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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5)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6-20 07:11:36 点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企〔2004〕579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2004 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纳税人报送备案(备查)资料,加强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市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对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的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

     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未经财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二)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三)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二、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一)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三)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三、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一)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二)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

      中介机构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时,应严格按照市局规定审核报告格式和工作流程,认真开展审核工作。

     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企〔2004〕585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1号)文件精神,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现将修改的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修改的内容:

      (一)修改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增加项目:第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4行“补亏后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具体格式、填报说明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

     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文件。

      (二)填报口径需补充、修改的内容: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第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税前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第4行“补亏后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按表内数据关系计算所得,即:4行=2-3行。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38行“广告费”:填写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数额。

      第6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口径同上。

      第77行“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有关要求:

      (一)各局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在重点辅导修改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原有项目口径的辅导,为全面提高申报表填报质量打下基础。

      (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附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于2005年一季度开始使用。

      (三)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企〔2004〕583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 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纳税人(以下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规范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 8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 〔2004〕 5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由市(区、县)国资委或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第三条 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须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开始实行年度。

     第四条 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核定或清算结果提取的工资总额,其实发数小于提取数的差额当期不得在税前扣除,待以后年度动用时允许在动用年度扣除。对于企业工资结余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须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计算扣除,即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计算扣除。凡不符合“两个低于”原则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六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1 . 市(区、县)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含市国资委监管的集体企业),须提供市(区、县)国资委审定的年度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2 . 市(区、县)国资委监管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提供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认定的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3 . 其他企业须提供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自主确定的“工效挂钩”方案。

     (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及衔接问题 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 580号))。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实行上门申报的企业,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也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录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通过电子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八条 税务所对企业报送的报备资料应认真进行核对。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完整报送资料齐全的企业,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 〔2004〕 577号)送达企业,并将报备资料移交审核岗位;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不完整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企业,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 〔2004〕 577号),通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补正。

     第九条 税务所对已受理的报备资料中的有关数据在5个工作日内准确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及衔接问题 的通知》(京地税企 〔2004〕 580号))。

     第三章 审核与分类管理 第十条 税务所应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以及《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所负责对企业报送的 “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适用政策是否正确。

     (二)申报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与台帐管理的历史资料是否一致。

     (三)是否有相关部门审定的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以及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是否真实完整,若是集团挂钩有无集团分解方案及分解指标且是否报核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税务所在对企业“工效挂钩”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时,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列入“工效挂钩”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一类,否则列入企业“工效挂钩”数据属实(或无异常情况)一类。

     (一)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适用政策不准确。

     (二)企业“工效挂钩”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相符;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的数据不一致。

     (三)没有相关部门审定的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不真实完整,若是集团挂钩的没有集团分解方案及分解指标且未报核定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税务所依照审核结果,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反馈。

     (一)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情况基本属实(或无异常情况)的,按台帐内容汇总企业“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有关数据。

     (二)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的,列出企业名单(包括计算机代码,下同),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估与检查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对象为:

     (一)税前扣除“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较大的; (二)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增长或下降的; (三)企业职工人数变化较大的; (四)企业列支工资形式发生变化的。

     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评估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评估对象所在的税务所,当年所有企业“工效挂钩”评估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

     第十五条 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如有转入税务检查程序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企业“工效挂钩”检查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对未经评估而直接开展的税务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检查部门也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有关情况的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

     第五章 统计与分析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所、评估部门或检查部门反馈的结果,按照“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政策的总体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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