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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法 [礼法视野中的钱柳因缘]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17 04:43:57 点击:

      史学大家陈寅恪先生倾其余生十年之力,著就《柳如是别传》(以下简称《别传》),“卧榻沉思,然脂瞑写,痛哭古人,留赠来者”,自然引起学界极大兴趣。有关陈寅恪先生的晚年心境和《别传》史学创获的论述颇多,本文关注的却是,如何从礼法的视野看待历史上的钱柳因缘?
      从该著作的原名《钱柳因缘诗释证稿》,以及现在我们见到的《别传》内容来看,可以说该著作仍然是以钱柳因缘为其核心而展开考证和论述的(有关复明运动的第五章除外)。其实,无论是钱柳的交往和婚姻,还是之前的柳如是与宋徵舆、陈子龙等人的交往,都属于“士妓婚恋”的范畴。但士妓婚恋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显隐浮沉的变迁过程。其盛衰变化,与当时的相关礼法制度和观念密切相关。明代以前,法律特别是实际司法对官员士大夫阶层与妓女的交往干预较少。虽然唐律中就有“良贱不婚”的规定,但毕竟不是专门针对士妓婚姻而设,而且对士妓之间婚姻以外的交往行为,并无明文禁止,制度和观念上都体现出比较宽容的态度。这在杜牧和李商隐等人的诗中,有鲜明的反映。而且,由于当时发达的官妓、营妓制度的存在,反而为士妓交往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和便利。如唐代营妓“女校书”、女诗人薛涛与众多官员士大夫交往之例。
      在婚姻方面,唐代法律对官员士大夫娶妓为妻虽无明文禁止,但如清代律学家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所言:“唐律无文,以系绝无之事也。乐人、娼妓均系下贱之流,官吏纵无行,何至不知廉耻,向此等人家行聘娶之礼乎?即有私纳以为妻者,照以婢为妻、以妾及客女为妻论断可也。”依此说,唐传奇《李娃传》中“命媒氏通二姓之好,备六礼以迎之”,应是不切实际的向壁虚构而已,而《霍小玉传》中的始乱终弃倒是比较符合当时礼法制度的事实。这是针对娶妓为妻而言的。在唐代,纳妓为妾还是比较常见。加之当时家妓制度盛行,纳妾与蓄养家妓在实际中恐怕也难以区别。
      宋代相关的法律,大体上是唐代的继承。虽然也有官员狎妓禁令的记载,但从宋词中我们仍然可以窥见当时士妓之间的频繁交往。宋代似乎已有官员士大夫娶娼之禁,《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处分“公车士人娶官妓”的违法娶娼判例。然而实际上,即使是朝廷品官娶娼的例子也并非罕见,其中最脍炙人口的要算抗金名将韩世忠与梁红玉的故事了。元代法律中明确出现了禁止卖良为娼和娶乐人为妻妾的规定。但元代以其法制不立著称,上述规定虽有,恐怕也是有口无心,其实际效力堪虞。如朱帘秀与关汉卿,以及与当时的官员士大夫胡紫山、卢挚等人的交往等。元代夏庭芝《青楼集》中还多有乐伎嫁与官吏的记载。
      明初,上述禁止官吏娶乐人为妻妾的规定被正式纳入国家刑典《大明律》之中,分别从官员士大夫与妓女的交往和婚姻两方面予以严厉管制。例如,“太祖立富乐院……禁文武官吏及舍人,不许入院。只容商贾出入院内(刘辰:《国初事迹》)”。另外,明初在乐人的服色、行止以及教坊官员的品秩等方面对其大加贬抑,致使乐人地位极为低贱,乐籍制度处于“畸变期”。洪武、永乐两朝,都有大量政治罪犯被籍没而沦为乐户(见项阳:《山西乐户研究》,文物出版社二○○一年版,24页)。其结果,使得唐代以来的士妓婚恋至少在法制层面受到阻隔。
      这种法制状况,由于清承明制而一直延续到清末。然而,柳如是所处的晚明,却是其中非常独特的时期。晚明以至于明清之际,不仅如历史上所有走向衰颓的王朝那样,以政治腐败和法纪废弛为特征,而且在社会生活、学术思想和文学艺术领域,都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景象和新因素。学界常常将晚明社会的变化,归因于受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或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那也是一个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风气不循常轨的时代。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妓女与官员士大夫的婚恋交往也显得公开而活跃。一时间出现了包括柳如是在内的“秦淮八艳”,她们分别与吴三桂、冒辟疆、侯朝宗、钱谦益等人交往,其色艺和声名大有凌越前代之势。有关青楼的文学作品也随之复兴,《警世通言》中的《杜十娘怒沉百宝箱》和孔尚任的《桃花扇》可谓其中的杰作。
      尽管如此,在传统社会,妓女的存在本身是对“三纲”之一的“夫纲”所要求的从一而终的挑战和颠覆,加之河东君(柳如是)本人行为放诞风流、不拘礼法,其为时人“厚诬深诋”也就不足为怪了。这样一个为纲常名教所排斥的至为低贱之人,却一心以嫁与一位“旷代逸才”的士大夫名流为“志业”(这一时期的河东君应该是以择偶觅婿为主要职志吧),其困难可想而知。纵然她天生丽质才情过人,毕竟身份过于低贱,因而其愿望实为常情之所难。即使在晚明那样特殊的社会氛围中,士大夫娶妓女为妻妾仍然要承担礼法方面的巨大压力。这种状况,实际上成为对河东君待嫁对象的最切实最严峻的考验。
      宋徵舆就通不过考验。宋、柳曾一度交往甚密。然而,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松江知府方岳贡要驱逐河东君之事。这种地方官禁逐娼妓的举措,在明清时期的官员发布的告谕和相关记载文献中比较常见。在此情形下,河东君与宋徵舆相商,希望嫁入缙绅之门,这样就可以脱离乐籍,免受驱逐,可是宋迫于家庭的反对而不允。河东君由此对宋深感失望。遂有以下惊心动魄的情节:“如之请辕文(即宋徵舆)商决。案置古琴一张,倭刀一口。问辕文曰:为今之计,奈何?辕文徐应之曰:姑避其锋。如之大怒曰:他人为此言,无足怪。君不应耳。我与君自此绝矣。持刀斫琴,七弦俱断。辕文骇愕出。”
      在钱柳交往之前,《别传》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河东君与陈子龙的一段感情了。“独起凭栏对晓风,满溪春水小桥东。始知昨夜红楼梦,身在桃花万树中。”“垂杨小苑绣帘东,莺阁残枝蝶趁风。最是西陵寒食路,桃花得气美人中。”陈、柳二人此同韵之诗,以及其他相互酬唱和怀念之作,大都意象优美,感情浓郁,读之可以想见两人之间的感情何其真挚,相处的时光何其美好,从而使人深为惋惜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陈子龙后来因参加复明运动而英勇捐躯。一个在功名事业上表现出壮怀激烈视死如归的英雄气概的人,为何在婚恋方面却显得有些懦弱无力,似乎没有以同样勇敢的精神面对自己的感情世界?
      陈寅恪先生也感慨,从年龄和才貌相当等考虑,陈子龙才是河东君的最理想伴侣。并指出,陈柳姻缘的障碍在于陈子龙的家庭复杂及经济困难。而其中最大的人为因素则是陈子龙的嫡妻张氏的反对,对河东君不能相容,真的应验了陈氏“满城风雨妒婵娟”的诗句。可是仅从当时的礼法制度规定而论,妻犯“妒”,夫是可以“出妻”的。在法律上,夫似乎拥有较为绝对的休妻之权,除非妻具有“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情形。陈子龙为什么不行使自己的法定之权呢?考察当时的婚姻实际,真正行“出妻”之事的,还是比较罕见,出妻实际上受到礼法制度、观念和各种现实因素的严重制约。就陈子龙所面临的情况而言,即使张氏没有“与更三年丧”等情形,但因张氏在陈家辛劳主持家政多年,含辛茹苦,陈子龙为了迎娶一名妓女,一朝弃之,不仅陈子龙不忍心如此,他的祖母和亲族长辈也绝不会允许这种所谓的败坏门风之举(陈子龙出身于一个世宦之家),那么,他更将因休妻而背负不孝的罪名。这在当时的名教礼法之下,罪莫大焉。如果陈子龙真的忍心为河东君而休妻,与发妻决绝,恐怕连河东君本人也是不愿看到的。在张氏的妒悍与阻挠之下,陈子龙最终选择了退让与放弃。退而言之,有时候,放弃不也是一种勇敢吗?在突破礼法果敢追求与忍痛割爱做出牺牲两者之间,究竟哪一种选择更为勇敢呢?或者说,在当时的情形下,陈子龙真的可以有选择吗?陈、柳之间的悲剧结局,更多恐怕只能归结为命运和当时的社会制度使然,终究无可奈何花落去。诚如陈寅恪先生所言,追思陈柳悲欢离合的往事,使人“愈信社会制度与个人感情之冲突”(《别传》,875页)。这一冲突恐怕是永恒的、无法克服的,也是人生悲剧的重要根源。
      于是后来才有传奇性的河东君过访钱牧斋于半野堂。如同传统戏曲小说里常见的女扮男装的闺阁名媛或风尘侠女,河东君“幅巾弓鞋,着男子服”,翩然而至。之所以如此装束,陈寅恪先生解释说:“不仅由于好奇标异,放诞风流之故。盖亦由当时社会风俗之拘限,若竟以女子之装束往谒,或为候补宰相之当关所拒绝,有以致之也。”河东君此举,无疑充分体现了她争取理想婚姻生活的勇敢、主动和智慧。饶有趣味的是,河东君在男子装束之下,仍露出其女子之“弓鞋”。陈寅恪先生将此解释为,“盖欲藉是表现此特殊优美之点也”(《别传》,275页);又,“殆因当时风尚,女子以大足为奇丑,故意表示其非如蒲松龄《聊斋志异》所谓莲船盈尺之状耶?”(《别传》,454页)但若河东君故意向一名当时仍属陌生的男子露其纤足,恐怕在当时的观念背景下,无须讳言,其中还是有明显的性暗示的意味,我们可以参考《金瓶梅》中潘金莲露出小脚勾引浮浪子弟的情节。从中亦足见河东君放诞风流不拘礼法的行事风格。对此,以“风流教主”自命的钱牧斋自然心领神会了。
      钱牧斋能够在与上述宋、陈等青年才俊的“情敌”竞争中最终胜出,在于他相待河东君的“国士之遇”。此“国士之遇”虽然包括了为河东君提供较为优裕的物质条件,如为之筑“金屋”,建造绛云楼、我闻室等,但绝不仅止于此。黄裳先生《榆下说书》之《关于柳如是》(三联书店一九八二年版,202页)中认为:“柳如是选婿,结果选中钱谦益,绝不是基于爱情,而是钱氏为大地主,又经营对外贸易,获利甚丰;同时钱氏的政治前途充满了希望。柳如是是很有野心和才干的政治活动家,故愿意下嫁此钱老头。”此说让人难以苟同。若仅就经济条件而言,在钱牧斋之前属意于柳的谢象三明显优于钱之经济条件; 而在河东君下嫁钱之前,陈子龙的经济状况已经有所改善,已经又“纳妾薄氏”,且北上选官,此时河东君仍对陈未能忘情而有所期待(见《别传》,448页),但陈子龙最终未娶河东君,经济方面的原因恐非首要,如前所述,他在心理上无法突破礼法的重重压力,恐怕才是主因。就政治前途而言,钱牧斋虽然此前官职最高,曾位居崇祯朝礼部右侍郎,但此时已是戴罪之身革职闲居家中,且垂垂老矣,与后生可畏来日方长的宋、陈、谢等相比,就当时来看,又有多少优势可言呢?
      钱氏对待河东君的“国士之遇”,最能感动河东君而嫁之并于钱氏死后杀身以报其国士之知的最关键之点,在笔者看来,在于只有钱氏能在当时和婚后真正突破当时的礼法观念与礼法制度以待河东君。
      这首先表现在钱氏愿意并且敢于以匹嫡之礼迎娶柳如是。即便是在晚明那样一个礼崩乐坏的非常时期,这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之举。《别传》653页上转引了记载当时情景的一段文字:“辛巳六月,虞山于茸城舟中与如是结缡。学士冠带皤发,合卺花烛,仪礼备具。赋催妆诗,前后八首。云间缙绅哗然攻讨,以为亵朝廷之名器,伤士大夫之礼统,几不免老拳,满船载瓦砾而归,虞山怡然自得也。称为继室,号河东君。”
      钱氏此举,不仅为世俗议论所反对和攻讦,还要因此承担一定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风险。陈寅恪先生归之为嫡庶之分问题,并从社会礼节和国家法律这两个相互关联的角度予以分析。认为,在社会礼节方面还可以稍为通融,而在国家法律方面则不容含混。他以当时的国子监祭酒倪元璐因妻在而由妾冒继配复封,被控败乱礼法的案件为例,论证如果钱氏被告讦,因钱牧斋之嫡妻陈夫人当时尚安居钱氏家中,未尝被出,倘若牧斋果以“败乱礼法”被处分,则其罪应加倪氏一等。陈先生只论及“封诰”等问题,而没有明确指出钱氏此举究竟在法律上罪犯何条。实际上,从当时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钱氏至少涉嫌触犯两条刑律:娶乐人为妻妾与妻妾失序。明清律中规定,凡文武官并吏娶乐人妓者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钱氏当时虽然已被革职,但后来曾一度被起复任用。法律对官员被革职后起复前娶乐人为妻妾的情形无明文规定,钱氏可说是钻了法律的漏洞,但若真正追究起来,恐怕仍然会授人以柄。
      钱柳婚姻触犯的另一罪名是“妻妾失序”。明清律规定:“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不过,由于实际案例资料的缺乏,法律所言的“有妻更娶妻”以及“以妾为妻”,究竟应如何理解,司法操作时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还不是十分清楚。钱氏在嫡妻尚在家中之时,以匹嫡之礼迎娶河东君,应当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有妻更娶妻”的情形。一般来说,娶妻与纳妾在婚礼上还是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不会如上述引文中钱氏娶河东君那样正式而隆重。上述钱氏称河东君为继室,这也是一般对妻亡之后续娶之妻而言的,而非妾。至于柳夫人遗嘱中所言“我来汝家二十五年,从不曾受人之气”,如果属实,则在钱牧斋生前河东君在钱氏家中地位可想而知。即便河东君的身份仍属“妾”,钱氏恐怕又难逃“以妾为妻”之嫌。如此,在礼法上等级森严不容牵混的妻妾嫡庶之分,在钱柳婚姻中,即使不是在根本上被违背,也在相当程度上显得模糊了。换言之,相关礼法所捍卫的一夫一妻制,在这里已经摇摇欲坠甚至名存实亡。
      相形之下,河东君与陈子龙曾有的一段同居生活,即顾云美《河东君传》所谓“适云间孝廉为妾”。陈寅恪先生辨析此种关系时认为,与其谓之为“妾”,不如目之为“外妇”更较得其真相。这一看法,应当是基于河东君未曾与陈子龙嫡妻张氏等家人同财共居的情形而言的。从礼法名分来说,“妾”虽然在家庭中身份低微,但尚属家庭之成员,“外妇”则更等而下之,连家庭成员的名分也没有。与钱氏以匹嫡之礼相待河东君,差之远矣。由此之故,陈先生总结道:“河东君与宋、陈之关系,所以大异于其与牧斋之关系,实在嫡庶分别之问题。”(《别传》,654页)虽然如此,这也还是在社会礼节上的优遇,与陈子龙一样,钱牧斋也不曾为了河东君取得真正的和唯一的嫡妻地位而将发妻陈氏休出。在河东君方面,也似乎未曾有此奢望。
      钱氏对待河东君的“国士之遇”,还体现在他在婚后对河东君极其信任和包容。明朝南都覆亡后,钱谦益降清,并于乙酉年随例北迁。此前,曾有河东君劝其为亡明杀身取义一幕:“乙酉五月之变,君劝宗伯死,宗伯谢不能。君奋身欲沉池水中,持之不得入。”钱氏降清,终于成为其一生的污点。当钱氏随例北迁,踌躇满志欲做新朝宰相之时,河东君却与当时随夫北迁燕都的诸降臣之妻不同,独留南京白下,甘做亡明的烈妇。待钱氏发觉新朝拜相只是邯郸一梦时,才谢病南归。就在河东君独留白下的过程中,发生了牧斋之子孙爱鸣官告发河东君与人通奸之事,闹得沸沸扬扬。钱牧斋南归后先是“怒骂其子,不容相见。谓国破君亡,士大夫尚不能全节,乃以不能守身责一女子耶?”并赋诗宽慰河东君:“人以苍蝇污白壁,天将市虎试朱颜。衣朱曳绮留都女,羞杀当年翟班。”无论河东君通奸之事有无,钱氏对其尊重、信任与包容之深情,可见一斑。在当时的礼法观念之下,钱氏的如此态度,尤为难能可贵。陈寅恪先生评论说,河东君由此所受感动应非常人之比。认为钱氏能“一扫南宋以来贞节仅限于妇女一方面之谬说”(《别传》,887页),对此大加赞赏。
      此事也可见河东君在钱家的地位高下,完全以牧斋本人的态度和存殁为转移。牧斋死后,河东君的家庭地位急转直下,也就势所必然了。关于河东君因遭受钱氏族人索金,不堪凌辱而自杀一节,类似情形在清代《刑案汇览》“威逼人致死”条和其他相关案例中比较常见,是当时处于弱势地位之人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特殊鸣冤方式。陈寅恪先生还进一步揭示出,“逼迫自杀,其主因实由出身寒贱一端,有以致之”。河东君之例,亦可见法律所禁止的良贱相婚在实际生活中被违反的社会后果。也是河东君在礼法上的卑贱地位与个人的绝世才情及崇高理想之间的巨大悲剧性冲突的一个最终结局。河东君之死,虽然颇有被逼无奈的因素,但不可否认,也有甘愿为钱氏杀身相殉以报答其对己身的“国士之遇”的成分。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对河东君(钱氏曾戏称其为“柳儒士”)来说,可谓是两者兼备于一身了。
      自礼法观念而言,河东君的一生可以说是一个奇怪的综合体。殉夫,本是传统社会中“夫为妻纲”、“从一而终”的伦理观念的极端体现,如《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回“徽州府烈妇殉夫”之例。而出卖色艺的妓女原本又是对“从一而终”的最大挑战,其情形如《别传》中所引之诗:“蘼芜山下故人多。”(222页)可以说,河东君是以风流放诞、不拘礼法为始,而以恪守礼法、殉身以从为终。河东君的另一奇特之处在于,在个人感情上没能做到始终从一,在政治上却能真正从一而终,矢志不渝。其实,这两种表现自有其内在的一致性。河东君在追求婚恋幸福时的放诞风流、不畏人言与政治抉择中的特立独行、绝命从容,其争取独立自由的内在精神是相通的。谁说儿女情长就一定英雄气短呢?
      本文从礼法制度和观念角度浅析了《别传》中的相关行为。钱柳因缘的主角,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人物,其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当时礼法秩序的常态,显得惊世骇俗,为一般人所非议,但特殊中也可见一般,超越与局限总是并存。再卓尔不群的人物,也不可能完全突破当时的社会制度和观念的约束。
       (《柳如是别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二○○一年一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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