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开小旅店的人都发了财,李春天也想租一套房子来经营酒店。听说一家公司有套房屋整体出租,李春天就与公司谈好了承租的事。多次协商后,双方初步确定了房屋装修、租期、定金、租金等内容,李春天向这家公司缴了5万元定金,该公司出具了收据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当李春天拿着公司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局却告知李春天,该房屋性质为农贸市场,不能用于酒店经营,也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李春天觉得自己被公司骗了,公司应该知道这个产权证的问题。于是,李春天要求公司返还定金。可是,该公司不但拒绝返还定金,还要求李春天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李春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双倍返还她缴纳的定金。在诉讼中,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李春天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不签订合同而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因双方都无确凿证据证明所主张权利,并且对于租赁合同未能签订的事实均无过错,故该案不适用定金罚则。最终判定公司返还李春天定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定金的收取不超过20%)预先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定金属于法律上的担保形式,目的在于促进当事人双方履行约定。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李春天在缴纳定金的时候,是否明确告知对方租赁用途,以及公司在收缴租金的时候,是否明确告知该房屋产权性质及约定合同履约期限。
如果李春天明确告知公司,她租赁该房屋是用于酒店经营的,而且有证据证明此事,那么该房屋明明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用于酒店经营,公司却还要提供给李春天租赁,并收取5万元定金,公司就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春天在缴纳定金的时候,并没有提出具体用途要求,并和他们约定了合同签订期限,那么公司在约定期限到期后,可以罚没5万元的定金,不予退还。
但关于这些问题,李春天和公司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欠缺,没有相关证据,均无法举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鉴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要是因为该涉案房屋的性质,作出了公司返还李春天定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口头协议往往由于空口无凭,容易引发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及双方违约责任,这样既保障了自己权利,也避免陷入诉讼纠纷后举证不利的情形。
而在签订营业用房租赁合同时,承租人要查看房屋产权证核实房屋性质及产权。如果该房屋不属于商业用房,会导致承租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是转租房屋,还要对其有无转租权、房屋合同期限进行审查。同时,承租人还应注意原有租赁登记信息是否注销。如果商铺上原本已经注册了营业执照,而该营业登记信息没有注销或者迁移,会导致在同一个商铺上无法再次注册新的营业执照。
此外,涉及特种经营行业(娱乐、餐饮等)的,还需要经过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检查合格,取得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后,承租人方可取得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