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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班路上发生车祸身亡,工伤如何认定?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8-18 12:30: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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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湖北省枣阳市东园社区的李红,有着多年做面点的经验。2012年9月,她应聘到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当面点师。之后,餐饮公司一直没跟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也没放在心上。
      2013年11月9日,李红下班之后骑车回家,沿着中兴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发展大道交汇处时,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牵引车发生碰撞。李红当场昏迷不醒,随后被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丈夫许平闻讯后立即赶往医院,此时李红已经住进了重症监护室,生命垂危。车祸发生22天后,李红不幸离开了人世。
      枣阳市交警大队调查该事故时,牵引车司机一口咬定自己是在信号灯为绿灯时正常通行,李红属于违规过马路。因为现场没有完整的监控录像,又找不到可靠的目击证人,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故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最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承当同等责任。对于李红的家属,牵引车司机及其雇主以及保险公司均给出了相应赔偿。
      办理好妻子的后事,许平便来到餐饮公司,请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他认为妻子是在下班途中出车祸的,理应在工伤范围之内。谁知,经理对他说:“那天李红并未来公司上班,而且她只是临时工,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听对方这么说,许平又气又伤心,妻子在这里工作了一年多,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对方怎么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无奈之下,许平只好向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妻子的工伤认定申请。最后因为许平提供的证据太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给予判定。
      2015年7月21日,许平向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回他把工伤认定放在一边,首先要确定的是妻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庭上,就李红与餐饮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餐饮公司称,2012年9月,因临时缺人,公司便招了几名临时工,李红是其中一员。忙的时候,公司会让临时工过来帮忙,不忙的话就不让他们过来。而且,公司并未与李红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
      许平反驳道:“如果我的妻子不是餐饮公司的员工,为何公司每月按时给她发放工资,还给她节假日福利呢?”接着,他递交了妻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上面明确显示每月15日,餐饮公司会将工资定时发放至李红的银行卡中。许平说,妻子不仅需要按时上下班,还必须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都得遵守,公司还向妻子发放了工作服。
      紧接着,枣阳市交警大队提供了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原来在车祸发生后,交警大队依法对李红的身份进行调查时,餐饮公司员工钱瑞向警方明确证实,李红在公司上班已有一年,平时下班会骑摩托车回家,事发当晚7点钟左右,李红正是骑着那辆摩托车从公司离开,接着发生车祸。
      有了以上证据,棗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李红与餐饮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定李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具备事实劳动关系,餐饮公司辩称其与李红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2


      餐饮公司不服判决,一个月后向湖北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餐饮公司认为,证人钱瑞没有出庭作证,仅仅是在交警调查时说了几句话而已,并不能作为餐饮公司与李红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接着,许平提交了一份录音材料,都是李红的同事们证明李红系餐饮公司员工的证言,并且每个人都愿意为自己说过话的负责,都同意到庭作证。根据这些,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钱瑞的证言是交警部门在距交通事故发生的最近时间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应予采信。同时,餐饮公司的其他员工徐丽红等人的证言、孙明的录音资料等证据均能够与钱瑞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李红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18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红为工伤。
      随后,许平向餐饮公司提出相应的赔偿。可出人意料的是,2017年5月8日,餐饮公司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为被告、许平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
      2017年6月4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这次,餐饮公司在法庭上终于承认和李红存在劳动关系,但对李红的死亡是否为工伤提出质疑。公司辩护律师诉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视为工伤。李红发生车祸当天并没有到公司上班,既然不是去往公司,也不是在下班途中,出了事故自然不该让公司承担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进行了反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材料,并指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发展大道与中兴大道路交叉路口,该地点位于李红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从餐饮公司到枣阳市东园社区)。可见,原告称李红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并没有到公司上班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而且,李红同事均可以为其作证,当天她到公司工作,并且到下班时间才离开公司。各个路口的监控视频也可以证明,李红早上从家到了公司,晚上从公司回家。
      法院认为,枣阳市交警部门在李红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3年12月4日对证人钱瑞制作了调查笔录,李红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正位于李红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可见,原告称李红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并没有到公司上班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红当天未到公司上班。且交警部门早已认定李红和肇事方承担同等责任,同等责任也在工伤范围认定之内,保险公司均按此赔偿,故餐饮公司也该承担相应的责任。2017年7月17日,枣阳市人民法院驳回了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抗争了四年,终于为妻子讨回了公道,许平喜极而泣,他想妻子在天之灵终于可以安息了。

    关于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须有两个限定:


      1.发生交通事故,其中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举个例子说明:就在几个月前,刚刚下班的冯先生回家途中与人发生口舌并扭打在一起,导致张先生手腕处骨裂,鼻骨骨折。冯先生认为既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就应该认定为工伤。而实际上,冯先生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与人殴打,或是自身原因受伤,都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如果冯先生在下班途中被公交车、私家车等交通工具碰撞,那就另当别论。
      2.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当事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2017年6月,广州的李先生因为上班快要迟到,在明知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横穿马路,不幸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撞倒。经交警鉴定,私家车属于正常行驶,没有酒驾超速等违规行为,因此认定李先生负主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不能认定为工伤。
      至于所谓的上下班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这个时间可稍早或稍晚。但在实践中,每个员工上下班的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因工作性质和自身生活习惯,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路上堵车、交通工具临时出问题所消耗的时间都算合理时间。而下班去娱乐场所逗留,或从事与日常生活无关的活动等所消耗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合理路线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等其他特殊的地方,即下班去子女家、父母家,或者逛超市、去菜市场、就近到饭店吃饭等都是合理路线,而像去KTV、网吧等娱乐性场所则不算作合理路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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