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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联合国全球环境治理行为的自主性和局限性|联合国的局限性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03 04:47:42 点击:

      摘 要 全球生态环境的治理问题是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了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自主性行为,并对其自主性行为的局限性加以分析。一方面肯定了联合国自主性行为对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由于这种自主性行为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关键词 联合国 全球治理 自主性行为 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从联合国自身发展情况看,1945年世界各国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并未包含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内容,环境问题并不在联合国议程范围之内。除了一些科学家和非政府组织进行环境问题的研究之外,国际上几乎没有什么关于环境问题的多边计划。然而,这种情况自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以来发生了很大变化,环境问题此后在联合国体系范围内日益重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UNCSD)等专门机构相继建立,联合国主导的全球环境治理机制逐渐形成。本文主要关注联合国全球环境治理行为的自主性和局限性。
      一、 联合国全球环境治理行为的自主性
      所谓全球环境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了以联合国为主导,各国政府参与、全球市民社会广泛予以关注的全球环境治理网络;以《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为代表的环境立法机制;以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会议、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和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为代表的全球环境会议机制。联合国并非最早、也非唯一关注全球环境治理的机构,众多非政府组织,如绿色和平运动(Green Peace)、地球之友国际(Friends of the Earth International)对全球环境治理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早在20世纪六十年代,各类非政府组织就在污染、核试验、捕鲸等环境问题上游说相关政府,但收效甚微。只有联合国能够汇聚国际社会的预期,形成共同的偏好。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提出了《行动计划》,建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问题才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从自然科学议题转变为国际政治议题。
      那么,环境治理中的联合国如何体现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自主性行为呢?按照委托—代理模式的解释,国际组织具有集中性、独立性等特征,能够保证成员国获得通过其他方式难以获得的收益。因此,成员国会授权给国际组织来执行各种政策任务。但由于国际组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机构,其内部的职员关心组织的存在、希望获得更多的预算、更多的组织机构以及更多的执行机会。所以国际组织具有自身的机构利益。由于成员国在监控国际组织上存在巨大的成本问题,因此,国际组织能够产生自主性的行为。
      委托—代理模式能够解释联合国为什么是具有自主行为的国际组织,但很难解释联合国为什么通过自身的自主行为建构了环境治理这个议题。这种解释模式将国际组织自主性的根源归因于国际组织具有自身的结构利益,这并不符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全球环境治理的现实。1972年后,联合国发起和主持的旨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会议超过1000多次,促使成员国缔结了众多的环境公约,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缔约方的《京都议定书》,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远见的概念、原则和规范。引起了整个国际社会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对环境问题治理的思考。可以说,正是联合国的自主性行为,建构了国际社会全球环境治理的议题。联合国的这种自主性行为很难界定在仅仅是国际组织自身的结构利益上面。因此委托—代理模式与其说能够有效地解释联合国的自主行为,不如说仅仅赋予了国际组织一种行为自主的身份。
      迈克尔·巴特尼和玛莎·芬尼莫尔将国际组织作为官僚机构加以考察,在他们看来,国际组织作为一种官僚机构,被赋予了理性—合法的权威。然而国际组组织也从授权过程、道德诉求和专业知识中获取权威,这些方面联合起来给予了国际组织行动的权威,并且提供了自主性的基础。正是由于国际组织在创建时被授予的理性—合法权威以及具有的授予性权威、道德性权威和专业性权威,使得国际组织能够运用权威以及知识和规则来管制(regulate)和构建(construct)世界。�豍国际组织的自主性行为主要通过三种相关机制来进行:对世界加以分类,把问题、行为体和行动分成不同的范畴;确定社会性世界中的意义;表述和传播新的规范和规则。�豎
      作为一种官僚机构,联合国先天具有理性—合法的权威,这种权威的获得来自各成员国的授权。1972年113个国家参加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会议决定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和推进联合国环境计划的目标。联合国拥有环境治理的整套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来自成员国对全球环境治理的授权。此外,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还具有道德性权威和专业性权威。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联合国通过协调与成员国政府、其他国际组织、市民社会的行动和合作来推广历次全球环境会议通过的各项原则和规范,提出了不少环境治理的创新性概念,如代际权利(intergenerational rights)、“第三代”环境人权、“共同空间”等。在确保环境的过程中平衡国家的主权与国际社会的矛盾。如《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 国家拥有开发与它们环境相一致的资源的至高权利”,但是附加了限制,即必须“与它们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责任相符合”。因此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具有的道德权威是其行为自主性的来源之一。此外,联合国还具有专业性的权威。由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决策者在环境治理中不得不求助于相关专家。科学知识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提出了通过“认知共同体”�豏来进行环境治理的理念,而由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国性的特点,联合国在协调各国科学家之间的交流,构建“认知共同体”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中海行动计划》和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及《蒙特利尔议定书》便是联合国推行“认知共同体”进行全球环境治理的成功典范。此外,联合国通过对全球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的搜集、解释和评估,掌握了大量单独国家难以掌握的专业信息和知识。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例,环境规划署建立了全球资源信息数据库,涉及人口和陆界环境、越界资源问题和自然灾害等领域,在针对新的环境议题和新近出现的环境威胁作出早期预警方面作出了贡献。�豐   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采取的自主性行为包括:(1)完成了对发展和环境的概念界定,提出了《行动计划》这一具有政策导向性的文件,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讨论了为环境质量而规划和管理人类居住地,自然资源管理的环境问题、对污染物及其危害的辨别和控制、环境问题的教育、信息、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问题,发展与环境等与环境治理紧密相关的内容。(2)建立了新的机制框架。新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作为联合国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和联合国内部系统内环境问题的机构,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署每年发表的《世界环境状况》年度报告明确了国际社会目前的环境状况以及如何采取行动。(3)促进了大量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环境保护起到宪法作用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环境立法都是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和实施的,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主持召开了一系列对人类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的环境会议。除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外,联合国主持召开的重要的国际环境会议还包括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和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
      从上述论述中不难发现,联合国主要通过管制和构建两种方式来实现行为自主的。联合国通过建立全球资源信息数据库,并对这些信息加以公布,使成员国遵守相应的环境公约。此外,联合国通过环境治理领域的议程设置、建立渠道、提供场所来管制成员国的行为,通过经济措施、资金援助、技术转让、建立信息知识网络、监督评价等约束各行为体的行为,引导国家的行为和偏好与现存的规则和授权一致。由于联合国在全球环境领域中具有的多样性权威,对构建全球环境治理具有决定性的优势。联合国通过全球环境会议和各种环境规约所确立的原则、规范,构建了全球环境治理的国际社会现实。
      二、 联合国全球环境治理行为的局限性
      从国际组织自主性的视角分析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行为,有助于我们理解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意义。毋庸置疑,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无可替代。联合国主导下的全球环境治理机制,增强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提高了人们的意识,促进了国际社会在环境治理上协调立场,达成规约,为人类社会最终实现全球环境问题的善治奠定了基础。
      然而,国际组织的自主行为对国际关系的意义并非总是积极的,联合国在实现全球环境善治目标的道路上也并非一帆风顺的。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陷入了僵局,以美国政府退出《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谈判最终度仅达成无约束力的协议并为取得预期的成果为主要代表,国际社会在反思之余,要求改革全球环境治理机制的呼声不断高涨,处于全球环境治理中心的联合国在治理中的局限性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首先,国际组织的系统失灵和功能紊乱制约着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行为自主性的发挥。
      坚持国际组织中心视角的学者也认识到国际组织发挥行为自主性的局限,迈克尔·巴特尼和玛莎·芬尼莫尔在论著中专门分析了国际组织功能紊乱的行为,将其称作“国际组织的病症”。�豑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吉乌利奥·加拉罗蒂在《国际组织的局限性:国际关系管理中的系统失灵》一文中论述了国际组织系统失灵的状况。�豒指出同经济学中存在“市场失灵”和管理学中存你在“政府失败”一样,国际组织也会因其内在的局限性而产生系统失灵。加拉罗蒂认为国际组织自身存在着四种类型的国际组织系统失灵,即管理复杂的、紧密耦合的体系、不良的替代效应、争端激化和道德风险。国际组织系统失灵的存在对国际关系产生负面或不稳定的影响。巴特尼和芬尼莫尔则更加关注引起国际组织功能紊乱的内部文化上,指出常规性(routinization)与官僚机构的专门化和部门化石导致国际组织病态行为的构成性特征。前者可能导致整体的使命和更大规模的社会目标模糊起来,后者则能够限制官僚们的视野,官僚机构对规则、专门化和部门化的强调,在很多方面产生了病态行为。主要包括理性化的非理性、普遍主义、越轨行为的正常化、组织隔离和文化争执。
      在全球还击概念治理机制中,联合国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结构最复杂的国际组织,存在着系统失灵和功能紊乱的危险。联合国自身的机构、计划与众多的委员会之间,专门机构之间以及他们与联合国之间缺乏协调,以至于帕特里西·波妮感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像其创立的那样能够成功地在联合国体系内外协调环境计划的想法很早就被抛弃了”。如何降低联合国的系统失灵和减少功能紊乱,成为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进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其次,联合国内部环境治理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也制约着联合国行为自主性的发挥。
      在联合国内部存在着环境问题多头治理的现象。作为联合国进行全球环境治理的主要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自成立以来在环境领域的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除了环境规划署外,联合国其他的部门性专门机构也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作用,如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都拥有在环境领域进行治理的广泛权力。甚至一些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于在提供资金援助方面的特殊地位,近年来也不断强化对环境治理的权力。这一方面说明了全球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之广、难度之大,需要跨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另一方面也表明联合国内部机构在环境治理领域存在着功能重叠、冗员等现象。由于联合国在设定目标和环境规划时必须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构成了影响环境治理的制度障碍,进而对联合国在环境治理中的自主行为形成了局限。
      最后,国际社会政治结构的现实也制约了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自主行为。
      有学者认为生态环境危机及由其引发的国际环境治理使国内的界限逐渐模糊,传统国家主权受到制约并相对弱化。�豓这种观点是描述性的而非规定性的。主权国家按权力分配形成的国际政治结构仍然是制约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行为自主性的最大制约因素。即使在与人类社会发展相密切联系的生态环境领域,权力斗争的阴影依然存在。一些发达国家从自身的国家利益出发,将全球环境治理机制当作权力斗争的武器和场所,以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为例,发达国家在会上极力否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要求废除《京都议定书》,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样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甚至分化新兴国家与发达国家,导致气候变化会议陷入僵局。这表明权力斗争的阴影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依然存在,制约了全球环境治理机制深入发展,也影响了联合国在环境治理中,行为自主性的发挥。
      三、结论
      联合国对当今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以来,联合国主导下的全球环境治理机制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提高了全人类对全球环境保护的意识,建立和完善了国际社会和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的原则、规范、立法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世界各国在多边主义下协调环境治理的立场、付诸行动,为人类社会实现全球环境“善治”的目标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从国际组织行为自主性的视角出发,考察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行为特征及其对环境治理的意义,有助于我们从学理和实践上更加全面的理解全球环境治理的现实。认识到国际组织的自主性行为,并非对国家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的简单否定,而是重要的补充。国家建立国际组织并通过授权赋予了国际组织的行为自主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塑造和制约国际组织的行为。但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单向发号施令,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塑造的双向互动过程。联合国管制和建构全球环境治理的行为离不开成员国的支持,与此同时,联合国的行为也提升了成员国对全球环境治理的认知并塑造了成员国的行为。
      认识国际组织行为自主性的同时,也不可否认国际组织自主行为的局限。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政治结构制约着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自主性行为的发挥,另一方面,联合国内部也存在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以及存在的系统失灵和功能紊乱的现象。实现全球环境治理的“善治”目标,现实的做法是一方面要提高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权威增强授权,提供足够的环境治理资金。另一方面,联合国环境治理机构也要进行改革,改变体制僵化、指责重复和资源浪费的现状,减少和避免治理中的系统失灵和功能紊乱,从而有效地发挥联合国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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