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买卖合同 > 正文

    丈夫擅自做了变性手术,算不算“有过错”等:我被女贩子送进变性手术小说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03 04:35:35 点击:

      丈夫擅自做了变性手术,算不算“有过错”      问:说出来也许没人相信――我丈夫在与我结婚两年多以后,居然赶时髦去做了“变性”手术!开始他跟我说的时候我只当他开玩笑,第二次再说我还没往心里去。第三次说时,他那副心驰神往的样子让我害怕了,我这才知道他真有这种打算。他说人生一世草木一春,要能把什么滋味都尝尝才好。他已经知道做男人是怎么回事了,他还要体验一把什么是女人。他鬼迷了心窍,我又气又急,劝他,哄他,跟他哭,跟他闹,都不顶用。他说当男人还是做女人是他的自由,跟我说是尊重我,我不同意就是干涉他,而他是不怕任何干涉的,自己想干的事就一定要干成。后来,他果然做了那种鬼手术,从此再面对他时,我就说不清自己是他的什么人了。没办法,只好同他“离婚”。好好一个家就这样被他匪夷所思的行为毁掉了,我想要追究他的“过错”责任,不知道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你遭遇的问题,以往的审判实践中还从未有过先例,现行法律规定中也未见相关条文,所以一旦你为此提起诉讼的话,的确够司法人员为难的――丈夫擅自做变性手术算不算“有过错”,只能由主审法官根据情况自行裁量后做出判决,在此之前还真不好给你一个确切答案。
      不过,虽然“过错”问题的答案目前还是个未知数,但你丈夫擅自做变性手术的行为,事实上已经侵犯了你的配偶权,这一点倒是确定无疑的。配偶权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和谐、幸福的权利,以及各自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对配偶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①不履行婚姻义务;②强制对方履行婚姻义务;③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处分配偶共同利益;④超越权利行使界限而造成对方损害的行为等等。
      请注意,上述侵权行为中的第④条,最典型的表现就是由一方的人格利益与对方的配偶身份利益发生冲突而引发的侵权,你丈夫的侵权行为正是这种性质。他擅自实施变性手术,维护了他的人格利益;手术结果是改变了他的性别角色,这就侵犯了你作为其配偶的同居利益。
      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侵权者负有民事赔偿的责任。如果从民事侵权方面提出你的诉讼要求,大概会比追究其婚姻“过错”更容易得到法律的理解与支持,你不妨试试看。
      
      这个侄子应承担赡养义务
      
      问:我的侄子小军从小随我生活,直至结婚成家。现在我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收入,我能否要求小军赡养?
      答:小军自幼由你抚养长大,从表面上看符合事实收养的条件,但你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收养关系,因为根据《收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由于你与小军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虽然你对小军尽了抚养的义务,但小军没有法律上赡养你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你将小军抚养长大,是无因管理行为,你有权要求小军支付抚养费用。
      
      私了的案件,多年后司法机关又介入合法吗
      
      问:我有一个朋友,他的小孩十三年前(十七周岁)伙同另外四个人将一个邻居群殴致死。打死被害人的原因是他有流氓行为,引起民愤。事发后经人说和,给予经济补偿私了。事隔十三年司法机关又为此事把他抓起来了。请问这合法吗?
      答:我国刑法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你所说的小孩当年(十七周岁)伙同他人将一人群殴致死,是构成犯罪的,而且是故意犯罪。一切犯罪均应受到刑事追究。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犯罪后以双方当事人“私了”为由而不受刑事追究的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一个是时效问题,即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我国刑法第87条就追诉、时效作了四项规定。第四项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你朋友的小孩参与群殴致人死亡,不论构成杀人罪还是伤害(致人死亡)罪,均属重罪。这两个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追诉期为20年。故司法机关十三年后对你朋友的小孩予以追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案在最终处理时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特别是会考虑你朋友的小孩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这一情节,根据刑法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推荐访问:过错 算不算 擅自 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