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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浅议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5 04:46:06 点击:

      摘要 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其一是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各个领域内形成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在中国法治迈向崭新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社会与法治的既有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现今和未来中国社会与法治的战略任务或方向,我们将迎接挑战,努力早日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关键词 法治;依法行政;中国法治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二十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
      1.历史因素
      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但作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孺家礼法思想孕育的是人治理念,它与现代的法治理念是对立的。儒家的礼法思想蕴涵的是人治理念,它无法为现代法治提供一个信仰的平台,而法治社会也明确反对儒家礼法思想对现实世界所做的等级分明的制度性安排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状态下严重制约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作及交换的思想,社会缺乏竞争意识。而我们又没有经过提倡人权、平等、自由的资产阶级革命,直接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以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有的民主政治传统。
      2.社会因素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由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是为什么“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在今天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相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3.经济因素
      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受制于物质生活的条件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程度。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受计划经济影响,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东西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解决问题更多地依赖于政策,法律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调整、规范作用被忽视,社会群众对法律缺少应有的关注和信任,客观上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发展。
      二、法治中国化的毕本变革内容
      1.变革政治法律体制
      第一,根据我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原则理念,对于执政党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相互关系的整理,从而符合相关机构的独立行使职能。第二,对于立法、司法、执法三大机构间的权能进行细致的梳理,从而摆脱一直存在的职能不清的现象。第三,加强人权保护的范围,为司法机关的人权救济手段提供法律依据。
      2.法律体系的重塑
      对外方面,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脚步的不可逆转,需要将国内与世界范围上的主流领域内人为局限消除,为经济发展埋下坚实的基础;对内而言,对于诸多法律方面的主次,地位和作用进行根本调整,以适应人民的普遍权利和经济体制变革的必然要求。
      3.法律精神的转换
      原有的法律精神是匹配于当初的人治、计划经济和专制制度。在当今社会中,这一精神是不相同步的。所以,我国必须建构与现代的全球性、人类社会的普适精神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相匹配的新型法律精神。
      三、中国法治的新发展——现代法治
      现代法治应该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秩序、效益等合法性的有机统一。所以,任何治理方式都不可越俎代庖。笔者认为,在我国,对社会的和谐治理必须由多个调整系统完成,任何单一的调整方式都不坑那个独揽天下。如今的中国,现代法制已被认定为一种较为新型的社会治理手段,需要广大民众花一定的时日,非一定的功夫去理解去适应,因此,是否能将我国建设成“法治国家“,并不是精英们的宣传及简单地向外国借鉴就能达到的,终归要看我国百姓是否能够打心眼里接受它,要看我们的人民是否能尽快地将它作为须臾不可离弃的生活方式。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制方面体现了人民主权,并能尽力平等保证所有公民的人权神圣和不可侵犯性。
      (2)法制方面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威至高无上为根本;在治理过程中,承认多元价值观的合法性,并对所有正当利益均施与无差别、无歧视性保护。
      (3)在制约有权者和强势利益集团方面,既能要求他们履约守法,又能鼓励他们服务并回报社会。
      (4)在与社会其他调整手段相配合方面,法治虽然不以兼容并举,但也不必表现出“唯我谁其能大”的独尊,但是应如“德治”那样,“尊尊因循”而又有所造就。
      简言之,在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必应老让“高尚”成为高尚者的墓志铭,而“卑鄙”总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否则,法治何然。所以,我们追求的法治,决不仅仅只是一种成套的法律制度,而是包含着社会主义理性在内的多重价值体系;我们建立的法治,不应仅属于“统治方法”的政治手段,而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一句我国特定国情所探寻的一种新型的治理结构和行为方式,是训练广大民众最终能够依法自我“自治”的有序化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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