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化实验室化学分析检验报告》 的暂行规定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理化实验室化学分析检验报告》J8.2-07 填写、传递,现对《理化实验室化学分析检验报告》的使用方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零件在机加工序中需要取样化验时,由质检员填写《理化检验委托单》并取样送质量部计量理化室检验,理化室检验后填写《理化实验室化学分析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自存,另一份由送样的机加单位取回。机加单位的质检员根据《理化实验室化学分析检验报告》的结论加盖检印。机加单位把《理化实验室化学分析检验报告》及其它质量记录随同零件一起转入热处理车间,热处理车间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否则可以拒收。当零件热处理工序结束后,热处理车间保存《理化实验室化学分析检验报告》作为零件材质的合格依据,机加单位的质检员今后不在保存《理化实验室化学分析检验报告》。
二、外购原材料需要化验时,按原规定执行。
对于擅自涂改、串用《理化实验室化学分析检验报告》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将依据《质量责任考核奖惩规定》的相关条款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质量部全质办
二○xx 年 年 xx 月 月 x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