政村取而代之。新的体制由于失去了直接经营管理生产的权力,其行政管理功能就大为削弱,乡村社会处于一种半自在状态,出现失序现象。再加上市场经济开始冲击农村,而乡村组织涣散,无力给农民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农民顿时有一种失落感,急于寻求一种依靠,因此转而寻求宗族群体的帮助。宗法制度毕竟存在了几千年,宪法观念根深蒂固地积淀在人们的头脑中,传统文化环境依然存在,农村宗族聚居的普遍存在,宗族势力存在的条件并未彻底消除。因此一旦有了机会,死灰复燃在所难免,像修宗谱、立宗祠、祭祖宗、寻亲会祖等。宗族势力的复活必然对法治形成抵触,具体表现为:1、利用宗族势力直接抗拒法律。在农村,宗族势力阻拦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经常围攻执法人员。2、强化有悖法治的思想观念。(1)“崇官、拜官、怕官”意识,当他们的利益受到分割时,往往采取消极的办法,过多依赖权力或直接采取暴力,不懂得依法行使权利。(2) 以人情伦理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将法律的功能简单化,仅局限于刑罚制裁。(3) 强化家本位的观念,弱化法律主体意识的形成,不利于培养“人生而平等”、“人生而自由”、“人生而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现代法治理念。农村的包产到户,使农村以户为生产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强化了家本位思想。农村宗族势力的复活是对法治的严重挑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对策研究

    中国是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我们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尽快实现依法治村,就得针对客观现实,从战略上采取从上而下和从下而上两条途径双管齐下。从上而下的途径是指国家运用其权力主动引导法治的发展模式,即国家确立法治的理想目标,确定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国家通过具体的法律把法治的理想具体化、规范化→通过国家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把规范化的法治理想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实现。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说明由中央到地方这一条途径的有效性。从下而上的途径是:加强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农村商业文明→促使村民市场主体意识,民主权利意识的增长→促使村民法律意识自发产生→村民法律信仰萌芽、开花、结果→促使整个社会信仰法律→法治实现。依据这一战略,我们还得针对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种种因素而采取相应的一系列强有力的具体对策:

    (一) 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积聚农村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市场经济不仅为农村依法治村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以其自身固有的一系列原则和优点,推动农村依法治村。因为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是最讲“规则”的,让村民投身到市场中去,让他们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规则”的重要性,明白法律的重要作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乡村社会主体对法律信仰的自觉性。市场经济又会迫使我们加速农村依法治村,因为没有“游戏规则”的市场经济是无法存在的。同时,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商业文明的形成,促使农村人口的合理流动,消除宗族聚居的弊端,取代我国传统的农耕文明,为依法治村提供法治土壤。

    (二) 健全和完善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创造农村法治建设的有利条件。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有良法——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能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依法治村,当然需要符合农村、农业发展客观规律,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然而我国关于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却严重滞后。我们必须尽快加强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并在立法方面特别重视:1.在立法观念上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解决好农民的平等参与问题。2.处理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在传统的乡村社会,“国家法萎缩,民间法兴盛” ,我们要吸收民间法的有用成份,减少国家法在执行中的阻力。3.重视法律的程序化和程序的法律化,即依法治村程序化,解决好依法治村的可操作性问题。

    (三) 健全、落实村民自治,巩固农村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依法治村必须要有民主政治作基础,否则是空中楼阁。乡村社会的宗族势力的复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乡村基层组织乏力,民主政治不到位,村民自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村民自治虽然已被确立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而且通过实践验证,这是符合中国农村实情的,但是这项民主政治制度的落实尚存在许多问题,村民自治走过场,乡村干部腐化等不良现象为数不少。村民自治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这一民主政治的有效措施还值得我们不断探索。

    (四) 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农村法治建设的领头羊。农村基层组织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上下左右的关系。从纵向看,它向上联系县级政权及其他职能部门,向下联系众多的各村组织。从横向看,它又与党组织及群众团体组织等相关联。而这个系统的关键因素是干部队伍。在农民普遍素质都不很高的情况下,一支高素质、具有很强法律意识的基层干部队伍能即时上传下达,下情上报,运用民主和法治的手段在农村开展工作,即时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会赢得农民群众的依赖,激发农民的民主和法治积极性,引导农村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 发展乡村教育,培养村民的法律意识,提供农村法治建设的精神动力。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指出,不解决农民文化水平的问题,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 。今天我们搞农村法治建设,不解决农民的文化水平问题,同样是不可能的。我国通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九年义务教育,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农村的教育状况还是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许多边远山区的农村小孩上学仍成问题,在教育中法治教育力度不够,法治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把法治作为一种理想信仰来教育。

    (六)树立司法权威,提供依法治村的有力司法救济。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乏力,由此导致主体对法律在整体上尚没有形成信任感……” 执行难,现被公认为一个顽症,在现实农村生活中更为突出。农民是一个最实在、最讲究实际效果的群体。“法律白条”太多,他们当然会对法律失去信任,司法权威也无法在他们的心中形成。一旦法律能够有效地严格执行,司法权威确立,能够给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他们自然会信仰法律,走出宗族的束缚,自觉走依法治村之路。

    (七) 建立合理、科学的农村人口流动机制,给农民以自由的空间。1.改革现有的严格户籍管理制度,还自由迁徙于农民。2.加强小城镇建设,打破农村宗族大聚居的格局。这样会开拓农民的视野,根除宗族势力,强化农民的公民个体意识。

    参考文献

    [1]刘修明. 农民问题——东方社会发展的关键[ J ] . 求是,1996 , (7) .

    [2]丁关良. 试论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J ].农业经济,2000,(3).

    [3]袁亚愚. 社会学家的分析:中国社会问题[M] .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

    [4]贺晨. 论县乡政府行为与农民利益[A] . 现代进程中的政治与行政(上) [C] . 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 326.

    [5]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6]田成友. 功能与变迁:中国乡土社会的法治实践[J ].学习与探索,1999 ,(6) .

    [7]列宁. 列宁选集(第四卷) [M] .人民出版社,1960.

    [8]谢晖. 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 . 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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